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下,重构国际经贸规则
2016-11-26张乃根
文/张乃根
“一带一路”倡议下,重构国际经贸规则
文/张乃根
当前,我国对外经贸关系面临严峻挑战。美国主导达成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和俄罗斯为主的欧亚经济联盟(EAEU)建立,使得我国“一带一路”倡议下促进对外经贸的新发展,在东西两线均增添诸多不确定性。尤其是TPP引领重构的一系列国际经贸规则将严重制约我国进一步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面对诸多不确定或不利因素,坚定实施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尤为重要。
“一带一路”视野下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意义
(一)国际贸易规则重构的意义。就政府间国际贸易规则重构而言,“一带一路”倡议与区域贸易安排(RTA)规则密切相关。世界贸易组织(WTO)现行RTA规则允许各成员在不损害域外成员既得的经贸利益(已享有的关税减让或服务市场准入等)的前提下达成各种区域经贸安排。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若干国家或地区已达成或生效实施RTA,并启动与EAEU的经贸合作伙伴协定谈判。从“一带一路”的全局看,沿线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建立和进一步发展RTA,应符合上述RTA规则。这些规则本身在目前及今后相当长时期,既无可能,也无必要加以根本改变意义上的重构。然而,随着RTA从单一贸易安排向贸易、投资和金融一体化发展,并与全球产业分工及价值链的重组相适应,RTA规则在新形势下的适用所形成的高标准区域经贸安排已呈趋势。因此,我国应以“面向全球的高标准”为方向,适应“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着力于逐步拓展、完善意义上的RTA规则重构。
(二)国际货币金融规则重构的意义。战后由美国主导建立的国际货币基金(IMF)与世界银行等现行国际货币金融体系以配额与加权投票制为基本运行规则。中国倡议成立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这一规则。根据AIIB协定第28条,每个成员的投票权总数是基本投票权、股份投票权以及创始成员投票权的总和;投票事项分为简单多数、特别多数(50%)和超级多数(75%)三种。与IMF的类似超级多数85%相比,“一家独大”的难度显著提高。“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和AIIB的运行机制都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AIIB的成员将逐步增加,这就意味着AIIB趋向于摒弃IMF的一票否决制。这是国际货币金融规则重构之路上里程碑式的起步。
(三)国际投资规则重构的意义。当今国际投资规则主要体现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RTA中的投资规定等。目前正在进行中美投资协定谈判,虽与“一带一路”没有直接关系,但包括负面清单。旨在互利共赢,高水平的中美投资协定将反映双方对于非歧视、公平、透明度的共同成果,有效促进和确保市场准入和运营,并体现双方开放和自由的投资体制。这体现已经或进一步重构的国际投资规则,对于我国签订或更新与“一路一带”沿线国家或地区的BIT,具有决定性的指导意义。
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态势、主体及内容
(一)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态势。国际贸易、金融和投资方面的政府间国际经贸规则是战后国际经济秩序的核心内容。这些国际经贸规则大致已经历了两次比较明显的重构。第一次是随着战后西欧及日本经济恢复,国际贸易规则的重点从关税壁垒转向非关税壁垒,导致贸易救济规则的重构;同时由于美国贸易逆差及中东战争引起石油危机致使国际货币金融规则重构。第二次是冷战后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和市场经济体制在全球的进一步扩展,WTO及其一整套法律制度标志了国际经贸规则的再次重构。目前,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推进,特别是加入WTO所带来的贸易“红利”不断释放,我国经贸地位及综合国力显著提高。这必然引起国际经贸关系的变化。2015年12月IMF决定将人民币纳入特别提款权(SDR)篮子,并仅次于美元和欧元,表明当今国际经贸关系已形成新的“三足鼎立”态势。这一切决定了国际经贸规则的第三次相应重构势在必行。
(二)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主体。正在进行的第三次重构最突出的特点是美国、欧盟和中国这三个当今全球最大的经济体和贸易伙伴成为最重要的主体。美国作为战后国际经贸规则的主导者,仍然在尽最大努力维护其主导地位。欧盟通过集中统一管辖各成员国对外投资的立法权,与美国、中国分别开展包括投资的国际经贸规则谈判。中国在新一轮规则重构中崭露头角,通过中美、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牵制欧美主导权,发起成立AIIB和金砖国家开发银行以及提出包容性更大、涵盖内容更广的“一带一路”倡议,以渐进方式削弱欧美主导权、并尝试在新的全球治理理念指导下,形成新的国际经贸规则制定模式。
(三)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内容。TPP可作为我们观察第三次正在进行的重构“风向标”。TPP的内容包括货物贸易规则、投资规则、服务贸易规则、电子商务新规则、政府采购规则与竞争规则、贸易相关知识产权规则、劳工规则、环境规则、发展与能力建设规则、加大反腐败和国内经贸规则程序一致性规则、更加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规则等。TPP一旦生效,将对第三次国际经贸规则的重构产生更加直接的实际影响。相比我国近年来通过“一带一路”倡议等,主动参与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美国促成规则导向的TPP,确实先行一步。为此我们必须加大应对力度。
