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我国腐败现象的主要特点及其防治对策
2016-11-11楚向红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败工作取得了巨大成效。通过分析近几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可以发现近几年来腐败现象的一些主要特点。腐败现象的产生与部分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薄弱、权力运行制度上存在薄弱环节、纪律不严、法律约束力不强、监督力度不够等因素密切相关。在今后的反腐倡廉工作中,要针对腐败的特点对症下药,要树立道德高线,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大监督力度,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关键词:腐败;反腐倡廉;权力监督与制约
中图分类号:D6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6)08-0007-06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出发,不断加大反腐力度,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严肃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惩处了一批腐败分子,以令人瞩目的反腐成效维护了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提升了党的声誉和形象。本文根据近几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分析腐败现象呈现的特点,剖析这些特点形成的原因,从而为今后更加有效的反腐提出一些思路对策。一、近几年来我国腐败现象的主要特点
近几年来,在党中央的反腐高压态势之下,腐败问题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但反腐倡廉依然任重道远。认真研究分析近几年来腐败现象的特点,对于新时期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意义。从近几年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腐败现象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腐败主体方面看
从腐败主体来看,由个体向群体、从显性向隐形、由年长到年轻、由高层向基层发展的特点比较明显。第一,由个体向群体发展,群体腐败突出。一方面,个体腐败中“一把手”腐败突出,案件数量多、上升趋势明显。近几年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县处级以上一把手占到所有受处分干部的1/3以上。①另一方面,群体腐败突出,串案、窝案增多。《中国30年反腐报道》指出:“超过30%的省部级腐败官员具有群体化特征,省部级官员腐败几乎没有只涉及一人的案例。”②群体腐败往往涉案人员众多,他们政治上拉帮结派,经济上结成利益共同体,组织严密,作案手段隐蔽,案件的侦破和处理都有很大的难度。第二,由显性向隐形发展,“身边人腐败”凸显。近几年来,领导身边人利用“隐性权力”腐败的现象增多,有两种现象尤其引人关注。一是“家族式腐败”。一些官员凭借手中的权力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家人亲属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其家人家属行贿受贿,导致整个家族的腐败。据有关媒体估计,官员腐败与家属子女有关联的超过60%。③二是“秘书腐败”。据中国共产党新闻网报道,党的十八大以来落马的30多名省部级以上高官中,有秘书职业经历的占近三分之一,在职秘书和曾有秘书职业经历的
收稿日期:2016-04-18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依法治国与党内法规建设研究”(14AZD137);湖北省党的建设研究中心项目“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研究”。
作者简介:楚向红,女,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党史教研部副教授(郑州451000),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
这部分群体已经成为腐败的高发群体。一些秘书依附领导干部“身边人”的身份大肆牟利,成为“权力掮客”“贪腐掮客”。第三,由年长向年轻发展,低龄腐败增多。与以前腐败主体多集中在50岁以上的人员相比,近几年来腐败主体开始向40岁左右甚至30岁左右发展。2014年浙江省发布的“贪腐案年轻化调查报告”显示,全省35岁以下干部贪污贿赂案件达291人,同比上升167%。④与年长的腐败分子相比,年轻的腐败分子文化程度较高,走上关键岗位的时间不长,但在初次尝到权力带来的特权和好处后,功利思想很快就击破了廉洁自律的底线,最终锒铛入狱。如原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局“80后”副局长肖明辉,被查处时年仅32岁,受贿金额高达1611万元;“广东最年轻厅官”冯湘勇,因贪腐等问题被双开时,年仅34岁。第四,由高层向基层蔓延,“苍蝇式腐败”多发。一方面,高官腐败案频发。党的十八大以来,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令计划、苏荣等腐败高官纷纷落马,充分彰显了党中央惩治腐败“上不封顶”的决心。另一方面,基层“苍蝇式腐败”多发。“苍蝇式腐败”的主体多为县市区、街道、农村、学校等基层单位的党员干部,典型特征是点多、线长、面广。这几年查处的“小官巨贪”现象让人触目惊心。如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农业服务中心原主任张佩山,挪用公款8.21亿元;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冈南村原党支部书记蔡焯辉涉嫌挪用集体资金4000万元。⑤
