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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南中国海生态保护多边合作机制之思考

2016-11-10徐祥民

政法论丛 2016年5期
关键词:缔约国南中国海公约

管 松 徐祥民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建立南中国海生态保护多边合作机制之思考

管 松 徐祥民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南中国海生态系统的重要性和衰退程度,已使得建立南中国海生态保护多边合作机制成为当务之急。相关国际法义务、国际关系理论和南中国海局势的最新进展让我们有理由相信:可以冲破主权争端的阻碍,建立南中国海生态保护多边合作机制。制定内容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区域性公约是建立该机制的有效途径。该公约应对主权效力具有零影响力,通过设立以规则为基础的保护措施和合作机制,达到维护南海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增进南海国家间的互信与合作的目的。该公约应适用于整个南中国海,包括争议海域和非争议海域,以缔约国大会作为该合作机制的决策机构,将促进海洋科学研究合作列为重要内容,以建立“南海海洋保护区名单”和“南海濒危物种名单”为主要保护措施。

南中国海 生态保护 多边合作机制

随着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十六次联合工作组会议落下帷幕,①人们更加清晰地感受到制定《南海各方行为准则》的现实需求和难度。中国与东盟各方虽然一致将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视为重要的合作领域,却并未就具体的合作机制取得实质性进展。究其原因,除了各方对建立南中国海生态保护多边合作机制的急迫性认识不足和对其可能性缺乏信心以外,还包括对其主要内容研究不到位,令合作谈判成为无米之炊。

一、建立南中国海生态保护多边合作机制的急迫性

既然2002年《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将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列为争议解决前有关各方可以探讨或开展合作的领域,②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南海国家对于进行南中国海生态保护和开展相关合作的必要性并无异议。导致迄今仍未建立相关合作机制的原因,除了主权争端的阻碍,还包括相关国家对保护与合作的急迫性认识不足。曾经被誉为“海洋生物多样性富矿区”的南中国海,[1]P117-118其生态系统正在以惊人的速度衰退着,若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资源枯竭将不再遥远。

渔业资源是南中国海最重要的生物资源之一。南沙群岛的渔获量已经低于每年7000吨,即0.3吨/平方千米;[2]P70南中国海北部海域的渔获量下降到0.29吨/平方千米,比原始密度下降280%。[3]P35渔获物品质也存在恶化趋势。例如,南海北部海域底拖网渔获物中经济鱼类的比例,九十年代比七十年代下降20个百分点,且绝大多数是不满1周岁的幼鱼,渔获物低值化、小型化和低龄化现象明显。[3]P35珊瑚礁、红树林和海草床是保护南中国海生物多样性的关键生境。南中国海珊瑚礁在过去50多年来退化幅度高达80%,[4]P1287已有70%的珊瑚礁濒临衰竭。[5]P303如南中国海北部大亚湾海区活珊瑚覆盖度从1983-1984年的76.6%下降到2008年的15.3%;海南三亚鹿回头岸礁活珊瑚覆盖度从1960年的80%~90%下降到2009年的12%;西沙群岛永兴岛的活珊瑚覆盖度从1980年的90%下降到2008-2009年的约10%;[4]P1288而处于全球变暖高敏感状态中的南沙群岛的珊瑚礁,白化现象十分严重。虽然珊瑚礁退化是一个世界性问题,但是与印度洋-太平洋珊瑚礁区、加勒比海珊瑚礁区和澳大利亚大堡礁等世界著名珊瑚礁区相比,南中国海珊瑚礁的退化程度却是最严重的。[4]P1288在过去70年间,南中国海红树林面积减少了约70%,照此趋势下去,到2030年该地区的红树林将消失殆尽。[5]P304此外,南中国海海水污染程度增加、CO2驱动的海水pH值降低(变酸)等现象也十分严重。[4]P1287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全球环境基金的南中国海项目《跨界分析诊断》指出,南海区域存在栖息地丧失和恶化、海洋生物资源衰竭和陆源污染严重等现象。

