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问答
2016-11-27辽信
◎文/辽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问答
◎文/辽信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何时发布施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共六章38条。第一章总则,共5条,包括立法宗旨和反家庭暴力工作应遵循的原则等内容。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共7条,包括如何预防家庭暴力等内容。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共10条,包括如何处置家庭暴力等内容。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共10条,包括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作出等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共4条,包括对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理等内容。第六章附则,共2条,包括施行日期等内容。
问:哪些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解读:根据有关部门调查,家庭暴力现象多存在于夫妻之间,同时在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也常发生。在我国一些家庭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家庭暴力,有很多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因此,对家庭暴力进行有效的法律干预已经刻不容缓。《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公布施行,对于反对家庭暴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反家庭暴力工作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解读:家庭暴力破坏了正常的家庭秩序,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身心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公布施行,把反家庭暴力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问:发生家庭暴力后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问: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问: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形式、条件、时限、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本栏编辑/程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