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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村庄社会关联到社区社会关联: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性重建——基于社会关联视角的分析

2016-11-09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样态公共性关联

田 鹏

(河海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南京 211199)



从村庄社会关联到社区社会关联: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性重建
——基于社会关联视角的分析

田鹏

(河海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南京211199)

农民集中居住区;社会关联;公共性;路径建构

首先,“脱身不脱根”的社会关联生成机制使得农民集中居住区“经济关联”、“治理关联”和“生活关联”等维度均呈现出强村庄社会关联样态;其次,以“半嵌入”为基本特征的弱社区社会关联主要表现为农民集中居住区社区治理关联重建困境、社区组织关联处于空白状态以及农民集中居住后身份转型、社区认同面临结构性滞后等社会样态。文章以“多村多社区”地域类型的平昌新城为个案,从突破传统——现代、乡村——都市二元叙事,建构“大传统”、“小传统”有机融合机制,消除阻碍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人为壁垒和政策障碍等维度提出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性建构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06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来,作为城乡统筹和一体化推进模式的农民集中居住在各地频频发生并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同时,随着新一届政府提出的新型城镇化战略稳步推进,农民集中居住似乎已成为“就地城镇化”、“就近城镇化”的一种新型实现路径和推进模式,而农民集中居住区则成为统筹推进农村基层社会服务资源整合和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有效承载体,是“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实践路径。而作为一种“社会事实”的农民集中集中居住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下述维度:农民集中居住的推进模式[1]、农民集中居住行为的动力机制[2]、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社会生活样态[3]、社区治理[4]、农民集中居住后的文化适应[5]、农民集中居住的实践困境及其对策[6]等相关议题。通过对上述研究的爬梳可以发现,相关学者已从农民集中居住行为的政策背景、生成机制、动力系统、实践模式到农民集中居住区的文化适应、社区参与等维度进行了详实的经验研究和系统的理论阐述,进一步深化了关于农民集中居住现象的认识。但关于农民集中居住后形成的特殊地域社会类型——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相关研究仍然处于薄弱状态。首先,作为一种特定地域社会类型,农民集中居住区究竟呈现何种社会样态,尤其当“引导农民适度集中居住”并未能有效缓解就业空间与永久居住空间相分离导致的“无主体化”、“空心化”、“过疏化”等“村落的终结”样态之时,[7]回答实践中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社会样态就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其次,正因为缺少上述理论认知或研究视角——“何谓农民集中居住区”,目前学术界关于“农民集中居住区何为”的实践拷问仍处于失语状态,至少未能从社会学回答“农民集中居住区何以可能”这一现实问题,换言之,将传统院落式居住的农民集中至某一特定地域空间居住并统一提供社区服务而形成的“多村一社区”、“多村多社区”社会样态[8]是否能形成一种社会学意义上的“社区”(Community),即一种基于“认同感”(Identity)、“安全感”(Security)和“凝聚力”(Solidarity)而形成的“地域性生活共同体”?[9]此问题并未引起相关学者的足够重视,也未得到政策实施部门的高度警惕。最后,作为农民集中居住现象的深化研究,无论是居住需求、政府角色定位抑或是基层管理模式、社区治理机制创新等议题,[10]都首先需要考察从本体论意义上考察“农民集中居住区何以可能”并对这一特殊地域社会类型进行理论阐释。鉴于上述局限,通过对江苏省镇江市平昌新城的个案分析,文章以“村庄社会关联—社区社会关联”二分变项模式审视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性建构过程的内部张力并提出社区公共性建构路径。

