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人民”概念一个清晰界定
2016-11-15林哲
林哲
记者: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国对外话语体系创新工作,明确提出了“加强话语体系建设,着力打造融通中外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的要求。当前,对于学界而言,一个重要任务就是立足于当代中国社会实践,厘清一些常用概念,使其能够准确而科学地表达中国理论、中国思想。譬如,“人民”是我国政治话语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但是,“人民”作为从古到今一直被使用的概念,其内涵在一定时代背景下所指代的具体对象是不同的。能否请您介绍一下“人民”概念的历史由来?
李德顺:“人民”这个概念,古已有之。但是从中国历史来看,在中国古代,“人”与“民”一般是分开来的。尽管有“天地之性人为贵”的说法,但人与人却是不等价的。所谓“天有十日,人有十等”,意味着人一开始就被划分了高低贵贱的等级,有的是“人”,有的是“民”。大人、君子、王侯将相等上层人群是“人”;与上层相对的下层人群则是“民”。所以,“民”的称呼多是从统治与被统治的角度去指称下层百姓、普通大众,即“治于人者”。《尚书·五子之歌》中“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为邦本,本固邦宁”,《论语》中“慎终追远,民德归厚”,《孟子·尽心上》中“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大都如此。所以,《说文》将“民”字解为:“众萌也。从古文之象。”“众萌”释为众人懵懂无知的样子。“人民”,有时也合在一起使用,但合在一起时,大多从“民”之义。如《周礼·地官》中“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卖者,质剂焉”,这里的“人民”,极有可能是和牛马等一起出卖的奴隶。
从西方历史来看,“人民”一词在古希腊为demos(与“民主”的词根相同),意思是城邦(polis)的平民,却不同于公民(polites)。柏拉图笔下的平民,是自食其力,没有多少财产,不参加政治活动的居民。亚里士多德的城邦公民定义是: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由于古希腊城邦有不同的政体,公民的范围也不同。例如,在平民政体中,工匠和佣人都是公民;在贵族政体中,需要凭功勋和品德成为公民;在寡头政体中,公民需要有很高的家产条件。而妇女、奴隶则始终不是公民。可见,那时的“公民”,与我国古代的“人”相近。
总之,在中外历史上,“人民”都曾长期被看作是被神和权势所疏远、怜悯、驾驭的芸芸众生,所以不被当作是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字眼。这种情况,在欧洲17世纪启蒙运动中才发生了根本改变,“人民”逐渐成为一个神圣的字眼,甚至取代神而成为信仰和尊崇的对象。
记者:现代意义上的“人民”话语是如何形成的?意味着什么?
李德顺:在启蒙运动中,“人民主权(主权在民)”论的确立,意味着不再去分析人民的内部构成,而是通过把人民作为一个抽象的整体,赋予其最高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它强调主权者、立法机关、政府机关都要从人民那里寻求合法性的来源。如果说以往对人民的理解是从“民”不从“人”,那么此时则开始走向“合民以从人”。这就使现代意义上的“人民”话语得以形成。
从社会实践来看,“人民”范畴和“人民主权”理论对法国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产生了巨大影响。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的《人权宣言》,都直接吸收了“人民主权”理论,并把它作为一个基本的宪法原则和立国原则确立了下来。与之相应的是,“人民”的具体范围也在实践中不断扩大。在美国建国初期,立宪精英所称的“美利坚合众国人民”,曾有一个约定俗成的范围,即仅指居住在美国具有一定财产且信奉基督教的成年白人男性,而妇女、未成年人、非公民、没有财产的人、非白人和非基督徒等则不能享有选举权。而现代的“人民”概念,则具有了多元融合的特色,妇女、黑人、亚裔人、印第安人、有穆斯林信仰的人等等,在美国都已纳入“人民”的范围,并且拥有公民权。一般民众也可以“人民”的名义获得交流和沟通,这也使得“人民”概念获得了丰富积极的内涵,并进而突破了国家的范围,成为国际通行的语言。
当然,早期的“人民”概念还不够精确,在实践中也不时地表现出一定的随意性和模糊性。中国现代“人民”理念的形成,显然受到了西方近代革命思想的影响,特别与马克思唯物史观的传入有关。
记者:那么,马克思主义产生后,“人民”这个概念的内涵又发生了怎样变化?