2.从腐败手段方面看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全面深入推进,腐败分子的反侦查意识和能力也越来越强,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复杂,腐败手段表现出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期权化。一些腐败分子在位时,大搞权力寻租,以各种手段为他人谋取利益却并不要求当即回报,而是私下协议事后或退休离职后兑现,且兑现方式也在不断翻新,如安排高薪任职、赠与隐形股权、提供优厚待遇、安排子女出国留学等。期权化拉长了腐败的时空跨度,改变了腐败获利的过程、时间、形式、对象,与传统的腐败手段相比更为隐蔽。第二,涉外化。随着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腐败活动也越来越涉外化。一些腐败分子利用各种途径将贪腐资金转移到境外,将配偶、子女移民国外。如原铁道部官员张曙光,案发前已将妻女移居美国,并在美国置业、开公司。还有些腐败分子持有假身份证、假出境证,一旦有风吹草动便立即逃往国外。第三,智能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腐败分子文化知识水平的提高,腐败手段也日益表现出智能化的特点。一些腐败分子在实施腐败行为前,进行了精心的准备和策划,利用电脑技术、移动存储、信息网络、金融交易等高科技手段,预先建立了严密的防线和反调查方案,导致反腐侦察取证难度很大。第四,对抗化。一些腐败分子在进行贪腐行为时,就同步开始了周密的对抗调查:有的腐败分子隐匿、转移或者毁灭证据,将赃款、赃物转移到国外;有的腐败分子对举报者、知情者进行威逼利诱甚至打击报复;有的腐败分子四处拉关系、找门路,千方百计逃避被查处;有的腐败分子与他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有的腐败分子甚至不惜动用黑社会力量阻止被查处等。
3.从腐败形式方面看
近几年来,腐败形式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换,呈现出一些新的动向和特点。第一,“人事腐败”改头换面。近几年曝光的“官二代”火箭提拔现象就是改头换面的新型人事腐败。一些腐败分子利用手中的权力和不正常的竞争手段,使子女成为官场升迁竞争中的优胜者。一些地方官员选拔任用中,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和换届前突击提拔干部等积弊成习。第二,“人情腐败”巧立名目。自中央八项规定发布至2014年9月30日,全国共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问题6万多个,其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收送节礼”的案发率排名第四,5000余干部因此被处理。⑥不少腐败分子利用节日喜庆、婚丧嫁娶等传统习俗,在“人情往来”中“收受他人礼金、红包”。还有些腐败分子以“借”“买”“租”“挂名”等名义掩人耳目,收取大量的财产性收益。第三,“色情腐败”严重存在。2014年6月5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通报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副总经理戴春宁的违纪违法情况中,第一次使用了“与他人通奸”的表述,在社会上引发了极大的关注。此后,“与人通奸”一词开始在中纪委通报中频繁出现,充分显示了党中央坚决打击色情腐败的决心。从查处的案件来看,腐败分子普遍存在着色情腐败,典型特征是男性贪官“拥权贪色,权色交易”,女性贪官“以色谋权,拥权腐败”。第四,“司法腐败”交易性明显。交易性是大多数腐败案件的一个共同特点,但在近几年的司法腐败案件中却表现得尤为明显。司法机关的特殊性质和职能,使得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员总是千方百计地去拉拢和腐蚀司法工作人员,“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交易腐败突出。司法腐败不仅损害了司法的权威,还会引起腐败的恶性循环,被公认是影响最坏、破坏力最大的腐败。
4.从腐败领域方面看
从腐败现象的领域分布来看,腐败从过去的重点行业、关键部门、主要环节逐渐扩散到社会的各个行业、各个部门、各个环节。第一,重点领域腐败仍然高发。权力寻租空间比较大的重点领域,如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地产开发、干部任用以及司法裁决等,一直都是腐败的易发、高发领域。如工程建设领域,由于投资巨大、利润丰厚,个别领导干部往往铤而走险,官商勾结,“工程建起来,干部倒下去”的现象层出不穷,是公认的腐败“高发区”。第二,一般领域腐败也频繁发生。近几年来,一些以前被人们认为是清水衙门的领域,如人防、环保、教育、气象、信访等系统,现在也频繁发生腐败案件。如曾被称为“中国最年轻院士”的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挪用和贪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多达2000余万元。“清水衙门腐败”也从侧面说明了近几年来反腐败形势的严峻复杂。第三,新兴领域腐败逐渐增多。一些新兴领域如证券、信托、期货、中介机构等,腐败案件也在逐渐增多,呈现出特有的金融化、智能化、虚拟化特征。如证券市场中一些官员利用职务便利搞内幕交易,为亲友谋取炒股暴利等。
二、腐败现象的成因分析
腐败作为一个历史性、世界性的痼疾,生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拥有长期的封建历史文化传统,正处在复杂的社会转型期,腐败现象的生成原因更是多元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薄弱
部分党员干部特别是一些年轻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薄弱,是腐败滋生和蔓延的思想根源。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第一,腐朽思想的侵蚀。我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人治”“特权”“官本位”、“封妻荫子”等思想根深蒂固。改革开放在引进西方先进技术和经验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不健康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受这些腐朽思想的侵蚀,部分党员干部滋长了享乐、奢靡、腐化等错误的思想和观念。第二,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于体制不完善、改革不彻底,一些市场经济原则的负面影响还比较明显。