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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的边界

2016-11-26史春玉

社会观察 2016年6期
关键词:范式参与者协商

文/史春玉

协商民主的边界

文/史春玉

20世纪90年代,政治学界出现了一场重要的研究议题转向,即“协商转向”,协商民主逐步成为理论界研究显学。该理论的出现无疑是一场重要的民主问题认知革命。它修改了代议制民主一统天下局面下人们对民主本质的认识:民主的合法性基石不是公意本身而是公意的形成过程,以投票为基础的聚合式公意表达过滤扭曲了太多的真实民意,以协商为基础的说理式公意表达更能促进公共福祉和社会正义。

但协商民主成为显学的代价是越来越严重的概念混淆和多元解释。蔚为壮观的文献研究使协商概念无限延展,导致今天很难轻易确定其意涵。协商民主概念泛化的后果要么导致理论上的不可知和实践上的无所适从,要么导致“处处皆协商”的政策导向而使政治生活单一化、扁平化。厘清关于协商民主的基本线索,界定出它的内核与边界,对于保存和继续发展协商民主理论,对于持续健康地推广协商民主实践,具有重要的学理意义和现实价值。

关于被泛化了的概念,在界定其内核与底线特征的基础上,以概念自身为参照系,对其和其他类似或相关概念进行差异性比较,是一种相对有效的边界切割办法。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本文从协商民主是什么和不是什么两个层面先后展开论述。

协商民主是什么?

协商从根本上而言是一种政治活动,一种话语性政治活动。问题核心在于,谁可以参与到这种话语性政治活动中去?是少数人?还是所有人?它又如何展开?换言之,高质量的协商和大众参与能否兼容?围绕这个核心问题,现有的协商民主理论可划分为对话范式和演说范式两种。

协商民主的对话范式学派以哈贝马斯和埃尔斯特为代表,认为协商就是带有辩论说理性质的公共对话。哈贝马斯认为民主的公共协商应该具备三个核心条件:(1)交谈在自由与开放的环境下进行;(2)参与者之间相互平等,每个人轮流发言,一直到所有的参与者,所有的观点都得到表达为止;(3)协商以理性辩论为价值准绳,即辩论过程不应带有主观情绪,辩论参与者应该态度真诚,因为协商是合作性的集体讨论,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使自己的观点占上风。在《协商民主》一书中,埃尔斯特将协商和雅典公民大会里的演说明显区别开来:“古雅典政制是建立在直接民主基础上的,……公民大会有几千人。这种规模的大会,‘协商’在最好的情况下意味着一部分发言者在听众面前的相互交谈而不是大会上出席者的共同讨论。发言者试图说服的是听众而不是对话者间的相互说服。他可以和对方对话,指责对方的不足或者发言中的缺陷,但他的话语实际上并不是对对话者讲的。这显然和理想的协商民主程序相反,协商过程中辩论的目的是为了说服对话者。”可见,埃尔斯特认为协商是对话者的互相说服,而不是演说范式下针对听众的说服。

演说范式理论家对对话范式的批评如下:首先,后者所倡导的协商公平徒具形式主义,它对话语表达的理性苛求忽略了参与者因为智识经历的不同所导致的话语参与权上的不平等,对理性与说理的强调不利于一些社会边缘群体真正参与到协商过程中。其次,在今天的大众社会,对话范式下参与者一一对话、理性辩论使协商不可能在大规模的范围内进行,它导致小众民主如协商民意测试、公民共识会议等等的泛滥。以上两点都导致对话范式对民主精神的背弃,因为民主意味着大众参与。演说范式学派认为,如果协商回归雅典政制时期的演说含义,允许话语表达使用修辞和雄辩术、只要表达者能够足以代表社会不同立场与声音,就可以走出对话范式下“小众民主”的不民主困境,扩大协商民主的参与性和包容性。协商会议上不要求每个与会者都发言,不要求发言者必须是真诚的,只要保住有不同意见的相互表达和质辩这条程序底线即可。

尽管演说范式试图解决对话范式的“小众协商”困境,使协商避免陷入精英民主陷阱,使之成为一种更具参与性和包容性的大众民主,但该范式的悖论在于,基于对参与规模和包容性的过分强调,演说范式把协商民主化约为一种“多元的沟通方式”,但沟通本身并不构成民主的灵魂要义,在将协商民主泛化的过程中,演说范式本身是否已经背离民主的本质?并且,演说范式下如何保障少数演说者话语的代表性和合法性问题?演说范式对说服听众的强调,对话语表达方式的宽泛要求,是否导致公共协商议而不决,陷入煽动主义、动员主义困境? 对于第一个问题,曼斯布里奇曾言,只需对议会民主进行改革即可解决,我们并不需要一个协商民主。那么,协商民主相对于其他民主政治形式的革新性又体现在哪里?

