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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半城市化”问题再探讨

2016-11-26王海娟

社会观察 2016年9期
关键词:子代城市化农民工

文/王海娟

农民工“半城市化”问题再探讨

文/王海娟

农民工城市化嵌入特定的城乡关系中。把城市化看作是一个过程,则“半城市化”指农民工还需要依靠农村资源进城居住及完成家庭再生产的阶段。通过对中西部地区进城购房农民工群体的分析发现,“半城市化”阶段的农民工家庭通过代际分工形成“农村支持城市”机制,农村社会系统既为农民工进城提供各种资源,又为农民工家庭提供社会保障。“半城市化”是农民工应对城市化的积极适应阶段,对中国城市化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序城市化的政策选择是坚持当前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农民工在农村的基本权益。

农民工“半城市化”的内涵

城市化被视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现代化的最主要内容,在未来几十年时间,中国城市化将是一场影响深远的巨变。农民工是城市化的主要群体,农民工能否顺利实现城市化,直接关系到新一轮城市化的整体进程。在当前的城市化过程中,大部分农民工处于“半城市化”状态。仅仅实现职业转换的农民工可能是为了获取非农收入以服务于农村的家庭生活,而非为了进入城市社会系统和追求城市生活方式。职业转换是农民工开始城市化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不能仅仅依据职业转换判断农民工进入了“半城市化”阶段。农民工“半城市化”指农民工家庭已经进城购房,试图长久在城市居住和生活,但还没有完全在城市社会系统立足的阶段。

将城市化作为一个过程,城市化是农民工从农村经济、社会和制度系统转向城市的过程。农民工城市化不仅与城市社会系统中的就业机会、工资水平、生活适应以及权利获取等有关,而且与农村社会系统中的资源获取、家庭支持、社会保障等有关。个体农民工行为嵌入家庭结构中,城市化不是个体农民工进城居住和生活,而是整体家庭进城居住和生活以及家庭再生产方式发生根本改变的过程。从家庭就业和居住来看,农民工“半城市化”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家庭就业多元化。处于“半城市化”阶段的农民工家庭有4种就业模式。“父务农、子务工”指父代在农村农业,子代在城市务工。“父/子务工、务农”指父代和子代农忙时共同务农,农闲时都外出务工。“无父、子务工”指父代过世,子代在城市务工。“父无业、子务工”指父代还健在但父代没有就业,子代在城市务工。与此同时,家庭就业中又有一定的同质性,在家庭结构完整的家庭,即存在父代和子代且都具有劳动力的家庭的就业模式普遍是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即年轻子女外出务工,年老父母在家务农。在这一家庭经济模式下,一个农民工家庭能够同时获得务工和务农两份收入,其中务农收入可以解决农民工家庭的日常生活开支,务工收入可以积攒下来用于进城居住和生活。“半工半耕”家庭经济模式是农民工家庭适应城市化和市场经济的一种理性选择。

家庭居住非完整性。农民工家庭就业多元化及其“半工半耕”家计模式影响家庭居住方式。按照农民工家庭父-子-孙三代的居住地点是否相同进行分类,“半城市化”阶段的农民工家庭居住方式有3种。第一种是“一地同居”,三代家庭成员都居住在城市所购买房屋中。第二种是“两地分居”,指父代和子代分别居住在农村和城市。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父代居住在农村务农,子代到其他城市尤其是沿海发达城市务工,城市中购买的房屋闲置;二是指父代居住在农村务农,子代居住在购买房屋的城市务工。第三种是“三地分居”,家庭成员居住在三个地方,子代在沿海发达城市务工,孙代居住在购买房屋所在的城市上学,由母亲或者媳妇照顾,父代居住在农村务农。

就业和居住方式既反映了农民工获取资源的方式,也反映了他们的生活方式。户籍性质并非是农村人与城市人的区别,生活方式才能衡量城市化程度。没有城市户口的人是农村人,但如果其在城市中居住多年,采取城市生活方式,对城市有强烈的认同感、归属感时,那么他就是一个社会学意义上的城市人。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农民工处于“半城市化”阶段的依据是他们不仅依赖城市获得非农就业收入,而且需要依靠农村资源进城居住及完成家庭再生产。

农民工“半城市化”现象的普遍性与长久性与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模式有关。由于中西部地区工业发展不足,地方政府主要依赖土地财政,由此导致土地的大量供应,使得城市房价较低,很多农民工都有经济实力在中西部地区购买商品房。但由于中西部城市的工商业发展不足,并不能给农民工提供维持其在城市体面生活的收入和就业机会,几乎所有进城购房农民工家庭就业中存在“半耕”部分以及部分家庭成员仍然居住在农村。进城购房的农民工家庭形成了一种“住房城市化、就业没有城市化”的“半城市化”样态,甚至于居住都没有城市化。如果农民工的城市就业收入能满足所有家庭成员进城体面生活,那么农民工家庭将不会继续留村耕种土地和采取多地分居模式,就实现了完全城市化。这表明农民工是否完成城市化取决于城市社会系统是否能够支持农民工全部家庭成员进城居住和生活。

