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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婚姻观在当前婚姻伦理建设中的价值新探

2016-11-10文碧方

理论月刊 2016年10期
关键词:礼记夫妇夫妻

□邓 妍,文碧方

(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礼记》婚姻观在当前婚姻伦理建设中的价值新探

□邓妍,文碧方

(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当前我国婚姻伦理建设面临巨大挑战,主要表现为婚姻法理化趋势明显、婚姻失范问题严重、婚姻素养缺失明显。通过对《礼记》婚姻观进行重新阐释,可为当前婚姻伦理建设提供新的思路。《礼记》认为婚姻的前提条件是男女双方具备成人责任意识,对于强化夫妻婚姻责任感、提高婚姻素养极为重要;强调婚姻的伦理规范作用,注重从人伦道德层面规范婚姻行为,有助于减少婚姻失范现象;重视婚姻的形上意义,为婚姻注入强大的精神力量,遏制婚姻利益化、目的化的趋势;大力提倡“夫妇有义”的和谐婚姻理念,以此缓解婚姻矛盾、维护社会和谐。

婚姻伦理;婚姻失范;礼记;婚姻观;超越性

[DOI编号]10.14180/j.cnki.1004-0544.2016.10.009

自2004年至今,我国登记离婚率已连续10年呈上升趋势。据民政部于2015年6月10日发布的《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我国依法办理离婚登记的夫妻共363.7万对,粗离婚率为2.7‰,而2004年我国的粗离婚率仅为1.28‰,十年间离婚率的增长超过1.4个千分点,由此可见当前婚姻伦理建设面临巨大的压力。

1 当前婚姻伦理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以离婚问题为中心的考察

为更加具体地了解当前我国婚姻伦理建设面临的问题,本文以离婚问题为中心,通过对2006年1月至2015年12月这十年间报纸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统计,结果如下:

其中,报道数量占比最多的是离婚案件及相关法律问题和离婚过程涉及财务分割的报道,分别为34.49%和25.61%,且二者之和超过全部报道数量的一半,显示出婚姻中夫妻双方法律意识增强的同时,也说明婚姻的意义越来越向现实倾斜。此外,有关各种离婚现象的报道占13.66%,关注离婚率问题的报道占9.79%,讨论离婚原因的报道占6.55%,讨论减少离婚措施的报道占5.58%,其他有关离婚问题的报道占4.33%。假离婚、80后离婚、中老年离婚、群体/集体离婚、农村离婚、试离婚、被离婚、短婚、女性离婚、务工人员离婚、中奖骗离婚等类型,其中报道最多的是假离婚,占比超过40%。有关离婚原因的报道则主要涉及家庭暴力、感情不和、金钱纠纷,且三者占比近半。减少离婚措施的报道中提出的新方法不多,其中,提到劝和、设置缓冲期、改革制度的报道最多,分别占比37.76%、27.55%、21.43%,且三者总和超过85%,而关于如何提高婚姻素养的报道占比却仅有7.14%。具体如下:

表1:2006.1-2015.12我国有关离婚问题的报道统计①本统计以中国知网“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中收录的报道为统计源,以“离婚”为主题词、时间跨度为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进行搜索和筛选,对得到的1757篇报道进行统计分析而得出的结果。

图1:关于离婚现象的报道统计

图2:关于离婚原因的报道统计

图3:关于减少离婚现象措施的报道统计

通过以上统计,我们可以从一个侧面看到,当前我国婚姻伦理建设至少面临以下三个主要问题。

第一,婚姻法理化趋势明显。处于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其法律意识较之以往有所增强,如个人财产保护、未成年人与女性权益的保护等,但另一方面,当这类意识太强甚至演变为功利性目的时,又会反过来成为引发夫妻双方反目的导火索,甚至最终导致婚姻破裂。因此,如何平衡好婚姻生活与自身权益成为一个重要问题,这也提醒我们需要重新审视法律意义之外的婚姻意义。

