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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平台网络舆情治理的挑战与应对

2016-02-13靳澜涛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舆情微信信息

靳澜涛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



微信平台网络舆情治理的挑战与应对

靳澜涛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微信舆情;社会风险;传播特点;治理路径

微信作为一种新型即时通讯工具以其私密性、便捷性、互动性等特点改变了网络舆情传播格局,也给舆情引导与社会治理提出了全新的挑战。对于微信平台舆情治理,在把握舆情传播特点的基础上,既要通过强化网络立法、严格网络执法、推进全民守法实现网络社会治安防控,防止“微信”成为“危信”。更要主动适应舆情场域的变迁与特点,推动微信成为社会治理的新平台,用小“微信”作出政府的大“威信”,实现政府与公众、国家与社会、技术与法律协同的社会治理创新。

近年来,微信平台以其私密、便捷、互动等独特优势得以迅猛发展,已经成为移动互联网时代一个巨大舆论场。据CuriosityChina发布的《2015年微信用户数据报告》显示,截至到2015年第一季度末,微信用户群突破8亿,每月活跃用户达到5.49亿[1]。然而微信平台不同于微博、QQ、论坛等传统网络媒介,其独特的传播特点和规律给传统的政府网络治理模式带来了新的挑战,把握微信平台舆情传播特点、创新网络空间治理路径,才能建立科学高效、系统理性的微信舆情处理机制,实现政府与公众、国家与社会、技术与法律协同的社会治理创新。

一、微信舆情传播的社会风险

微信舆情传播过程中潜在的社会治理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滋生违法犯罪行为、发布传播不良信息、海量信息泛滥过载。

(一)滋生违法犯罪行为

微信平台在虚拟网络社交活动中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准实名性,用户网络痕迹和账户资料都能够体现个人身份。摇一摇、添加附近的人等快捷、方便的社交功能进一步为犯罪分子寻找作案目标、了解对方基本信息、骗取被害人信任、着手实施犯罪提供了途径,给治安管理带来了严峻挑战。以上海市为例,自2015年6月到8月间,市公安局网安总队共破获利用微信进行的违法犯罪案件达75起[2]。除了传统的网络诈骗、色情交易、敲诈勒索、绑架、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外,最近发生的一些突发事件显示,微信以其即时性、私密性等优势已经被运用于群体性事件的网络煽动、社会动员环节,缩短了群体性事件由线上发布到线下集群的时空进程。例如,2015年4月10日广东河源地区很多微信朋友圈内疯狂转发就公众关心的河源电厂二期项目,煽动群众参与非法游行、集体静坐的信息。4月12日部分群众先后在市政府附近集中静坐,尔后打横幅标语上街游行,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3]。类似的还有上海金山6·22抵制PX事件、海南海口阻挠花园建设打砸抢事件等,微信平台中的社会动员信息传播路径复杂、发布空间私密、动员深度广泛,管理部门往往难以实现动态监控和有效处置。

(二)发布传播不良信息

微信的迅速普及开辟了移动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新局面,也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微信发布与传播不良信息提供了平台,主要分为涉黄涉暴信息和虚假信息两种。2014年8月国家网信办出台“微信十条”半年内有365万恶意微信账号被冻结,这些账号发布涉恐、涉暴、涉黄等违法信息,肆意传播诽谤和谣言信息,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4]。特别是当重大社会事件发生后,一些微信账号往往罔顾公共秩序,肆意扭曲事实甚至恶意虚假传播误导网友。与传统媒体相比,以微信为代表的新媒体平台缺少“把关人”的角色,这是由美国著名社会心理学家、传播学的奠基人之一库尔特·卢因(KurtLewin)提出的。他认为传媒组织的价值标准可以有效管控信息内容[5]。但是面对微信这个私密的“丛林系统”以及去中心化的互动媒体中,任何人只要拥有一部移动终端和一款APP软件就可以向他人发布信息,病毒式扩散极易形成蝴蝶效应,卢因所设想的“把关人个人的意见”或者是“公正无私的规定”都没有显性的表现。微信虚拟社群中基于线下熟人关系建立起来的“强链接”优势暗示了这些不良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人们往往不会去求证信息的来源,即便是一条与个人认知严重背离的谣言,用户们往往也会基于“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推理假设、“知根知底”的线下关系、“举手之劳”的侥幸心理或“碍于情面”的人性缺陷而随手转发,大大提升了不良信息的影响力与破坏力。

