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滥用“某”字的危害及必须用“某”的情形
2016-11-23胡德桂
□胡德桂
(常德日报传媒集团,湖南常德415000)
新闻滥用“某”字的危害及必须用“某”的情形
□胡德桂
(常德日报传媒集团,湖南常德415000)
“某”字新闻泛滥成灾
我们把报道中人名或单位名称等要素用“某”字来模糊的报道称为“某”字新闻。笔者观察发现,在涉及违法、违纪和违背道德等内容的批评性报道中,往往容易出现“某”字新闻。
违法的用“某”
无论报道什么违法情形,在新闻媒体上都能找到“某”字新闻的例子。例如,2016年3月1日,《××晚报》用一个整版篇幅推出的《丈夫判死刑妻千万捞人被骗》的报道中,被判徒刑和被判极刑的罪犯的姓名都被“某”掉了,而且报道最后还注明:“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这也就是说,用“某”字模糊的名字都是假的。
违法犯罪被判徒刑甚至被判极刑的罪犯的姓名都被“某”掉了,违法不犯罪的就不用说了。如,2013年8月9日《××日报》以《“最牛车主”一年违章122例》为题,报道佛山市一私家车仅从“去年至今”违章122次、罚款近2万元、可记284分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时,就用“许先生”模糊了车主的姓名。“许先生”其实也就是“许某”的表述。
违纪的用“某”
违纪主要指违反党纪和政纪。新闻媒体报道违法的事时将当事人的姓名“某”掉,报道违纪的事时也是如此,当事人往往就被“某”掉了。
2014年5月9日,《常德日报》以《6起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典型案件被通报》的报道中,所涉及的当事人全部都被“某”掉了。
当然,自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明确“对违纪行为要点名道姓通报”的要求以来,新闻媒体报道违纪的事时才减少了“某”字新闻。
违背道德的用“某”
现实社会生活中,没有道德或失去道德的人还大有人在。违法违纪会受到法律和纪律的惩处,而违背道德,一般只会受到谴责。报道违法、违纪时常用“某”字新闻,报道违背道德的人和事时,新闻媒体似乎更没有底气和胆量来进行实名批评了。
如,2016年4月20日《常德晚报》以《账上躺着百万元不给父母赡养费》为题刊发的报道,把失去道德,不尽赡养义务的几个儿女的姓名全部用“化名”给“化”掉了。这条报道不但“化”掉了人名,而且还“某”去了地名:“梁氏夫妇家住临澧县某乡镇的村里”。
“某”字新闻的危害
有违新闻真实性原则
何事、何人、何时、何地、何因,是新闻的五要素,是把事实弄清楚的最基本条件,是衡量新闻合不合格的一把尺子。用这把尺子去衡量,“某”字新闻是不合格的,因为它模糊了“何人”这个重要的新闻要素。被模糊了“何人”这一要素的新闻,就像人的五官少了一官一样,不健全,看上去很别扭。
因此,“某”字新闻有违新闻真实性原则。新闻真实性原则要求报道中的新闻要素必须准确无误。本来是一个有名有姓的活生生的人,却硬要把姓名“某”掉或“化”掉,这是故意与新闻的真实性原则作对。
所以,“某”字新闻是滋生虚假新闻的土壤。一条报道中,如果有两个以上的要素被模糊的话,新闻的真假就难辨了。不少虚假报道就是打“某”字新闻的擦边球,模糊重要新闻要素而蒙混过关以讹传讹。
有违鞭挞丑恶的原则
有些被批评的对象还是法院判决了的或者纪检监察处理了的“死老虎”,连打“死老虎”的勇气都没有了,新闻媒体的勇气和战斗力到哪里去了?在法律没有禁止的情况下,有意模糊被批评对象的报道,无异于隔靴搔痒,失去了应有的批评作用。不告诉受众被批评的对象究竟是谁?舆论监督就显得苍白无力。从这点来看,“某”字新闻不利于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实现。
其实,舆论监督是成本最低、效益最好的一种监督形式,许多问题、缺点、错误,一经曝光,就解决、改进、纠正了。
有违便于阅读的原则
“某”字新闻中如果涉及的人只有一个还好一点,也就一个“某”,但如果涉及的人数较多,而且之间的关系复杂,李某的舅舅张某,张某的叔叔王某,如此关系用“某”字一绕,就会把受众绕得晕头转向,掉到云里雾里。即便是有好奇者想弄清被“某”掉的被批评对象究竟是何方“人士”,也得花费时间与精力去打听。在信息爆炸、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多样化以及生活节奏快得都要喘不过气来的今天,新闻媒体还用如此手段吊受众的胃口,就显得太幼稚可笑和狂妄自大了。