第二,婚姻失范问题严重。婚姻失范行为可分为个体性失范和制度性失范,前者包括引发社会高度聚焦的假离婚、被离婚、短离婚、婚外情等现象;后者则有集体离婚、政策离婚等现象出现。婚姻失范问题背后的原因固然十分复杂,但主要还是来自三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夫妻双方对婚姻的伦理规范作用重视不足;二是现代社会一些新制定的制度性规范与婚姻伦理之间常现紧张关系,使得婚姻关系受到政策性和功利性因素影响较多;三是社会对正确的婚姻观念引导不足,导致婚姻失范现象丛生。

第三,婚姻素养缺失明显。直接导致夫妻离婚的原因中最常见的还是由于夫妻双方的婚姻素养不够,如由于缺乏成人责任意识或家庭暴力等原因而在日常婚姻生活中积累大量矛盾,导致80后群体、农村群体等离婚问题十分突出,而这些群体的婚姻素养恰恰亟需提高。然而对于减少离婚的措施,媒体目前还只集中于讨论外在力量的干预,如由亲朋和相关政府部门介入劝和、设置离婚缓冲期缓和夫妻双方的离婚冲动、改革引发离婚的制度等,但对于如何提高夫妻双方自身的婚姻素养、从根本上提高婚姻质量的讨论却较少,而后者才是关键所在。

2 《礼记》婚姻观的当代价值

对于上述三个方面,我国传统儒家经典都有丰富的论述,尤其是《礼记》中就有不少专门针对婚姻伦理的论说。这当中纵然有因时代进步而不再适用于现代的观念,但其具有普世价值的部分对当前社会面临的婚姻伦理问题仍有相当重要的启发意义。以下从婚姻的前提条件、规范作用、形上意义及和谐理念四个方面对《礼记》婚姻观进行新的阐释,并说明其在当前婚姻伦理建设中的价值。

2.1规定婚姻的前提条件——“昏姻冠笄,所以别男女也”

《礼记》十分重视男女双方进入婚姻前应当具备的成人责任意识,这对于强化夫妻的婚姻责任感、提高婚姻素养极为重要。《礼记》认为,男女在成婚之前首先应当经历一个成年的过程,特别是举行成年礼之后方才谈婚论嫁,如《内则》说男子“二十而冠,……三十而有室,始理男事”[1](P771-772)(本文凡引《礼记》,皆据孙希旦《礼记集解》,以下所引《礼记》各篇只注篇名),女子则“十有五年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曲礼》亦有“男子二十,冠而字”之语。这也就是《昏义》所说的“夫礼始于冠”,《周礼》所言“以婚冠之礼,亲成男女”。[2](P760)因此,古人对冠、笄之礼十分重视。以冠礼为例,《礼记》认为“冠者,礼之始也,嘉事之重者也”,“重冠故行之于庙,行之于庙者,所以尊重事”,“尊重事而不敢擅重事,不敢擅重事,所以自卑而尊先祖也”(《冠义》)。到举行冠礼之日,“筮日、筮宾,所以敬冠事”,“敬冠事所以重礼,重礼所以为国本也”(《冠义》)。待隆重的冠、笄之礼完成,青年男女便开始明白各自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职分以及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如此方可算是成年,然后才谈及嫁娶之事。

可见,古时冠礼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提醒行冠礼者将成为“成人之者,将责成人礼焉也”,“责成人礼焉者,将责为人子、为人弟、为人臣、为人少者之礼行焉”(《冠义》),也即成人之后才能承担起属于成人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冠、笄之礼对于婚姻的意义正在于,当一个人经过成人礼的洗礼之后,原本作为家庭中毫无责任的“孺子”才会开始懂得修养德行、承担责任的重要性,才能正式转变为跨入社会的成年人,由此也才可能肩负起未来婚姻生活中作为夫或妻的责任与义务,进而才有可能维持良好的婚姻生活,并在婚姻生活中继续个体德性修养以至成为“君子”、“治人”者,所以说“孝、弟、忠、顺之行立,而后可以为人,可以为人而后可以治人也”(《冠义》),《中庸》也说“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如此,整个社会才有可能形成符合儒家仁爱、孝亲的人伦关系。

