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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刘少奇应对地方冲突论略

2016-11-15刘新庆

上海党史与党建 2016年11期
关键词:农业税刘少奇国家机关

刘新庆

[摘 要]刘少奇在处理地方冲突问题时,主张追究事件责任人并给以相应的处罚;在国家机关违规时,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肃处理,以树立政府的权威;非常重视“人”的感受,从“人”的角度考虑问题;稳妥谨慎处理问题,尤其是处理民族宗教问题;要求国家机关严格按照民主法治的规则办事。这对当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依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刘少奇;建国初期;地方冲突;社会管理

[中图分类号] D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6)11-0025-03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如何处理好地方冲突的问题正是加强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地方冲突所包含的内容相对丰富,不但包含群体性事件等明显的冲突,也包括未曾造成事件却存在着可能性的隐性、潜在冲突。新中国成立初期,许多地方的矛盾、冲突难以一时平定下来,许多问题对刚执政的共产党而言尚是新问题、新矛盾,处理好这些问题需要高超的领导艺术和较丰富的政治经验。刘少奇作为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常是对处理地方冲突问题做出指示的最直接参与者,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对显性冲突的处理实际上是已发生事件的善后工作,因此有必要探究事件发生的原因、追究事故责任人并给以相应的处罚。

(一)明确权责,督促积极履职,消除官僚主义作风。党政管理机关的官僚主义及错误较易引起社会冲突。南京东善桥林场被毁事件就是一例。

1949年4月南京解放后,东善桥林场于5至7月间由解放军代表接管。当时社会秩序尚未稳定,附近群众1000多人次在少数坏人的乘乱煽动下,盗伐哄抢林场树木。由于管理机关疏于管理、履职不力的官僚主义作风,及缺乏对人民财产的爱护之心,对盗伐哄抢的制止措施不力,使该林场7800多亩林地中1400余亩遭破坏,损失林木20多万株,且在哄抢中死伤7人,影响极坏。

对此,中央财经委员会向中央报告,认为应该给相关人员以处分并通报全国。刘少奇收到这一报告后,赞同处分相关人员,但认为由中财委处分并公布,不如由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决议处分并公布为好”。[1]因为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是当时负责监察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是否履行职责的机关。由这一机关处分相关负责人员,有利于国家机关明确权责,积极履行政府职能。

这样的情况还出现在1949年对濮阳专区公粮运输中人畜伤亡事件的处理中。刘少奇也是主张由“党的华北纪律检查委员会及中央人民监察委员会去过问”。[2]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或是政府机关权责不明的情况是较为突出的问题,基于改变这一状况的考虑,以专门的机关负责处理相应事件成为刘少奇秉持的原则之一。这样既有利于明确权责,也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消除各级国家机关中存在的官僚主义作风。

(二)以人为本,树立群众观点,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国家机关必须积极履行自身职责,但如果不能树立群众观点,从“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则容易引起与民众的冲突。刘少奇在处理事情中非常重视“人”的感受,做到以人为本。正如他在中共八大的政治报告中所说:“一个好党员、一个好领导者的重要标志,在于他熟悉人民的生活状况和劳动状况,关心人民的痛痒,懂得人民的心。”[3]

胶东半岛是中国一大产盐区,但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盐税增加以及山东灾荒严重[4],胶东地区连续发生多次抢盐事件。胶东军区司令员贾若瑜在1950年3月16日向上级汇报了这一情况。3月23日,刘少奇即对这一地方群体性事件做出指示。他从抢盐灾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出发,指示陈云、薄一波两人对产盐的灾区考虑“救济一部分食盐”。因为不予救济的话,灾民看到食盐却吃不到,“是要发生问题的”。此外,他还提请盐务局注意加税时“要作必要工作”。[5]刘少奇从群众的基本需求分析出发,主张立即解决问题,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处理潜在冲突属于预防事件发生的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要处理好隐性冲突,要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问题,对于潜在的苗头要稳妥谨慎处理好。这在刘少奇处理民族宗教问题时表现得尤为明显。