(三)海量信息泛滥过载

微信信息来源的多样化带来的潜在问题就是信息泛滥严重,好友之间信息发送、朋友圈信息分享、公众平台推送、新闻热点转载等不同的开放式接口纵横交错使得海量信息向用户终端积聚,部分微信商家的过度营销强化了这种链式社交,三维空间中广播式的信息轰炸。很多信息来源渠道同质化较高,无关信息较多,统一性与连贯性并不明显,用户想要获取目的信息的难度越来越大,漫无目的、不加甄别的“轻阅读”无形中增大了信息获取和选择的成本。用户长时间去浏览碎片化、跳跃性、非相关的海量信息致使其思维也可能呈现碎片化,对大量信息的认知负荷与疲劳感会使人倾向于更具冲击力的信息,诸如媚俗、暴力、血腥、淫秽、惊悚等信息,甚至出现所谓的“标题党”、“图片党”,他们利用各种内容出格、引人遐想的标题和标题图,吸引网友眼球,骗取点击率,博取浏览量。例如在“石狮灭门惨案”事件中,当事人通过“标题党”的手法,将死老鼠编造成耸人听闻的命案,就完全混淆了娱乐与严肃新闻的区别,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6]。更有甚者,极少数居心叵测的“标题党”罔顾历史真相、背离事实基础对党史、国史进行扭曲,臆想和炮制出所谓的“内幕”、“秘闻”,肆意诋毁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这些乱象的大肆横行冲击了网络生态环境和网络伦理道德,不仅对某些当事人造成了难以修复的诬蔑、抹黑及伤害,还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引发负面情绪、撕裂社会共识,传递一种扭曲的价值观和非理性宣泄,造成社会认知混乱。

二、微信舆情治理的主要难点

随着微信舆情传播过程中社会风险的逐步浮现,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已经把网络监管和舆情引导放在网络社会治理的重要位置。然而,微信平台不同于微博、QQ、论坛等传统网络媒介,其独特的传播特点和规律给传统的政府网络治理模式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颠覆传统渠道监控的治理模式

在以传统媒体为主要传播方式的时代,政府通过控制公共意见传播主要渠道的媒体便可监控内容,比如我们可以判断信息是在什么级别的媒体上发表,参与的个体有多少,发表的篇幅有多长,什么时间发布的,但是这种可管可控的局面在微信平台中已经被颠覆。

第一,就监测工具而言,当前缺乏有效的监测工具可以测量微信平台的舆论“痕迹”。微信不同于微博、博客那种“广场喇叭式”的网络舆情场,对于后两种场域我们可以测量评论和转发的次数,进而根据信息锁定具体账户。而微信的传播方式都是以“点对点”或“点对多点”为主, 对于这样一款私密性极高的社交软件,非好友用户无法参与信息互动,一条信息究竟被多少用户互相之间转发,同时又被多少好友在圈内分享,哪些个体参与了评论等,我们都缺乏有效手段来追踪信息传播量、反馈量和受众分布,更无法锁定信息发布源,可以说微信平台之中政府监管的话语权一开始就是缺位的。

第二,就监管方式而言,微信空间的私密性使得外部监管力量自始难以渗漏,社群关系的牢固性使得平台内缺乏自我监督的自律机制,两者形成了微信平台中法律管理的真空地带。一方面微信平台具有虚拟性,打破了现实社会的职业疆界,朋友圈内的好友、圈际之间的好友往往并没有直接的职业、生活关系,却能形成粘性很强的关系网络,传统的基于职业、单位等身份信息实施的人群监管方式往往在这里会失效。另一方面这种社交网络具有现实性,是基于“同学”、“同事”、“朋友”等熟人关系建立起来社交平台,同质化程度较高,在信息传播过程中面对不实信息,相互核实印证的概率较小,得知真相后基于各种考虑更不会选择举报,个体之间相关约束的监管方式难以实现。

(二)增大网络空间执法的技术难度

第一,就微信平台本身而言,微信平台本身也没有相关通道或功能可以搜索相关信息,可追溯性差。所以一则信息的传播路径、影响范围、公众反应都不得而知,微信平台中难以找到一个显性的尺度、数据或级别来说明特定信息是否形成舆论,舆论如何产生发展,谁是舆论主体,这种舆论已经达到什么规模。微信传播的舆论则更像一只“看不见的手”,这对舆情监测、研判、预警工作都是巨大的考验。

