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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共同体困境与社区精神重塑

2016-11-26陈友华佴莉

社会观察 2016年9期
关键词:重塑共同体行政

文/陈友华 佴莉

社区共同体困境与社区精神重塑

文/陈友华 佴莉

社区精神的内涵与社区共同体困境

(一)社区精神的内涵

“社区”一词源于德文“Gemeinschaft”,英文是“Community”,意思是“共同体”,源自于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在1887年出版的《共同体与社会》(英译为Community and Society)一书。综观不同学者对社区或共同体的定义,大致分为两个方向:一个是以地域为基础,一个是以关系为基础。社区的核心是“共同体”,与地域共同体相比,社区成员间的关系更为重要,而本文将维系这种关系的核心要素称之为“社区精神”。

(二)共同体困境

当前我国社区建设中面临的一大难题是社区认同和社区参与严重不足,社区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个地域的概念,社区建设在相当大程度上还停留在政府自上而下运动式推动,社区居民的归属感不强、参与的积极性不高,使得社区建设实际上成了政府的“独角戏”,这就是所谓的“共同体困境”。

在剧烈的现代化进程中,传统社区与现代社区已经有根本性的不同,“共同体”赖以存在的两个纽带都已土崩瓦解,传统的社区和社区精神也因此而逐渐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土壤。主要原因一是居住方式改变。从村落式变为多层和高层建筑,邻里关系也从鸡犬相闻、守望相助的熟人社会变为相对封闭的网格社会。二是共同爱好消逝。在传统社会,社会能够提供的文化产品很少,公众的兴趣爱好主动或被动地被聚焦到一起。现代社会,产品丰富,娱乐多元化,代之以人们之间的直接互动,机器更多地成为人们之间互动的媒介。三是宗教影响力的衰微。社区的形成往往与共同的心理、文化、宗教信仰联系在一起。随着现代社会宗教影响力的衰落,社区共同的心理文化元素也逐渐流失。四是公共利益责任主体的转移。传统社会的农村居民的流动性很小,国家财力十分有限,包括道路、桥梁、河流、水利设施、环境卫生、社区治安等社区公共产品只能多由社区居民负责生产与管理。现代社会流动频繁,“过客”心态使得个人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关心程度大为下降,公共设施也多由政府出资建设。

社区精神重塑的必要性

人们的生产、生活与组织方式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要恢复到传统社会的社区生活已无可能,有型或实体社区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困难,感怀过往,让传统的社区精神回归,这种努力不仅徒劳无功,而且也逆时代潮流。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可以放弃社区建设和社区精神重塑的努力,相反,我们仍要积极地探索社区建设及社区精神重塑,说到底,我们留恋的并不是传统社区精神本身,只是我们在构建现代社区精神时还没有寻找到出路。社区存在的最基本要素——人口并没有改变,社区仍然是居民的栖息地、家园与避风港。虽然传统意义上的社区精神已死,但人们并不是没有社会关系圈,与他们相互依赖的社会关系突破了实体社区的空间限制,甚至可以扩展至地球的任何角落。西方国家的经验也表明,社会参与不足可以通过一些方法来缓解,比如美国的“睦邻运动”。

社区精神重塑的原则

(一)自治和行政的区分

中国的社区类型大概有四种:行政型社区、合作型社区、自治型社区和网络社区。前三种社区类型是以政府在社区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为划分基础的,对于社区治理的基本单位仍然比较混乱,有以街道为单位的“大社区”,有以居委会为单位的“中社区”,也有以住宅小区为单位的“小社区”。随之而来的难题是行政干预和自治的界限该如何划分。

比较典型的几种社区治理模式,如“上海模式”,将社区定位在街道层面,行政化干预明显,实质依然是政府主导的社区治理。“沈阳模式”将社区定位于原街道和原居委会之间,属于自治型模式,但制度实施缺乏一定的保障。以上两种代表性的社区治理模式都是以“行政社区”为基本单位,但行政社区很难以“关系”为基础开展社区治理。因此,必须将“社区自治单位”与“行政管理单位”区分开来,明确行政事务和自治事务的差别和界限。

