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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丁·路德论男女之别与婚姻的目的——以《创世记》和《哥林多前书》的相关注解为基础

2016-11-25黄保罗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
关键词:路德生殖上帝

黄保罗

(北京师范大学 哲学学院,北京 100875)

【哲学·宗教】

马丁·路德论男女之别与婚姻的目的——以《创世记》和《哥林多前书》的相关注解为基础

黄保罗

(北京师范大学 哲学学院,北京 100875)

根据马丁·路德的《创世记》和《哥林多前书》的相关注解,从人类学和伦理学的视角,窥视其所论男女之别与婚姻设立的目的,其中主要包括人被造时是否就有固定的男女性别;婚姻的目的之一是获得儿女,二是充当解决性的“解药”;三是婚姻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夫妻心理情感上互相帮助等作用,此分析以期对当代激烈争论的同性婚姻和生育下降等问题提供参考。

男性;女性;婚姻;一夫一妻制

当下,在理性至上主义的影响下,与婚姻相关的许多根本问题,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人生来是否性别就是固定的,婚姻是否必须为一男一女的组合,为什么要有婚姻制度,以及一夫一妻制婚姻的神学与伦理学根基等。《圣经》对上述问题多有记载和教导,但如何诠释与解读这些相关经文,在信徒与非信徒中间都因为阅读者的前见预设(presupposition)的差异而产生了极大的分歧。本文以宗教改革家马丁·路德这位基督新教的奠基人的原始文本为根基,从伦理学的视角,也就是婚姻在地上此生之中的意义及规则来梳理和分析其婚姻观,以期望为今天世界各地的讨论同性婚姻、生育等问题提供参考意义。其中对婚姻的神学属灵意义作为背景而有所涉及,但因篇幅所限而没有特别深入探讨。

一、人被造时就有男女之别吗

人的性别很久以来都是被认为简单明了的,其清楚自然的根据就是生殖器官和生理特征。男女的生殖器官以及全部的生理特征都有明显的差异。但是,生理学与医学证明,有极少数人的生殖器官及生理特征是两性的或是可以变性的。因此,从生理上能否简单地确定人的性别呢?马丁·路德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呢?

首先,路德认为,人被造时,其男女性别就是固定的。这可从路德批评和拒绝非基督教的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等关于人的性别的评论来加以分析。吕拉(Lyra)说过一个被柏拉图提到的犹太人的传说,认为:“起初,人是作为双性而被造的,后来通过神圣的力量而被分开了,才成了男性与女性,这从人的背部和脊梁就能看出来。”①路德《创世记注解》时,引用了Lyra on Gen.1:27,sec.“e”;W,XLII,52-53;LW 1,70。本文所引路德的文本出处为威玛版《路德全集》(W=Weimarer Ausgabe),美国版《路德文集》(LW=Luther’s Works,American Edition).但是,路德认为,《创世记》第二章夏娃被造的记载就否定了上述传说之正确的可能性,因为,如果上述传说正确的话,上帝怎么可能从亚当的肋旁取下一块来造出女人夏娃呢?路德认为,上述的犹太人《塔木德》传说,是魔鬼侵害人类思想的一个邪恶。②路德《创世记注解》,W,XLII,52-53;LW 1,70.这个邪恶的传说符合亚里士多德将女人设计为“残疾的男人”(maimed man)以及其他人将女人视为一个“怪物”(monster)的观点。③Aristotle,De generatione animalium,I,ch.20.路德认为,“这些观点是对上帝所造之物特别是人类这个最美丽的杰作的恶意解读,他们这些人本身才是怪物与怪物的子孙。”④路德《创世记注解》,W,XLII,52-53;LW 1,70.

关于有的人生来就无法界定男女性别以及后来需要做变性手术等问题,中国的阴阳学说认为,除去正常的阴阳之外,有些人或物是处于阴阳混合的非正常或少数状态,似乎也能暗合当代的性别不确定及变性等问题。但是,路德的下述对此类思考之人的评论也许有参考的意义,他说:“这些外邦的思想表明,理性无法确立关于上帝及其工作的任何确定之事,而只会用理性来反对理性地思考,而不能以完全和合理的方式来教导任何事情。”⑤路德《创世记注解》,W,XLII,52-53;LW 1,70.路德认为,人被造时的男女性别是固定的。至于是否有人们所说的性别错乱,如有的男人自以为自己是女人,有的女人自以为是男人等,路德曾说道:“让我来看《创世记1:27》:‘上帝就照着自己的形象造人,乃是照着他的形象造男造女。’从这段经文,我们可以确定,上帝将人分为两类,即男人和女人,或者一个他和她。这让他非常高兴,以至于他自己称之为一个美好的创造(《创世记1:31》)。因此,我们中的每个人必须有上帝为我们所创造的那种身体。我不能使我自己成为一个女人,你也不能使你自己成为一个男人,我们没有那个力量。但是,我们确实像他所创造的那样,我是一个男人,你是一个女人。还有,他希望让他的优秀手工被作为他的神圣创造而受尊敬,而不是被鄙视。男人不要鄙视或嘲笑女人或她的身体,女人也不要鄙视或嘲笑男人。而是每个人应该尊重其他人的形象和身体,作为一个很让上帝自己喜悦的神圣的和好的创造。”⑥WA 10II,275;LW 45,17-18.