李德顺:无可否认的是,启蒙运动以来的“人民”概念,主要功绩是从两个方面完成了一个伟大的历史转变:一是将“人”和“民”统一为一个整体范畴,开始全面地向以“人”为本回归,力图克服对人的一切冷漠和歧视;二是将“人民”确立为世俗社会至高无上的唯一主体,从而确立了现代文明价值体系的最高理念——“人民至上”。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充分肯定并吸收了这一伟大成果,并进一步强调了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和历史进步中的地位和作用,形成了一套“人民主体论”的科学学说和革命实践的逻辑体系,使之成为改变世界面貌的力量源泉。马克思说:“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因此,“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话语中,“人民”其实就是指现实的“人”和“人类”。作为人类现实生活实际承担者,“人民”承担着人类的命运,起着推动社会进步的根本作用,所以是历史的真正主体。就是说,“人民”是一个历史底蕴深厚的文化与哲学范畴。
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不仅科学地论证了“人民主体”地位,而且确立了以人的解放和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为最终目标的根本价值观念。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体”观念并不是对“人民主权”口号的简单重复。虽然二者同是以肯定人民的历史地位为宗旨,但对这种地位的理解和追求却存在着一定的差别。这种差别,通过中文表述中的“一字之差”,揭示出了不同历史条件下的不同意义,具有“一字千钧”的分量。“人民主权”是在“人民无权”时代的一个正义表达。它主要是解决如何使国家社会的公共权力回归于人民主体的问题,重点是“权力”,在以往民主实践中所取得的成果,主要是落实了“主权”与“治权”的关系,通过民主制度实现了民意对政权的限制和监督。可以说,这是走向人民全面当家作主的一个重要历史条件和必经阶段。
但仅仅实现对政治和行政权力的监督,还不是全体人民成为国家主人的完整体现。完整说来,作为“主人”的主体,必须是指权利与责任统一的担当者。“人民主体”也就意味着,人民要成为国家全部权利和责任统一的切实担当者。基于这一差别可以认为,如果说实现“人民主权”是为资产阶级革命时代奠定了基础的一个政治目标,那么实现“人民主体”就是全面落实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时代的基本目标。要让权利与责任统一的人民主体在国家社会的全部政治体系中充分就位,就必需进行国家的全部治理体系的全面变革和深化改革,使人民切实地担当起主体的全部权利与责任。
记者:我们党的话语中的“人民”概念的内涵,无疑是与马克思主义所界定“人民”的内涵一脉相承。那么,如何认识和把握我们党话语中“人民”的具体内涵?
李德顺:以马克思主义为旗帜的中国共产党人,正式将“为人民服务”确立为自己的宗旨,就是自觉地定位并承诺,要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作为自己始终不渝的根本立场和最高价值原则。新中国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是说,包括各民族、各阶级和阶层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是我们国家唯一的最高主体。国家的全部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都要站在人民的立场,以体现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宪法法律为根据,并依靠人民来进行有效的自我组织、管理和监督。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标志,就是实现人民民主。
“人民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最高政治原则。坚持“人民主体”和“人民民主”,是与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与社会主义政治的本质紧密联结、不可分离的,也是体现党的领导、实现党的奋斗目标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重申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可见,从法治主体这个高度上理解人民,澄清概念,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来说,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基本问题。要真正理解并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始终面临着全体中国人民究竟如何就位“主体”的历史考验。就当前的中国来说,“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意味着人民是社会主义制度和规范体系唯一和最高的主体。只有全体中国人民才是“法治中国”这一历史任务的最高权利者和责任者。而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与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则是保证其实现的一个表里相关的历史进程。
记者:那么,在今天的现实生活中,“人民”怎样担当起自己的权利与责任?“人民”怎样发挥自己创造历史的威力?
