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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拆迁,损失谁赔

2014-07-18

现代家长 2014年5期
关键词:顾某缔约过失信赖

问:为了照顾孩子上学,我在学校附近租了一套房子,与房主顾某签订了租赁合同,规定租期3年,租金一年一付,对房子进行装修费用两万多元由我支付。出乎意料的是,我家刚刚搬进去不到两周,小区物业管理员就通知我,该房屋早已被政府列入拆迁范围,顾某半年前就与有关部门签订了拆迁安置合同。这意味着我不仅租不到3年,已花费的两万多元装修费也将打水漂。我要求顾某赔偿损失,被顾某拒绝。请问,顾某是否应该赔偿我的装修费?

向惠民(湖北武汉)

律师意见:本案涉及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使一方或双方利益受到损害时,一方或双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从您反映的情况看,顾某的行为与之吻合,因此必须赔偿您的损失。

一方面,顾某具有主观上隐瞒重要事实的故意。该故意是指缔约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无法履行或被撤销,给相关人造成损失的后果,而仍然进行该民事行为,希望或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顾某明知拆迁的事实客观存在,甚至已经与有关部门签订拆迁安置合同,却违反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对合同无法实际履行且必将导致的损失听之任之。

另一方面,顾某隐瞒事实的故意给您造成了信赖利益损失。即您出于对顾某的信赖而与其签约,并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了装修。而最终结果却是不仅合同目标不能实现,装修的投入也将随着拆迁付之东流。

再者,您的损失与顾某的故意隐瞒之间有着因果关系。如果顾某如实告知,坦诚相待,您自然不会与顾某签订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更不会投资装修,即您的行为及其后果,与顾某的故意隐瞒有着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所以顾某应当赔偿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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