但是,现代的医学、心理学与社会学往往认为,人群中有极少数者的性别生来是错乱的或者是不固定的。上述引文表明,路德的观点显然与此并不吻合。而且,路德认为“一个人生来是男人或女人,这是超出当事人的力量范围的,它是一件自然的而不是选择的事情。”⑦路德说:“因此,就像不成为一个男人不是在我的力量范围之内的一样,所以,没有一个女人而存在也不是我的特权。而且,就像不成为一个女人不在你的力量范围之内的一样,所以,没有一个男人而存在也不是你的特权。因为它不是一件自由选择或决定的事情,而是一个自然的和必需的事情,即无论怎样一个男人都必须要有一个女人,而且无论怎样一个女人都必须要有一个男人。”WA 10II,275-276;LW 45,18.因此,路德反对变性,他说:“因为就像你不能庄严地许诺你将不是一个男人或一个女人一样(而且如果你应该作出一个这样的决定的话,那将是愚蠢的和没有用的,因为你不能使你自己成为你所是的之外的什么)……”⑧WA 10II,276;LW 45,19.我们不知道,路德的时代是否有人进行变性手术,也不知道路德是否见过或听过性别不确定之人,很显然他认为,人的性别是由上帝创造的,而且是超越于我们人的力量范围的。

其次,路德认为,女性与男性是不同的,但却是平等的。关于男女的不同,路德论述道:“女性是不同于男性的一个存在,拥有不同于男性的身体器官,而且拥有一个更弱的本性,尽管夏娃是一个最不寻常的被造者——尽管就上帝的形象,即,公正、智慧与幸福而言是与亚当相同的——她仍然是一个女人。就像太阳是比月亮更为出色的(尽管月亮也是一个非常出色的身体),女人也是这样,尽管她是上帝的最美丽的一个工作,然而,在荣耀和权威上是与男性不平等的。”①路德《创世记注解》,W,XLII,51;LW 1,68-69.女性是不同于男性的一个“存在”或“所是”(being),这个being是非常本质性的术语,希腊哲学使用它表示“存在”,路德在这里则用它来表示男女之别,是非常严重的,可以说在某种意义上女性与男性是两个不同的存在。二则女性在荣耀和权威上与男性不平等,并且将男女比喻为太阳与月亮之间的差异。②路德还说:在家庭里,“男性就像一个太阳,女性就像月亮,而动物就像星星,太阳和月亮照在它们上面”。见路德《创世记注解》,W,XLII,51;LW 1,69.“权威”(prestige)可表示“声望、威望、威信、声誉、威风、颜面、面子”等。“荣耀”(glory)的解释则可指原罪前、原罪后以及未来在永生中的三种状况。这两种差别,在后来使徒保罗教导婚姻中夫妻关系时强调妻子要顺从丈夫和丈夫要爱妻子以至于为她舍命时(《以弗所书5:22-25》),就可以追溯到男性与女性在“荣耀”与“威严”上的本质差异。路德认为,这些段落的经文表明,尽管女性不同于男性,女性却是不能从人类被造之物的任何荣耀中被排除出去。三,这里提到的“低于”(be inferior to)不是歧视,而是指男女在身体上与灵性上的差异,路德在解释彼得所说的妻子是比丈夫软弱的器皿(《彼得前书3:7》)这句话时说,妻子“在身体上比较软弱,而且在灵里比较胆怯与消沉”③路德《彼得前书注解》:W,XII,346;LW 30,91.。关于前者,因为她们是比较软弱的器皿,路德专门提到了妻子在婚姻家庭中的角色与任务是养育儿女与管理家庭,但这也是上帝的器皿,而不是外邦人似的不尊重女性。④路德《彼得前书注解》:W,XII,346;LW 30,91.而男性则是比较强的上帝的器皿,应该在物质上供应和保护妻子与家庭,而且应该按情理与妻子同住并且敬重她。⑤路德《彼得前书注解》:W,XII,346-347;LW 30,91-92.路德上述关于男女的论述,不仅谈到了生理特点,而且涉及了社会行为规范及其角色分工等方面的不同。我们在下文将会展开论述。

需要说明的是,路德虽然指出了男女之间的不同,但又说他们是平等的,比如,他说:“一个男人比女人高贵(nobler),然而,女人像男人一样是上帝的创造。对上帝来说,所有的事情都是平等的。筣所创造的每件事情都称筣为创造者和主,而且没有谁比其他人如此更多或更好地称呼筣,无论它是大还是小的。⑥路德《哥林多前书注解》,WA,XII,104,105。也见LW 28,16.