与资源衰竭和生态状况恶化相对的是高速的经济发展和人口膨胀,这就使得周边国家对南中国海资源的需求量大幅度提高。影响该海域生态系统的人类活动大幅度增加,被视为导致南中国海生态系统恶化的罪魁祸首。[5]P303捕鱼业是该地区周边国家的重要产业,登记在册的渔获量从1950年的60万吨增加为2004年的600万吨。[5]P300而非法捕鱼活动的猖獗让我们对那些未知的数据更加担忧。高强度和破坏性的捕鱼活动正是导致南中国海单位面积生物量变化的首要原因。[5]P302与此同时,南中国海的非生物资源开发量也在逐年增加,尤其是单边开发活动有增无减。在缺乏区域性海洋管理制度的背景下,未曾统筹考虑南海生态系统和生物资源等情况,这种单边行动对南海生物资源造成了严重损害,使该区域本已脆弱的生态环境更加恶化。南中国海拥有世界最繁忙的国际航线和港口,随着国际贸易量的与日剧增,来自船舶溢油的污染也将加重该海域生态系统的负荷。

既然环境恶化已十分严重,那么对南中国海进行生态保护便刻不容缓。而区域海尤其是闭海、半闭海的生态保护离不开周边国家之间长期而深入的合作,因此,建立生态保护多边合作机制才是当下南中国海的头等大事。合作并非主权争端解决前的权宜之计,而是生态保护的必经之路。世界上几个主要的闭海或半闭海地区都有各自的区域性公约,以解决本区域内的海洋环境保护问题,如1974年《保护波罗的海区域海洋环境公约》(简称“赫尔辛基公约”)、1976年《保护地中海免受污染公约》(简称“巴塞罗那公约”)、1982年《红海和亚丁湾区域性环境保护公约》和1992年《保护黑海免受污染国际公约》等。[6]P52-53UNEP项下18个区域海洋计划(Regional Seas Programme)中已有10个通过了区域性框架公约,为本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定了基本原则和成员国义务。[7]P17遗憾的是,作为半闭海的南中国海,至今尚无区域性安排,生态保护水平远远落后于其他闭海、半闭海地区,与其突出的生态价值不相称。

二、建立南中国海生态保护多边合作机制的可能性

在划界尚未完成的海域建立生态保护多边合作机制并非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主权争端所带来的合作障碍并非无法克服。

首先,进行生态保护并开展合作是南中国海周边国家都应履行的义务,并不以海域划界完成为条件。《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有义务采取具体措施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和其他形式的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③《生物多样性公约》对缔约国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义务规定得更为具体,除了概括性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制定国家战略、计划或方案以保护或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并体现该公约内载明的相关措施之外,④还设置了诸多保护措施供缔约国实施。

针对生态系统保护,国际公约特别重视相关国家之间的合作。《公约》特别规定了闭海和半闭海国家之间的合作义务,包括管理、养护、勘探和开发生物资源,行使和履行在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科学研究政策和联合科学研究方案等方面。⑤该合作义务是基于闭海、半闭海区域的环境与生态系统特性而设置的,不以海洋划界的完成为前提。据此,作为半闭海的南中国海周边国家,在保护生态方面的合作义务是全面和具体的,而且合作的开展应该更多地考虑环境与生态系统因素,而非窠臼于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等法律拟制的海洋区域制度。《生物多样性公约》则专门针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久使用问题规定了缔约国之间的合作义务。值得一提的是,与《公约》第123条所使用的“should”一词不同,该公约使用了更为强硬的“shall”一词。⑥南海在各国的理性主张之外仍然存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相关国家仍然需要就该部分水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持久使用进行合作。

促进和便利海洋科学研究的发展与进行以及开展相关国际合作也是缔约国和主管国际组织的义务。⑦在科学研究的国际合作方面,《公约》特别强调了科学资料和情报流通的重要性。⑧《公约》是从权利义务分配的角度对海洋科学研究进行规范,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视角更加具体,其对缔约国海洋科学研究义务的规定具有更强的技术性与操作性,加强了缔约国履行义务的压力,缩小了缔约国浑水摸鱼、敷衍了事的空间。一方面,《生物多样性公约》要求每一缔约国应尽可能并酌情查明对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的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并对其进行监测;查明对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过程和活动种类,并监测其影响;维持并整理从事上述查明和监测活动所获得的数据。⑨另一方面,《生物多样性公约》还特别要求缔约国必须在技术和科学领域进行合作,包括信息交流,以及通过签署共同协议的方式促进设立联合研究方案和联合企业等。⑩在生态保护步伐落后的同时,南中国海的海洋科学研究也远远不能满足管理和制度建设的需求。争议海域的海洋科学研究活动无法开展,南中国海生态状况的数据落后,且多集中于近岸。由此可见,南海国家并没有充分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要求的查明与监测的义务。没有足够的海洋科学研究活动,自然没有充足的信息,信息交流和科学技术合作也就无从谈起。