李德顺:明确“人民”概念的涵义并界定其主体地位和意义,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系来说,是一个不容否定的根本原则。但现实的情况往往是,越是涉及实际的具体问题时,“人民主体”就越容易被虚化或分解,难以到位。例如,有人觉得,“人民主体”无非是对“人民主权”的重复,而在提出“人民主权”口号的西方,如今已经不时兴谈“人民”了。所以,不如干脆抛弃这个抽象概念,代之以“公民、国民”“阶级、阶层”“精英、大众”之类的具体概念。更有人无端地制造出一种理由,说“人民”只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特有的、专门用于应对“敌人”的一个政治工具性话语,过去那些“左”的严重错误才是它的真实注脚……可见,如何理解对待“人民”和“人民主体”的问题,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不可轻视和回避,道理必须讲透。
首先在理论上必须明确,决不是如有人所说“人民”仅仅是按照阶级斗争学说虚构出来、专门用于对付“敌人”的一个虚幻的工具性概念。其否定“人民主体”的种种理由和话语偏见,带有浓厚的意识形态“冷战”色彩。从道理上讲,其论证方式则是不严谨的,在逻辑上是不周延的,在实践上也是不公正的。
例如,“人民,人民,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以行!”这种说法,无非是说“人民”这个概念,过去被说歪了,用坏了,所以不堪再用。但若考察一下这一句式的由来就可以发现,它原本出自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自由,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以行!”但这种句式被一些人当成了可以随意套用的公式。把句子中的“自由”换成“真理”“正义”“爱”等等,用来凌辱任何庄严神圣的字眼,历来也大有人在。然而,事实上,迄今世界上包括西方,还没有哪个国家的宪法或政府首脑,哪怕仅仅是在字面上敢于抹掉“人民”。相反,它们无不始终把“人民”当作一个尘世间最高主体的名称。
在现实中,还有人把“公民”与“人民”对立起来,以为二者不相容,总是用一个否定另一个,这也是不理解或曲解了概念的含义造成的。“人民”能够包容“公民”等各种人的形态;而“公民”只是一个政治和法律概念,严格地说,它的本意通常只是跟国籍联结在一起。例如,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的公民,到了美国我不是美国公民,但走到哪里我都是人民。“人民”和“公民”显然既不能相互否定,也不能相互代替。“人民”作为一个哲学范畴、文化范畴,在现实中有其确定的基本涵义和普遍意义,并不是一个虚无缥缈、可以随意否定的概念。过度执迷于“人民”和“公民”之间的对立所带来的后果,是使这两个概念都脱离了它们的本意,通过被有意附加上的各种“意义”(这些附加的意义,往往又是他们为了制造“公民”与“人民”的鸿沟才加以强调的),而成为一些人搞意识形态冷战的工具。一方面,有人极力用阶级差别、财产差别、宗教文化背景、政治派别立场等各种社会标志,将现实的“人民”解构成为虚无;另一方面,也有人极力夸大“公民社会”的某种威胁,使之成为一个敏感词,甚至提出用“人民社会”反对“公民社会”的荒谬之论,等等。实际上,离开了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无论从哪个方面夸大“公民”与“人民”的对立,其用意和效果,都是使概念变得极其缺乏建设性,不能产生有益于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意义。
记者:我们注意到,还有一种倾向是用“阶级”“阶层”等因素分化分离人民主体,以旧式的阶级斗争观念否定民主法治,同样也是对“人民”和“人民主体”概念的解构和虚化。那么,如何认识这个问题?