这里路德使用了“更高贵”一词表明,在人与人的“他们中间”存在着的“不平等”,这是coram hominibus与coram mundo的一种现象学意义上的真实,即在路德生活的16世纪以及今天的21世纪,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在现实生活中都是存在的。可是,“对上帝来说,所有的事情都是平等的”,这是就coram Deo的层面来说的,男人和女人都是上帝所造,他们都要称上帝为创造者和主,谁也不能与上帝更“近乎”一些。路德在注解《创世记1:27》“乃是照着筣的形象造男造女”时,关于男女性别说道:“为了避免给人以印象筣将女性从未来生命的全部荣耀中排除出去,摩西就包括了两个性别中的每一个”。⑦路德《创世记注解》,W,XLII,50-51;LW 1,68.

路德认为,人被造时有男女性别之分。但女性也拥有未来生命的全部荣耀,虽然女性被造时在“荣耀”与“权威”上是不同于男性的,⑧路德《创世记注解》,W,XLII,51;LW 1,69.可在原罪之前,夏娃也是拥有完全的荣耀。这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否则的话,上述的说法就会显得互相矛盾。一则这是指女人被造以后到原罪之前在伊甸园里的未来生命与生活,路德说,女性与男性在上帝的形象,即公正、智慧与幸福上是相同的;而且女性是上帝最美丽的一个工作。这要显明夏娃是作为神圣形象、神圣相似性以及万物规则的分享者而被造的。①二则是指自伊甸园犯罪之后到未来天堂之间的生命与生活,路德说,甚至今天,女性也是未来生命与生活的分享者,如彼得称丈夫与妻子是一同承受生命之恩的(《彼得前书3:7》)。三则是指将来新天新地里与上帝永远在一起的生命与生活。在这一问题上,女性与男性是平等而又不同的。

如果上述的男女平等仍不明显的话,我们可以从路德批评非基督教的歧视女性中,就可以看出,路德相信男女是平等的:“所以,他们[罗马书]得出结论,女人是一个必要的邪恶,而且没有哪个家可以不要这样的一个邪恶。这些是盲目的异教徒的话语,他们没有注意到男人与女人是上帝的创造这个事实。他们在亵渎他的工作,好像男人和女人就是自发地出现的一样!我想象,如果女人们写书的话,她们将会对男人说完全同样的话语。然而,他们在写作中不能够放下的是,他们只要在一起,就会嘀嘀咕咕地抱怨。”②

当然,不得否认的是,路德也认为“男主外、女主内”的生活方式是合适的。这种观点今天已经受到许多人的挑战,但是,从家庭和职场上的男女分工而言,今天主张男女平等者,也不得不面对难以真正解决现实中的不平等现象的事实。因此,重新反思男女的差异和职责特点,对于认识和实现男女地位的平等,应该会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那么,婚姻被设立的目的是什么呢?为了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来看路德是如何给婚姻下真正的定义的?他说:“婚姻是一个丈夫与一个妻子的一个神圣而合法的结合(joining/coniunctio),盼望要拥有孩子,为了避免因乱与罪,并来荣耀上帝。终极目标是顺服上帝、避免罪、寻求上帝的帮助、生养孩子,为了上帝的荣耀来爱和养育他们,夫妻在对上帝的敬畏中生活,并且去担十字架。”③也就是说,婚姻被设立的目的有两个,一是盼望拥有孩子,二是避免淫乱与罪。下面我们对这两个点分别进行探讨。