二、理论视角:社会关联与公共性

经典社会学家埃米尔·涂尔干(Emile Durkheim)在《社会分工论》中提出“社会关联”概念。涂氏的社会关联是指一种社会联结样态,表现为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社会联结纽带,且在社会劳动分工日益加剧的工业社会中,“把我们同社会联系起来的纽带已经不再主要依赖于共同的信仰和感情了,相反,它们越来越成了社会劳动分工的结果,且劳动越加分化,个人越贴近社会……社会就能更加有效地采取一致行动。”[11]质言之,社会分工使得现代社会关联纽带和整合模式呈现一种有机团结(Organic Solidarity)样态,即因社会分工产生的结构互嵌、功能耦合的、类似于动物有机体内部各器官间的社会联结形式。而作为一种本土化尝试,中国学者用涂氏的社会关联概念考察中国村庄内部利益结构、权力关系、社会秩序等议题。如贺雪峰指出,“村庄关联关注的是处于事件中的村民在应对事件时可以调用村庄内部关系的能力, 当一个村庄中不是一个村民而是相当一部分村民具备这种关系资源时,我们说这个村庄的社会关联程度高;若一个村庄中的大部分村民都缺乏调用相互之间关系的能力,我们说这个村庄缺乏社会关联或社会关联程度很低……村庄社会关联一词特指村庄内部人与人之间具体关系的性质、程度和广泛性,它是村民在村庄社会内部结成的具体关系的总称。”[12]从社会资本和行动能力角度而言,贺氏意义上的村庄社会关联本质上是一种基于特定社会关系——在村庄地域类型中主要是包括地缘关系、血缘关系这两种传统关联类型,当然也包括权威关系、伦理关系、契约关系等其它传统关联类型——形成的社会资本,而这种社会资本有利于增强村庄共同体的行动能力。换言之,强村庄社会关联产生强行动能力,弱村庄社会关联则导致村民如同“一袋马铃薯”、村庄则一盘散沙,无法建构强行动能力。一言以蔽之,实践中的社会关联表现为一种资源动员能力和集体行动能力。因此,文章对“社区社会关联”作如下界定:“社区社会关联”是一种超越村庄地域范畴的新型关联类型,是一种基于居民身份(认同)和社区归属感而建立起的一种现代契约型关联。如果说社会关联为资源动员和集体行动提供了一种理论可能,那么,公共性(Publicity)则为这种可行性能力提供实践可能,换言之,单纯社会关联无法直接获得资源动员能力和集体行动能力,而需要通过必要的运作机制形成公共性而产生可行性能力,正如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所言,“仅仅当感觉到共同的境况及其后果尚不能产生共同体化,也只有当他们在这种感觉的基础上,让他们的举止在某种方式上互为取向,而且只有在环境表明一种感觉到的共同的属性,才产生共同体。”[13]一方面从功能主义角度而言,公共性是“社会何以可能”的一种现代方式,且有助于走出失范困境实现社会秩序;同时,社区公共性是兼具“认同感”、“安全感”、“凝聚力”等基本特质的“地域性生活共同体”何以可能的核心运行机制。一言以蔽之,公共性是一种社会互动的产物,且现代意义上的公共性产生于“市民公共领域”,是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织原则。[14]另一方面就社会关联和公共性二者间关系而言,社会关联是公共性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即强社会关联并不必然产生强公共性,而强公共性则必然需要建立在强社会关联基础上。因此,文章基于“村庄社会关联——社区社会关联”二分变项模式将实践中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类型化为四种不同社会样态。

表1 农民集中居住区的不同社会样态

作为特定社会历史阶段的产物,实践中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往往表现为“多村一社区”、“多村多社区”社会样态,即在村庄行政事务仍然各自为政的前提下由社区统一提供社会服务,且因短期内无法实现社区公共性重构而使农民集中居住区呈现出“未完成”(Unfinished)的实践样态,即“村庄社会关联”和“社区社会关联”共时性存在于某一地域社会类型的特殊样态,表现为上述四种不同类型:强村庄社会关联—强社区社会关联、强村庄社会关联—弱社区社会关联、弱村庄社会关联—强社区社会关联和弱村庄社会关联—弱社区社会关联。囿于经验资料及篇幅原因,文章仅以平昌新城为例阐述上表中的类型II,即“强村庄社会关联—弱社区社会关联”社会样态并将该地域社会类型称之为“准地域性生活共同体”。江苏省镇江市平昌新城是江苏省率先试点“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配套项目,新城位于镇江新区五峰山路南段以东,丁姚公路以北,规划总建筑面积330万平方米,可容纳10万余人,是江苏省内单体建筑规模最大的农民集中居住区。截止2016年3月,已建成500幢住宅,入住2.48万户,共计5.36万人。平昌新城在管理模式上积极借鉴新加坡小区设计借鉴了周边城市的先进建筑理念,引入新加坡邻里中心模式,同时配套建设一个集菜市场、超市、购物、休闲、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邻里中心,一个幼儿园、一个小学、一个功能完善的社区服务中心和一个占地3.3公顷的邻里公园,供居民休闲娱乐。目前平昌新城由新茂苑社区、新乐苑社区、新怡苑社区、新润苑社区以及新瑞苑社区组成,由平昌新城中心社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因此,平昌新城属于典型的“多村多社区”农民集中居住模式。

三、强村庄社会关联—弱社区社会关联:一种“准地域性生活共同体”