第二,就微信用户特点而言,据腾讯公司公布的2015年业绩报告显示微信用户年龄平均为26岁,86.2%的用户在18-36岁之间[7]。这部分群体信息获取渠道多元,接受能力快,信息分享的意愿强烈,渴望被社会关注,但由于涉世不深,对不良信息的辨识力和判断力较弱,往往基于猎奇心理、侥幸心理发布、传播不良信息甚至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青年群体信息技术水平较高,行为手段的智能化和隐蔽化给管理部门调查、取证也带来一定难度。同时微信社群主体具有虚拟化、跨行政区域特点,发布人所在地和实际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地点存在一定偏差,难以有效对接公安机关属地管辖原则,打击网络空间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有所削弱。另一方面,微信空间的信息传播往往很难界定主体与客体的明确界限,在发布、转发、分享的扩散中,主体与客体可以瞬间完成身份互换,所有的人都是潜在的信息发布主体,这就给管理部门锁定具体账户带来了较大治理难度。

(三)产生内容范围越界的监管空白

第一,就信息监管范围而言,微信覆盖了人内传播、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等五种基本的社会传播模式,一方面微信传播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公共内容范畴,另一方面大量微信账户及个人数据中涉及隐私信息,所以微信平台一定程度上模糊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界限,信息监管过程中如何界定“该”和“不该”监管的范围,如何确定“过滤”和“屏蔽”的边界是首先面临的一个难题。

第二,就信息监管内容而言,与数量有限的传统媒体相比,微信用户群已突破8亿,覆盖90%以上智能手机,作为“自媒体”仅从数量上就遥遥领先于其他传统网络平台。面对如此庞杂的“大数据”,如果公安机关要实现有效监管所耗费的经费、警力、技术设备等都难以估量。而当前网络中主要舆情监测平台如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天涯社区舆情中心等都没有提供专门的微信舆情信息监测、分析服务。

三、微信舆情治理的路径探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建设进程,依法治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微信网络空间不能也不应成为“法外之地”,众声喧哗的微信时代,既不能“万马齐喑”也不能混乱失序。

(一)推进网络立法,完善微信平台管控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 “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目前我国相继颁布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但是在现行法律体系中,专门针对移动互联网的内容监管尚为空白。2014年8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实施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简称《微信十条》)是对这一空白的回应,同时也为接下来国家微信平台治理提供了一些新的思路和宝贵经验:

第一,加强对微信平台的集中统一管理,将“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整合。过去的立法中,国家对互联网的治理权限分别赋予给公安部、工信部、文化部等多个部门,由各个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分别管理,这种“政出多门,九龙治水”的局面使得微信舆情监测、政策制定缺乏一个统一的顶层协调机构,各部门在订立行政规章时更多地考虑部门利益,而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容易相互推诿,导致执法效能低下。2011年在国务院授权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成立,使得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体制得到一定程度的整合。将来,互联网信息管理政策方面的调整、互联网立法的重大举措,都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 也就是说,从《微信十条》开始中国的互联网政策制定及立法规划的实施,都将进入到由国信办主导的新常态[8]。

第二,沿用“一事一议”的立法思路,继续贯彻先发展再治理的理念。《微信十条》作为一种规范性文件篇幅很小,对于许多问题没有说清楚,这个规定完全有可能随着微信功能的进一步开发和安全风险的进一步浮现而不断扩容。对于政府来说,在微信治理的问题上面临一道选择题:是未雨绸缪,通过细化规制内容、提高立法规格来加强顶层立法设计,还是先发展再治理,即风险浮现后立即处理。《微信十条》开辟的这种“一事一议”的治理理念就当下而言更有实用性。首先,微信平台相对成熟,但仍然在不断发展,其发展趋势、轨迹乃至将来具体的功能开发、应用是立法者无法预知的,微信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移动互联网平台相比较传统媒介而言更具不确定性。其次,即时通讯的全球性和互联网环境下衡量某一行为合法与非法的变量不断增多,单纯依靠过往的经验无法形成规律性认识,不足以应对变幻莫测的移动互联网发展。最后,本着鼓励创新,维护技术开发的角度,在新的应用刚开始发展时,管理部门不宜通过立法规制提前做过多硬性要求,否则可能对新技术应用与推广产生不利影响。

(二)严格网络执法,提高微信监测技术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笔者认为技术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技术,对于微信平台的治理最关键的环节之一就是严格的网络执法和严密的技术防控。要把微信纳入日常网络监管体系中,建设专用监测平台,做到实时动态监测。