二、婚姻被设立的目的之一是获得儿女

路德认为,婚姻设立的首要目的是完成上帝造人的“生养众多,遍满这地”的命令。人被造之后,上帝就先赐福给他们,然后所给的第一命令就是:“要生养众多,遍满这地,治理这地;也要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和地上各样行动的活物”(《创世记1:28》)。这包括两项责任:一是生养众多,遍满这地;二是治理和管理这地(包括地上的一切)以及海、陆、空中的一切活物。这里涉及“生殖”与“养育”两个问题(我们先在这里讨论“生殖”问题,然后在下文再讨论“养育”问题)。因为罪,上帝的这个命令在人的心中后来消失了。人类的生养儿女后代与最高的尊敬、智慧和对上帝的认识连接在一起,本是非常蒙福的事情。现在肉体却被情欲腐败控制住了,以至于在生殖这件事情里,身体变成了野蛮透顶的而且不能生出对上帝的认识来了。虽然生殖的能力还保留在人类之中,但是,它被情欲腐败贬低和彻底地压倒控制住了,因此,生殖只比野蛮稍微温和一点而已。另外加上怀孕和生产的危险、喂养儿女的困难,以及其他无穷无尽的邪恶,都反映了原罪的艰巨影响。因此,人类起初从上帝所领受的第一个祝福[即生殖],现在变成了一个被贬低和被诅咒的祝福,但是,上帝还是确立和保持了它。④所以,路德让我们怀着感恩的心来承认这个“被损坏的祝福”,并让我们记住,那对身体和思想都不顺服而且可恶的、不可避免的肉体腐败,都是罪的惩罚。因此,我们要在盼望中期待这个肉体的死亡,以至于我们可以从这些可恶的境况中获得自由,将来超越亚当的第一次创造而与上帝和好。①路德《创世记注解》1:28,W,XLII,53-54;LW 1,71.目前在欧美热烈讨论的同性婚姻,从生理特别是心理上论证不生殖的合理性。当然,有些同性婚姻者则要通过与他人生殖或收养而获得儿女。可这些都与《罗马书》1:26-27里所说的“physikeen,natural”(顺性的、自然的)之间产生张力与否,可以进一步探讨。

所以,没有婚姻的“独居不好”的原因,并非人情感上害怕孤独或生理上需要解决性欲,而是人因为亚当一个人无法完成“生养众多”的被造之目的。关于这个问题,路德提出:“当上帝说:‘那人独居不好’,筣说的是什么‘好’呢?因为亚当是义的,而且不必要像我们一样需要一个女人,我们的肉体通过罪而腐败了(亚当的肉体当时还没有罪)。”②路德《创世记注解》2:18,W,XLII,87;LW 1,115.

路德自问自答地说上帝所说的是“共同的好”而不是“个人的好”:上帝是在说共同的好而不是个人的好。个人的好的事实是,亚当拥有无辜性。但是,他还没有拥有那共同的好,即其他活物通过他们的生殖而繁衍他们的种类。因为至今亚当仍然是独居的;为了保持他的种类这项伟大的工作,他还没有配偶。因此,在这段经文里的“好”,指的是人类的增加。这样以来,尽管亚当当时是无辜的和义的,他还没有那他被造之目的的好,即,不朽;如果他已经保留在无辜之中的话,他本将会在适当的时候被转变到不朽之中的。因此,意思是,亚当作为最美丽的被造物,就他自己个人而言,他被很好地提供了一切,但是,仍然缺乏某些东西,即,增长的礼物和祝福——因为他是独居的。③路德《创世记注解》2:18,W,XLII,87-88;LW 1,115-116.

因此,为了完成“生殖”这个生养众多的使命与责任,一个男人亚当是无法做到的,所以,需要女人夏娃。这是上帝认为亚当一个人“独居不好”的原因,即使亚当那时是义的并且还没有犯罪。所以,路德批评了那些因为自私而不想要生孩子的人们,以及那些错误地自以为虔诚的独身论,认为那是陷入罪之中而已。④路德《创世记注解》2:18,W,XLII,89;LW 1,118.

芬兰学派的尤图宁对这个问题也进行了研究。他说:⑤Sammeli Juntunen,“Sex”,in ENGAGING LUTHER:A(New)Theological Assessment,Edited by Olli-Pekka Vainio,Eugene,Oregon:CASCADE Books,2010,186-209.就像我们早先看见的那样,儿女是路德婚姻定义中的一个本质部分。婚姻是“……一个为了盼望拥有孩子的一个丈夫与一个妻子的神圣而合法的结合……最终的目标是遵从上帝,避免罪,呼求上帝的帮助,生养孩子,为了上帝的荣耀而爱和养育他们”⑥WA 43,310,24-28.See also WA 43,558,18-21,559,1-11.。性生活的结果一般是一个孩子的诞生,是某种使一对结了婚的夫妻的性行为可以被接受,而且在上帝的眼里是被祝福的事情,就像神圣的话语和婚姻的制度是被祝福的一样。⑦WA 40/II,383,15-24.See also WA Tr 3,no 3529;WA 12,114,12-16.See also WA 43,302,14-15.

路德时代没有真正的避孕方法,甚至定期控制都不被今天的罗马天主教会所接受。但路德也对生育控制有或多或少的迷信信仰,他反对所有的这些方法。⑧Lahteenmaki,Sexus,166 n.3.孩子们是上帝的祝福。试图阻止他们来到世界,是反对上帝的行为。这不意味着,一对结了婚的夫妻应该只为了生孩子而有性行为。性也是作为淫乱的一个补偿措施而被需要的。如果配偶彼此信实忠贞,上帝就会比为了生殖而更多地具有容忍性。

“如果配偶双方彼此将他们自己束缚到一起……以至于肉体的所有其他方法都被封闭了,而且一个人满足于一个床上伴侣的话,那么,上帝认为肉体受到了足够的试探……而且接受,在这样的性里,这个同样的情欲就是被同意的,甚至比那联合的果实所需要的还更多。”⑨WA 2,169,1-7.

