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儒家式的企业底线道德
2016-11-17阮航
摘要:
对于孔子“言必信,行必果”的一段相关论述,目前有多种不乏歧义的解读。通过结合原文语境的辨析,本文指出了产生歧义的原因;并认为,儒家所倡导的“信”德是分层次的,而“言必信,行必果”当定位为一种底线道德。基于这样的解读,儒家的“信”德就不仅可以为思考当代经济伦理学中的相关问题提供思路,而且可以就此提出一种富有儒家特色的企业底线道德。
关键词:企业;底线道德;儒家;信
一
孔子说:“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论语·子路》)有不少学者认为,这段话与当代的诚信观不合,由此产生了在笔者看来不合原意的解释方式与评论。可概括为两类:其一,仅截取前一段,以说明孔子那里有介入当代诚信问题的思想资源。在他们看来,面对当代的诚信问题,当然应当主张“言必信,行必果”。这样一来,孔子的这段话也就突显了其现代价值。其二,认为孔子将“言必信,行必果”归为“小人”的表现,看不起讲“诚信”者,或至少不重视诚信问题。而在当代中国的经济生活中,不讲诚信的现象之所以屡见不鲜,儒家的类似观念难辞其咎,应予以批判。
笔者以为,这两种观点都属于误读,不符合儒家的基本精神,也不利于儒家诚信观念切入当代的经济伦理问题进而展现其理论活力。本文拟在辨析与解读原文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儒家式的企业底线道德观。
二
先依据全文语境稍作分析。
子贡问曰:“何如斯可谓之士矣?”子曰:“行己有耻,使于四方,不辱君命,可谓士矣”。曰:“敢问其次”。曰:“宗族称孝焉,乡党称弟焉。”曰:“敢问其次”。曰:“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抑可以为次矣”。曰:“今之从政者何如?”子曰:“噫!斗筲之人,何足算也”。(《论语·子路》)
孔子的回答乃针对子贡的提问:怎样才能算是“士”?整段问答都是围绕这一问题而展开的。“言必信,行必果”类似“小人”的表现,但“抑可以为其次”,达不到这一要求,则是“何足算的斗筲之人”,完全失去了作为“士”的资格。显然,孔子并非说,“言必信,行必果”在道德上应受谴责,而是视之为对“士”的最基本要求。当然,要做一名出色的“士”,仅达到这一要求远远不够,其上还有“宗族称孝,乡党称弟”、“行己有耻,使于四方,不辱君命”这两个渐进的层次。这里的“小人”也不应理解为道德谴责的对象,而是最低的道德层次;对于以道德追求为鹄的的“士”而言,它是一种底线人格。反过来说,即使是未受道德陶养而本性端悫之人,也能拘守社会规范而做到这一点。另一方面,“言必信,行必果”之所以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人格之表现,是因为它拘守于外在的小节,其人格境界可比之为不能表现自身道德追求的“小人”。朱子对此的评判可谓中肯:“彼其识量虽浅,而非恶也,至其所守,则虽规规于信果之小节,然与夫诞谩苟贱之人,则不可同年而语”①。
孟子对“信”的理解,也包含类似的意思,有类似的表述。可资佐证。“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孟子·离娄下》)与孔子的说法两相对照,不仅意思相合,且在表述形式上也相近。不过,孟子是直接就理想层次的“信”来说,从“大人”的人格境界来讲。“大人”已超越了前两个层次,而以“义”出“信”,当然不用像“小人”那样“言必信,行必果”。但是,若依此认为孟子不讲“信”,或者说在道德践履中可以直接就从“言不必信”入手,则是对孟子的误解。究其实,大人的这种行为方式,是要靠理想的道德人格来担保的。换句话说,要把心中之“义”实实在在地安顿好了②,才能表现出如此之“大信”。否则讲“言不必信”,只是空谈。因此,孟子也强调, “君子不亮,恶乎执?”(《孟子·告子下》)“亮,信也。与谅同”,“恶乎执,言凡事苟且,无所执持也”。(朱熹:《孟子集注》)君子须“执信”,必须讲信。“执”体现的是道德修养过程的特点,“亮”即指“信”德。这与上段所讲的“大人之信”也不矛盾。上段是从修养达至的境界说,此处乃就修养的过程立言。
要之,孔孟所讲的“信”是分层次的,“言必信,行必果”属于最低的道德层次,但仍然属于道德的范围。虽然这种道德并没有表现属于行为者自身的道德理解,或者说,我们无法由此来判断其本人的德性如何,却是平庸之人也可以拘守的。在此意义上,它就是一种底线道德。
三
基于以上辨析,可以说,第一种解释方式固然已完全曲解了孔子的原意,第二种其实也是出于误解。以下简要说明产生误解的原因。