如果南中国海各国能够将进行生态保护和开展合作视为义务去履行,而非可以放弃的权利,也非单纯缓和紧张局势的权宜之计,那么南中国海生态保护多边合作机制的建立便指日可待。

其次,“相对获益”与“绝对获益”的划分从理论上证明了主权争端对建立生态保护多边合作机制的阻碍作用并不大。新自由主义理论将国家利益分为“相对获益”和“绝对获益”两类。该理论认为,在高级政治领域,比如国家安全、战争与和平等事项,各国计较的是己方的“相对获益”,换言之,各国不仅在乎自己分得多少利益,还关注其他国家的收益,所以达成军控等协议的难度很大;而在低级政治领域,比如经济、环境、社会等问题,各国更看重“绝对获益”,即各国只关注自己能获得多少收益,因此寻求合作的机会就很大。[8]P131中、菲、越三国于2005年签署的《在南中国海协议区三方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南海合作的第一炮之所以响自海洋科学研究领域,正是因为各国在该领域更关注“绝对收益”,而不太计较他国能分得多少羹。[6]P52因此,为了寻求合作,应从“低级”议题入手,各方在“轻松”的氛围下展开谈判,力求以“绝对获益”为主导构建南海合作机制。与岛礁主权、资源开发与利用以及航行自由与安全相比,生态保护无疑是南海问题中最“低级”的一项,南海各方不会给予“相对获益”过多关注。而且,基于地理因素,南海生态系统状况对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的影响远远高于其对中国的影响,因此相较于中国,南海各方将是南海生态保护多边合作机制更直接的受益者。

但是,高级政治领域与低级政治领域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或者说二者在范围上存在交集。因为经济收益最终可以转化为安全收益,所以从长远来看,安全和经济是不可分的。[9]P175而且,对于同一问题,不同国家基于各自不同的国情和利益考量,也可能做出不同的定性,从而追求不同的获益。这就需要我们发挥主观能动性将议题尽可能做“低级化”处理。近来,国家越来越重视非传统安全问题,似乎扩大了“高级政治”的外延。诚然,南中国海生态保护不可避免地与相关国家的生态安全、航行安全和科技安全等传统安全领域相关联,我们依然可以通过具体制度的设计来确保生态保护多边合作机制的“低级性”。

此外,通过对超过两个行为者的“囚徒困境”博弈中“相对获益”的考察可以发现,随着行为者数目的增加,“相对获益”阻止合作的影响将减少。由此可见,现实主义关于国家对“相对获益”的追求会大大减少国际合作可能性的判断,仅适用于特殊的国家关注“相对获益”的严密的两极体系,而在更多的国际事务中,尤其是多边环境下,“相对获益”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9]P213-221基于该原理,即使南海各方过于“敏感”,以至于将南中国海生态保护问题也纳入“高级政治”领域,并关注从该合作机制中可能获得的“相对获益”,那么多边方式将有效地减少“相对获益”对合作的负面影响。例如,虽然文莱、马来西亚、菲律宾、越南等国都对南中国海提出了主权要求,从这一点看,他们似乎很容易联合起来与中国分庭抗争。但是,在“相对获益”的驱使下,他们也会关注其他争议国家与中国的利益分享情况,所以,利用好这一心态,可以在他们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的关系,对中国是有利的。

依据上述理论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判断:生态保护是南中国海各方一个重要的利益平衡点,其“低级性”将有利于合作的建立,而多边方式将有效阻止“相对获益”可能对合作产生的破坏作用。