(一)“脱身不脱根”:强村庄社会关联的生成机制

所谓“脱身不脱根”是农民集中居住区强村庄社会关联的生成机制。从农民个体而言,生活空间集聚并未使得农民身份彻底转型,居住环境的社区化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市民化”,即一种从认知、移情到行为的角色再造过程,[15]换言之,农民集中居住后仍然延续着部分乡土性;从村集体角度而言,“脱身不脱根”的实践样态不仅表现为村治模式的延续和村干部角色转型的滞后,而且还表现为国家——农民(村集体)关系延续及其制度性约束,换言之,从国家基层政权建设角度而言,农民集中居住区里的村民委员会仍然是基层治理的核心和主体。因此,文章将农民集中居住区强村庄社会关联的生成机制概括为“脱身不脱根”,并从“经济关联”、“治理关联”和“生活关联”三个维度分别进行考察。

首先,“经济关联”。所谓经济关联是指农民集中居住后与村集体间的经济关系再生产过程。即集体资产再分配使得农民集中居住后不但没有削弱农民——村集体社会关联,反而进一步增强了农民参与集体经济事务的预期。换言之,农民集中居住后与村集体的社会关系并未彻底断裂,尤其当农民集中居住后集体资产急剧增加之时。“以前村里还没有多少钱呢,现在征地拆迁了,一下子多了那么多钱,我们怎么能不关心,虽然住到新社区了,但是村民一致要求严格管理拆迁补偿款,定期公布集体资产使用情况,而且还要组建了财务监督小组。”有研究指出,以村级资产管理和村民社会福利分配为核心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的经济纽带能形成一种内聚型村落共同体,经济关系再生产是村民——集体社会关联固化的重要因素。[16]从村民的叙述中可以发现,一方面,因征地拆迁产生的高额补偿款使得集体资产在短期内急剧增加,同时,基于村籍和户口的福利分配原则使得农民集中居住后仍然享有集体资产增值分红的权利;另一方面,农民集中居住后不但没有对村级事务表现出漠不关心,反而因经济利益和权利意识崛起增强了参与村级事务治理——尤其是集体资产监督和经济利益再分配的预期,从而进一步增强村民与村级体的社会关联。因此,以集体资产和福利分红为核心的经济纽带是村民和集体间社会关联增强的首要维度。

其次,“治理关联”。所谓治理关联是指农民集中居住后村级治理模式的延续,尤其表现为村干部角色转型滞后及其日常权威延续。“有事还得回村委,村干部仍然是我们的大管家,比如办理养老保险、新农合、低保等等,还是要找村干部盖章,有时候水电费、物业费都是村干部帮忙上门收缴,所以,农民进社区后村干部还是需要继续发挥作用的。”有研究指出,农民集中居住区村治模式延续主要表现为一种嵌入式治理,包括主体嵌入与规则嵌入;同时,村治模式的嵌入式延续是农民集中居住区社会秩序得以可能的关键。[4]23从村民的叙述中可以发现,一方面“行政事务各自为政、社区服务统一提供”的“多村多社区”社会样态和治理结构使得国家——农民关系在农民集中居住后得以延续,“有事还得回村委”,与村民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公共事务治理仍然需要通过村级组织和村干部得以可能,正如村民所言,“村干部仍然是我们的大管家……还是要找村干部盖章”;另一方面,由于缺乏业主理念和物业意识,农民集中居住区中村干部通过交叉任职在社区物业管理中扮演者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时这种“一肩挑”治理策略在部分缓解物业费收缴率低、水电费无法按时缴纳等困境时,也进一步强化了社区基层公共事务治理中村民——村干部社会关系,从而固化了村民的村庄关联并使得农民集中居住后社区关联迟迟无法生成。因此,以村级行政事务和社区基层治理为核心的治理关联进一步增强了农民集中居住后的村庄社会关联。

最后,“生活关联”。所谓生活关联是指“大杂居、小聚居”居住格局使得农民集中居住后的社会互动仍然主要基于地缘关系、血缘关系等初级关系,而难以通过业缘关系、契约关系等次级关系拓展社会关系网络。“交往最多的还是原来同一个村的人,按照村庄进行片区划分的分房原则使得大部分村民都住在一个小区里,有的甚至就住在门对门,但是串门的机会也比以前少多了,不像住在农村的院子里。”如果说市场机制下的乡村“过疏化”是由村民流动导致的“原子化”、“空心化”、“无主体化”、共同体价值式微、乡土公共性危机等一系列村落终结样态,[17]那么,社会空间集聚化和生活环境社区化的农民集中居住行为并未能彻底解决上述困境。一方面正如村民所言,“交往最多的还是原来同一个村的人”,“大杂居、小聚居”居住格局使得农民集中居住后社会关系网络出现地缘化、血缘化内聚,从而导致社会互动和日常交往对象局限于本村村民;另一方面作为一种社会学意义上的“非预期性后果”(Unexpected Consequences),农民集中居住不但未能增加社会交往预期,反而因居住空间私密性增强降低了互动预期, “现在都是商品房了,串门就不那么方便了”。因此,以初级社会关系再生产和社会网络内聚为核心特征的“生活关联”是农民集中居住后村庄社会关联强化的又一重要因素。