其一,脱离言说的语境,由孔子做出的“小人”判定,而误以为“言必信,行必果”是从纯粹道德贬义上讲的。结合言说的语境来看,“言必信,行必果”意义上的“小人”,并非“不道德”,而是“非道德”或者说没有表现行为者的道德自觉。因此,从人格表现看,孔子视之为“士”之境界的底端;从道德要求看,孔子则给予了最低限度的肯定。
其二,从单一规范的角度来理解孔子从人格境界的角度提出的观点。孔子的回答,显然不是对某一行为是否合乎道德的说明,而是就某个人的行为一贯表现而做的评判。在此不能用非此即彼的规范方式来衡量,即,不能说“言必信,行必果”要么是诚信的表现,要么不是,而是容有多个层次。如果面向当代诚信问题来说,孔子的意思毋宁是:“言必信,行必果”表现出来的是最低度的诚信人格,亦即仅为合格,下此则是不道德的;从人格追求来说,还应该在更高的层次去表现诚信。前文已说明,孔子所提出的“信”,其最高层次是“信义”。孟子的相应说法也不是说道德高尚者不必讲诚信,而是说,他不会停留于不能表现自身人格的低层次,而会在最高的“义”之层次去表现诚信之德。必须强调的是,这里的“义”,不是指外在于自身的社会规范、道德原则,而是来自内心的裁断、人格尊严的自律。
四
从面向当代经济伦理问题的角度看,上述两种解释无论是故意曲解还是误解,其深层原因恐怕还在于,不满意孔子对“言必信,行必果”在道德上的定位。那么,我们如果将之定位为当代经济伦理生活中的底线道德,是否恰当?以下从两个方面来说明。
其一,必须看到,孔子的层次划分所取的视角,有别于当代占主导的经济伦理研究方式。毋庸讳言,在中国的经济伦理研究中,当代西方的经济伦理理论占据主导,中国本土的经济伦理理论尚未形成。与其伦理学的发展状况相应,当代西方的经济伦理理论,注重对规范原则的应用,对形式程序的讨论。其主流是在社会伦理的范围内讨论问题,从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关系的合理化来看问题,通过合理的道德他律来解决问题③。即使是采取亚里士多德德性主义进路,如所罗门《伦理与卓越》中的研究方式,也迥然有别于孔子所采取的人格视角。粗略地说,其根本区别源于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与儒家思想的差异。可以从对个体或个人④的理解方面做简要的比较。亚里士多德主义中的个体,一方面有其目的论的维度,在万物各有其目的指向的宇宙秩序中,人的目的指向智识生活。而儒家的个人,从形而上的方面看,在世界秩序中得到的能力,其最可贵者为“能赞天地之化育”的道德能力,其指向为道德生活。另一方面,从现实的社会生活看,亚里士多德是从共同体与个人的关系中来说明个体实践的合理性,也可说个体在其现实的维度是通过与共同体的关系来界定的。而儒家的个人,在其现实生活中首先是通过家庭生活、血缘关系来界定。而这种界定的合理性,根本在于“恩报”的观念,故强调“天地之大德曰生”,“仁”为“生生之德”。 由此看两者的道德思维方式亦不同。亚里士多德的“中道”,是通过思考和比较各种德性或实践方式而得其中。儒家的“中庸”,是“时中”,直接针对具体情境中个人行为的妥当性,靠个体的德性境界来把握,来表现。相较之下,亚里士多德的“中道”,理论性较强,针对实践的合理性;儒家的“中庸”,则较内敛,在具体情境中表现,指向个人的道德理解与德性修养。
可以说,孔子的人格视角,体现了儒家特有的道德自律之理路。由此来看当代经济生活中的诚信问题,不仅容有多个层次的说明,而且“言必信,行必果”也只能归为底线道德的层次。这并不是说它不道德,而是说没有表现经济活动者本人的道德理解。从儒家的理路看,这是“依外而无自主”,只是依从外在的规范,根本未体现主体的德性、积极的道德能力。这可以为理解当代的经济伦理问题提供另一条思路,而且随着人类科技力、改造自然能力的提高,这条思路也日益突显其重要意义。可以说,科技力等人类实践能力的提高,也意味着当代的经济实践情境具有更高的不稳定性,更多的经济伦理问题,仅靠被动地适应外在规范难以解决,而有待于经济主体道德能力的积极发挥,即,基于自身的道德理解,随情境变化而积极调整行动的能力。
假定这样一种情形:两家公司签约兴建某一项目,但在履行合约过程中发现,该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很大的损害。如果按照“言必信,行必果”的方式去做,当然会不顾及环境问题而履约。它们在规范的意义上仍是守信的,但显然可以通过彼此协商、积极的行动,减弱这一经济活动带来的不道德后果,提高其伦理质量。在当代经济生活中,类似的例子其实屡见不鲜。如2010年英国石油公司所造成的石油污染,带来了极大的生态灾难。它对于美国民众的诉求,做了不少承诺,也做到了“言必信,行必果”:对事故的弥补做出了极大的努力,付出了巨额赔偿。但它并没有表现出高水准的经济道德,得到的也主要是负面的道德评价。其原因即在于,反应滞后,只是被动地适应公众的要求,没有表现出事先就为公众利益着想的积极道德考虑。当然,这并非意味着守信不重要。也就是说,守信应该是常态;而对承诺的调整,一方面是由于情境的变化,另一方面必须出于道德的考虑,为了争取更道德的结果。
