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治理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2016-10-31林福辰
林福辰
摘要:本文以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概述作为开端进行论述,详细地剖析了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表现形式、出现的原因、所造成的危害,进而总结出这种行为的构成要件,然后阐述了我国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这一行为存在的法律漏洞、域外政府采购法制建设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在此之后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政府采购;商业贿赂;法律治理;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F72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36-0052-03
一、前言
治理好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政府采购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优化政府采购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对于提高我国政府采购支出的使用效率以及实现廉洁执政的阳光政府等都能发挥了促进作用,还能有利于推动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从而能够推动我国经济协调、平稳地前进。治理政府采购商业贿赂应采取以下对策。
二、完善政府采购程序
每一项政府采购活动都有一套完整的必经过程,政府采购程序总的步骤基本上是一样的,但是在具体的规定上还存在着差异,它主要取决于政府采购选用的方式,随着政府采购的方式不同而有所变化,不管什么样的政府采购程序都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如对政府采购信息都应及时、全面地予以公布、对参选供应商的资格、评标、确标等环节要实行严格的审查。为了建立一个合法、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就必须要对政府采购工作程序进行严密防控,以使在实践中能够有个更好、更规范的采购程序,本文认为要想增加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具体可有五种措施:一是规范参选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机制,以期真正得到供应商或承包商“货真价实”的信息;二是建立一个统一的机构或网站来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对政府采购方方面面的信息都予以公布;三是规定确定中标项目的具体办法,详细公布中标供应商中标的原因及优势等,对于未中标的供应商向其说明未中标的原因及存在的不足之处;四是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地授予方面要予以详细地规定,增加有关合同履行和合同担保的具体内容;五是强化司法机关的功能,对“权钱交易”、“暗箱操作”等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一)完善评审专家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的评标环节直接决定着参选供应商谁能够中标,《政府采购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都给予了评标委员会以评审权和自由裁量权,由此可看出,评标委员会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占据了特别重要的角色,他们的修养和水平与评审结果有很大的直接关系。
1.严格规定评审专家的准入门槛。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征集不同类别的专家评委,然后对其资格入选条件进行严格把关,对符合资格入选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严格的资格审核,以选出真正的专家评委,然后对符合资格审核条件者颁发证书,并同时将其归入专家库管理,使得他们在以后的政府采购进程中能够给予充足的智力支撑。
2.对评审专家实行规范化培训。以此来提高他们的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强化他们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明确评审的责任与义务,提高评审技术和评审手段,使他们能够更敏锐地洞察违法违规行径,有助于更好地制止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现象。
3.严格规范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合法有序地进行,完善评审专家的回避制度,确保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
4.建立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的惩处机制,如责任承担机制、问责质询机制等,净化评审专家队伍,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二)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能否对政府采购信息进行全面公布,不但影响着政府采购行为的公平性,还能够大大影响到阳光政府的建设,政府采购中出现的商业贿赂行为在很大层次上是由于政府采购信息不公布或公布不彻底,而导致供应商、社会公众不能完全掌握政府采购信息,使权力不能得到有效监督,从而出现权力腐败,因此有必要采取一些适当可行的方法来建立健全这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布管理制度。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布的方法,不仅要规定主动公布信息的方法,还要规定被动公布信息的方法。
2.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渠道,可以设置一个统一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的专门机构或网站,以推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电子化水平,使得参选供应商和潜在的供应商、社会公众都便于查询自己想要知悉的信息。
3.扩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布的内容,使得政府采购信息公布的内容能够真正做到全面彻底性;四要增大对于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公布管理规定的处罚机制,避免政府采购信息公布的任意性和权力地滥用;五是认定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商业秘密”,可在供应商允许公开的情况下适当地公开,以防止政府部门以此为“理由”而拒绝公开。
(三)完善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
作为政府采购活动主要参加者的供应商,依照国籍的差别可具体分为国内供应商和国外供应商。选择适合的供应商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有效施行、保障采购对象的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等方面非常重要,鉴于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在这方面规定的缺陷,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供应商准入制度:一是构建专门的供应商资格预审制度,规定统一的供应商准入资格标准和统一的管理机构来审查供应商的资质,对满足所设条件的供应商可向其发放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许可证;二是创设供应商廉洁承诺制度,可规定参选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进程之前,必须向采购相关人员做出不会行使商业贿赂的廉政方面的承诺,并有纪律监察部门向其发放廉政准入通知书;三是加大对违法供应商的处罚,包括在民事、行政和刑事方面的惩罚,如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规供应商在其准入许可证上予以记录,并对这些违法供应商以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限制;四是对外国供应商可依据国际条约或协议,设置“对等准入”制度,以保护国内企业的发展。
三、强化政府采购监督制约机制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能够合法、有序地进行,需要采取有效地预防和治理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行为的措施,这离不开发达的政府采购监督制约机制。在实践中要想对政府采购活动更好地实现有效监督可以形成监管合力,大力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笔者认为,主要的具体措施有下面几点。
(一)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1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但是,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章中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并没有一个详细的实体性规定或程序性规定,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了各级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时出现职责混乱的现象。本文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强化政府采购的内部监督效能。