“农村支持城市”机制

农民工家庭在城市社会系统获得的非农就业收入与农村社会系统的资源支持共同产生了“半城市化”现象。人们对农民工在城市的非农就业有了充分的认识,本部分将考察农村社会系统为农民工城市化的支持作用。

一是直接资金支持。从家庭代际分工来看,年龄较大的父代留村务农,给进城务工居住的子代提供资金支持。一方面,农民工尤其是未婚农民工往往是“月光族”,进城务工储蓄资金很少,在城市购买房屋所需资金大部分来自父代务工或者务农收入。即使少部分农民工购房资金全部来自自己的务工收入,也是因为父代的务农收入支付了大部分家庭成员的生活开支,子代的所有务工收入可以作为纯收入储蓄起来。另一方面,中西部地区农民工一般在本地县市购买房屋,本地务工收入每月1000-2000元左右,一个三口之家在城市生活的年家庭日常消费最低2万元。农民工家庭的务工收入只够支付子代家庭在城市的日常生活开支,大额开支如小孩教育、看病、买车、投资等还需要父代支持。普遍的情况是,居住在农村的父代所获得农业收入用于支付孙代日常开支、上学等费用,居住在城市的子代的务工收入用于自己日常生活开支。

二是直接实物支持。除货币收入外,农村资源还包括自给自足的农副产品和廉价房屋,这一部分实物是农民工家庭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如果居住在本地县市城镇中,一般还要依靠务农的父代提供农副产品,从而降低进城居住的货币开支,使得他们较低的务工收入可以维系在城市的体面生活。此外,年老的父代还依托农村社会系统降低家庭再生产的成本,如自建的房屋、自给自足的农副产品、低成本的休闲娱乐等,从而降低进城子代的生活负担和赡养压力。

三是间接支持。随着年龄的增长,农民工在城市就业越发不易,加之父代已经年老,无法再提供相应的支持,农民工务工收入难以支付城市生活的成本。并且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农民工的城市化还会受到宏观经济危机、疾病等偶然因素的影响。小农经济可以化解以上两个方面的风险:一是年龄增大的农民工返乡务农,成长起来的子代进城务工,农民工家庭依靠稳定的小农经济形成新一轮的代际分工,“半工半耕”家庭经济模式被再生产出来,继续支持农民工家庭城市化。二是当遇到金融危机、大病等偶然因素影响时,农民工可以选择返回农村化解城市化暂时失败的风险,在农村维系温饱有余的生活,等待下一次进城的机会,不因风险而彻底丧失城市化的可能性。因此大多数农民工进城购房后都将农村房屋和土地保留下来,在遭遇城市化风险时至少还能够返回到农村居住和生活。他们并不愿意永久转让土地,而是短期内流转给熟人社会中的亲友邻居等,收取很低的租金或不收取租金。他们保持一种弹性的土地流转时间与方式,从而在遭遇城市化困境时随时返乡收回土地。从城市社会系统看,“半城市化”是一种不稳定的城市化,而从农村社会系统看,由于小农经济能够吸纳退回农村的农民工,因此能够降低农民工的城市化风险,“半城市化”状态有利于保持农民工城市化过程的稳定。农村社会系统的风险化解机制只有在特殊时期才会发挥作用,相对于直接的货币或实物支持,这一间接支持方式容易被忽视。

综上而言,农村社会系统能够为农民工城市化提供资金、实物、风险保障等资源,使得农民工在无法完全城市化的情况下能够选择“半城市化”,并且能够同时集聚城乡两方面资源进城居住或生活。这反过来作用于工业化扩张,从而吸纳更多农民工进城,农民工家庭在城市逐渐安居乐业,城市化最终得以完成。这种城市化机制可以称为“农村支持城市”,其实现方式是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家庭经济模式。农村社会系统的支持方式不同对农民工城市化有不同影响。农村土地市场化能够使农民工一次性变现农村资源,为其城市化提供资金,这被称为“带着财产进城”。农村土地一次性变现实际上是将农民工与农村的关联切断,瓦解“农村支持城市”机制,农民工可能陷入城市化风险。从农民工城市化实践看,农民工并不是通过一次性变现的方式获取农村资源,而是采取持续性和稳定方式获取农村资源。对还没有完成城市化的农民工而言,后者是更为理性的选择。