其二,将“言必信,行必果”定位为经济伦理中的底线道德,并非说它不重要。相反,它对于维持基本的经济秩序与市场环境有着根本的重要性⑤。这涉及到应当如何理解经济生活中的底线道德问题。让我们从一个浅显的比方谈起。
比如大学考试中及格成绩为六十分,这是个底线。低于六十,可能就拿不到学位。这是个资格问题,对个人来说,当然也重要。但并不是说,六十分是高分,或应该是学生努力的方向。
同样的道理,“言必信,行必果”作为经济诚信的底线要求,其之所以重要,也应该从资格的角度来考虑。它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连守信的基本经济道德都做不到,那就不成其为合格的经济主体。孔子“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论语·为政》)的说法,正是在这种一般的意义上说的。如果企业达不到守信的要求,就应当取消其相应的经济活动资格。它是个标准,是道德意义上的“休止符”,不达标则为道德所不能容忍。也正因此,它并不是道德上值得向往的,不能代表经济诚信的道德指向。正像只追求六十分的学生不是好学生一样,只追求符合外在规范的企业,也不是道德上的好企业。
进一步说,企业要达到不低于底线道德的要求,也应以更高的道德水平为努力的方向,而不能指向底线。正像大学考试要一直合格就必须向六十分以上努力一样,企业要一直能达到底线道德的要求,就必须具备高于底线的道德能力。
不能排除企业这样的考虑:如果付出高于底线标准的道德努力,那么就得为此额外付出成本,从而相对于同等条件下仅遵从底线标准的其它企业,可能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因此追求恰好处于底线,对于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来说就是最佳的道德状态⑥。这种短视的思考方式误解了企业存在的目的:企业的目的并不简单地就是赢利,它同时也是社会生活的一个单位。可以说,一个只考虑自身赢利而不顾及社会利益的企业,其存在没有社会意义。而且从整个社会经济领域的道德发展来看,底线道德的标准,绝非由理论抽象地衡定的,而是与历史文化背景、社会发展状况相关的。要从整体上提高经济领域的伦理质量,那么底线应是逐步提升,而不是相反。将上述思考方式推而广之,将危及整个经济领域的道德水平,造成一种“否定性的边缘道德”:相关制度只是一种抽象的规范体系,在经济竞争的压力下,企业“因竞争之故而逐步地适应较低的道德标准”⑦。也就是说,最终将导致经济道德的底线、整体道德水平的下降。这当然是与当代经济伦理研究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 注 释 】
①朱熹:《四书或问》,黄坤点校,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315页。
②须注意,孟子将“义”理解为内在的,可参看阮航:《儒家经济伦理研究》第二章关于孟子义利观的论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
③关于这一点,可参看阮航:《儒家经济伦理研究》第一章第三节“发展儒家经济伦理的必要性”,尤其是关于康德伦理学之道德自律方面的说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
④严格说来,个体是西方思维中特有的,它依赖于个人与团体、社会的明确界定。故文中儒家相应的称谓为个人,而非个体。
⑤关于这一点,可参看\[瑞士\]乔治·恩德勒:《面向行动的经济伦理学》,高国希、吴新文等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34页。
⑥关于此问题的讨论,另参看阮航:《论企业道德责任问题的三个层面》,载《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⑦\[德\]施泰因曼、勒尔:《企业伦理学基础》,李兆雄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5—26页。
(编校:龙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