1.加强财政监督。加强财政监督对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等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笔者建议可通过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来加强财政监督。预算编制是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政府采购的范围和制定条件提供了财政上的依据,在编制财政预算时要做到以下几点:其一,要明确政府采购的内容和种类,将财政支出的一部分列为购买某种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专项资金,并且按照一定的办法在总预算中单独编制;其二,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共同进入市场调研,建立不同种类的产品的丰富信息量的数据库;其三,保证各预算单位要在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督促指导下,完成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其四,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保持稳定性,不能随意做出调整或改变,并且预算编制程序要简单易行、便于实施;其五,采用多种监管方式进行财政监督,对出现商业贿赂的易发环节要进行重点监督,加强对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过错惩处,强化其责任心。
2.加强预算监督。“政府采购预算是采购机关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行政任务编制,并经过规定程序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它一般包括采购项目、采购资金来源、数量、型号、单价、项目实施时间等,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政府采购预算细化到每一个项目,这样可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健全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国除了国家作出特别说明之外,只要是隶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都应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可见政府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中的重要性。本文以为,可从下面三点来对其进行强化:第一,加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等对政府采购预算地监督。采购单位不得自行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服务或工程,也不能自行采购未经上报或虽经上报却未被批准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一旦有此行为,财政部门应拒绝对其拨款,审计、监察机构还要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追究。第二,加快预算改革,明确预算周期,把整个预算周期细分为多个阶段并详细规定每个阶段的任务,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每个阶段的任务,这样做的话,不仅能够保证有充足的时间进行下一年度的预算还能使其得到及时执行。第三,完善预算拨付的方式。预算拨付的方式主要有层层拨付和直接拨款,在关于财政资金拨付的法律法规中应明确规定直接拨付的方式和具体的操作方法。
3.完善供应商监督保障制度。如前所述,可知作为政府采购活动主要主体之一的供应,法律法规对其的规定还有缺陷,如享有的权利较少、权利救济机制不完善等,因此要采取措施来完善供应商的监督保障制度,以建立一个正常、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并激发市场参加者的活力,可体现为以下几点:一是丰富供应商的监督方式,如向采购部门质疑投诉、向法院起诉等;二是要明确规定供应商自我救济的方式、程序、时间等,真正捍卫非行贿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完善政府采购外部监督机制
学术理论界认为,在和内部监督相比之下,外部监督有其自身的优点,如经过媒体的传播,在客观上有助于实现社会舆论监督并有助于建立一个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外部监督的优点能够弥补内部监督的不足,达到健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效能,并且外部监督迎合了政府采购的公共性特征,根本法赋予人民大众的批评建议权也为其行使外部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的外部监督主要有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等的监督,外部监督主体的多元化,对打击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行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外部监督。
1.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在实践中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的是法律层次的监督,通过其对实际的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监督,找出法律存在的漏洞和空白,从而在立法上不断完善,使我国的规制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体系不断健全,有助于为我国规制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从而能够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加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这样能使《政府采购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得以贯彻落实,规范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行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投标过程进行重点监督,并且还要保证其本身监督行为和方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对于发现的违法违纪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严惩不贷,不能姑息。
3.加强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可借鉴域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成功经验建立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制度,对一般性项目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常规性的监督,而对大型或核心采购项目的财政资金利用状况要实行专项监督,保证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性目的,防止商业贿赂。
4.加强社会公众监督。社会公众要想实现对政府采购行为的有效监督离不开丰富完整的政府采购信息,因此相关部门向社会公众公布的政府采购信息要全面和完整,进而有利于社会大众对政府采购的每个环节都能实行彻底的监督,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和透明性,构建廉洁执政的阳光政府,降低商业贿赂这一现象的出现;同时要完善社会大众监督的方式,实现监督方式的多样性,扩大监督的渠道;另外,还要建立鼓励社会大众监督的激励性机制,以发挥社会大众监督的实效性,如举报奖励制度,不仅对举报人进行保护还要对举报人实施奖励,这样能提高社会公众监督政府采购行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从而调动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
四、结语
总之,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之下要求每个参与主体都能够公平公正地开展竞争,商业贿赂的存在直接毁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大众消费者和其他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导致市场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同时也会降低我国政府采购支出的使用效率,破坏行业风气,因此能够合法、合理、有效地治理好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如何才能更好地规制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则需要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努力。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可以为增强采购领域的监管机制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为政府采购中治理商业贿赂的理论研究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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