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掉入婚纱摄影合同陷阱
2016-11-26颜梅生
谨防掉入婚纱摄影合同陷阱
(颜梅生,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Q“专属服务”变成“流水作业”案例:胡先生与赵女士在一家影楼预定了婚纱摄影,并指定由小有名气的摄影师顾某进行一对一的专属服务。可到了拍摄那天,虽然确实是由顾某担纲,但其却同时要为九对新人服务,进行“流水作业”,甚至因为他人出价更高,不仅给胡先生与赵女士的拍摄时间更少,而且明显属于马虎应对。两人抗议无效后,提出停止拍摄、退回款项、赔偿损失。而影楼却明确表示,合同上只是写明“由顾某拍摄”,并没有说是专属服务。胡先生与赵女士要么按合同办事,要么走人,但别想要求退款。
A说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鉴于胡先生与赵女士主张当初约定的是由摄影师顾某进行一对一的专属服务,而影楼对此表示否认,且合同上只是写明“由顾某拍摄”,也就意味着胡先生与赵女士要求让自己的主张成立,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无法举证证明,自然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订立婚纱摄影服务合同,意思表达务必明确具体,切勿模棱两可甚至能够作出多种解释,以免被钻空子。
Q“实景摄影”变成“布景拍照”案例:一家婚纱影楼的服务项目包括室外实景摄影和室内布景摄影两大块,顾客可以单选,也可以双选。刘先生和邱女士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实际需要,选择了一款价位相对较低的套餐,并预交了1000元定金。可当他们如约来到影楼时,却发现影楼只是为他们进行室内布景拍摄。面对他们的疑问,影楼明确表示:按照他们预定的价位只能在室内拍摄,如果要增加室外拍摄,必须增加费用。鉴于彼此互不相让,刘先生和邱女士提出解除合同,影楼虽表示同意,却拒绝退回定金。两人为讨说法而起诉,未料法院判决驳回了其退回定金的请求。
A说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虽然影楼可能存在没有充分说明之处,但从价位上看,可以明确刘先生和邱女士选择的只是室内布景拍摄。刘先生和邱女士在签约时自以为是地推断,事后又要求在实景基地拍摄,而且拒绝支付增加的费用,甚至明确提出解除合同,导致原有合同不能履行,已经具备违约的构成要件,决定了影楼有权拒绝退回定金。
订立婚纱摄影合同前,应尽可能详细了解服务的内容与指向,不应不懂装懂,从而给对方留有余地。
Q“我的底片”变成“他人作品”案例:朱先生和于女士在一家影楼预定婚纱摄影时,经过比对,选择了一款标价为5998元的套餐:影楼负责提供24寸和16寸大、小照片各一张,相册两本,照片26张。摄影师在拍摄中尽心尽责的工作态度,让两人非常满意。当两人挑选照片时,对每一张照片都爱不释手,遂提出要求将全部电子底片拷走。但工作人员表示只能按约定挑选26张,如果需要更多,每张加收100元。虽然朱先生和于女士一再抗议,可影楼以版权归其所有为由固执己见。无奈之下,两人只好另行掏钱购买了50张,也明白了当初摄影师为什么勤快的原因所在。
A说法:朱先生和于女士同影楼签订了服务合同,且已交付相应价款,为什么索要自己的底片还要另外出钱呢?原来,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规定,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鉴于作者并非被摄影者,而是摄影师或影楼,也就意味着朱先生和于女士并不是著作权人。与之对应,在朱先生和于女士同影楼的服务合同中,仅仅涉及到摄影服务的具体内容,没有就照片的版权归属加以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虽然底片上载有他们的肖像,但如果要想取得底片,的确必须以付费的方式进行著作权的转让。
在订立婚纱摄影服务合同时,应尽可能了解相关规则,避免因为出现权利被遗漏而只能任人宰割。
编辑 吴忞忞mwumin@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