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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农业税大事年表

2017-03-06

中华儿女 2017年3期
关键词:农业税试点工作税率

1958年6月3日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条例规定,全国农业税的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

1983年开始 除农业税外,国务院还根据《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决定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

1994年1月30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牧区省份则根据授权開征牧业税。至此,我国现行农业税制实际上包括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等三种形式。

2000年3月2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率先在安徽全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2001年4月25日 国务院决定暂缓扩大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集中力量进一步做好安徽省的试点”。

2002年3月27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河北、内蒙古等16个省(市、自治区)为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省。加上原来的安徽、江苏(2001年全面推开)、浙江、上海(这两个省属于“自费改革”)等,试点扩大到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003年3月27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应结合实际,逐步缩小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降低税率,为最终取消这一税种创造条件”。当年,税费改革在全国推开,中央财政拿出305亿元用于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

2004年开始 农业税改革进入深化阶段。中共中央发布“一号文件”,提出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同时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宣布:“从今年起,中国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一个百分点以上,五年内取消农业税。”

2004年3月23日 中央决定在黑龙江、吉林两省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1个粮食主产省(区)的农业税税率降低三个百分点,其余省份农业税税率降低一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或取消。

2005年3月15日 温家宝总理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明年将在全国全部免除农业税。

2005年12月29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全部免征牧业税。

2006年3月14日上午 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政府工作报告。报告庄严宣布,今年在全国彻底取消农业税,标志着在我国已实行了长达2600年的这个古老税种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据新华网、腾讯网、网易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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