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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特色及启示

2016-11-21封银曼

卫生职业教育 2016年20期
关键词:双元制职业院校校企

封银曼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特色及启示

封银曼

(郑州市卫生学校,河南郑州450005)

全面阐述德国“双元制”的丰富内涵和广阔外延,对教育主体、教学内容、教材、实施依据、教师及受教育者身份的“双元性”进行深入研究,对德国“双元制”的特征进行多角度分析。德国“双元制”对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有着重要启示,应进一步发挥政府建章立制和组织协调的主导作用,企业应增强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和社会责任感,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指导作用,职业院校应以市场为导向加强自身建设。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

“双元制”是德国技能型人才培养的主要形式,是德国职业教育的重要特色[1]。当前,“双元制”已成为德国职业教育的代名词,成为世界各国职业教育争相学习和借鉴的典范。加强德国“双元制”研究,借鉴其成功经验,对释放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活力、促进职业教育快速发展、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 全面把握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丰富内涵

所谓“双元制”,是指校企合作共建的教育制度,即由教育机构(职业学校)和企业按照共同的培养目标,对受教育者分别承担专业理论和操作技能培训任务,让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2]。

长期以来,许多职业教育工作者对“双元制”内涵把握不够全面,从教学法视角上进行分析,将“双元制”局限于“双元”教育(培训)主体,将“双元制”全部内涵简化为企业对学徒的技能培训和学校对学生的理论传授[3]。事实上,“双元制”职业教育有着丰富的内涵,全面把握其内涵,对学习借鉴“双元制”、促进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十分必要。具体而言,“双元制”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教育(培训)主体“双元”:企业和学校

“双元制”职业教育中,“一元”是指教育机构(职业学校),其主要职能是传授与职业有关的专业理论知识;“一元”是企业或公共事业单位等校外实训场所,其主要职能是在一定的实训场所和条件下对受教育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4]。“双元制”不仅是一种职业教育制度,同时也是一种培训模式和培训制度[5]。

1.2教学内容“双元”:职业技能培训和专业理论教学

企业依据培训计划主要向学徒进行专业技能、职业经验和必要的专业知识的传授和培训。企业的教学内容侧重实用性和经验性,注重技能性训练,而职业学校的教学内容主要为专业理论知识,还有语文、数学、外语、政治、体育以及宗教、伦理等公共文化知识。

1.3教材“双元”:实训教材和理论教材

为确保统一的培训标准,实训教材为全国统编教材,由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编写;理论教材则较为灵活,是由各出版社组织著名专家编写的,全国或全州未组织相关机构撰写统编教材。

1.4实施依据“双元”:培训条例和教学大纲

企业实施培训的依据为联邦职教所制定的《职业培训条例》[6];职业学校开展教学活动的依据则为所在州文教部颁布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即《理论教学大纲》。

1.5教师“双元”:实训教师和理论教师

企业实训教师遴选十分严格,申请实训教师资格者大多为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必须有相关企业2~5年的工作经验,获得进修证书,并通过教育学和心理学等专业学科考试。职业学校的理论教师包括专业理论课教师和普通文化课教师两类。理论教师任职资格为:修完4年的大学专业课程并一次性通过国家考试,再接受2年的师范学习和一段时期的实习。

1.6受教育者身份“双元”:学徒和学生

在企业,受教育者身份为学徒,培训前,受教育者需要与企业签订培训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年轻人享有受培训权利,培训期间学徒享有一定的薪金,数额相当于国民经济中工资与薪金部分的3%左右[7]。在职业学校,受教育者身份为学生,依据联邦政府《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这一时期的职业教育为义务教育。

1.7法律依据“双元”:职业教育法与学校法

企业培训遵循《职业教育法》,由联邦政府主管;职业学校教育活动则受各州《学校法》和《职业义务教育法》的约束[8]。除此之外,其他许多法律法规在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形成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见表1。

表1 在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形成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法律法规

1.8评价方式“双元”:实训技能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

企业培训的考核评价为实训技能考试,一般由行业学会组织实施,考试方式和内容以其在企业接受的实训内容为主。在3年左右的培训学习过程中,此类考试评价一般进行两次,一次是在第二学年末的中期考试,另外一次是在第三学年结束前进行,即培训结业考试。