我国应对国际经贸规则重构与“一带一路”倡议实施
(一)“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与国内自贸试验区建设对接。我国同时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和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这绝不是巧合,而是深思熟虑的战略抉择。“一带一路”倡议非常有创意地赋予古代丝绸之路以合作共赢这一全新的时代含义,从陆地和海上齐头并进向中亚、西亚至北非和欧洲,从南太平洋、印度洋至地中海延伸,与TPP形成错位发展局面。这既可避开美国在区域经贸安排方面遏制中国的锋芒,又可开拓更加宽广的跨欧亚非国家与地区合作共赢的新天地。这是以柔克强的大思路。我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并以实际行动创建AIIB等新型国际金融机构,提供全球性区域融投资的公共产品,很快得到沿线各国各地区政府和经贸界的普遍欢迎和支持。
积极主动参与第三次国际经贸规则的重构,必须结合国际与国内的法治建设,采取国际与国内两个大局的联动对接。建立WTO规则允许的高水平RTA网络,以互惠互利促进贸易自由化。这一切都应在现行国际经贸规则基础上,更新或创建符合各国共同利益的合作共赢规则。与这一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相适应,我国在新形势下的改革开放必须加大调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和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作用。这就是设立国内自贸试验区,全面深入地进行政府管理经济模式和对外贸易、投资、金融体制的改革试验,并及时将成熟的规则或经验推广至全国各地之初衷。
(二)“一带一路”沿线RTA网络建设与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重构。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的RTA网络建设,既是参与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重构,又是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制度保障。我国应根据WTO的RTA规则,参照TPP,在推进“一带一路”沿线RTA 网络建设中,顺应这些新变化,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特点,达成不同水平的RTA,尤其是考虑我国海外投资及当地环境保护、劳工权益的因素,将投资、环境、劳工规则纳入RTA。我国已与许多国家或地区达成了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合作文件,包括中国与俄罗斯关于“一带”与EAEU建设对接合作、中国与中东欧共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意向等。
(三)国内自贸区的试验制度建设与应对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建议。我国通过在自贸试验区内各项深化或扩大改革开放的制度试验,初步形成与国际经贸通行规则的制度创新体系,既可拓展和释放新的改革“红利”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化,又能适应我国参与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迫切需要。本文建议:
1.加快国内自贸试验区建设。上海、天津、福建和广东四地自贸试验区既有共性,如综合保税区的功能和海关特殊监管区的特点,也各有特色,如上海自贸试验区特有的张江高科技园区、福建自贸试验区特有的厦门片区两岸贸易中心等。在国家规定的试验期限内,现有自贸试验区应着力于在WTO规则框架下,紧跟当今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最新发展,加大创建或完善促进货物贸易自由化、海关监管便利化,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与投资准入的“负面清单”,适应人民币国际化和对外投资需要的金融监管等方面新规则的试验力度。2.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RTA谈判紧锣密鼓。我国应积极主动提出既符合自身利益,又可得到谈判各方接受的国际经贸新规则。RTA离不开海关便利化的合作,而我国与EAEU及其部分成员国尚无综合性海关合作协定,显然不利于今后启动与EAEU的RTA谈判。因此,亟待加大RTA相关国际经贸规则的研究。3.更加积极主动参与第三次国际经贸规则的重构。“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如万里长征,刚走出第一步。TPP的达成只是第三次国际经贸规则重构这一世纪博弈的开始。当今国际经贸关系已经、还将继续发生深刻变化。鉴于我国已经并将今后相当长时期兼具全球最大外资流入国和主要投资输出国的地位,目前谈判的中美、中欧投资协定与我国加快外资管理制度的改革,相辅相成。这对于我国参与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重构,至关重要。为此,在加快国内自贸试验区与面向全球、辐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高水平RTA网络建设的同时,尽早达成中美、中欧投资协定,将极大提升我国参与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地位。
(作者系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主任;摘自《法学》2016年第5期;原题为《“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经贸规则之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