然而反观当下社会,早婚、草率结婚、闪婚、闪离等现象比比皆是,特别是有些夫妻在结婚前甚至连基本的独立生活能力也尚未具备,还有的则因为缺乏个体独立意识,双方父母又长期介入婚姻,导致婚后生活矛盾丛生。因此,《礼记》提醒我们,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之前,彼此首先应该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已经较为成熟,且具备成人应有的独立意识、家庭责任意识以及独立生活的能力、对家庭负责的能力、遵守婚姻规范的能力。只有这样,夫妻双方才能深刻地理解婚姻的性质与意义、更好地适应婚姻生活及维护夫妻感情。可见,加强婚前成人教育,对于提高夫妻双方婚姻素养、提高婚姻质量、减少婚姻隐患至关重要。

2.2重视婚姻的伦理规范作用——“昏礼者,礼之本也”

婚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规范化人际关系”。[3](P15)现代社会,婚姻在法律意义上对夫妻行为进行规范固然十分重要,但除此之外,婚姻还是一种伦理规范,它与法律具有的强制性规范作用有所不同,其更强调从人伦道德层面规范婚姻行为,这对于减少当前婚姻失范行为、维护婚姻关系十分重要。

《礼记》特别强调婚姻的伦理规范作用,“昏礼”一词的来源首先就是以“礼”为中心进行论说的。东汉郑玄注《仪礼·士昏礼》时便说“士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因而名焉”。[4](P96)因此,要理解《礼记》赋予婚姻的伦理规范意义,就要先理解《礼记》中所说的“礼”的意义。首先,关于“礼”的来源,《冠义》说:“凡人之所以为人者,礼义也。礼义之始,在于正容体,齐颜色,顺辞令。容体正,颜色齐,辞令顺,而后礼义备。以正君臣,亲父子,和长幼。君臣正,父子亲,长幼和,而后礼义立”。也即是说,“礼”的产生是为了对人之为人作一规定,并以此端正各种人际关系,“故先王之制礼乐,人为之节”,“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乐记》)。先王之所以制礼乐,目的也是为了节制人的行为,而要使王道有所备,礼乐同刑政的地位甚至是并举的。其次,“礼”对社会的作用则是“禁乱之所由生,犹坊止水之所自来也”,强调从道德层面维护人伦秩序,通过“礼”“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勇、知,以功为己”(《礼运》),所以《礼记》说“故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于未形,使人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也”(《经解》)。《哀公问》中也有一段孔子答哀公之言:“民之所由生,礼为大。非礼无以节事天地之神也,非礼无以辨君臣、上下、长幼之位也,非礼无以别男女、父子、兄弟之亲、昏姻、疏数之交也。君子以此之为尊敬然”。孔子认为,正是由于“礼”对规范人际关系、维护人伦关系、维持社会秩序具有十分特殊而重要的作用,所以才要“以其所能教百姓,不废其会节”。

在此基础上,《礼记》认为婚姻的本质就在于其伦理道德意义上规范作用,所以婚姻最重要的目的之一也正是对以夫妻关系为核心同时包括个体行为、家庭生活进行伦理道德意义上的规范,它虽然不如法律的强制性,却能作用于人伦关系的最细微处,这在当前个体性婚姻失范问题加剧的背景下就显得十分重要。《礼记》就特别重视这一点,强调对“昏礼”要“敬慎重正,而后亲之”,反之“昏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经解》)。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礼记》对婚姻伦理规范作用的阐扬是建立在首先对“礼”的规范作用进行充分阐释的基础上的。也即作为整个社会的规范之“礼”,与作为个体、夫妻、家庭伦理规范之“昏礼”,二者是紧密联系、相互接洽的一个规范整体,二者间的张力显而易见。这说明,现代婚姻伦理的建设也必须与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政策制度保持一定的张力,而新的制度性规范或政策措施在制定时,亦应当充分考虑现有的婚姻伦理观念和制度,尽量与之相协调以避免彼此间紧张关系的出现,以此减少制度性婚姻失范问题。

