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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金融监管 发展绿色金融

2016-11-27

北京观察 2016年3期
关键词:分业金融体系监管

文 李 一

加强金融监管 发展绿色金融

文 李 一

目前,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势头良好。截至2014年底,包括工、农、中、建、交五大行和邮储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等在内的21家主要银行绿色信贷余额超6万亿元,占其各项贷款的9%以上。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5年9月份发布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提出,要建立我国的绿色金融体系。之后,中共中央在对“十三五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要发展绿色金融,设立绿色发展基金。

在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条件下,由央行牵头推动与绿色金融相关的监管协调,明晰绿色金融体系的顶层设计,加强金融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可避免政出多门、众说纷纭的情形,齐心协力地为绿色金融体系添砖加瓦。与此同时,这也有利于央行正在全力推进的、以宏观审慎管理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目前,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势头良好。截至2014年底,包括工、农、中、建、交五大行和邮储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等在内的21家主要银行绿色信贷余额超6万亿元,占其各项贷款的9%以上。但是,从绿色金融的长远发展来看,尚存在若干系统性问题亟待解决。

首先,关于绿色金融的概念和标准需明确统一。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之间关于绿色金融概念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不尽相同,容易导致政策和法律在实践中的偏差。

其次,环境成本和效益尚未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相应地,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资产扩张活动所产生的环境风险亦未纳入宏观审慎管理范畴。结果,绿色项目的正外部性和污染投资的负外部性都不能显性化,地方政府和企业缺乏减排治污动力,绿色金融发展无法获得足够的市场激励。

第三,国内的绿色金融政策和规则远未完善和成熟,对赤道原则和绿色债券原则等自愿性绿色金融国际规则的关注和适应也还不够,尚未能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此外,绿色金融的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绿色金融体系包括监管、市场、机构和产品等部分,其中,监管是关键。鉴于我国金融业依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现状,我们特向央行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由央行牵头成立绿色金融监管协调领导小组,由“一行三会”的部级领导组成,下设绿色金融监管协调办公室,以绿色金融发展的战略目标为导向,提出加强绿色金融监管协调的综合性蓝图。

二是围绕以宏观审慎管理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进程,将环境风险纳入宏观审慎管理范畴,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活动进行微观审慎监管,并对其与绿色金融相关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功能监管。

三是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全力完善包括负向限制和正向激励在内的绿色金融政策,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同时,推动绿色金融法律体系的提升和完善,包括出台专门的绿色金融法律,修订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相关金融法规以使之生态化,并嵌入审慎管理和混业经营方面的考虑。

最后,加强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在绿色金融发展方面的沟通协调,包括发改委、财政部和环保部等,推动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各项举措的实施落实。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政协委员、摩根大通中国区主席兼CEO

责任编辑 郭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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