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体育赛场暴力的含义、分类及特征研究

2016-11-03

运动 2016年14期
关键词:攻击行为暴力行为暴力事件

王 强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体育系,广东 广州 510640)

体育赛场暴力的含义、分类及特征研究

王 强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体育系,广东 广州 510640)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和逻辑分析法,分别阐述了攻击行为与暴力、体育暴力、体育暴力与体育赛场暴力、体育赛场暴力的分类、体育赛场暴力的特征5个方面的内容,试图让人们对体育赛场暴力的相关知识有一个比较系统的认识。

攻击行为;暴力;体育赛场暴力

doi:10.3969/j.issn.1674-151x.2016.14.006

国内外学者对体育暴力的概念界定比较多,至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特别是在几个关键问题上,如暴力的内涵、体育暴力的性质、体育暴力发生的地点范围及体育暴力的主体类型划分等均存在分歧。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从攻击行为与暴力、体育暴力、体育暴力与体育赛场暴力、体育赛场暴力的分类以及体育赛场暴力的特征5个方面分别对暴力与攻击行为的关系和体育暴力的内涵作详细地诠释,并通过对体育赛场暴力案例分析总结出体育赛场暴力的特征。

1 攻击行为与暴力

攻击行为一词,为多个研究领域所使用,但最主要是用于心理学研究。就目前情况来看,对攻击行为的定义仍旧存在着不少争议。原因在于:一方面,攻击行为既可看作是积极的,又可看作是消极的;既可以是直接的,又可以是间接的;既有故意的,也有不可抗的;既可以是有目的性的,又可以是情绪性的;既可以是一种可见的行为,又可以是等同于生气与沮丧之类的情感反应。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对攻击行为的定义主要集中在对行为产生原因、情绪方面以及伤害意图等问题的辨析上,再加上多个学术研究领域各有不同的侧重,因此很难对攻击行为作一个明确且能够为人们所普遍认同的概念界定。

暴力的概念与攻击行为相近,二者较易混淆,但从词义的感情色彩来看,攻击行为是中性词,暴力则是贬义的。从广义上可以认为,暴力是一种消极现象,是一种社会问题,但本文所研究的是狭义的暴力。关于暴力的定义,Smith认为暴力即有意并确实伤害到他人的物理性武力(Physically Assaultive)行为;Weiner、Zahn和Sagi等则定义暴力为“某人或某群体对他人造成物理性或非物理性损害的威胁、尝试或实施身体武力的行为”;还有学者认为暴力就是以身体武力为工具对他人造成不适或伤害的一种攻击行为。由以上概念可见,暴力同样是一种对他人实施的故意伤害性行为,属于攻击行为,但暴力行为的危害程度比攻击行为更为极端和严重,它更强调的是身体实施的武力行为,而且其行为并非有可能对攻击对象造成伤害,而是已经对攻击对象造成了伤害。因此可将暴力定义为有意使用物理手段对他人造成物理性或非物理性伤害的行为。(表1)

2 体育暴力

“体育暴力”一词不仅在学术研究中被普遍运用,而且还经常出现在媒体的报导当中,可是其定义却比较含糊。由于暴力和体育暴力是一种属种关系,暴力是体育暴力的属概念,体育暴力是暴力的种概念,其中与体育暴力形成并列关系的不是以暴力发生地点为种差的家庭暴力或校园暴力,而是诸如性暴力之类以事件作为划分标准的暴力行为,故体育暴力的种差是“与体育相关的”。因此体育暴力可以理解为是发生在体育参与主体间的或由体育比赛所引起的暴力行为。

