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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限房”如何续期应依法行事

2016-11-25老枪

中华魂 2016年7期
关键词:续期出让金物权法

文/老枪

“撞限房”如何续期应依法行事

文/老枪

“再过20年咱们来相会”,在唱这歌的时候,满以为那是“遥远的未来”,谁知道却是一转眼的事。20年土地使用权“撞限”,在温州、在深圳、在青岛、在重庆接踵而来。

房子是自己的,土地权是公家的,当土地使用权到限后,房子怎么办?据新华社报道,在温州部分“撞限房”到期后要缴相当于房价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在深圳、新疆克拉玛依等地也相继推出类似收费政策。

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不该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问题已引发巨大争议。部分人认为,续地是重新订立合同,土地价值不可同日而语,应该象征性征一点;而反对的声音则认为,土地增值的利益落差本为当地政府当年拉动消费的政策剌激,政策要有连贯性,不能在市场低迷 时鼓励消费,而一旦市场红火了又想割肉。红利应该让利于业主,应当无偿续期。有八成网友认为续地应该免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该不该补费,都得有法可依,依法行事。2007年正式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已对这类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届满的,自动续期。”何谓“自动续期”?一不要补办手续,二不要补交费用,才叫“自动”,如果还要补这补那,就不叫“自动”。有喜欢抠字眼的人说,自动续期没有讲有偿还是无偿,话外之意,有偿也不违法。此话差矣。我国的施法原则是,对老百姓而言,法无禁止即允许,而对政府而言,法无允许即禁止。《物权法》没有讲“有偿”续期而擅作主张收取费用,就是违法行为。

也有搬出《城市房产管理法》的,里面第22条说“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费似乎找到法律依据。但这条规定是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方面的,而这个合同是地方政府与开发商的契约,与购房人的土地使用权续期不是一码事,是象棋盘上下围棋,不对路。再说《城市房产管理法》相比《物权法》,属下位法,在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左时,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

说好的不与民争利,怎么动不动就想掏老百姓的口袋?从土地财政中尝到甜头的地方政府,或多或少产生了土地依赖症,一有机会便会产生在土地使用权上发一把的冲动,但任何冲动都不能突破国家法律的范围。法律是钢做的,不是豆腐脑。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依法治国,首先就要做到依法理政。“撞限房”涉及广大权利人的权益,也关系到《物权法》的权威。土地对房屋价值影响甚大,而房产又是中国家庭不动产的大头,“撞限”续期处理事关国计民生的大事。有恒产者有恒心。老百姓置份家业有多不易, 要让业主有安全感,不要成天为这税那费而焦虑。如果各自都从自身的角度任意解释“自动续期”,如果各地自由发挥有偿无偿的裁量权,我行我素、各行其是,则会伤害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利人利益。土地续期为啥不按《物权法》来?《物权法》实施已9年,既然是已有定论之事,怎可任由越权执法走回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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