2.3发扬婚姻的形上意义——“昏礼,万物之始也”

《礼记》还十分重视婚姻的形上意义与内在超越性,而这对于当前婚姻伦理建设最重要的启发便是,若能充分挖掘和发挥婚姻的形上意义,便能为其注入强大的精神力量,以应对当前各种新的社会观念与制度的冲击、遏制婚姻利益化的趋势。

以《礼记》为代表,儒家特别重视婚姻的形上意义。由婚礼开始,婚姻所带来的影响便不仅止于个体、夫妻双方或家庭,它还将家族、国家特别是天地都联系了起来,向我们展示了婚姻所具有的神圣性。《礼记》认为,婚姻的目的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昏义》),也即承担着家族人口繁衍、继承宗庙之责任,所以婚姻不但是男女之间的私事,更是关系两个家族的“公”事。在此基础上,《礼记》将婚姻引向了一种“天人合一”的形上境界。《郊特牲》说,若在夫妻关系之中“男教不修,阳事不得,适见于天,日为之食;妇顺不修,阴事不得,适见于天,月为之食”,“是故日食则天子素服而修六官之职,荡天下之阳事;月食则后素服而修六宫之职,荡天下之阴事。故天子与后,犹日之与月、阴之与阳,相须而后成者也”(《昏义》),可见,《礼记》是将婚姻之道与天地之道相联系的,明显体现了一种“天人契合的婚姻观”,[5](P13)而将婚姻关系的和谐与天地万物的和谐紧密相连,婚姻便因此具有了浓郁的形上意味和道德上的神圣性。这一点和《易传》的精神也是一致的:“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6](P313)正因为婚姻的形上意义如此神圣而重要,所以《礼记》十分强调这一点,并要求人们以严肃慎重的态度对待婚姻,希望通过隆重的婚姻礼仪,向世人昭明夫妻双方及家族对于婚姻之神圣意义的敬畏。

可见,《礼记》认为婚姻的意义不仅是男女之结合,它还关系着家庭之和睦、宗庙之繁衍,更是人与自然相互联系的重要环节。这种对婚姻形上意义的挖掘和阐扬,对于提高婚姻质量、化解婚姻矛盾、维护婚姻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现代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均不得不面对现代社会中流行的各种价值观念的冲击,如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同时,现代婚姻所介入的除了夫妻双方的个人生活,也仍然同复杂的家庭系统联系紧密,其中父子、夫妇、兄弟等关系均会对夫妻关系产生各种影响。因此,如无对婚姻的神圣性与超越性有所理解和肯认,并以此作为调适,那么当夫妻或家人之间出现矛盾及利益纠葛时,各人便将很难走出各自的立场,夫妻关系也会很容易受各种观念与制度变迁的影响而出现问题。所以,《礼记》这种阐释并发扬婚姻形上意义的方式,对消解现代婚姻价值观之功利化倾向、打破现代婚姻伦理法理化的趋势是极为重要的启发。

2.4强调婚姻的和谐理念——“夫妇有义”