第一,监控信息获取,首先保证信息来源的宽度,对微信平台的监控要浏览和检索海量的信息,信息来源要覆盖互联网、博客、微博、贴吧、论坛,这些平台与微信平台链接,往往会形成微信信息来源,必须监控多个微信源才能保证对微信内容综合评价的全面客观准确,从而进一步锁定手机微信管理目标有关的信息。其次要保证信息获取的准度,完善热点内容识别设置,探索在微信监控管理中自行设置敏感词语或语句的技术功能,强化技术拦截系统。最后保证信息间隔的频度,微信平台中信息量大,更新速度快,监管部门要拥有高效率的实时监控软件,大数据检索可在毫秒内完成,不断刷新监控页面数量,单页面监控深度等设置。

第二,监控信息分析,首先是对不同来源的同类信息要鉴别该类信息的普遍性与代表性。其次是对已收集到的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和研判,挖掘数据之间的关系和关联物,比如时间、地点、事件等群体性事件中的关键要素。

第三,监控信息追踪,通过分析和研判,发现异常账户或公众号后,首先要采取删除不实信息、限制信息转发权限或停封相关微信账号等紧急措施,避免舆论的进一步扩大甚至演化成线下集群行为。其次就是要追踪信息来源,利用监控系统设置和智能跟踪技术,结合对从不同搜索引擎得来信息的分析数据,对微信内容发送情况进行跟踪。最后可以查找到相关的网站、栏目或某段IP地址,并借助一定技术侦查手段锁定个人具体身份、地理位置等坐标。

(三)促进全网守法,加强平台自律建设

与立法规制和技术监控相比,加强平台自律是一种低成本、高效能的有力做法,所以应当充分调动微信平台自治、自理和自律的能力,共同管理好虚拟社区的秩序。

第一,完善运营服务机制,提高行业自控能力。微信运营商、服务商应积极配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4 年 8 月颁布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切实起到“把关人”的作用。虽然微信平台作为私密化极强的舆论场,传统网络媒介的把关人作用有所削弱,但是微信运营商、服务商仍可以借助时间和技术优势,在舆情监测、引导上发挥重要作用。例如法国政府要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必须要向用户推介使用过滤软件;英国政府对新媒体信息内容实行严格的分级和过滤。借鉴这些域外经验,运营商、服务商可以借助技术过滤和内容分级手段,对一些敏感词进行检测,对获取的信息做分类、聚类和摘要分析,对一些异常用户账号或公众号要进行密切关注,对一些不良信息痕迹流动要及时截取、预警,一旦运营商或服务商发现群体性事件信息形成一定倾向性舆论,必须在第一时间做出措施,采取诸如迅速删除不实信息、限制信息转发权限或清理、关闭相关违规微信账号等措施。同时可以通过系统广播等渠道不定时向微信用户推送安全宣传信息,引导用户合法、理性表达意见。

第二,提升微信用户素养,强化群众自治能力。维护微信空间风清气正不仅是政府管理的任务,也应当成为微信用户应尽的责任。微信用户已突破8亿,公众号突破1000万,在技术和人力上往往很难实现全面监管,就当前微信平台群体性事件动员信息传播特点而言,用户的举报是管理者提前应对、有效治理最直接的方式。这就要求:一方面,管理部门在已经建立的网站、微博、短信、贴吧等信息举报工作平台中添加微信工作模块,将微信舆情监测纳入日常监管范围,给群众举报提供方便、及时的渠道,同时要及时处理举报信息,若举报属实,则对举报者和被举报者都要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惩罚。另一方面,要加强微信用户的日常教育与引导,促进民众强化自律意识,提高信息识别度,约束自身行为。一旦发现群体性事件煽动信息,主动抵制、拒绝转发,适时举报。

(四)主动运用微信,助力社会治理创新

强化网络立法、严格网络执法、推进全民守法都是致力于实现网络社会治安防控,防止“微信”成为“危信”。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不能仅仅停留在“防范”阶段,应当主动适应微信舆情嬗变规律与特点,将微信作为社会治理的新平台,提升政府社会治理的宽度、深度和力度,用小“微信”作出政府的大“威信”,实现政府与公众、国家与社会、技术与法律协同的社会治理创新。

第一,推动微信平台成为社会舆情表达的新渠道,实现由传统的政府单向信息发布与下达向多方参与、持续协商的政务互动转变,通过把微信导入政务、把网络弹性民意导入刚性制度建设,形成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众在公共事务协商中的均衡性。网络虚拟社区的话语形式往往不受限制,极易产生非制度化的话语流变,但也正是基于这种虚拟性使得网络话语表达一定程度上更客观、更真实。微信平台的即时性、互动性、智能化使得公民的政治参与可以通过沟通、协商、监督、问责等直接对话形式实现民主诉求多元化,社会公共权益最大化,这种“持续协商”的对话氛围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提供了充分的价值建构空间。