如“利益最大化”原则,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会诱发唯利是图、金钱至上的拜金主义;“竞争原则”也可能会诱发一些人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还有部分党员干部错误地运用“等价交换原则”,搞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等。第三,腐败亚文化的盛行。一方面表现在“圈子文化”上,一些腐败分子以老乡、干亲、同学等各种名义结成圈子,形成利益共同体,进行权、钱、色交易,造成大量的群体腐败,“窝案”“串案”频发。另一方面表现在“潜规则”上,如“收钱办事”,“不跑不送,原地不动;只跑不送,平级调动;又跑又送,提拔使用”,“章子不如条子,条子不如面子”等。“腐败亚文化”的盛行,淡化了部分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也助长了“苍蝇式腐败”的滋生和蔓延。第四,思想教育工作滞后。在市场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背景下,一些地方和部门片面关注经济发展,对思想教育工作不够重视。一些党员干部由于缺少必要的政治学习,逐渐放松了思想改造,导致理想信念动摇,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发生了扭曲。
2.权力运行存在制度漏洞和薄弱环节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新旧体制的衔接转换还未完全到位,在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上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第一,权力配置的民主化水平不高。我国的权力分解和配置体系还缺乏必要的民主约束机制,公民政治参与度不高,这也是造成权力过分集中、党政部门之间存在诸多问题的根源所在。尤其是当下政府职能的转变相对滞后,民主建设缺少相关制度的强制保障,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使得对腐败的预防、抑制作用大为降低。第二,权力运行的法制化水平不高。“权力来自法授”的原则没有得到彻底的贯彻执行,权力配置、运行、制约、监督等方面缺乏明确而清晰的法律规定,权力和责任没有实现完全对等。特别是在权力运行方面,还不能完全有效地将权力运行控制在法制范围之内,部分党员干部滥用权力及领导身边人利用隐性权力腐败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第三,权力行使的制度化水平不高。突出表现在权力运行缺乏清晰、严谨、具体的程序规定和制度规定,规范透明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如在现实生活中影响广泛的干部人事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行政问责监督机制、举报人保护制度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制度不透明、程序不公开、执行力不高等问题。第四,权力制约的实效性水平不高。在我们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各部门之间虽然也进行了明确的分工,但缺乏有效的制约和制衡,导致少数部门、少数官员拥有的权力过于集中,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于一体,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形同虚设,这也是重点领域腐败、“一把手腐败”多发的重要原因。
3.纪律不严、规矩不张
在党的纪律建设过程中,纪律不严、规矩不张问题还比较突出。第一,少数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淡薄。部分党员干部遵守和执行纪律的自觉性不高,由此产生了一些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守规矩等现象。一些党员干部认为法律才是底线,纪律无足轻重;一些党员干部对党的纪律规定或者阳奉阴违,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还有一些党员干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规定,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第二,党规党纪不完善。有些党规党纪没有实现与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存在着交叉重复的问题;有些党规党纪过于笼统,存在着盲区和漏洞;有些党规党纪过于原则化,缺少具体的细节支撑,在现实中难以操作;有些党规党纪过于松弛,不能体现“党纪严于国法”的原则等。第三,纪律审查力度不够。由于近几年来腐败手段更加隐蔽、智能,加上纪律审查工作缺乏系统性、组织性,导致部分党员干部在违反党纪党规时被查处的几率不高。很多腐败行为都是从突破纪律开始,由“人情腐败”发展为“大贪大腐”,这也是造成近几年来腐败潜伏期长、高官腐败频发的重要原因。
4.法律的震慑力和约束力不够强大
法律作为依法治国的准绳,对预防和惩治腐败具有强大的震慑力和约束力。但从近些年的现实来看,这种震慑力和约束力还有待加强。第一,法律体系还不健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建成,但客观地说,这个体系还不完备、不健全,尤其是对新形势下的新情况、新问题还不能做到及时有效地立法,法律滞后、法律漏洞等问题依然存在,直接影响到依法办事的成效,也使一些腐败分子有了钻法律空子、打法律“擦边球”的机会。第二,反腐败国家立法滞后。到目前为止,我国反腐败还没有一部可供遵循的基本法律。已有的反腐败法律法规,大多分散在其他单行法律中,缺乏必要的统一性、系统性、程序性。反腐败立法层面的宽宥,使得在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实践中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有些腐败分子虽然被查处,但没有被彻底清算,家人生活没有受到大的影响,这种现象在“裸官”身上尤为突出;有些“塌方式腐败”,由于涉案人员众多,办案中往往存在“抓大放小”的现象;还有司法腐败中存在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使一些腐败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等。第三,部分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低。有些党员干部存在着“权大于法”的浓厚思维,不执行或者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有些党员干部还存在着唯权、唯钱、唯私的“选择性执法”,严重背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5.监督力度不够、效能不高
