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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利之根据探究
——从马歇尔的范式出发

2016-11-25杨伟民

社会观察 2016年8期
关键词:客观事实马歇尔福利

文/杨伟民

社会权利之根据探究
——从马歇尔的范式出发

文/杨伟民

凡是进入了工业化社会的国家,都需要政府为其公民在市场之外提供某些生活资源。这类政策被称之为社会政策或社会保障政策。对于国家为什么要承担这个责任,学术界始终没有给出令人无可置疑的理论解释。最有影响力的一种解释是马歇尔给出的社会权利之说。但是,对于作为公民为什么就拥有这样的权利?马歇尔没有自觉地追究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基础。

社会权利与公民福利的关系

马歇尔认为社会权利,即“从对少量的经济福利和保障的权利到分享社会遗产,以及根据通行的社会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等一系列的权利”。“与这类权利最紧密地联系的制度设施是教育系统和社会服务体系。”社会权利发展到根据通行的社会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等一系列的权利,是由于“社会整合从思想感情和爱国主义扩大到物质享受”,在物质生活领域消除不平等的愿望加强了。

根据马歇尔的解释,所谓公民的社会权利,就是个人作为公民从国家获得一定的福利的权利。当社会权利结合进公民身份中,作为公民的个人就能够从国家获得一定数量的货币、可以直接消费的物品或服务;国家就会制定政策、筹集资源、进行分配、组织服务的提供等。亦即,马歇尔所谓的社会权利就是公民能够从国家得到或多或少的福利的权利,二者之间是等同的,社会权利不是对公民能够从国家得到福利的权利之根据的阐释。

权利的基础与权利得到承认的社会条件

马歇尔将与公民身份相联系的权利分成了三类。对于这些权利,马歇尔并不认为与公民身份相联系的权利和义务有什么确定的根据。实际上,一种权利要能够成为“人们的想望”,成为人们努力争取实现的东西,特别是确实得到人们的普遍承认、成为能够稳定地持续存在的权利,是一定要具有客观事实基础的。但是,马歇尔主要关注的就是与公民身份相关的各项权利在法律上得到确认的过程和标志。

(一)权利的客观事实基础

马歇尔提及的三类权利并不都是与公民身份相联系的权利。其中最早形成的被马歇尔称为公民的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即人权。人权是人的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以人的自然本性为客观事实基础的。

个人自由所必需的一些权利之所以能够成为在司法机构得到公正对待的权利,既是由于在那时具备了必要的社会条件,更是由于个人自由所必需的那些权利是有着客观事实基础的。人作为独立的个体,有自己的感觉、知觉、需要、认识能力、思考能力。这些是关于人的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因此人对自己的身体有着与生俱来的权利。他人不能随意支配、侵犯。人的言论、行动、思想、信仰等方面的自由权利,都是属于人与生俱来的对自己的身体的权利。

马歇尔的公民的政治权利不是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而是与公民身份相联系的权利。个人需要政治权利从根本上说又是为了维护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因此,公民的政治权利是以公民作为个人的与生俱来的权利为基础的。

马歇尔的社会权利实际上就是公民从国家得到一定量的生活资源的福利权利。公民的福利权利也是有着客观事实基础的,但是,马歇尔以及其他论者对此都没有给予必要的探究。

(二)权利得到承认的社会条件

具有客观事实基础的权利,也需要有人揭示出其客观事实基础、有社会力量推动。人的基本权利和其他权利能够在社会成员中得到相对广泛的承认,能够在法律上被确定下来,与近代以来的理论发展和各种社会运动分不开。

不可否认,社会成员的普遍承认、努力争取,是社会权利能够被写入宪法、通过具体政策得到落实的一个必要条件。但是,如果公民的这种权利没有客观事实基础,或者说没有被置于本来就有的客观事实基础之上,只是具备有关社会条件,这种权利即使在法律上得到承认,也是不能稳定、确定地持续存在的。几十年来福利国家左右摇摆的历史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权利的客观事实基础与互助义务的理由

(一)人与人之间互助义务的理由

马歇尔认为,“社会权利的最初来源是地方性共同体和功能性社会团体的成员资格”。 这表明了社会权利是以人的社会关联性为根据的。但是,由于他没有追问社会权利的客观事实根据,因此混淆了权利的根据与义务的理由。另外,他也没有注意地方性共同体和功能性社会团体之间的区别。