(一)慎重稳进处理民族宗教问题,促进民族团结。妥善处理好民族和宗教问题是促进民族团结、实现民族和谐的重大问题,也由此成为中国共产党必须积极面对的重大课题。新中国成立初期,一些少数民族受反动宣传影响,还有着“中国共产党是要消灭宗教”的怀疑与恐惧。在心存怀疑与惧怕的情况下,1949年底,松潘、理番、懋功、茂州等地藏民部落和寺院通过信件和电报的形式要求共产党发给保护他们的文书。此外,由于深受国民党的压迫,其民兵也要求与人民政府联络,一起消灭国民党。信件由西北局转中共中央。1950年1月1日,刘少奇以中央名义发电报至西北局、西南局:“少数民族的事务,必须细心地注意处理,否则,他们必对我们增加疑惧。”[6]

刘少奇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禁止种植鸦片的意见也反映了其慎重稳进的方针。鸦片种植问题极为复杂,一是种植鸦片本身是违法的,应该较快解决;另一方面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历史遗留原因,鸦片种植往往牵扯到当地人的生活出路问题以及少数民族问题,如果不为其做好后期生产生活保障的工作就铲除已经种植的鸦片,少数民族地区发生暴动是完全可能的,还可能会影响到团结其他少数民族的工作,必须慎重处理。1950年四五月间,刘少奇对三项关于禁种鸦片的报告给予了答复。甘肃省临夏地区当时是种植鸦片极为严重的地区,甘肃省委主张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并立即铲除后积极组织春耕生产。刘少奇指出,临夏是少数民族地区,铲除其种植的鸦片“必然发生暴动”,所以应该暂时不予铲除,而是先做好宣传工作,待来年“再禁再铲”为好。[7]1950年5月12日,刘少奇在对陕南禁烟的意见中再次指出,禁烟特别是禁种“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不可冒昧从事”。[8]1950年5月底,刘少奇以中共中央名义转发了西南局关于禁绝烟毒的办法给中南局、西北局以及华东局,并提出了“由政府廉价收买当场当众焚毁”的办法,既考虑到种烟农民的出路,又可起到教育民众的意义。

(二)纠正农村工作中“左”的倾向,严格落实农村政策。严格按照民主法治办事是国家机关理应遵守的原则,但国家机关在办事时超越自身权限的情况在国家初创期属多发情况。新中国成立后,广大人民群众在政治地位上翻身做了主人,而旧时期的地主、富农等地位较难得到保障,时常受到各种不公平的待遇,这在实际上并不符合改造地主阶级成为劳动人民的方针和政策。

刘少奇曾在致中共中央各地方局的电报中指出,“据各方情报,新区农民已有很多不向地主交租,地主亦不敢向农民要租”,致使许多地主交租出现困难,甚至于完全无法交公粮。因此他提出分情况征收农业税的补救措施缓解这一局面:规定每户的最高征粮额;未实行减租的地主,农业税由地主负担;已实行减租的,视情况由地主和佃户分别负担。[9]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的陈叔通就曾在与中央统战部的谈话记录中谈到自己家乡杭州的情况:地主按地契上的田亩数缴纳农业税,还需按农业税的递增加缴累进税;地主农业税的缴纳则是由租种其田地的佃户在应缴地租中代为缴付,不足部分由地主补缴。但是佃户为了少缴公粮和地租,少报租种的田亩数。相关部门则对此不予核实,只向地主收缴不足的农业税。在当时实行减租减息的情况下,佃户应缴的地租本来就少,少报种田数则使地主更难完成农业税的缴纳。陈叔通在说到自己老家的情况时表示:他家除去佃户应缴的地租外,还需缴纳农业税二百担米,且当地政府催逼,已将家中看守大门的抓去看押。因此他建议早些实行土改,且土改时也不要分给家中土地。[10]应该说陈叔通家乡的情况在当时是具有普遍性的,因为柳亚子家乡苏州亦是同样的情况,江西省甚至还出现了征粮逼死人的情况。基于这样的情况,刘少奇再次致电报于各地方局,开篇即指出中央多次发电报注意这方面的情况,但地方上没有引起“充分的注意”,更没有“采取实际的办法去停止与纠正征粮工作的缺点”。他指出,这种情况的出现是不合理的,“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这样作”。如果不加以纠正,就会在政治上“陷于被动”,而且会导致党中央农村政策的“紊乱”,而引起“严重的不良后果”。因此应该对前次电报中所提出的措施“斟酌采用施行”。[11]