《礼记》认为,缓解婚姻矛盾、维护社会和谐,还应大力提倡“夫妇有义”的和谐婚姻理念。《中庸》说,“和”是“天下之达道也”,并认为天下之达道有五者,即“君臣也,父子也,夫妇也,昆弟也,朋友之交也”。在这五者中,夫妇关系是居于中心地位的,但夫妇关系的和谐要如何才能实现呢?《昏义》认为,经过婚礼“成男女之别”,接下来便是“立夫妇之义”,也即认为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合作而追求一种理想和谐的夫妻关系。例如,对于《昏义》中“敬慎重正,而后亲之,礼之大体,而所以成男女之别,而立夫妇之义也”一语,孙希旦在《礼记集解》中就解读说:“敬慎重正,则男女之别成;亲之,则夫妇之义立。《礼运》云‘夫义妇顺’。此不言‘顺’而言‘义’者,夫妇之道,不患其不顺也,患其苟于顺而伤于义也,失义则顺亦不可保矣,故曰‘立夫妇之义’”。[7](P1418)《礼记》强调“夫妇有义”,说明夫妻间的和谐关系是建立在“义”的基础上的,同时也说明婚姻的责任与义务对夫妻而言是相互的而不是单方面的,所以夫妻在生活中要相互“爱”、“敬”,“弗爱不亲,弗敬不正”(《哀公问》)。当夫妇之间有情有义了,其便有可能将“义”进一步推展至家庭、家族甚至国家层面,实现“父子笃,兄弟睦,夫妇和,家之肥也”(《礼运》)的家族和谐关系,再进一步则是“君臣有正”、“君仁臣忠”的家、国、天下之大和谐,《礼运》称之为“大顺”。

反之,即使夫妻不得已面对婚姻关系的破裂,《礼记》也倡导和离。虽然自古以来我国婚姻制度的大方向都是希望“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反对轻易终止,随便离异”,[8](P415)但和离的观念由来已久,如陈顾远先生在《中国婚姻史》一书中就引用《周礼·地官·媒氏》中一夫妻协议离婚的事例以说明之,[9](P186)不过《礼记》在此问题上似更进一步,主张在和离的基础上兼不废夫妇之义。《杂记》记载了一则事例:“妻出,夫使人致之曰:‘某不敏,不能从而共染盛,使某也敢告于侍者。’主人对曰:‘某之子不肖,不敢辟诛,敢不敬须以侯命。’使者退,主人拜送之。”可以看出,这里男方并未片面责备女方的过失,反而称离婚是因为自己的“不敏”。同时,女方家人亦称责任在自家女儿的“不肖”,而非一味地责怪男方。基于这种“夫妇有义”的和谐婚姻观,夫妻双方及其家人不但可以心平气和地结束婚姻,而且最大限度地保留了夫妻之间原有的情义。与之相反,现代社会却常常出现破裂性离婚,不但使夫妻双方及家庭反目成仇,而且对未成年子女未来的成长也产生不利影响,甚至还有因此而导致刑事犯罪案件的发生。可见,提倡以“义“为核心的和谐婚姻理念,不但对夫妻关系有重要的调节作用,对缓解社会矛盾、实现和谐社会更具有重要的意义。

3 结语

思考当前婚姻伦理建设的问题及其解决之道,从《礼记》婚姻观的重新阐释出发,我们可以尝试通过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综合作用,强化夫妻双方在进入婚姻生活前的成人教育与婚姻责任教育。我们也需要明确婚姻的伦理规范意义,加强正确的婚姻道德观的引导,减少个体性婚姻失范现象的产生,同时在制定相关政策与制度时,也需要充分体现其与婚姻伦理之间的张力。我们还应特别重视对婚姻形上意义的阐发,尤其是面对当前婚姻关系法理化、目的化、利益化的趋势,需大力宣传符合现代婚姻制度的婚姻理想与婚姻模范,为婚姻关系注入强大的精神力量,以应对各种社会观念与制度变革带来的冲击,真正实践和谐婚姻理念。

[1]〔清〕孙希旦.礼记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2015.

[2]吕健主编.十三经注疏:上·周礼注疏·卷一八[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3]陶毅,明欣.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4.

[4]吕健主编.十三经注疏:上·仪礼注疏·卷四[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5]陈鹏.中国婚姻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1990.

[6]周振甫.周易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3.

[7]〔清〕孙希旦.礼记集解:下·卷五十八[M].北京:中华书局,2015.

[8]祝瑞开主编.中国婚姻家庭史[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9]陈顾远.中国婚姻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责任编辑刘宏兰

B823

A

1004-0544(2016)10-0047-05

邓妍(1988-),女,四川达州人,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生;文碧方(1965-),男,湖南岳阳人,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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