职业学校的考试评价为资格考试,这类考试主要评价学生的专业理论知识学习情况,评价方式包括笔试、口试。两类考试中技能考试权重较大,考试时间长达14个小时;专业知识考试一般只考3~4门,考试时间相对较短,约5~6个小时。

1.9证书“双元”:考试证书和毕业证书

考试证书一般与学习和培训地点无关。凡通过相应的职业培训结业考试者,均可获得由行业协会颁发的考试证书,由于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公信力较高,此类证书为国内外所承认。毕业证书则由培训企业和职业学校颁发,相当于我国的毕业证书。

1.10经费来源“双元”:企业与政府

企业的培训费用全由企业承担,这部分费用除包括必要的实训设备和材料外,还包括培训师傅的工资,依据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合同,企业还必须支付学徒工一定的津贴。当然,参与培训的企业可以得到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如补贴、贷款和补助等。

职业学校的办学经费则由国家和州政府承担,一般实行二级财政体制,即州政府负担教职工人事费用,地方政府负担校舍设备等固定资产经费以及设备维修费用和管理人员的工资[9]。

可见,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有着丰富的内涵和广阔的外延,其培养目标是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2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主要特点

实践证明,“双元制”是一种十分成功的职业教育模式和培训模式,具有鲜明的特色和比较优势。

2.1企业处于主导地位,在职业培训中发挥主体作用

在“双元制”体制下,企业和学校两个教育主体的地位和权重并非对等的,在经费投入、师资培训和教学培训等诸多方面,企业均处于主导地位。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2.1.1企业是经费投入和实训建设的主要承担者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对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资质有着严格的要求,只有生产设施、实训设备和培训师傅人员比例等达到一定要求后,企业方能实施职业教育。在“双元制”体制下,培训师傅是企业的雇员而非学校的教师,因此,其工资由企业支付。另外,按照培训协议,企业还应支付学徒一定的津贴[10]。依据培训条例和职业教育法,为促进学徒发展,企业对学徒除开展工作岗位培训外,还应设立独立于生产过程之外的专门培训车间、提供完善的培训设备及实训原料,以便传授职业技能和理论知识,而所有这些均由企业先期投入。

2.1.2企业是培训标准和培训计划方面的主要制订者在“双元制”体制下,培训规章是企业开展培训的重要依据。培训规章对职业名称、培训年限、培训规格和考核评价等均做出了详细规定。在德国,培训规章由雇主联合会、雇工联合会及联邦职教所共同参与制定,而雇主联合会和雇工联合会均由培训企业组成。因此,培训规章具有鲜明的企业色彩,体现着企业需要和企业意志。另外,企业一般会依据培训规章,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实施性培训计划,并据此开展培训。

2.2培训模式以职业能力为本位,强化技能型人才培养

在“双元制”体制下,培训目标、课程结构、教学内容与方法等均强调以职业能力为本位,突出职业能力,构建了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培训模式。

2.2.1制订以职业能力为本位的培训目标在德国,国家承认的培训职业达370种。每种职业均坚持以企业需要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本位,制定培训规章,强调培养技术工人的职业行为能力,并能随着行业企业发展而不断完善。在培训方法上,积极探索和引进项目法、小组工作法,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和独立能力。

2.2.2构建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课程结构首先,整合课程设置、突出职业技能。在“双元制”体制下,培训课程分为三类,即文化课、专业课及实训课。课程不过分追求学科自身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坚持“实用为主,够用为度,应用为本”的原则,以促进职业能力为目标。其次,独立设置职业基础教育年与专业、专长培训年。职业基础教育年的培训侧重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培训内容丰富;专业、专长培训年以深化专业知识与技能为主,培训内容突出高、精、尖特点。分段式培训以实训为主,理论与实训之比为1∶2,这一模式使基础知识与专业技能有效衔接、相互促进。