从制度设计来看,我国的监督体系正在逐步系统化、立体化、全方位化,但在实际运行中,监督力度和效能还比较低。原因主要在于:第一,监督意识薄弱,不想监督。有些人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存在着“惧官”心理,对领导干部的不法行为敢怒不敢言;有些人怕得罪领导,奉行“好人主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些领导干部接受监督的意识薄弱,不愿接受监督,甚至打击报复监督者等。第二,保护机制不健全,不敢监督。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监督行为往往要承担很大风险,轻则被认为是给领导找“麻烦”、找“难看”,重则会以“刁民”“破坏稳定”等罪名遭到打击报复,自己和家人要付出很高的代价,而被举报者受到追究和惩处的机率却不高。面对如此高的监督成本,一些监督者存在后顾之忧,不敢监督。第三,政务公开不够,不能监督。我国权力运行的公开机制还不健全,透明度不高,特别是在基层,受人力、时空等因素的影响,公众和监督机关无法获得足够的有效信息,因此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出有效的监督。第四,监督形式受限,不会监督。监督本身就是一项业务性很强的工作,例如教育、金融、地产、期货等领域,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受能力素质等方面的限制,对监督的程序知之甚少,所能接触的监督形式有限,再加上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监督效能往往大打折扣。三、新形势下防治腐败的对策建议
近几年来腐败现象呈现的特点表明,我国反腐败的形势还很严峻。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针对腐败现象的特点及其深层原因,找准症结,对症下药,确保反腐败斗争取得长效。
1.注重廉政教育,树立廉洁自律的道德高线
加大对党员干部尤其是年轻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树立拒腐防变的道德高线。第一,教育内容要丰富。要结合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和新时期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新思想、新论断,对党员干部开展经常性的党员意识、宗旨意识、法纪意识、廉洁意识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和道德修养,激活他们拒腐防变的内在动力。第二,教育形式要多样。要结合当前信息化的时代特点,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运用廉政党课、廉政电影、廉政视频等形式,实现党员干部廉政教育的常态化。第三,教育模式要创新。坚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在理论教育中,注重对腐败成因、危害、治理对策等方面的分析;在联系实际时,注意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尤其要充分发挥反面典型的警示作用。第四,教育对象要扩大。不仅要包括全体党员干部,更要以全体公民为目标,不断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增强全体公民抵制腐败行为的自觉性。
2.完善制度建设,形成“不能腐”的制度机制
反腐败的治本之策在于不断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第一,深入推进民主建设,以民主制约权力。要坚持人民主权原则,进一步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不断健全和完善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党内民主制度等基本民主制度,以权力配置的民主化来实现对权力的分散和制衡。第二,全面推进法制建设,以法制规范权力。要不断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依靠健全的法律制度来规范权力的运作,完善权力运行和监督法律体系。严格推行依法办事和依法行政,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减少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第三,不断健全相关制度,以制度管住权力。尽快改进和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行政问责监督制度、行政审批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制度的执行力,真正做到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用制度规范行为。第四,推进权力结构改革,以权力制约权力。要加快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积极稳妥推动大部门制改革,科学设置决策部门、执行部门和监督部门,真正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3.坚持依法反腐,提升“不敢腐”的法律震慑力
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依靠法律预防和惩治腐败,不断加大反腐败中的法律力量。第一,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需要,不断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律法规体系,确保有法可依。第二,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为反腐败提供法制保障。同时,要将反腐败斗争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经验上升到法律层面,使之具有更加普遍的刚性约束力。第三,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要彻底摒弃“人治”思想,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和廉洁自律意识,不断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同时,要以“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为标准,培养一支坚决维护党纪国法尊严与权威的执法队伍,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反、有贪必肃。