对于路德来说,一个妻子的健康不是没有怀孩子的好理由。如果一个妻子害怕生孩子的疼痛,那么,丈夫就应该以如下的方式来安慰她:“我所爱的格蕾塔(Greta),想想你是一个女人,而且上帝对在你身上的这个工作是喜悦的。用他的旨意来安慰你自己,而且让他在你身上拥有这个权利吧。生这个孩子并用你的全力吧;如果你死在它上面,就这样让它成为你的善吧。你是死于一个高贵的工作和对上帝的顺服之中的。是的,如果你不是一个女人,那么,你就应该希望成为一个女人,因为只有在做这个女人的工作中,你才能在上帝的工作里受苦和死亡。那创造了你的上帝的道,同样也把这样的一个苦难放到了你身上。”①WA 10/II,296,17-24.To complain made by one woman that giving birth very often is so strenuous that it can kill,Luther replied:“Better to lead a short and a healthy life than a long and unhealthy one.”WA 10/II,301,14-15,WA Tr 2,no 2764.

路德的上述观点,可能不被当代人所接受,特别是为了自己的事业、外貌身材的魅力、避免麻烦和责任而拒绝生孩子的女人与男人来说,更会批评路德这种愿意冒妻子的健康风险而生孩子的主张。可是,面对今天许多地方的生育率下降的问题,路德的意义可能会在于帮助我们重新思考上帝设立婚姻的目的是什么。路德还强调,只生殖孩子还是不够的。丈夫和妻子也必须爱他们的孩子并养育他们。在说出这一点时,如果字面化地理解的话,路德使用了看来直接反对他的神学核心的比喻。这表明,这件事情对于他是多么的重要。

比起养育孩子的婚姻工作来,建教堂、资助弥撒或做任何其他的工作,就根本什么都不是。这是一个进入天堂的最直接的道路,而且没有什么比这更好的获得天堂的途径了……反之,没有什么比通过你的孩子去地狱里挣得一个更好的位子的方式了。而且,没有人比忽略孩子们能犯下更加伤害性的行为了……②WA 2,170,2-9.See also WA 2,169,30-35.下文我们将专门讨论婚姻对于养育孩子的重要性问题。

三、婚姻被设立的目的之二是避免淫乱与罪

婚姻的第二个目的在于可以作为解决“性”问题的解药。婚姻的目的是可以解决“性”的问题,女人需要被男人、男人需要被女人当作抵挡罪的解药。因此,芬兰学派的尤图宁就总结说,③Sammeli Juntunen,“Sex”,in ENGAGING LUTHER:A(New)Theological Assessment,Edited by Olli-Pekka Vainio,Eugene,Oregon:CASCADE Books,2010,186-209.对于路德来讲,婚姻制度的存在目的之一是“为了避免淫乱”;婚姻是一个反对罪的保护与药品(medicine/ erzney)。④WA 42,89,35-36;WA 12,104,1-2,115,7;WA 30 I,162,18-19;WA 43,299,13-15.性欲是不可逾越的,但是,婚姻是为了帮助人:在一个结了婚的妻子和她的丈夫之间,性不是一个罪。路德在论证这个观点时提到了保罗在《哥林多前书》7:2之中的说法:“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当一个丈夫和一个妻子互相有足够的身体关系时,性的“燃烧”就会解渴,而且他们就不会陷入通过与其他女人或男人的情欲来犯罪。性欲的不可熄灭的力量对于路德来说意味着,人们正常地应该在一个相对年轻的年龄时结婚——而不只是任何可以解决性欲的人,而是他们应该祷告寻求一个正确的配偶。⑤WA 43,378,9-17.

当路德教导配偶彼此之间有着性义务的责任时,他跟随使徒保罗。在一定的意义上说,路德认为,配偶要有足够性生活的权利可以与物质财富相比。他写道,比如,如果一个妻子不想对她的丈夫尽她的义务,丈夫应该把他的妻子思考为他被强盗偷窃了。⑥WA 10/I,290,13-20;10/II,290-91.

