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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扩张亟待制度擎举

2016-11-22赵锡军

财经国家周刊 2016年23期
关键词:服务供应商投资者规范

赵锡军

新金融领域的快速发展,确实为行业升级带来了曙光,但相关制度建设已迫在眉睫。

互联网技术、通信技术、数据处理技术的发展为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提供了可能。金融向此前无法获得服务的投资者提供金融服务,满足他们的需求,既提高了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又促进了资本流转。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利用技术和机遇做好服务,而不超越公平交易与商业道德的范畴,避免利用普通投资者风险认知和预期认知的缺陷为自己谋利,这是决定行业前途的关键。

一方面,在复杂技术与多种金融产品当道的新金融领域,个人投资者需提高鉴别能力、风险认知,看管好自己的财富。另一方面,如个人努力仍不能有效识别新金融风险,此时就需要管理部门和新金融服务供应商承担起责任。

作为服务供应商,向不同类型客户提供服务时,要有对等性、适当性的原则,把自己的所有信息,尤其是关于风险的信息提供给投资者,这是金融最基本的要求。

进一步说,金融服务供应商应该是依赖技术与数据设计产品、服务,本身有义务和责任应对和化解技术、数据等方面可能存在的缺陷、风险,而不能反过来利用技术、数据的优势谋求更多的不对等利益。

作为管理部门,治理和规范则是必然方向。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属于市场先行,市场投入了大量资源,已存在沉淀成本。现在发现问题,在治理时也会比直接规范付出更多时间和代价。

在治理和规范的过程中,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在满足市场投资需求和金融机构供给的前提下,前瞻性地开展制度建设,做到监管与支持并用。

在制度安排实践中,要从事先、事中和事后不同层面与出发点来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建立相应的监管要求。

首先,新机构是制度安排的主体。

无论是传统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是新的互联网机构、科技公司,他们通过自己的资源整合形成产品、服务的供应,满足需求,重构行业版图,动力是广大个人投资者的需求。市场的发展需要平等的供求双方,监管方需辨别哪方主导,哪方强势,在何种情况下可能产生不平等交易。

当前,管理须按照这一理念进行设计,对传统金融机构更是如此。相关管理部门对商业银行有各种各样的管理要求、监管要求,让它们符合要求是第一道关卡,制度的维护与建设也落在了这些机构的肩上。

在新金融领域,主导责任尚未完全落到实处,一些新机构以各种各样的手段规避、逃避自己的责任,亟需更好地进行规范,是制度安排的主要范畴。

对服务供应商来讲,它处于主导地位,具有相对优势。在保证交易双方公平的前提下,服务商需承担主要责任,在服务的供应、产品的设计、风险的把握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其次是对于投资者适当性的制度安排。

对于个人投资者,也应有适度的要求。例如如何形成判断风险、认知风险,怎样通过互联网签订合同,个人需具备何种能力等。

归根结底,在两方不能达到平衡和公平交易时,就需要相应的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和规范,提出相应要求,这是监管层要做的第三方面。包括因不公平交易、欺诈、供应方过失给某一方带来损害时的追诉,等等。

(本文由本刊实习生乌兰根据作者在2016中国新金融论坛上的发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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