最后,南中国海局势的最新进展让我们看到了合作障碍有所化解和进一步化解的趋势。2014年8月召开的中国-东盟(10+1)外长会议上,中国提出了解决南海问题的“双轨思路”,即“有关争议由直接当事国通过友好协商谈判寻求和平解决,而南海的和平稳定则由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同维护”。这是中国根据南海新形势对处理南海争端方式所做出的务实调整,[10]P35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完全拒绝在任何多边场合讨论南海问题转向承认在有限多边场合讨论这一问题;另一方面,南海在非争议领域的合作可以在中国与东盟国家而非仅限声索国之间展开。根据“双规思路”的精神,除主权争端以外的事项均可以通过多边方式协商解决,因此,在“第二轨”上为维护南海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进行区域性合作符合中国的外交政策。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即将就南海仲裁案做出裁决,无论裁决结果如何,必将对南海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南海地区未来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中国在驳斥仲裁的合法性、合理性的同时,必须及早应对仲裁可能产生的后续影响。例如,东盟必将以此裁决作为推进《南海各方行为准则》谈判的砝码。建立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含有争端解决机制的南海区域合作机制,是东盟在南海问题上的长远目标之一。这一发展趋势对中国而言既是压力也是机遇。中国必须积极准备,主动出击,在《南海各方行为准则》谈判中有所作为,提出以中国为主导的、建设性的、具体可行的合作方案。一方面,可以避免中国在与东盟谈判中陷入被动;另一方面,可以转移国内社会和国际社会对南海仲裁案的过度关注。既然,如前文所述,生态保护合作是南海合作的急迫事项和最佳突破口,那么尽快提出建立南中国海生态保护多边合作机制的倡议并拿出实施方案,是目前中国减轻南海仲裁案不利影响并掌控南海局势的有效途径。

三、南中国海生态保护多边合作机制的主要内容

从国际法实践来看,多边合作最有效的方式当属签订具有法律拘束力且内容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的国际公约。南海各方早已就制定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南海各方行为准则》达成共识,迟迟无法化解的分歧源于那些可能影响主权效力的条款。我国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提出的“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未能缓解南海争端,也未能促进南海周边国家间的合作。[6]P50除了因为东盟国家缺乏相关政治意愿和现实利益需要以外,没有可以被各方所接受的具体实施方案也是重要原因。[11]P3鉴于此,未来南中国海生态保护多边合作机制应当表现为有法律拘束力的区域性公约,可以命名为《保护南中国海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Ecosystem and Biodiversity of the South China Sea),其内容应尽可能做到明确、具体、操作性强。虽然,我们无法做到如地中海地区那样,所有沿海国均不主张专属经济区,[12]P157为地中海地区海洋环境保护的“巴塞罗那体系”的制定与实施免去了主权争端可能带来的阻碍。但是,我们可以通过保证该公约对主权效力的零影响力,来达到使南中国海国家放心接受该公约的效果。鉴于此,文本就《保护南中国海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主要内容做如下建议:

第一,《保护南中国海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公约》应当在前言部分明确其目的、法律效力和独立性。阐明该公约是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成果之一,其目的并非解决主权与海洋划界争端,也不是主权与划界争端解决前的权宜之计,而是通过设立以规则为基础的保护措施和合作机制,达到维护南海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增进南海国家间互信与合作的目的。明示该公约对缔约国具有法律拘束力,缔约国据此所做行为不产生影响其在南中国海权利主张的效果。该公约既不同于主权无争议国家之间的多边合作机制,也不同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国际合作机制。

第二,《保护南中国海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适用范围应为整个南中国海水域,无论是否存在主权争议。该公约中应特别指出海洋划界的困难不应损害或延误采取必要措施,以维护南海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而海洋划界的完成也不会必然导致本公约的失效。一方面,相对于非争议海域,争议海域更加缺乏海洋科学研究和生态保护措施;另一方面,只有在争议海域开展合作,才能起到增进国家间互信和稳定地区局势的效果。值得一提的是,国际法层面的南中国海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明确南中国海的地理范围也是《重要和复杂问题清单》中的一项,南海各方正在努力就此达成共识,南海生态保护多边合作机制的适用范围理应与该结果保持一致。