这几年政务微信陆续开通并持续升温,已经成为政府部门了解民情、集中民意、汇集民智的“快车道”,充分体现了微信在舆情表达、政务互动方面的功能特质。但是目前中国的政务微信尚处于“摸着石头过河”阶段,此间存在问政效率不高、官民互动不够、行政体制内部的沟通协调渠道不畅、线上民意和线下民生互动频度不一致等问题[9]。政务微信的开通应当避免出现随波逐流的从众心态,只开不管的盲目行为,协调不一的管理乱象,政务微信平台要集“信息发布、了解诉求、提供服务、查证问题、落地解决、明确回复、信息公开、设置议程”为一体,更加注重实用性、针对性,在满足公众需求和个性化内容设计上,实现地域控制在内更精准的消息推送。与之相对应的,政府的行政运行效率、信息公开程度、资源调配能力、舆情危机公关水平都需要进一步提升。

第二,推动微信平台成为社会综合治理的新平台,从社会管理走向社会治理,从政府管理到多元参与是理念、思路、方式、目标的改变,也是社会工作与大数据、新媒体时代潮流相适应的需求。微信平台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个体之间的沟通方式,更促成了部门间、政府与公众间的“跨界共享”, 有利于打破行政服务中的条块化、分散化积弊,完善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当前城市网格化管理中最大的瓶颈问题就是“手”“眼”不协调,即发现问题相对容易,而处置起来难,要“根除”就更难。主要原因在于信息层级上报,难以实现紧急事项的及时处置,街镇统筹协调困难,缺乏任务派发权、资源调配权,职能部门之间联动整合不够,容易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近年来,一些城市已经将微信平台建设纳入网格化管理的核心和纽带,微信的即时性、互动性、共享性将网格与网格之间、网格与政府之间紧紧联系在一起,在虚拟平台中打破了区域空间跨度、行政层级脱节。微信社群中除了各个区域网格长外还有街镇党政领导,以及来自公安、城管、工商、食品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当发生突发事件时网格长通过“随手拍”上传到微信平台,职能部门即刻前往核实处理。以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为例,2014年12月11日,润江工作站网格长张明在经过泗陈公路赵非路时,发现有人悬拉横幅,并试图封路,该网格长第一时间在群内汇报后,公安部门即刻前去处置,第一时间把即将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扼杀在萌芽中,有效实现了前期治理[10]。

微信平台的迅猛发展开辟了移动互联网的新时代,作为社会舆论的“发动机”,微信以其即时、互动、私密等优势改变了网络舆情传播格局,也给舆情引导与社会治理提出了全新的挑战。把握微信平台舆情传播特点、创新网络空间治理路径,才能建立科学高效、系统理性的微信舆情处理机制,实现政府与公众、国家与社会、技术与法律协同的社会治理创新。

[1] CuriosityChina:2015年微信用户数据报告[EB/OL].(2015-06-02)

http://www.chinaz.com/manage/2015/0601/410809.shtml.

[2] 吴春伟.6月至8月上海破获微信犯罪75起[N].解放日报. 2015-08-25.

[3] 闽南网:广东河源多人微信煽动非法游行反对建电厂[EB/OL].(2015-04-16)http://www.mnw.cn/news/china/889563.html.

[4] 杨杰.网信办发“微信十条”[N].中国青年报. 2014-08-08.

[5] [美] 库尔特·卢因.群体生活的渠道[M].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2.

[6] 国家网信网: “标题党”要当心玩火自焚[EB/OL].(2015-10-14) http://www.cac.gov.cn/2015-10/14/c_1116820082.htm.

[7] 搜狐网:2015微信用户数据报告:男性为主 平均年龄26岁[EB/OL].(2015-06-01) http://mt.sohu.com/20150601/n414206431.shtml.

[8] 王四新. 《微信十条》的网络治理新思路[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

[9] 周图伽,沈丹.微信问政:自媒体时代的社会治理探索[J].新闻界,2014(15):64.

[10] 松江党建网:小小微信群服务大民生:泗泾镇网格长社会治理有一套[EB/OL].(2014-12-31)http://sjdj.songjiang.gov.cn/infor.asp?id=9872.

(责任编辑:白林)

2016-08-15

2015年度上海市大学生创新项目“智慧城市视角下的公共安全管理研究”(201510276140)

靳澜涛(1993- ),男,安徽巢湖人,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治政府建设、法律与公共政策、警察法学。

D630;G206

A

1008-5955(2016)01-008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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