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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出口退税率的变化情况

2016-11-17潘洪斌

中国经贸 2016年17期
关键词:出口退税

【摘 要】出口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体现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退税率是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整体税负确定的,同时,也是零税率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相结合的产物。本文先对出口退税的概念、特点进行了简单的介绍,随后以时间为线索着重介绍了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出口退税率的变化情况。

【关键词】出口退税;退税率;相机抉择

一、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概念、特点

1.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2.出口退税

出口货物退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我国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3种形式:(1)出口免税并退税;(2)出口免税不退税;(3) 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3.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

4.增值税出口退税

增值税出口退税是指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

二、出口退税率的变化情况

1.1985 年前的出口退税政策概况

有据可查的出口退税制度,在我国最早可以追到新中国成立初。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在颁布修改后的《货物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补充规定,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政策.当时的出口退税只是对出口无利的部分产品实行,因此出口退税的出实际实施效果不是很明显,但出口退税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当时外贸收入非常小的问题。

1956年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基本完成后,由于中央财政无在当时仍较弱,很难对出口退税政策给予一定的支持,而致使这一政策一度停止。

1966年前后,我国出口形势极其严峻,对外贸易由之前的盈利转为亏损,国家不得不再一次对出口的产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以弥补出口“亏损”。这次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很好的改善了我国的出口环境,为今后出口贸易的持续发展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1972年因其他的一些原因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再度中止。

1983年财政部发出了《关于钟、表等17种产品实行出口退(免)税和进口征税的通知》,要求从当年的9月1日起对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和工业企业出口的上述17种产品,一律退还(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或最后生产环节的工商税。

2. 1985-1994 年,出口退税制度形成与规范化时期

我国从1985年开始正式实施出口退税政策。1985年提出的退税原则是“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

1988年以前,我国只退生产环节的增值税和最后环节的产品税。

1988年之后实行完全的退税政策,对出口国外的商品核定相应的退税率,同时根据出口商品所含税款情况,退还以前征收的所有的流转税。

3. 1994年税制改革-至今

1994年中国政府进行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确立了增值税的主体地位,并依照国际惯例确定对出口的产品实行零税率政策,根据1993年增值税暂行条例,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为17%和13%,对于符合规定的出口商品应全部退掉17%的增值税,实际调整后的平均退税率为16.63%。

1994年我国进行税制改革以来,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历经多次调整

(1)1995-1996年,出口退税率大幅下调

出口的快速增长以及出口骗税现象的大量存在使得中央财政的退税压力不断加大,并导致年出口退税额超过了中央政府的年初预算。从 1995年国家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到了1996年,出口退税率从之前的 13%和 17%下调到“3、6、9”(即按不同产品分层次退税,最高退税率 9%,最低退税 3%,平均退税率从 17%左右下调至8.29%。

(2)1997-2003年,亚洲金融危机引致的出口退税率上调

从国内方面的因素来看,1997年国内有效需求不足的现象开始显现;1998年我国又发生了罕见洪涝灾害的侵袭,致使国内经济在这段时期内一直处于低迷状态。为避免经济的大起大落有必要寻找扩大国外需求的途径。这样提高出口退税率以鼓励出口便提上了日程。

从国际方面因素来看,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使得我国出口贸易面临着空前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上调出口退税率,改变原本扭曲的出口退税局面,就成为可采取的重要手段之一.

从1998年1月1日起为促进出口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提高了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至5%、13%、15%、17%四档。此后,外贸出口连续3年大幅度、超计划增长带来了财政拖欠退税款的问题。

(2)2004-2007年,出口退税率的结构性调整,降低出口退税率

从国内形势来看,随着外贸出口快速增长的同时,由于出口欠退税问题越来越严重,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明显的负面影响。巨额的欠退税压力,迫使国家下调出口退税率,将出口退税由原来的中央财政支付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支付,以缓解中央政府的财政压力。

新政策从 2004年 1月 1日起适当调低出口退税率,平均出口退税率下调 2.95%,出口退税率调整为5%、8%、11%、13%和17%五档。

但此次出口退税调整走的是一条新思路,其突出表现在对不同的出口产品实行不同的出口退税率。而后至今进行了多次的调整,每次调整基本上都是 2004 年政策的延续,主要是对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等取消或降低出口退税率,而对高技术含量的信息出口业则提高退税率。

2005年,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提高有利于国家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2007年7月1日起再一次调整出口退税率,共涉及2831项商品,经过此次调整,退税率变成5%、9%、11%、13%和17%五档。

4. 2008—2010年,金融危机导致的上调出口退税率

2008年受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政府再次对出口退税进行调整,总体上上调出口退税率。

2008年8月1日退税政策调整后,部分纺织品及服装的退税率由之前的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随后为了刺激出口,又先后5次上调了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

2008年11月1日一是适当提高纺织品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税率,二是提高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率分为5%、9%、11%、13%、14%、17%五档。

2009年4月1日将纺织品和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2009年6月1日提高部分机电和钢铁制品以及玉米淀粉和酒精的出口退税率。

5. 2010年,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对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进行回调

2010年随着世界和中国经济的好转,中国政府对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进行回调。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

6. 2011年至今

自2015年4月1日起,降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提高部分高附加值产品、玉米加工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取消含硼钢的出口退税。

参考文献:

[1]严选晨.夏鸣.王进猛.WTO与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完善[J].涉外事务,2001,(2):19-23.

[2]陈小琳.2009年中国金融政策执行效果分析[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52.

[3]王建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效应分析及完善建议[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0.

[4]侯晓燕.王钢.从国际比较看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完善[J].中国集体经济,2011(4).

[5]王玲玲.国际惯例下的出口退税政策[J].中国林业产业,2009.

作者简介:

潘洪斌(1989—)男,汉族,河北省唐山市,研究生在读,公务员,研究方向:进出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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