农民工“半城市化”的意义

如果从农民工与城市社会系统的关联角度,将“半城市化”看作城市化的结果,那么我们只能看到其否定性的一面。当从农民工与农村社会系统的关联角度,我们能够看到“半城市化”肯定性的一面及其对农民工城市化的积极意义。处于“半城市化”的农民工已经踏出了城市化的步伐并为继续城市化奠定了基础,既可以从城乡两个系统中获得进城所需的各种资源,又可以在城市化失败时返回农村避免城市化风险以及积蓄再次城市化的力量。“半城市化”并不是一个需要人为消除的现象,而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客观阶段。

农民工“半城市化”实践构成“城市化的中国道路”的微观社会基础。除了工业化支撑之外,城市化还需要一个稳定的宏观政治经济秩序。众所周知,城市贫民窟的生活是漂泊无根的,是罪恶、堕落、社会不稳定的温床,容易导致政治运动的发生。农民工返乡既可以过一种温饱有余的、有尊严的生活,不失去在经济繁荣时期可能向上流动成为城市中产阶层的机会,又可以保持政治社会秩序的稳定。例如2008年金融危机时期农民工大规模返乡后保持了社会稳定和危机过后农民工继续城市化就表明,一个回得去的农村是中国应对市场经济风险的“稳定器”,是中国社会遭遇到大量农民工失业所可能引发的社会危机时所具有的韧性所在。这就是直到今天中国大规模农民工流动并没形成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有的大规模贫民窟现象,成为发展中国家例外的原因。

当然肯定“半城市化”的积极意义并不是要为之辩护,而是更加客观、全面地看待我国农民工“半城市化”问题。农民工追求城市化的行为嵌入特定的经济社会结构,“半城市化”是一定经济发展阶段必然的现象,并不仅仅是主观政策或制度所造成的。处于世界产业链低端的中国加工业利润微薄,不可能为农民工提供较高的城市就业收入,短时间内庞大的农村人口不可能一次性由于制度性的身份转换就完成城市化。在宏观的经济社会结构约束下,农民工家庭只可能采取代际接力的方式进城。现阶段农民工“半城市化”状态是客观结构约束下的最优选择,是个体农民工积极应对和适应城市化的结果。

城市较高且稳定就业机会的供给取决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调整,而农村社会系统是否能够支持城市化发展则主要取决于国家制度安排。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按照人口平均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从而形成了对内开放、对外排斥的农村社会系统。相对于市民群体,农民工和农民无疑是一个资源较少、市场能力较差、社会保障较少、数量却极其庞大的弱势群体。以农村户籍作为耕地和宅基地分配依据,限制了城市人口占有农村的资源,保证了农村资源归农民工(农民)使用。这是国家对弱势农民工(农民)的政治保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当前中国形成了保护型城乡二元体制,农村土地制度保护了农民工的在农村的权益。

虽然农民工通过土地流转和转让能够获得一定的现金收入,但是资本下乡以及农村的开放意味着“农村支持城市”机制瓦解。在绝大多数农村,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农村,农民工转让土地和房屋的收入有限。当城市不能在短期内提高农民工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水平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工家庭丧失了务农收入和农村社会系统的支持,那么农民工家庭更加难以完成城市化,这将造成普遍的劣质城市化。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当遭遇经济危机冲击时,农民工无法顺利返回农村,将落入城市贫民窟,城乡二元结构就转化为城市内部的二元结构。因此,在现有的结构条件约束下,农村社会系统对推进城市化仍然具有重要作用,城乡二元体制能够保障农民工获取农村资源。政策制定者不能人为地、激进地切断“半城市化”阶段的农民工与农村社会系统的联系。尤其是对于中西部地区而言,我们不能以农民工家庭在城市已经购买住房为标准判断其已经完成城市化而切断其与农村的关联。促进农民工有序城市化的政策选择应该是坚持现行农村土地制度,让农民工家庭从现有的“半城市化”向上流动、实现完全城市化。

从城市化过程角度,本文形成了与建立在西方城市化经验上的市民权话语不同的观点。在市民权话语下城乡二元体制被广为诟病,被认为是农民工城市化的制度根源,损害了农民工的权益和阻碍了城市化进程。当我们考察农民工城市化与农村社会系统的关系时,发现中国独具特色的城乡二元体制既允许农民自由进城就业和居住,又保障农民在农村的权益,因此有利于农民工城市化的完成。正是因为农村社会系统的支持作用,我国城市化具有制度优势。我国不仅在城市化过程中不会形成城市贫民窟,并且在社会经济条件不发达的情况下可以获得较高的城市化水平。我国农民工城市化实践有可能超出了既有的学术理论,仅仅根据既有的理论资源难以全面和深入把握实践,需要我们从农民工城市化实践过程中探讨城市化问题,也需要从纵向和横向的比较中把握中国城市化路径的独特意义。

(作者系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摘自《现代经济探讨》2016年第5期;原题为《农民工“半城市化”问题再探讨——以X县进城购房农民工群体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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