路德还引用了他的老师龙巴德在《教义四书》里的观点,认为,在伊甸园里,婚姻被当作一个责任义务而设立,而在原罪之后,婚姻就被当作一个解药了。①Peter Lombard,Sententiae,IV,Dist.XXVI,col.908-909.因此,为了避免罪,我们被迫使用这个性,这说起来是羞耻的,但却是真的,而且很少有人是完全为了生殖的责任而结婚的。而其他的动物性交的欲望和要求并不像人类那样强烈与频繁,有的动物一年只有一次发情期,怀孕之后,就会离开雄性而回到自己的窝里,安心养胎和生产。但人类却必须通过与妻子的性交来避免罪,而且我们人就是在罪中被生出来的,因为我们的父母可能并非总是因为责任义务而生了我们,可能也作为一个解药或避免犯罪而使我们被怀胎。②路德《创世记注解》2:18,W,XLII,87-88;LW 1,116。尤图宁③Sammeli Juntunen,“Sex”,in ENGAGING LUTHER:A(New)Theological Assessment,Edited by Olli-Pekka Vainio,Eugene,Oregon:CASCADE Books,2010,186-209.提到路德关于每对夫妻应该决定他们需要多少性生活的观点。④WA 6,559.后来,在一个无法辨认的资源里,根据这个“著名的路德建议”(well-known Luther-advice/wohl bekannter Luther-Regel)文献,每周可以在婚姻里发生性生活两三次。⑤Lahteenmaki,Sexus,59 n.3.更重要的是这个一般性的想法:应该在婚姻里有足够的性生活,以至于不道德的情欲和不洁净的思想不会在配偶中产生。在这种语境里,路德写了一些可能冒犯人的话语:如果一个妻子对与她丈夫性交的想法完全冷漠的话,“……那么,就是该说‘如果你不想的话,那么另一个人将会愿意。如果这个妻子不想要性生活,那么,就是让使女来吧’的时候了。然而,只有在丈夫已经警告他的妻子两三次之后,而且在这之后他已经把她的固执通告了其他人之后,才应该说这个,……如果这个妻子即使那时还不愿意的话,那么就让她走吧,把一个以斯帖给你吧,让瓦提底离开吧,就像亚哈随鲁王所做的那样(《以斯帖记1》)”⑥WA 10/II,290,8-14.。

婚姻可以帮助人类消除罪恶感。因为在原罪之后,人们是在罪中出生的,而且生殖带有了羞耻的色彩,男女在教堂里公开地被祝福成夫妻,可在私下的二人空间里却带有羞耻的感觉,而且父母做生殖的事情时还需要藏起来暗暗地去进行;这都是因为原罪的缘故。⑦路德《创世记注解》2:18,W,XLII,89-90;LW 1,119。但是,路德认为,上帝还是通过赐给我们婚姻而祝福了我们,消除了因为性而产生的罪恶感。原罪之后的婚姻不同于犯罪之前在伊甸园的情况,因为生活在原罪之后的我们与生活在伊甸园的原义之中的始祖们是不同的,如果亚当与夏娃没有犯罪的话,生殖本来将会是非常荣耀、美丽、伟大和喜悦的事情,而且所生的孩子也会自然地认识上帝而并不需要教导和培育。⑧路德《创世记注解》2:18,W,XLII,88-89;LW 1,116-117,118。

什么使得婚姻里的性不是罪呢?根据(罗马)天主教会,是婚姻本身的圣洁礼特性。性在其本身上是有罪的,然而,因为这个圣礼,当性在这个圣礼之下发生于配偶之间时,性在上帝眼里就是可以被接受的了。在路德最早的关于婚姻的证道中(1519),他是以传统的方式来解释性的可接受性的。⑨WA 2,168,10-13,30-37.然而,在1520年,路德改变了他的思想:婚姻不是一个圣礼。只有圣餐和洗礼才是圣礼,因为只有它们才有一个圣礼所必需的两个东西:“礼仪制度的基督的明确的话语,以及与基督的工作相连的一个物质记号。”⑩WA 6,550-53;Suppan,Die Ehelehre,28-32.甚至外邦人和非基督徒在上帝眼里都有一个完全有效与合法的婚姻的意义上,婚姻是一个“俗世的制度”。⑪Sammeli Juntunen,“Sex”,in ENGAGING LUTHER:A(New)Theological Assessment,Edited by Olli-Pekka Vainio,Eugene,Oregon:CASCADE Books,2010,186-209.

然而,路德关于婚姻的圣礼特性的思想的改变,并不改变他关于婚姻之外的性的罪性和婚姻之内的性的可接受性的论述。即使在1520年之后,路德不再把婚姻看成以恶圣礼(a sacrament)了,它仍然是一个神圣的制度(a godly institution),是一个上帝用他的话语祝福了的制度。上帝的这些设立了婚姻的话语可以在《圣经》(《创世记2》)里被读到,同时它们出现于所有的被造界和所有的文化里。而且,在外邦人的文化里,男人与女人公开地结婚,信实地彼此许诺,并且作为一个家庭而生活在一起,共同养育他们的孩子们。这个结合是通过上帝的话语被设立的,所有的一切都是通过上帝的话语被造的。上帝的话语,这个神圣的婚姻制度,意味着一个结了婚的丈夫与他的妻子进行肉体的交媾不是淫乱,而是上帝的旨意。①See,e.g.,WA 43,294:40-295,4;294,19-26.在婚姻之外,即在由上帝的话语所设立的制度之外,所有的性都是罪。