(二)“半嵌入”:弱社区社会关联的实践样态

所谓“半嵌入”是指农民集中后因强村庄社会关联而导致的一种特殊社会样态。一方面从居民个体角度而言,无法“脱嵌”于村民——集体关联构建居民——社区关联,换言之,“经济关联”和“治理关联”使得农民集中居住区治理组织面临文本制度与实践规则相互分离的困境;同时,缺乏业主意识和现代物业理念导致农民集中居住区业主委员会处于“缺场”状态,村治模式延续进一步强化了“有事还得回村委”的“治理关联”从而使得社区社会关联迟迟无法建构;另一方面,社会空间的集约化、初级关系导向的“生活关联”内聚化使得农民集中居住后身份转型和社区认同面临内在张力,从而导致社区归属感无法建构并最终表现出一种“半嵌入”的弱社区社会关联样态。

首先,社区治理组织名实分离导致居民——社区治理关联面临重建困境。2012年9月平昌新城新乐社区居民委员会成立,并按照现代社区治理规则制定了《新乐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和《新乐苑社区居民委员会规章制度》,其中《工作职责》第四条规定: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利和权益;第七条规定: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社区社会治安,向中心社区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我知道成立了新乐苑社区居委会,但是搬来两年多了,连居委会干部都不认识,也没去居委会办过事,有事情还是回村委会,比如养老保险费和合作医疗费,还是要回村委会去缴纳,实际上居委会就是个空架子。”有研究指出,中国城乡体制变革的特殊性和滞后性,呈现出一系列转型性的矛盾和失序,使“村改居”突出表现为文本制度与实践规则相互分离、似城非城、有形无实、居民待遇不平等样态,[18]新乐苑社区的改制经验表明,城乡二元体制运作惯性直接导致“村改居”的过渡性、二元性和不彻底性等实践特征,不仅不利于居民——社区治理关联的有效建构,且进一步强化了居民——村庄治理关联,正如村民所言,“养老保险费和合作医疗费还是要回村委会去缴纳,实际上居委会就是个空架子。”因此,社区治理组织文本制度与实践规则的名实分离是弱社区社会关联实践样态的首要维度。

其次,业主委员会的“缺场”导致居民——社区组织关联处于空白状态。“关于业主委员会我们管委会前期虽然也进行了大量宣传,但效果仍不明显,居民参与积极性不高,我认为在短时间内成立业委会,主要还是农民进社区后仍然缺乏物业理念和‘我是业主’的意识。”从村主任的叙述中可以发现,一方面由于意识转型滞后使得社会空间社区化的农民集中区的都市性并未迅速崛起,尤其表现为农民集中居住后缺乏社区公共意识和现代物业理念,正如村主任所言,“农民进社区后仍然缺乏物业理念和‘我是业主’的意识”;另一方面,住房私有化对城市社区民主实践机制和基层政治参与的实践经历——“有房阶层”(Housing Class)的逐渐兴起已成为现代都市社区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19]——并未体现在农民集中居住区这一特殊地域社会类型中,“经济关联”、“治理关联”、“生活关联”等强村庄社会关联实践样态使得农民集中居住后仍然面临组织化困境,即作为个体的居民无法形成业主委员会并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形成组织关联。因此,业主委员会的“缺场”导致居民——社区组织关联处于空白状态是弱社区社会关联实践样态另一重要维度。

最后,强村庄社会关联产生的初级关系导向生活关联及其内聚化特征使得农民集中居住后身份转型、社区认同面临结构性滞后,在强化村庄社会关联的同时也进一步淡化了社区归属管并最终导致农民集中居住区呈现一种“半嵌入”的弱社区社会关联样态。“我基本上都在新瑞苑社区里活动,主要还是原来一个村的村民之间交往会比较多一点,基本不和其他社区的人交往,大家都是来自不同的乡镇,彼此都不熟悉,也没有什么交集,自然就没有交往的必要了。”作为社区整合的重要机制,社区意识是人际互动、社区嵌入、社区认同、社区参与、社区资本培育、社区信任、社区奉献等多维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是构建现代化社区治理体系的实践基础和核心议题,也是实现“社区的社会如何可能”的重要路径。[20]农民集中居住区内基于社会互动和日常交往的村庄社会联呈现出地缘化、内聚化等特征,换言之,作为居民身份转型和社区意识培养的重要机制,农民集中居住后的生活关联难以突破血缘、地缘等初级关系导向从而增强社区认同、社区参与并培育社区资本培育、社区信任,最终形成居民认同和社区归属感。因此,农民集中居住区生活关联地域化、内聚化使得农民身份转型和社区认同面临内在张力,从而导致社区归属感无法建构并最终表现出一种“半嵌入”的弱社区社会关联样态。

