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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与现行刑事法律的构建

2016-11-27白晶宇

决策与信息 2016年33期
关键词:亲亲现行伦理

白晶宇

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

“亲亲相隐”与现行刑事法律的构建

白晶宇

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

“亲亲相隐”作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思想的经典,从周朝萌芽,一直延续数千年,它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其存在的价值,尤其是对我国现行刑事法律的构建更具指导意义。在构建和谐社会和提倡尊重、保障人权的今天,“亲亲相隐”体现着对人性的尊重,对人权的保护。

“亲亲相隐”;亲情伦理;人权保障

一、“亲亲相隐”的历史发展

我国传统法律思想源远流长,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亲亲相隐”是为人们所熟知的封建社会中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亲亲相隐”制度又可以称为容隐制度或者近亲属容隐制度,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围之内均可相互隐藏罪行,不予告发,而对法律规定的应该隐藏却向官府告发的近亲属处于刑罚的法律制度。“亲亲相隐”这一思想最早源于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在《论语子路》篇中: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是古代法律中亲属相为容隐制度的直接理论来源。”春秋时期的人们已经普遍接受了“亲亲相隐”这一体现封建家庭伦理的思想。

西汉时期,董仲舒引经决狱,将儒家经典中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更在审判案件中适用“亲亲相隐”这一思想,开创了先例。汉宣帝地节四年正式确立“亲亲相隐”的司法原则,颁布了“亲亲得相首匿”的诏令,使得这一思想正式拥有了封建正统的法律地位。

隋唐时期,“亲亲相隐”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从汉朝时期的“亲亲得相首匿”发展为同居的亲属即可相互隐罪,扩大了相互隐罪的亲属范围。这些规定使得“亲亲相隐”这一思想更加符合封建家族伦理精神。这一制度在唐朝日益完善。唐以后,宋、元、明、清各代均相继沿用这一近乎完备的制度规定。

新中国成立以后,伴随着我国强调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高于家庭利益和个人利益,我国的法律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我国存续两千多年的“亲亲相隐”制度被当作封建社会的“糟粕”思想被废除。

二、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中“亲亲相隐”的规定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体现了法律至上的正义准则,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要承担“不隐”的义务,却没有考虑个人的利害关系以及情感上的障碍,要求所有的知情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必须加以有效地解决,以保证法律的伦理价值不因狭隘地追求法律价值而受到漠视;第188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其但书条款的规定凸显了作证义务的伦理价值,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我国传统法律中“亲亲相隐”的思想,但是深入分析就会发现如下问题:一是该条规定仅仅是确定了被告人的近亲属有免于出庭作证的权利,仍然不享受完全的近亲属拒绝作证权利;二是近亲属作证只是存在于庭审阶段,在法庭之外的诉讼阶段仍然有作证的义务,离真正赋予近亲属证人作证特免权还有一定距离;三是此处近亲属范围只限于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而与我国刑事诉讼中规定的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不一致。因此,应当将本条中的近亲属范围适当扩大,尽可能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规定相一致。

(二)我国《刑法》第307条第2款关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10条关于窝藏包庇罪;第312条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规定:凡是触犯这些罪名,无论行为人是一般主体还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都将受到我国刑法的追究。尽管刑法在这些方面规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在现实的案件中仍然有很多人在现行法律“大义灭亲”和儒家“亲亲相隐”之间选择后者。因为隐匿亲属间的犯罪行为是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和维持家庭伦理观念的需要。正如有的学者所说:“这是很有趣同时也是值得注意的问题。人民有违法行为,从国家及法律的立场来讲,自应鼓励其他人民去告发,但就伦理的立场来讲则不然。”

三、“亲亲相隐”与我国现行刑事法律构建的必要性

(一)基于法律价值和伦理价值平衡的需要

法律要兼顾法律正义和道德正义。“亲亲相隐”作为儒家思想中体现家庭关系和道德伦理的经典,对我国现行刑事法律构建具有重要的启发价值。从伦理学的角度不难发现,亲属间相互告发,亲属间的关系也是很有问题的,父不慈子不孝,这与当时孔子所倡导的“以仁为本”仁爱思想相违背。“中国是伦理本位的社会。一方面,伦理首重家庭。 中国的家族制度在其全部文化中所处地位之重要,及其根深蒂固,亦是世界闻名。 另一方面,伦理始于家庭,而不止于家庭。中国人就家庭关系推广发挥,以伦理组织各种社会关系。”

(二)基于现行刑事法律人权保障机能的需要

刑事法律具有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机能,在我国正在全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更应该将保障人权作为其立法的根本目标。我国刑事法律中对人权的保障体现在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上,“亲亲相隐”符合人类的本性,它是基于婚姻,家庭,血缘等关系而产生,是一种自然无法冲突的本能。当自己的亲人犯了罪,“亲亲相隐”的人伦亲情是人的天性,是毫不犹豫就会选择的,如果强迫近亲属之间相互作证,那么对于家庭关系的和睦无疑是不利的,甚至还会导致亲人之间形同陌路,家庭破裂。另外,强迫近亲属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也违反了我国民法中公序良俗的原则。“亲亲相隐”作为维护家庭关系和伦理道德的一种制度,将其中的精髓引入到我国的刑事法律中,不仅会保障和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对我国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也将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将“亲亲相隐”原则纳入我国刑事法律是可行而且也是必要的。

[1]范忠信.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J].中国社会科学,1997,3:36.

[2]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白晶宇(1990—),女,汉族,河南新密,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学理论方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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