第三,《保护南中国海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公约》应建立“南海海洋保护区名单”和“南海濒危物种名单”各一份,并列明申请加入该名单的标准以及进入该名单后的保护措施。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基于生态系统的管理”(简称“生态系统管理”)是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而海洋保护区是实施生态系统管理的有效工具,它不仅能够完整地保存海洋资源和自然环境的本来面貌,还能保护、恢复、发展、引种和繁殖物种群落,保存生物物种的多样性,消除和减少来自人类活动的不利影响。[12]P95而且,《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条明确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尽可能并酌情建立保护区系统或需要采取特殊措施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地区”;并“于必要时,制定准则据以选定、建立和管理保护区或需要采取特殊措施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地区”。此外,保护濒危物种直接而有效的方法就是将其明示于天下,并设置针对性较强的保护措施。因此,这两份名单不仅是在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义务,也将是为保护南海生态系统迈出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第一步。

该公约所建立的保护名单是由缔约国提出并经缔约国大会审议通过的南海海洋保护区和南海濒危物种组成的。缔约国关于加入名单的申请除了需要论证保护的对象和必要性以外,还必须包含相应的保护措施。换言之,保护名单本身并不自动包含统一的保护措施,申请加入的保护区和濒危物种必须“自带”保护措施。确认南海海洋保护区、南海濒危物种和通过相关保护措施是既独立又联系的两个程序。借鉴国际海事组织关于特别敏感海域的申请程序,较为合理的流程是,先审议提交申请的南海海洋保护区和南海濒危物种本身的保护价值,原则上同意其加入保护名单后,再进一步审议申请的相关保护措施。该保护名单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一经列入名单,便意味着该水域或该物种对于南中国海的重要性得到了缔约国的一致认可,缔约国承诺遵守适用于该水域或针对该物种的保护措施,不采取或不授权采取任何与此目的相反的活动,从而使名单里的海洋保护区、濒危物种及其保护措施,至少在缔约国范围内具有了普遍效力。

南中国海海洋科学研究合作机制应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促进联合科考项目;二是加强信息分享和能力建设。对于前者,该公约应设立机制,为缔约国开展联合科考提供最具公信力的协商平台,鼓励缔约国提前将联合科考方案提交缔约国大会备案和公示。如果所涉海域属于争议海域,应在鼓励海洋科学研究和不影响主权归属的原则下,与有异议者充分协商,并最终获得各缔约国的尊重。对于后者,该公约鼓励缔约国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分享和交流海洋科学研究的数据与成果,例如,将联合科考活动的成果递交缔约国大会存档,供其他缔约国参考与使用;鼓励技术较先进国家帮助技术较落后国家进行能力建设等。上述内容并非义务性规则,但缔约国若能自愿履行,便可以起到减少摩擦、增进互信、促进海洋科学研究的积极效果,是南中国海生态保护多边合作机制的重要一环。

第五,《保护南中国海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公约》应设立缔约国大会作为合作机制的决策机构,并规定缔约国大会的组成、职责和议程。合作机制的有效运作离不开精心设计的决策机制。国际组织通常以全体缔约国大会作为其最高决策机关,缔约国较多的国际组织通常会再设立理事会作为第二层级的决策机构。鉴于南中国海相关国家数量有限,所以无需设立多层级决策机制。缔约国大会主要负责制定和完善两份保护名单的申请标准和申请程序,审议关于加入保护名单的申请,以及接收、保存缔约国提交的联合海洋科学研究方案及其信息、成果等资料,并在必要时组织协商联合科考方案,其议事规则为协商一致。如果提请纳入“南海海洋保护区名单”的保护区涉及争议海域,该申请可以由某一缔约国单方提出,缔约国大会的审议工作将在充分尊重各相关争议国家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如果提请纳入“南海海洋保护区名单”的保护区涉及公海,该申请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共同提出方可被缔约国大会受理。该公约还应明确规定缔约国大会不讨论海洋划界、主权效力等议题,且缔约国大会的决议也不具有影响海洋划界的法律效力。

除了精心设计《保护南中国海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核心条款外,倡议和草案的提出时机也十分重要。对于南中国海的其他国家而言,选择东盟这个平台讨论该问题是必然的。众所周知,东盟实行轮值主席国制,主席国在设定会议议程和主持、引导会议讨论以及通过会议文件等方面不可避免地享有特权。例如,2010年越南利用东盟轮值主席国的身份,在东盟相关政治安全对话和会议上刻意强势炒作南海问题,改变了过去几年南海地区虽然存在潜在冲突,但总体上大致稳定的局面,使南海地区局势紧张程度升高。[13]P49因此,中国应选择关系较为友好的东盟国家担任轮值主席国时,提出建立南中国海生态保护多边合作机制的倡议和《保护南中国海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草案,以提高成功的机率。

