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就“三去一降一补”会计处理征求意见
2016-11-02
中国总会计师 2016年6期
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会计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就“三去一降一补”工作的有关会计问题进行意见征集。
征求意见主要针对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有独资企业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的会计处理;二是非持续经营的僵尸企业的会计处理;三是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其子公司转拨资本性财政性资金的会计处理;四是中央企业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转项奖补资金的会计处理。
在国有独资企业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的会计处理方面,分划入企业的会计处理和划出企业的会计处理两部分,两者又可细分为个别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和划入/划出企业为投资性主体时的相关会计处理。
非持续经营的“僵尸企业”的会计处理则包括非持续经营的“僵尸企业”自身的会计处理、非持续经营的“僵尸企业”的母公司的会计处理和非持续经营的“僵尸企业”的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权益性投资方的会计处理。
在中央企业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会计处理方面,中央企业在收到专项奖补资金时,应暂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要求开展化解产能相关工作并经核查清算后,按照财政部清算的有关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有关损益科目;因未能完成有关任务而按规定向财政部缴回资金的,按缴回资金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