在某种意义上,路德关于婚姻里的性可以被接受的新解释,甚至比天主教的观点更加“属灵”,其中,双方意愿上的同意和肉体的交媾是物质的圣礼(the material sacramenti),而且能因是建立在“自然法”(natural law/ius naturale)基础上的。路德因为这个态度而批评天主教的教会法专家。对于他们来说,交媾是使婚姻成为一个婚姻的实质性的东西。然而,他们应该更多地注意上帝的话语。婚姻不仅仅是一件“自然法”的事情。这么临在于被造界的上帝旨意和上帝话语使得婚姻是一个“神圣而合法的一个丈夫与一个妻子的结合……为了避免淫乱”。这不单是一个互相同意的及涉及两个人的交媾的事情。②WA 43,294-95;Sammeli Juntunen,“Sex”,in ENGAGING LUTHER:A(New)Theological Assessment,Edited by Olli-Pekka Vainio,Eugene,Oregon:CASCADE Books,2010,186-209.

四、婚姻的目的之三是解决男女互相帮助配合的需求

因为男人亚当自己无法“生殖”,因此,需要女人作为配偶来帮助他。但是,女人不仅是在人类的繁殖上被需要,而且在其他方面也被需要。路德从几个方面来论述这个问题。

我们的人性被罪腐败了,因此,在友谊陪伴和保护上,男人都需要女人;比如,家庭的管理上就需要亲爱的女子来帮助。在对儿女的养育上,特别是在物质上养活与在智力、心理和社会教育上,都既需要父亲也需要母亲。路德将《创世记2:24》和《马太福音》所说的“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联合”解释为,伊甸园原罪之后,这是仅存的上帝祝福之一。本来亚当和夏娃生殖后代以后,孩子们也应该会离开父母而与配偶结婚单独成家,治理大地与管理海陆空中的活物之同时,会赞美上帝并与父母亲爱。可是,原罪之后,治理和管理都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但夫妻离开父母而二人成为一体的祝福,至今仍然被保留了下来。③路德《创世记注解》2:24,W,XLII,104-105;LW 1,138-139。这种家庭结构应该不仅为了生殖儿女,更有助于全人从身、心、灵上养育儿女。这种婚姻对于养育的必要性可产生积极作用,既有生理学,也有社会学/文化学/心理学,更有神学上全人教育的根据。从路德的这些诠释来看,有生殖能力与条件而拒绝生殖儿女的丁克家庭作法和同性婚姻,其合理性是值得探讨的。路德说:“因此,女人是亚当的帮助。因为他不能独自生殖,就像女人也不能独自生殖一样。还有,这些是对性的最高赞美,即在生殖中男人成为了父亲,而且女人则在生殖中变成了母亲和她丈夫的帮助。当我们回头来看无辜纯洁的状态时,生殖也在无数方面是更好的、更让人喜悦的与更神圣的。”④路德《创世记注解》2:18,W,XLII,89;LW 1,118。

同时,“配偶帮助”也体现在男女在情感上的相互需要,妻子恋慕丈夫,丈夫与妻子二人成为一体,这是人与动物不同的地方,以至于帝国法律都称结婚的人是处于不可分割的关系之中。⑤路德《创世记注解》2:18,W,XLII,89;LW 1,117;以及LW 21,96 ff.。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路德在论述婚姻的目的时,没有怎么提及男女双方的爱;虽然在其他论述夫妻的责任与相处之道时,提到了丈夫要敬重与爱妻子,但就婚姻设立的本身目的而言,路德提到的主要是“生养”繁衍后代与避免淫乱之罪这二者。可在注解《哥林多前书7:9》时,路德认为,解决人的生理和心理“需要”也是婚姻的根本目的之一。①W,XII,113,114.

这种对婚姻目的与起源的论述,对于反思当代许多人不敢、不愿与自以为不能结婚的现状,应当有重要参考意义。是否现代的许多人把“生养”和“避免淫乱”都忽略了呢?第一,许多人不愿意“生殖”,这已成为不要生殖儿女的丁克家庭或不愿意成立婚姻的理由。第二,许多人要生殖但不要婚姻,似乎不要婚姻,也能达到生殖的目的。第三,不要婚姻的儿女被“生殖”之后是否能够达到被“养育”的目的呢?因为上帝的命令不仅包含了“生殖”,而且包含了“养育”。由于社会与劳动方式的改变,现在的单亲家庭也可以从物质上“养活”儿女,但是,从心理、社会与灵性上,被“生下来”和“养活了”而肉体上没有死去的儿女们,能否在没有父母的婚姻之状况下被“育”呢?比如关于同性恋家庭可否收养儿女的问题,以及单亲家庭中“父亲”或“母亲”角色缺失的问题,等等,都是当代婚姻问题探讨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也是马丁·路德神学视野中的婚姻观可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地方。