协商民主的最低限度

厘清被泛化的概念的有效方法之一是最低限度界定法。这种方法在协商民主概念界定问题上的使用即可以避免对话范式的纯粹理想主义及因过分形而上学而不近社会现实,又可规避演说范式因过分关注协商规范与社会现实的“最理性”调和而导致协商民主失去应有之义的弊端。

在认可乔舒亚·科恩对协商民主的定义即“共同体成员以公共协商的方式实现对自身事务的治理”的前提条件下,关于协商民主的最低限度,本文认为它应至少满足三个基本条件:协商是为了达成集体决策或共识,协商过程需要有正反观点的相互表达和质辩,协商是民主的。

首先,能够称之为协商的公共活动总是和集体决策或者共识的达成联系在一起的,是集体成员为了采取某项行动做出某项决策或者某种共识(可以是价值共识)而进行的集体思考和辩论。协商旨在决策或达成共识,它是一种特殊的商讨形式。召开协商不是出于理性讨论所带来的精神愉悦或智识交流。

其次,对立观点的充分表达和相互质辩是开展协商活动的必要条件。这是因为,既然协商是为了进行决策,而凡是决策都会导致多样性后果,甚至会产生潜在的消极后果和价值冲突,因此有必要通过在协商过程中探寻反对决策的观点和理由,当然,赞同决策的观点和理由也会同时得到呈现,协商过程中对赞同与反对的观点、理由的反复思考、辩论、权衡,有利于形成最合理的决策。

再次,协商是民主的。民主协商活动应至少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1)它是一种公众协商。协商的参与主体应该是不具有任何卓越身份地位区别的普通公民。(2)协商集体里的等级秩序不应影响话语权的公平分配,每一种观点、每一种不同利益都应得到表达。(3)协商的公开性。协商过程向社会公开,以便于社会公众对协商过程和会议上的观点、立场表达进行监督。(4)尊重与互惠。在协商过程中,参与者不仅仅表达他们的偏好,作为对其他参与者的尊重,还需要陈述具体的理由来论证他为什么做出这样的选择。此外,陈述的理由应该是他人可接受的,应考虑到他人的信仰、价值偏好和心理体验。

协商民主不是什么?

首先,协商不是谈判。一般认为,协商情景以客观说理为主要特征,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目的是为了达成集体决策,参与者的基本利益相互兼容,且随时准备改变自己的观点;而谈判过程则以讨价还价、相互威胁或相互承诺为主要特征,以私人利益为出发点,目的是为了解决某项冲突,参与者之间的基本利益相互对立,且很少有打算改变自己的立场。

其次,政治协商不是司法合议。政治协商情景下参与者协商的是与他们自己相关的事务且受决策结果的影响,司法合议情景下法官和陪审员审议的是他人的事务,自身并不受合议后司法裁判结果的影响。从话语交往特征来看,政治协商情景下充满了合作性的话语表达,而司法合议情景下则充满了对立性、排他性的话语表达。

再次,政治协商不是简单对话。有一种趋势,人们习惯上把凡是存在着对话的情景都视作是协商情景,这实际上是对协商的误读。简单的对话并不构成协商。虽然对话也有话语上的一来一往,但交谈者不一定非要表达不同意见,对话也不一定是为了未来所要采取的某个行动而进行的集体商榷。协商区别与简单对话的不同之处在于协商情景下需要有不同意见的表达及交互质辩,如果会议上参与者仅仅局限于陈述同样的或者类似的观点主张,没有不同观点的交锋,那就不是协商。再者,如果一些话语交往活动仅仅是为了表达意见,或者是为了知情彼此以便于协调行动,并不是为了进行集体决策,那也并不是协商。

最后,民主协商和协商民主并不等同。协商民主必定要求民主协商的存在,但它并不是后者的简单加总或者同义重复。概念区别的背后是小众民主/精英民主和大众民主之间的张力。专家会议、公民共识会议、公民陪审团会议等等都是典型的民主协商,但与会者在民意代表性问题上往往存在着合法性危机,真实的协商民主不可能脱离大众参与而局限于少数人之间的民主协商。而大众民主的困境在于,如何在实现协商的民主性的同时,又能够保障协商的质量,而不至于使其失去协商民主的本初追求,即符合公共福祉的理性的公共意志的达成。

民主的政治生活形态是多维的,协商民主和代议政治、司法程序、工会活动、公共空间、社会运动分别代表民主政治的不同维度,它们虽然相互依赖,但在本质特征上又相互区别,分别承载着不同的民主功能和意涵。近年来我国官方文件与学术理论研究有将所有政治活动化约在协商政治的单一维度之下进行认知和阐释的趋势。这一方面固然可以理解为协商民主的实现场域和形式在我国呈现出多元化和多层次性;另一方面,也有将民主政治由一个多面体压缩为平面体的危险,陷入以单一协商活动来模糊、歧视其他民主活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存在必要性的迷途。这对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将是极大的伤害。对协商民主的边界做出界定,便是为了避免协商民主概念被泛化与化约后所带来的经验与理论上的双重谬差。

(作者系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摘自《国外理论动态》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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