4.加强纪律建设,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要加强纪律建设,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守反腐倡廉的纪律底线。第一,不断强化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要加强对全体党员干部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的教育,以“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为主题,切实把守规矩、讲纪律转化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始终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党的纯洁性。第二,不断健全和完善党规党纪。要坚持纪比法严、纪在法前的原则,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现党规党纪与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同时,要深入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成功实践和宝贵经验,及时将其转化为党内法规的刚性约束,与时俱进健全党规党纪。第三,不断加大纪律审查力度。既要盯住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紧抓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也要盯住新兴领域、一般领域、基层单位,“不留死角”,抓早抓小,“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肃惩处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
5.加大监督力度,健全监督网络
第一,提高监督意识,变“不想监督”为“想监督”。一方面,各监督主体要充分认识到监督工作对于反腐倡廉的重要价值,不断提高监督意识和水平。另一方面,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也要不断提高监督意识,正确对待和自觉接受监督,带头开展和支持监督工作。第二,健全保护机制,变“不敢监督”为“敢监督”。要建立更加完善的举报人保护制度,鼓励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网上密码举报。对举报风险比较大的线索,要及时启动对举报人及其家人的保护程序。同时,对打击报复举报者和知情者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理。第三,推行政务公开,变“不能监督”为“能监督”。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对权力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处理结果等,都要作出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当下,推行有效的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尤为重要。针对近几年突出的“家族式腐败”,应将官员本人、家属、子女都纳入申报和监控的范围。第四,创新监督形式,变“不会监督”为“会监督”。要结合时代的新特点,不断创新监督形式,利用新媒体、新技术的优势,充分发挥巡视监督、网络监督的作用,加大对“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裸官”等群体的监督。
6.始终保持反腐高压态势,零容忍惩治腐败
只有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才能为有效治理和预防腐败创造条件。第一,提高腐败的综合成本。首先,建立畅通、敏捷的举报腐败信息渠道,加快查处腐败的速度,提高查处腐败的效率。其次,加大对腐败分子政治和经济的处罚力度,严格核查其贪腐财产的去向,包括亲属、子女、秘书等身边人的财产情况,建立健全与直接腐败人责任共担的机制。最后,将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公布天下,在发挥威慑警示作用的同时,也让腐败分子付出沉重的精神代价。第二,提高发现和查处腐败案件的能力。要不断提高反腐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发现、查处案件的能力;拓宽案件线索领域,加强案件线索分析能力;讲究策略,准确把握查处时间;合理、规范地使用技术侦察手段;利用高科技,提高证据收集能力;提高保密意识,避免走漏风声等。同时,要强化纪检、检察机构的权威性,降低和破除反腐败的干扰力量。第三,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要积极与当事国进行协商,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对于腐败财产转移到国外的,要积极开展控制、追缴和返还腐败财产的合作;对于腐败分子外逃到国外的,协商合作将其引渡回国接受法律的审判,以零容忍的态度让腐败分子无处遁形。
注释
①徐文文、徐辉:《落马一把手的“一二三”》,《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年4月6日。②③转引自杨兴坤:《中国省部级官员腐败的现状、趋势与治理(1986—2014)》,《东方早报》2014年9月9日。④顾远山:《从一开始扣好廉洁扣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4年8月26日。⑤王昊魁:《严惩“小官巨贪”,反腐不会“抓大放小”》,《光明日报》2015年8月16日。⑥《全国5000余干部陷“人情腐败”》,《北京晨报》2014年11月20日。
责任编辑:浩淼文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