李德顺:其实,马克思主义所说的“人民”中,从来都包含了许多现实的阶级和阶层。毛泽东在提出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时候,也已明确意识到,要用“人民”这个概念来覆盖新中国的各个阶级。他说,构成我国人民内部关系的有四个阶级: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在这些阶级之间当然会有矛盾和斗争,但都是人民内部矛盾,要以对待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来解决,而不是搞过去那样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按照这样的界定和思路,坚持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来解决各阶级、各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矛盾问题,理所当然的逻辑,就是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让民主法治成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现实形态,非此莫属。
记者:在对“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关系的理解上,还存在这样一种倾向,就是把两者对立起来。那么,又该如何正确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
李德顺:把“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对立起来,实际是把党当作了在人民之外的一个特殊主体,这更是一种错误而且危险的信号。实际上,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已经表明,党是由人民中最忠诚、最有觉悟的人所组成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这支宏大队伍的先头部队。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其根本标志就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同时意味着,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必然是以人民民主为国体的内涵,以社会主义法治为政体的组织形态。民主其内、法治其外,民主与法治必须是内外统一的。这一根本前提,如果因为把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对立起来而被动摇或消解,很可能导致党本身的变质与腐化。苏共的教训已有先例。
就是说,党并不是身处人民之外的命运主宰,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天兵天将。邓小平说:“什么叫领导?领导就是服务。”党的领导,说到底就是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服务。因此,党是全国人民、全体公民自己组织社会、管理生活的积极探索者、自觉引导者和坚定实践者。就是说,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不仅体现在党自觉地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主动积极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局战略,而且体现在严格要求全党的每一个党员和干部,都要坚决地以自己的实际行动遵守法治、维护法治,起模范带头作用。这正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忠于人民、服务人民的先进性之所在。
坚持党的领导,在实践中也不可以用部门化的操作解构并代替“人民主体”。依照宪法,我国执行人民意志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中共中央,然后有党领导下的各级政府、人大、政协,还有法院、检察院及律师等其他司法执法系统。这些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互相制约,本质上都应是以维护和体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意志的宪法和法律为原则,都应以实现法治为目的,都要以体现法治的整体性、统一性和权威性为标准,才具有合法性。否则,若把人民自己分工负责的“部门”从整体中割裂出来,以“部门化”的方式将法治分解成一个个部门自作主张的权力与责任,而消解法律以全体公民的利益和意志为根据的统一性、权威性,那么部门就会滑落为人治的工具,失去其合法性。而且,没有了对全体人民这个最高主体的尊重和理解,就必然导致以权代法,司法腐败。在这种情况下,“人民主体”也必然会被消解而归于虚无。总之,社会主义的法治理论和法治体系,要求我们要防止和克服种种“釜底抽薪”式的法治主体虚无化,实现法治主体的真正到位。
记者:当前,在当代中国政治话语体系中,“人民”具体包括哪些阶层或群体,或者说有哪些新特点?
李德顺:“人民”并不是一个已经终结的、一成不变的凝固概念,而是一个历史地发展着的主体范畴。随着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不断演进,人民群众的具体利益和历史面貌也在不断发生着种种变化。能否与时俱进地解决好主体定位,始终正确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各种实际利益,是检验党和国家的政治和政策的试金石。对于一个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执政党来说,“人民在哪里”的问题,是永远不能含糊的。
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曾面对社会主义改造后的工商业者问题、工农和城乡差别问题、知识分子问题、多民族相互关系问题、执政的共产党与参政的其他民主党派关系问题等,提出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和战略,并阐明新时代的人民是指“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也就是说,“人民”仍然是由多个阶级和阶层组成的一个整体。而近30多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体制和产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的阶级阶层状况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不仅原有的阶级阶层(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各自都有了新的面貌和状况(如知识分子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而且诞生了一批新的社会阶层,如民营企业家、个体工商户、外资企业员工、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从业者、自由职业者,等等。面对这种变化,有人认为这些是人民内部新的阶层分化产物,因此更需要坚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和方法;有人认为是出现了新的阶级分化和对立,尤其是面对干部队伍大量腐败变质现象,则主张重提阶级分析和阶级斗争原则,甚至回到“文革”的思路上去。总之,目前问题和态度都十分复杂。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指导,正确地对待人民队伍和阶级形势的各种变化,无疑是一个严肃重大的新课题,是对我们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决策能力的新考验。我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旗帜鲜明地重申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不动摇,坚持改革开放的方向不动摇,就是对上述历史考验的正面回答。其中含有极其深刻的理论内涵和非常重大的历史意义,需要我们继续花大力气,进一步深入地理解、有力地论证、全面地贯彻执行,并通过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政治文明体系切实予以保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成功地回应这个时代的重大挑战。
责任编辑:袁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