2.3职业教育培训法律法规健全

“双元制”的有效运行,与德国完备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密切相关。早在中世纪,德国就出台相关法令对职业培训做出规定。1869年颁布的《北德意志联邦工商条例》就明确规定,凡不足18岁的伙计、帮工和学徒,均有进入补习学校接受职业补习教育的义务;1872年颁布的《普通学校法》对青年接受职业补习教育做出了明确规定;1873年萨克森州对不足15周岁的男孩实行三年职业义务教育。到近代,涉及德国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专业法律主要有三部,即《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促进法》以及《手工业条例》。除此之外,《青年劳动保护法》、《企业基本法》、《实训教师资格条例》、《培训员资格条例》、《实训教师资格条例》等也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1969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是德国职业教育发展史上有里程碑意义的职业教育法律。该法律包括职前和职后培训两大部分:对培训企业和受培训者的关系予以法律确认,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法律上予以规定,对培训机构与人员的资格、实施培训的监督和考试、职业教育的组织管理和职业教育的研究等,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得益于完备的法律法规,在学校名称、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学制界定、经费来源、师资建设和考试评价等方面,德国职业教育均可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11]。除教育培训有法可依外,在德国还有一套完善的职业教育实施监督系统,这一监督系统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使德国职业教育切实做到了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有效地促进了职业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

3 德国“双元制”对我国职业教育的重要启示

3.1政府应进一步发挥建章立制和组织协调的主导作用

各级政府应大力支持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在分析本地职业教育和企事业现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相关组织机构,制订实施本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规划[12],统筹协调资源配置,做好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持续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府牵头成立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职业院校组成的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和区域性行业职业教育集团,促进行业内校企合作。

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界定政府、企业、职业院校的责任和义务。各级政府应加快整合职业教育相关专项资金,对学校和企业实习实训基地和合作项目予以财政支持,对实习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予以资助,对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卓有成效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政府要通过各种办法充分调动各方面参加校企合作的积极性,积极引导校企开展深度合作,进一步释放职业教育的发展活力。

3.2企业应增强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和社会责任感

企业应积极参与到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来,与职业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首先,企业可以与院校共建对口专业,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其次,企业应对院校教师进行培训[13];最后,企业应该把学校当成车间、厂房,利用学校的先进设备和机械,让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参与设计和创新。

企业应该拥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把企业参与人才培养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做。企业与院校的合作不能立刻取得经济效益,但长远来看,对企业的发展非常有利。企业应该建立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对准备录用人员实施职业技能培训[14];同时,企业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支持职业院校的建设和发展。

3.3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指导作用

德国“双元制”启示我们,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作用对促进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当前,应发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以行业协会为支点,整合行业协会、企业、职业院校等有效资源,成立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引导、协调、指导本行业的校企合作工作,发布和预测本行业用人信息,分析研究经济社会和行业产业发展对职业岗位变化的影响,尤其是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人才需求的最新变化,不断完善本行业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职业道德、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相关标准,推动本行业校企合作、联合办学和产学研发展,指导行业职业教育集团发展壮大。

当前,应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在信息、人才和技术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参与制订职业院校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标准和教学评估方案;完善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工作的制度,提高教师的专业技能水平和实践教学能力,选拔企业高技能型人才在职业院校担任兼职教师,不断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队伍建设;协调职业院校学生参加顶岗实习和企业职工的技能培训[3]。

3.4职业院校应以市场为导向加强自身建设

职业院校应以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在实习实训、专业建设、课程开发、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和技术攻关等方面与企业开展多元化合作[15];要适应企业用工需求,推行弹性学制、学分制等学习制度,参与企业职工培训、技术改造和产品研发等;真正树立“双证”教育理念,引入职业行业技能鉴定标准,实现学校课程和技能鉴定的无缝对接。全面实施“请进来、走出去”战略,聘任或聘用一大批有实践经验和技能的企事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做兼职教师,参与管理工作和教育教学活动。

职业院校应全面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本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计划。创新青年教师企业实践模式,通过青年教师顶岗训练、座谈交流等形式,重点了解企事业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管理理念和模式,熟悉企事业相关岗位和工种职责、操作规范、用人标准及管理制度等具体内容,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新方法,增进对企业生产和产业发展的了解,并结合企业实践改进实践教学。职业院校应以深化校企合作为切入点,不断提高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水平,为职业教育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完善,“双元制”内涵和模式已相当完备,体制机制已十分成熟,在许多方面具有美日“企业职业教育模式”和俄法“学校职业教育模式”无法比拟的比较优势。这一职业教育模式较好地实现了学校和企业的优势互补,促进了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结合[16]。当前,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充分发挥企业、职业院校、行业协会和政府的优势,积极借鉴德国“双元制”成功经验,对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深度合作,培养支撑产业发展、提升竞争力所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应用型人才,提高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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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1246(2016)20-00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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