四、结论与讨论

首先,“脱身不脱根”的社会关联生成机制使得农民集中居住区“经济关联”、“治理关联”和“生活关联”等维度均呈现出强村庄社会关联样态。一方面,村籍导向的经济关系再生产延续了村民——村庄社会关系,以集体资产和福利分红为核心的经济关联是村民和集体间社会关联增强的首要维度;同时,农民集中居住区村治模式的延续强化了村民——村庄的治理关联,即以村级行政事务和社区基层治理为核心的治理关联进一步增强了农民集中居住后的村庄社会关联;另一方面,“大杂居、小聚居”居住格局使得农民集中居住后的社会互动仍然主要基于地缘关系、血缘关系等初级关系,而难以通过业缘关系、契约关系等次级关系拓展社会关系网络,换言之,以初级社会关系再生产和社会网络内聚为核心特征的生活关联是农民集中居住后村庄社会关联强化的另一重要机制。

其次,以“半嵌入”为基本特征的弱社区社会关联主要表现为农民集中居住区社区治理关联重建困境、社区组织关联处于空白状态以及农民集中居住后身份转型、社区认同面临结构性滞后等社会样态。一方面,社区治理组织文本制度与实践规则相互分离导致居民——社区治理关联面临重建困境,换言之,名实分离的社区治理组织无法重建农民集中居住区治理关联;同时,缺乏现代社区意识和物业理念使得农民集中居住区业主委员会“缺场”从而导致居民——社区组织关联处于空白状态;另一方面,强村庄社会关联产生的内聚化、地缘化社会关联使得农民集中居住区呈现出强村庄社会关联特征,从而导致农民身份转型、社区认同面临结构性滞后,并最终导致农民集中居住区呈现一种“半嵌入”的弱社区社会关联样态。

最后,文章将“强村社会关联——弱社区社会关联”社会样态的地域类型称之为“准地域性生活共同体”。所谓“准地域性生活共同体”是指相对于“地域性生活共同体”而言的一种“未完成”的地域社会样态,换言之,实践中的“多村多社区”农民集中居住区呈现一种“身体在场、关系缺场”的基本特征。一方面,社会空间集聚化、居住环境社区化使得村庄及村民发生一种社会性“脱域”(Dis-embedded),即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性关联中脱离出来;[21]另一方面,由于城乡二元制度的运作惯性、农民市民化身份转型的滞后性等一系列结构性制约和制度性困境,导致这种地域性关联从村庄“脱域”后并未实现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嵌入”,从而使得农民集中居住区后呈现“强村社会关联——弱社区社会关联”的特殊样态。一言以蔽之,作为一种“准地域性生活共同体”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面临“身体在场、关系缺场”的实践困境。因此,如何突破“强村社会关联——弱社区社会关联”建构一种“弱村社会关联——强社区社会关联”社会样态,从而使得“脱域”后的村庄及农民实现社区层面地域性、关系性的共时性“嵌入”——身体与关系同时在场——就成为“准地域性生活共同体”能否转型为“地域性生活共同体”的关键,而如何重建社区公共性就成为该转型过程的核心。文章提出如下建构路径:第一,突破传统——现代、乡村——都市、共同体——社会等传统二元叙事和单向思维,重新审视实践中的社区发展和公共性建构之复杂性、多样性等基本特征;第二,作为认同、安全、团结等多元功能的“地域性生活共同体”,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性重建必须构建本土规则、“地方性知识”等“小传统”视角与公共资源、共同价值观等“大传统”视角的有机融合机制,实现经济资源、文化资源和社会资源的系统整合和协调发展;第三,加快城乡二元体制改革步伐,尤其是消除阻碍乡村——都市一体化进程的人为壁垒和政策障碍,为实现农民集中居住区乡土嬗变与都市性崛起提供制度空间,最终突破村庄社会关联与社区社会关联的结构性张力实现“准地域性生活共同体”向“地域性生活共同体”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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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建瑜)

2016-08-02

2015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型城镇化社区变迁及秩序重建研究”(15BRK008)阶段性成果。

田鹏(1986-),男,汉族,江苏镇江人,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城乡社会学研究。

C912.82

A

1008-5955(2016)03-006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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