(二)自治单位选择

社区自治的基本单位应以小块地域、居民共同点(特别是关系或利益)为依据,在农村,选择“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社区自治基本单位比较合适,其中选择“村”还是“村民小组”依据具体情况而定。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具有天然聚居性,村民彼此熟悉,共同利益也较多,乡村领袖仍可能存在。而不同村或村民小组之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土地权益等会产生天然的利益区隔,合并后的农村行政村虽然在体制上强制性地让它们成为一个共同体,但之前已形成的村际之间、村民小组之间的区隔并没有随之消逝,如果硬要共同治理,反而会出现更多的利益纠纷和矛盾。

在城市,选择“居住小区”为社区自治的基本单位更为合适。在一个行政社区中,也许包括商品房小区、拆迁安置小区、老旧小区、村改居小区等不同形态,在这些不同形态的社区中,居民所处的社会阶层、所扮演的社会角色、所关注的社会事务不尽相同,从而带来不同的社会文化心理、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的兴趣爱好等。而以“居住小区”为社区自治的基本单位,居民的社会阶层、社会角色、利益诉求、兴趣爱好等的契合度更高,“关系”也容易建构和维系。

(三)行政单位选择

社区治理不全是自治事务,还有一部分是行政事务,行政事务讲求统一与规范。因此,选择行政社区、片区甚至街道为基本单位才能更好地推进行政事务规范化、标准化与一体化。这条路线的实施牵涉到社区“去行政化”和社区居委会功能的定位问题。可依照“街道-片区-社区”三级指标来设立行政服务中心。地理区域小、社会结构简单的只设立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地理区域大、社会结构复杂的街道可将几个临近的行政社区划为一个片区设立片区行政服务中心或按需要设立若干个社区行政服务中心。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直接办理或承接办理行政事务,实现人力、物力、财力的有效整合。

(四)因地制宜

社区治理不应是政府的行政指标,而应以社会发育状况和社区居民需求为基础。可以看到,中国社会的发育程度在不同的地区呈现出不同的水平,不同的社区类型中,居民的需求也不一样。因此,最好遵循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原则。如果社区社会组织力量薄弱,社区治理应该选择政府主导型模式。如果社区居民的公民意识一般,可实行政府适度干预与自治相结合的方法,政府划拨一部分经费,给予社会组织一定的支持。如果社区居民的公民意识较强,可采用社区自治模式,政府可退位,只起辅助监管作用,让各社区组织(居委会、业委会、物管公司、社会组织等)实行协商自治。

(五)社区居委会定位

从中国社区发展的实情来看,完全撤销社区居委会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职能不现实。一方面,长久以来,社区居委会作为事实上的政府的基层代表在发挥作用。另一方面,社区居委会完全去行政化可能会引起社区治理更大范围的混乱,如低保资格审核等仍需要对居民情况较为熟悉的社区居委会协助完成。因此,在社区运转和社区治理结构中,社区居委会带有一定程度的政府色彩,通过其手中掌控的资源与对社区内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的支持,在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下实现对这些组织的部分掌控,能帮助其在其他各组织中起牵头与领导作用,从而实现社区居委会主导下的业主委员会、物管公司、社区工作站、社会组织的共治。

社区精神重塑的方法

社区精神重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法:社区组织培育、社区活动开展、社区居民参与、社区资源挖掘。

社会组织是社会的筋骨与脉络,鉴于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社区建设中的重要性,没有业主委员会但有条件成立的社区,应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尽可能吸收社区领袖加入业主委员会,鼓励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日常管理。寻找并构建社区居民的连接点,通过社区活动激发社区活力,选择的活动应以居民的共同爱好、文化传统、一致需求为基础。也可通过公共事件激发居民的自治精神。居委会可以社区居民共同面临的问题为契机,倡导社区居民通过参与协商促进彼此了解,建立合作关系,互帮互助。老旧小区、拆迁安置小区、村改居小区等是社区治理的重点与难点,培育和激发居民的社区精神非常重要。比如培育物业管理的理念,先要进行观念改造,同时将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委托给社会或市场组织运营,开始时收取少量的物业管理费,再逐渐向市场价格靠拢。居民社区归属感也与社区及其周边配套设施状况与文化资源密切相关,鉴于此,积极开发社区的卫生、教育、人力资源有利于增强社区的吸引力与凝聚力,营造社区的和谐、融洽的气氛。

(陈友华系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南京大学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系主任,佴莉系南京大学河仁社会慈善学院助理研究员;摘自《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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