有学者认为体育具有暴力性或体育本身就是一种暴力行为,特别是拳击、摔跤和橄榄球等有身体接触的体育项目。如Atyeo认为“体育(Sport)就是合法化的暴力”。我国学者谭红春则提出体育暴力应包含两层涵义,一层是由体育比赛而引发的暴力行为,是比赛规则和社会法律所不允许的;另一层是指体育本身的“暴力”行为,是比赛规则和社会法律所允许的。因此,体育本身并不是一种暴力行为,其所谓的“暴力性”实际上是体育中的激烈竞争,另外在体育规则内的伤害性行为表现的也只是体育的竞争性,而违反体育规则或触犯法律的体育相关故意伤害性行为才是真正的体育暴力。

表1 攻击行为与暴力的差异

3 体育暴力与体育赛场暴力

体育暴力,作为与体育相关的违反体育规则或触犯法律的故意伤害性行为,既包括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发生的殴打行为,也包括球迷在酒吧内因观看电视转播的体育比赛所引起的暴力行为,以及球迷在户外对比赛时失误的运动员实施枪杀的行为,而国外对体育暴力的研究甚至还包括运动员在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性侵犯行为。显然,体育暴力一词的内涵较大,既可以是发生在体育场馆内的,也可以是发生在体育场馆外的,这给体育暴力的相关研究增加了不少的难度,因此有必要从时间和空间等条件上对体育暴力的内涵进行限定。

体育赛场暴力作为体育暴力的下位概念,能有效地进一步明确体育暴力的研究范围。体育赛场暴力中的“赛场”一词指的不仅是特定的地点,它应该有两层涵义,一方面指的是在体育场馆内,另一方面强调的是体育场馆内正举行着比赛,这既能从空间的划分上缩小体育暴力的研究范围,又能以时间作为补充条件,确定体育场馆中发生的暴力行为或实施暴力的行为人与体育的相关性。据此,可将体育赛场暴力定义为:在体育赛事期间,体育场馆内的参与人员违反体育规则或法律规定,有意使用物理手段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行为。

4 体育赛场暴力的分类

以暴力实施主体为标准对体育赛场暴力进行划分,应当涵盖体育比赛中所有的参与主体。体育赛场内的参与人员大致有以下几类:运动员、观众、裁判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等,因此按照暴力实施主体可将体育赛场暴力分为运动员暴力、观众暴力、教练员暴力和裁判员暴力等。综合各种考虑,本文以最为常见且具有研究现实意义的运动员暴力和观众暴力作为研究的主要内容。

4.1 运动员暴力

运动员暴力指的就是在体育赛场内由运动员实施的暴力行为,这些行为既可以是与比赛相联系的,也可以是与比赛无关联的;既有运动员之间所发生的,也有运动员对比赛中其他参与人员所实施的;既有以个人为单位的,也有以团体为单位的。令人记忆犹新的运动员暴力事件莫过于拳王泰森(Mike Tyson)咬人一事,该事件甚至还夺得了当年美联社体育故事评选的第1位。

足球赛场是运动员暴力事件频发的地方,由于足球运动的特点,比赛双方经常会有较多的快速激烈拼抢,加上得分较难,有些运动员会为了取胜铤而走险,做出严重犯规动作以获取比赛的优势。近年来足球赛场上的断脚事件接连发生,让人心惊胆颤的同时也不得不担忧,这些运动员暴力何时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

4.2 观众暴力

观众,在本文中指的是赛场观众,与通过电视或网络转播收看体育比赛的观众有别。当人们在持有效凭证进入体育比赛场地之时起至离开赛场之前,才可视为赛场观众,因此在赛场外人们所做的行为即使是带着与体育比赛有关的目的,也只能视为体育迷的行为,不应看作是观众行为。观众暴力,即指体育赛场内的观众所实施的暴力行为。有学者认为观众暴力主要有5种表现形式:物品投掷、擅闯比赛场地、使用易燃或伤害性物品、破坏赛场设施和观众间的打斗,当中除了观众间的打斗可以确定为暴力行为以外,其他行为对他人都只是具有潜在危害性,如果这些行为没有对他人造成伤害,则不能认定为暴力行为,只能算作是观众的不当行为。