滥用、乱用“某”字新闻,就是媒体的明知故犯,就是人为地设置阅读障碍,有违媒体和报道要便于受众阅读的原则。对于“某”字新闻,大多受众也许会不屑一顾,在“这都写的谁呢”的鄙夷声中转移阅读视线,对“某”字新闻“敬而远之”。久而久之,受众对报道“某”字新闻的媒体也许会产生不信任甚至是反感。媒体的受众往往就这样在“某”字新闻中流失。
必须用“某”的情形
指责批评报道用“某”字模糊被批评的对象,但并不是一概而论不允许媒体上出现“某”字新闻。相反,有些报道必须用“某”,其情形有如下几种:
涉及秘密
报道如果涉及军事秘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时,必须用“某”来模糊涉秘的内容。
《解放军报》等军事类媒体上刊播的报道,几乎都是用“某部”来表述部队名称的。为什么?因为部队的名称就是部队的番号。部队番号一般表现出部队的性质、编制序列,属于军事机密。新闻报道如果把部队的番号写出来就泄密了。
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还会接触到一些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新闻报道如果有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则应以“某”来代替。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破手段也不宜报道,因为这属于工作秘密,如果报道出来,说不定就被犯罪嫌疑人用来反侦察了。所以,新闻报道对于公安刑侦手段也只能用“某”来代替。
毋庸说,保守国家秘密更是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
涉及隐私
2003年12月18日《××都市报》以《“人造美女”想嫁整容医生》为题,报道了广东中山市一女孩3年花费10余万元整容12次的事。报道写道:“眼睛做过双眼皮,眼袋也做过;抽过3次脂,隆过鼻子;修过脸型,做过2次下巴;做过酒窝,还隆过胸;一天照镜100多次……”后来,这名女孩以侵害了她的隐私权等为由把记者和报社告上了法庭。法院认为,《××都市报》没有征得女孩的同意,擅自通过新闻报道公开了这名女孩整容以及极端爱美等个人信息和私人活动,泄露了她的隐私,侵害了她的隐私权。
因此,新闻报道涉及个人隐私时,在征得被报道对象同意公开隐私的前提下,最好用“某”字模糊被报道对象的姓名。如果得不到允许,就得把涉及的隐私内容“某”掉。
涉及未成年人
“小儿子开始不断咳嗽,并有血随咳嗽从嘴里咯出……最后在北京儿童医院被诊断为‘弥漫性肺泡出血综合征’……这是少见的一种疾病……大儿子也咳嗽快半年了,一直没查明病因,不知道是不是同一种病。”这是2015年5月25日《常德日报》刊登的《一家6口3人病魔缠身苦难之家急盼救助》的报道中的一段话,披露的是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白鹤山乡双寿村梅文霞家两个未成年小孩的罕见病情。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的规定,是不能报道的。原来,《常德日报》在刊登报道之前,征得了作为监护人的小孩母亲梅文霞的书面同意,并在报道中用“小儿子”、“大儿子”来替代了两个小孩的姓名。所以,新闻报道涉及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以及生理缺陷、重大疾病时,一定要征得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同意。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所以,新闻报道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某”掉未成年人的姓名和住所,照片与图像应打上马赛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