在地方性共同体之中,由于人们之间容易形成亲密情感,也由于成员在实际生活中对于个人利益与整个共同体利益的一致性能够形成切实的感受,因此即使在具有严重的压迫、剥削的地方性共同体中,成员之间的互助也是存在的。不过,由于在地方性共同体中,同时代人的相互依赖不是完全对等的,有些人可能一直是助人义务的承担者,有些可能一直是他人帮助的接受者。所以,在地方性共同体中形成的主导观念并不是肯定接受帮助者的权利,而是倡导提供帮助的义务,将承担这种义务归结为美德。这也是马歇尔以及当今的很多国家福利、社会政策研究者,仍然将公民福利权利的基础归结为观念、信念、道德的重要原因。

然而,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关联,只是相互帮助的义务基础,是自发自愿的社会慈善事业的基础。对此,国家的责任主要是倡导社会成员发扬美德、承担助人义务,并加以规范。社会成员之间的横向的相互关联不是国家为公民提供福利的根据。

在“城镇和同业公会”等功能性社会团体中,成员的权利往往是以确定的义务为前提的。这也是在当今社会政策领域中有人更加强调权利、义务对等的一个原因。然而,这必然产生没有能力承担义务的人是否有权利从国家获得福利的问题。

(二)公民福利权利的客观事实基础

在马歇尔提及的内容当中,真正能够作为公民福利权利基础的是他所说的,作为一个社会的成员所拥有的“分享社会遗产的权利”。即当代人对前人的纵向依赖的客观事实。当马歇尔将社会权利归结为分享社会遗产的权利时,实际上是将社会权利置于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了。只是他自己并没有对社会权利的这个客观事实基础进行必要的挖掘。

一个人作为共同体的成员拥有平等地“分享社会遗产的权利”,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因为一个社会当下拥有的精神财富、物质财富,既是当代人的劳动创造,又离不开前人已经积累的文化。将“分享社会遗产的权利”作为公民社会权利的根据,就是将公民的社会权利置于了客观事实的基础上。马歇尔自己对这个非常有价值的见解并没有进行深入的追究。他既没有对何谓“分享社会遗产的权利”给出进一步的解释,更没有将这种权利视为公民社会权利的事实基础。

(三)公民福利权利的更为坚实的客观事实基础

公民福利权利的更为坚实的客观事实基础就是每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

人权的确立与自然权利论者对人的权利的客观事实基础的揭示有直接关系。不过,在这样的论证过程中,他们只是比较明确地阐述了人对自身的平等权利的自然事实基础,对人与自然资源关系的论述却存在明显缺陷,以至于后来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自由主义理论完全否定了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而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恰恰是人的另一种以自然事实为基础的自然权利。

自然资源不是任何人创造的,因此,对社会遗产和自然资源的权利共同构成了每个公民的不可否认的平等权利。这两项权利是公民从国家获得必要的福利给付的权利的客观事实基础。在当今的世界,这两种权利主要就是在国家的范围内通过法律来保障,由政府来协调。国家的福利政策主要就是对GDP中包含了多少自然资源进行计算和估量,并以货币的形式定期平均分配给每个公民。

进入了工业化社会的国家,之所以必须为其公民在市场之外提供某些生活资源,根本原因就是在工业化社会人使用自然资源的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成员不再能够通过分别使用某种自然资源单独从事生产劳动。

工业化国家社会政策的发展,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在欧洲私人财产权确立的过程中,大多数人失去了对自然资源的起码权利,成为了只能靠自己的劳动能力换取物质资料生活的人。一旦劳动者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失去市场价值,也就同时彻底失去对稀缺性自然资源的任何权利。这也就意味着失去生活资源,甚至难以生存。

在每个人的劳动创造的价值由市场决定、劳动收入得到法律保障的同时,如果国家以每个人对自然资源和社会遗产的权利为根据,以货币定期发放的形式向每个公民提供其应得的福利,既能够清楚地界定个人的权利和责任、普遍保障个人基本生活需要,也使现行的国家福利政策变得更加科学、合理、简便、易行,消除目前在社会政策领域中已经严重存在的个人责任与国家责任模糊、混淆的状况。当然,国家社会保障政策的改变需要保证此前个人已经积累的权益。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摘自《社会学评论》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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