结语

注释:

① 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十六次联合工作组会议于2016年3月9日至11日在菲律宾马尼拉举行。

② 2002年《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六条:“在全面和永久解决争议之前,有关各方可探讨或开展合作,可包括以下领域:(一)海洋环保;(二)海洋科学研究;……”

③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4条第5款。

④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6条。

⑤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3条。

⑥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5条。

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9条、第242条、第243条和第244条。

⑧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44条。

⑨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7条。

⑩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7条和第18条。

[1] B. Hoeksema. Delineation of the Indo-Malayan centre of maxinmum marine biodiversity: the coral triangle [A]. W. Renema ed.Biogeography, time and place: distributions, barries, and islands[C]. Switzerland: Springer, 2007.

[2] Y. Z. Li et al. The Status and Capacity of Fishery Resources Development in the Spratly Islands[J]. Journal of Tropical Oceanography, 2004,23 (1).

[3] 傅崐成.南(中国)海渔业资源区域合作养护管理研究[J].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5,1.

[4] 余克服,等.南海珊瑚礁:从全球变化到油气勘探——第三届地球系统科学大会专题评述[J].地球科学进展,2014,11.

[5] UNEP Regional Seas Reports and Studies No. 182[EB/OL].http://iwlearn.net/publications/regional-seas-reports/unep-regional-seas-reports-and-studies-no-182, 2016-02-17.

[6] 管松.南海建立特别敏感海域问题研究[J].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12,2.

[7] 隋军.南海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的法律机制构建[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6.

[8] 徐崇利.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构建[A].曾令良,肖永平主编.武大国际法讲演集(第一卷)[C].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9] David A. Baldwin主编.肖欢容译.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M].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

[10] 吴士存.“双轨思路”是实现南海合作共赢的钥匙[J].世界知识,2015,9.

[11] 金永明.论南海资源开发的目标取向:功能性与规范性[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4.

[12] 欧文霞,杨圣云.试论区域海洋生态系统管理是海洋综合管理的新发展[J].海洋环保,2006,4.

[13] 宋燕辉,鞠海龙.南海问题分析与预测(2010-2011)[J].东南亚研究,2011,3.

(责任编辑:唐艳秋)

Consideration on Establishing the Multilateral Cooperation Mechanism of Ecosystem Protection in the South China Sea

GuanSongXuXiang-min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chool of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 Qingdao Shandong 266100)

It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urgent of establishing the multilateral cooperation mechanism of ecosystem protection due to the importance and decline of ecosystem in the South China Sea (SCS). Based on related obligations of international law, theorie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s well as recent development of the SCS situation, we should be more confident in the probability of breaking through obstruct of sovereignty disputes to establish the multilateral cooperation mechanism of ecosystem protection. It will be an effective way to establish such mechanism through a highly operable and legally binding regional convention with clear and specific articles. Such convention shall have no effect on sovereignty. It aims to protect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ecosystem in the SCS and promote mutual trust and cooperation among the SCS States by means of establishing rule-oriented protective measures and cooperation mechanisms. This convention applies to the whole SCS including both disputed sea areas and non-disputed sea areas. Its decision-making body is the conference of parties. Promoting cooperation of marine scientific research will be one important part of the convention. And its primary protective measures are establishing the list of marine protected areas and list of endangered species in the SCS.

South China Sea; Ecosystem Protection; Multilateral Cooperation Mechanism

本文是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新时期中国海洋战略研究”(13JZD041)的阶段性成果。

管 松(1979-),女,山东烟台人,法学博士,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法学博士后,研究方向为海洋法学、环境法学;徐祥民(1958-), 男, 又名徐进, 历史学博士、法学博士, 泰山学者,中国海洋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985”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山东省新成环境法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学、法律史学、宪法学、海洋政策。

1002—6274(2016)05—077—07

DF4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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