刘少奇针对征粮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所提出的措施,顺应了当时农民翻身做主人的政治要求,同时也兼顾了公平,考虑到了地主阶级生存的需要,试图在此框架内预防和消除对地主的过火斗争,也适应了新中国成立之初最大限度稳定时局的政治需要。

刘少奇自1943年进入党中央核心,长期主持党和国家的日常工作,有着丰富的革命斗争经验和领导社会建设与发展的经验,这为他正确妥善应对地方存在的各种矛盾问题打下了坚实基础。他在应对地方问题的实践也为后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对当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关注民生,做到以人为本,从人的基本需求和思考路径出发考察和解决实际问题。以人为本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的根本宗旨的体现。在处理地方问题时,必须照顾到矛盾双方尤其是人民大众的基本需求和感受,这样才更加有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从政府的角度看,一个好的政府必然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只有真正做到对人民负责,才能及时化解各种分散的、细小的矛盾,才能防止大的冲突。

新中国成立后许多政策与之前产生了巨大变化,政策变化可能影响到其中一部分人的利益,如禁止种植鸦片、盐务统管对鸦片种植者、原有盐民的冲击是非常大的。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这些工作又是必须要做的。因此他们的生路与出路问题必须纳入到政府管理的范围。刘少奇在处理地方问题时就非常注意这方面,如在盐业统管问题上,他对逐步实施的方案给予了支持,指出要决定一个妥善办法,“并向群众解释清楚”,且政府要想办法解决盐民的生活问题。[12]刘少奇的考虑,正是从人的基本属性看问题,从而有利于矛盾和问题的深层次解决。

(二)严格遵守法纪,及时纠错纠偏,加强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建设。当前,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完善,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等原则的执行则不彻底。一旦国家机关部门亦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不但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损害了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因此,国家机关严遵法纪,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制止和纠正,是树立党和政府权威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党政机关公信力建设的必要途径。

刘少奇深知党和政府公信力在加强社会管理方面的重要意义,因此,当国家机关在依法办事方面存在问题时,他指示要及时制止、纠正。新中国成立后,地主阶级已基本上交了财产,但是许多地方仍要求地主退还押金,这不但违反当时的政策,而且导致地主阶级人心惶惶,“有些地主已经逃跑或准备逃跑”。[13]刘少奇要求各地方“必须停止退押”,以避免地方的“乱打乱杀”行为。如果党政部门不能严格按照政策办事,不能及时对违反政策的事情予以制止,必然失去人民的信任。

(三)加强国家机关与民众的沟通协调机制建设,稳妥谨慎处理问题,实现“防患于未然”。总览新中国成立初期各地所发生的各类矛盾,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缺乏可供国家机关与民众沟通的渠道,人民群众很难向政府部门表达自己的意愿。同时政府部门在处理事情时也很少先去征询民意,这样极容易导致矛盾堆积且无法得到有效化解,最终形成较大的事件。

英国学者帕金森提出的定律——“因为未能沟通而造成的真空,将很快充满谣言、误解、废话和毒药”值得我们警醒。因此,应形成一种良性机制,拓宽民众应有的诉求渠道,实现国家机关与民众之间高效率的沟通,这样人民群众的不满、不理解、不相信才会得到有效回应,从而慢慢消解。同时在处理问题时,应该坚持积极而稳妥的方针,正面面对问题并积极有效地进行疏导,而不是回避。在加强创新社会管理方面,重要的是“疏”而不是“堵”。只有真正替人民着想,让人民群众有良好的利益诉求机制,解决人民群众的问题,才能真正形成和谐稳定的社会格局。

参考文献

[1][2][5][6][9][10][1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一册)[Z].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306.561.607.264.284.435-436.434-435.

[3]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刘少奇选集(下卷)[Z].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275.

[4]马培源,冯国红.山东省旱涝灾害情况及减灾措施[J].中国减灾,1996(3).

[7][8][12][1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二册)[Z].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365.38.159.212.41.

作者单位:刘少奇同志纪念馆

责任编辑:周奕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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