观众暴力在各项体育比赛中都有发生,其中以足球比赛中的观众暴力问题最为突出。最让人印象深刻的就是海瑟尔惨案,正是因为这一事件使得欧共体不得不正视体育赛场观众暴力的问题。1985年5月29日,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的海瑟尔体育场内利物浦队与尤文图斯队将进行欧洲冠军杯决赛。开球前1h,在Z看台上因卖票出现失误,双方球迷被安排在一起,里面甚至有来自比利时的中立球迷,而双方球迷之间只有一道铁丝网的隔离。双方隔着一道铁丝篱笆开始相互挑衅,英国人在经受了一阵杂物攻击后,部分喝的醉醺醺、狂怒的利物浦球迷开始了反击,向铁丝网进行冲撞,尤文图斯球迷四散而逃,但是一道围墙挡住了他们的去路,这时因年久失修加上人为的压力,使得这面墙壁突然倒塌,39名球迷遇难,并导致了看台失控的局面,数百人受伤。死者中包括32名意大利人、4名比利时人、2名法国人和1名英国人。

观众暴力事件除了发生在观众席上,还有的是发生在比赛场地内的,这些行为除了扰乱体育赛场秩序以外,还有可能伤害到赛场上的运动员或裁判。

5 体育赛场暴力的特征

5.1 事件的突发性

体育赛场暴力事件往往发生得相当突然,运动员之间的轻微冲突、观众的不当行为或用词、裁判的错判或漏判都有可能成为体育赛场暴力的导火索。正因为运动员和观众在比赛过程中大多处于情绪高涨状态,很容易失去理智,所以很难事先对体育赛场暴力事件的发生进行预测。

5.2 行为的隐蔽性

除了个别事态已经发展到相当严重程度,大部分情况下的体育赛场暴力行为都具有相当的隐蔽性。有的运动员凭借体育规则的漏洞或借助取胜心切之名,在不触犯规则或在公认符合情理的犯规尺度下伤害他人,虽有客观的伤害事实,但暴力实施主体的主观意识却难以判断,因此这些伤害行为可以规避或减轻处罚。而观众的暴力行为更难觉察,观众个体的暴力行为可以利用人群予以掩护。

5.3 影响的辐射性

每一体育赛场的暴力事件都不能完全看作是独立的,原因在于体育赛场内的参与人员一般都是互动的。个别运动员的暴力行为有可能引起运动员的群体暴力事件,甚至是观众暴力,而赛场内的暴力也有可能导致暴力事件向场外蔓延。

5.4 后果的严重性

一方面,体育赛场暴力不仅会对当事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对大量公私财物造成损失,而且还有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甚至是引发国家之间的争端;另一方面,由于电视和网络的广泛传播,体育赛场暴力必然会给体育形象抹上污点,阻碍体育项目开展,削弱人们参与或观看体育赛事的意愿,最终影响体育事业发展。

[ 1 ]韩勇.体育法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9.

[ 2 ]黄世席.欧洲体育法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 3 ]李燕.“自愿承担风险抗辩”在体育伤害责任中的适用[ J ].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9 (4).

[ 4 ]刘晓茹,王彪.体育运动中攻击性行为的研究现状[ J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08 (2).

[ 5 ]翟继勇,刘一民,贾学明.对体育暴力概念的探讨[ J ].辽宁体育科技,2003(1).

G808

A

1674-151X(2016)07-011-02

投稿日期:2016-06-13

王强(1985—),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体育人文社会学。

猜你喜欢

攻击行为暴力行为暴力事件
癫痫伴发精神障碍患者攻击行为发生状况及高危因素
为何有人动辄大打出手
住院精神病人暴力攻击行为原因分析及护理干预
如何应对阿尔茨海默病患者的攻击行为
媒介分析:动画暴力对儿童的影响
第一次遭遇家暴该怎么处理?
所暴力行为
暴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