五、总结:神学与人学视野中的婚姻

关于婚姻问题,传统的基督教神学认为,婚姻是上帝设立的,在时间与空间的发展变化中,有其永恒不变的稳定性。而排斥神学的人学传统则认为,婚姻完全历史的、地域的与文化的产物,不仅是变化的,而且是相对的。这两个视角哪个是正确的呢?我们应该根据哪一个呢?或者说,可否将这两个视角结合在一起来看待婚姻呢?

笔者认为,如上文所述,关于人生来的性别问题,路德批评了犹太《塔木德》传说、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认为的人本是双性的异教观点,人学传统的生理、心理和社会学视角的性别辨别法,不应该完全抛弃基督教的神学视角。同样,坚持基督教神学视角的信徒,一方面不应该简单地排斥生理、心理与社会学视角,另一方面也不应该完全无批评性地被人学所俘虏,而应该学习区分,哪些因素是随着时间与空间发生变化的,哪些因素是永不改变的。人乃上帝按照筣的形象和样式从尘土和肋骨中所造的,既有人学所强调的属世有限性,又有神学所强调的不朽永恒性。所以,探讨人类的婚姻时,人学和神学视野都应该考虑。

现在欧美婚姻法中讨论较多的一个问题,已经不是个人的性倾向为何或是否可以为何的问题了,而是个人性倾向与婚姻之间的关系问题,其中特别突出的是“同性恋应该被称为婚姻”,而且传统的“婚姻为一男一女”的法律界定,现在许多国家都面临着要被改变的法律之争了。这已经不仅是个人自由、伦理道德的问题,而是法律问题了。

我们发现,世俗的婚姻法中,除去台湾有“破坏他人婚姻”应该受到惩罚的规定之外,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欧洲,虽然在财产等方面对婚姻仍然有保护,因为这些婚姻要么是以夫妻的感情、要么是以利益为基础的,一旦感情和利益发生了变化,离婚、重婚、一夫多妻(只要法律上只登记注册一个,而不是所有妻子都登记的话,在许多地方实际上已经被默认了)、婚前同居、不从法律上结婚而同居,等等,都已经成了常态。也就是说,个人的性倾向已经成了个人的自由,他人与社会都不该干涉异性恋、同性恋或双性恋。而且这种倾向在“自由、平等、人权”的旗帜下,呈现出向全世界蔓延的趋势。

总结而言,从理论上反思路德的婚姻观,他主张把婚姻看成是“属世”而不是“属灵”的事情,婚姻的结合上既要尊重父母的(甚至包括替儿女订婚)权威,又要尊重当事人的同意权之自由,在16世纪,这是相当开放的观点。要更好地理解路德的婚姻观,我们必须考虑路德当时背景里的四个元素:①路德反对当时罗马天主教会把婚姻当作七个圣礼之一;①Althaus,Paul,The Ethics of Martin Luther.(Erlangen,1965)阿尔塔乌斯,保罗(Althaus,Paul)著,段琦Duan Qi、孙善玲Sun Shanlin译:《马丁·路德神学》(The Theology of Martin Luther),南京:译林出版社1998年版。②路德批评当时教会强迫神职人员独身以及由此引起的卖淫嫖娼的性伦理的败坏;②林纯洁2014。③路德主张将婚姻看成创造秩序里而不是救赎秩序里的制度;③拜尔Bayer,Oswald著2011,173-180。郭鸿标2003。④路德认为婚礼在两个国度里属于“世俗”而不是“灵性”的范围。④这四个元素都可以从路德的《哥林多前书第7章诠释》中反映出来,更多的论述,特别是关于婚礼不是圣礼的论述,见路德的《教会被虏于巴比伦》,WA 6,497-573。LW 36,3-126。这些都导致路德注重自由、判断与理性,为人的思维模式从中世纪的权威走向注重个人自由和理性的现代性,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至于今天人们高举理性与自由,而要以抛弃教会传统的方式来主张婚姻观的变化,则是路德所不愿意的。⑤与婚姻相关的夫妻相处,特别是婚姻的神学和属灵意义等问题,路德也都有过许多论述,将可以另文讨论。

[责任编辑 王 桃 责任校对 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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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072(2016)05-0075-10

2016-03-01

黄保罗(1966—),男,芬兰籍华人,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外籍专家,芬兰赫尔辛基大学《国学与西学国际学刊》、Brill Yearbook of Chinese Theology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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