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路径选择
2016-10-31信阳农林学院工商管理学院河南信阳464000
■ 唐 芳(信阳农林学院工商管理学院 河南信阳 464000)
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路径选择
■ 唐芳(信阳农林学院工商管理学院河南信阳464000)
本文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四种路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现阶段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特别是专业大户对于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具有重要意义。政府应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恰当地引导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路径的选择。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化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农业技术的发展、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外流等农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细碎化、小规模的经营方式已难以满足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成为促进我国农业发展的现实选择。本文拟从农业经营主体的角度,探讨现阶段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路径选择。
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路径
(一)农业企业化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政府开始重视农业产业化,并鼓励工商企业涉足农业,但发展缓慢,2000年后农业企业化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蓬勃发展。究其原因,不外乎是政府大力扶持和资本的逐利性驱动。一些地方政府迫于招商引资的压力,一方面通过多种渠道包括行政手段为企业流转到大片的优良耕地,另一方面又通过出台低息贷款、补贴等优惠政策吸引工商企从事农业经营,加之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大大削弱了工商企业在原有经营领域的获利能力,所以很多企业开始进军农业领域。
实践中,农业企业化为我国农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第一,与农户相比,农业企业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在引进优良品种、运用先进科学技术、购置农业机械、实行现代化管理等方面具有更强的意愿与能力,总体上看它们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加快了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步伐。第二,工商企业在原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市场经验,进入农业领域后能迅速了解市场行情,再加上规模较大,因此在农业生产资料采购和农产品销售方面具有优势。第三,工商企业进入农业领域加速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较快地改变了我国农业生产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现状。近年来,相继出现的“公司+农户”、“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模式也间接促进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其它路径的发展。
但是,农业企业化的快速发展并不能掩盖这一路径的弊端。首先,在农业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土地的大规模流转,且多半是政府助力完成的,这其中势必存在部分农民非自愿出租土地,利益被损害。其次,尽管农业企业更倾向于采用大型机械设备和科学技术代替人工劳动,但人的劳动在农业生产中是不可或缺的,与其它行业不同,农业生产中难以对劳动者是否富有责任感进行监督,大量雇佣劳动必然会导致偷懒。这一现象从拉高生产成本和降低单位产出两方面同时侵蚀企业的利润。最后,农业企业规模较大且层级分明,所有者、经营者和实际生产者相分离,在面对突如其来的自然风险时往往无法像普通农户一样灵活应对,这导致很多农业企业在生产环节长期亏损,只能从其他环节实现规模经济。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既切合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也顺应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分散的农户联合起来集中进行物资采购、技术研发、信息获取、市场开拓等,充分体现了规模经济产生的原因:学习效应、专业化、摊薄研发费用、大宗采购流通的经济性、谈判优势等,既节约了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过程的交易成本,又因主体是农户,能把这种经济剩余保留在农业内部,从而增强农业自身的积累和发展能力。第二,农民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必然以土地作为出资,也可通过缴纳一定的入社资金享受合作社提供的采购、销售、技术等服务。土地依旧在农户手中,一方面避免了单个农户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另一方面又保持了家庭联产承包下的精耕细作,保证了单位产出,增加了农民收入。第三,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需遵循两个标准:一是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或交易额的比例进行返还,二是依据出资额进行分配。共同存在的两个标准不仅调动了普通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同时也保证了出资较多社员的积极性。
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实践中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有序的组织管理,合作社章程不规范、执行不到位现象普遍存在。松散的合作关系和不规范的管理导致合作社内部常常出现有利争享、有难推脱的现象,难以有效抵御风险、缺乏市场竞争力。其次,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较晚,自我积累较少。大多合作社还处在为社员提供最基础的种子与农资购销、技术服务等层面,缺乏深加工、运储、销售等服务,难以帮助农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更高的收益。最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懂技术、有能力、善管理的牵头人,而具备这些才能的农村中青年人大多选择进城务工,人才短缺严重影响了合作社的发展。
(三)专业大户
近年来,城市的快速发展吸引了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部分留在农村的农民也开始从事工商业活动,他们开始自发地进行土地流转。一些土地流转到经验丰富、身体健壮、吃苦耐劳的种田能手那里,逐步形成了专业大户。他们在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第一,农户土地流转给种田能手是“共赢”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带来的土地流转往往是农户自愿的,其利益能够得到保障。对于土地转出者而言,在自己无暇从事农业生产时出租土地不仅可以避免土地荒芜,还能获得一定的收益。对于土地转入者而言,耕种面积的扩大能够保证其劳动能力发挥出最大的效用,提高生产效率,大幅增加收入。第二,专业大户具备丰富的农业生产经验,经营规模扩大后,他们在购置中小型农业机械、引进新技术方面较一般农户更积极,有利于农业现代化的实现。第三,专业大户大多是中年人,他们出于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责任或者因缺少外出务工技能而留在农村,较好的社会关系使其能够顺利流转到大量土地。同时,规模经营带来的收入增加使他们成为了农村中的中上等收入人群。他们热心村里的公共事务、积极协调村民关系、尽心维护社会秩序,是我国农村社会稳定的中流砥柱,在实践中促进着我国乡村治理的转型。
近年来,由于资源条件限制和外部力量介入,专业大户的生存与发展面临困境。首先,我国人均耕地少、地块分散,而主动或被迫在农村中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数量较多,故专业大户的经营规模多在百亩之内,规模不大。加之土地难以集中,专业大户在大型农机采购、农业设施建设等方面面临困难,规模经营效益难以得到最大发挥。其次,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背景下,专业大户以一对一的合意方式流转到较大规模的土地需要较高的成本。同时,外出务工农户多是“暂时”将土地流转出去,随时可能返乡务农,专业大户的经营规模难以长期保持稳定,还要承担农户违约风险。最后,在土地自发流转初期,地租较低或者可用一定量的粮食相抵,随着工商企业的进入和家庭农场的兴起,地租逐渐被抬高,再加上地方政府对工商企业、家庭农场的扶持,专业大户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生存压力。
(四)家庭农场
早在1987年,中央就提出在京、津地区、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各地选择一两个县,兴办家庭农场、合作农场,探索土地集约经营的经验。但随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家庭农场只零星分布在我国部分发达地区。直到2013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家庭农场才开始得到各地政府大力扶持,目前尚处于发展初期。
家庭农场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路径中具有一定优势,它既保持了家庭经营的强大优势,又能够实现规模经济。第一,家庭农场的劳动力主要来自家庭内部,因农民有着较强的家族意识并拥有一致的利益,所以家庭农场更具有凝聚力,主要劳动者更具有责任感,他们愿意精耕细作,最大程度地发挥自身能力来提升整体收益。第二,家庭农场虽然也会像农业企业一样雇佣劳动者,但雇工只是提供辅助性或者临时性劳动,并且雇主和雇工共同劳动,很好地解决了农业企业中的劳动监督难题,减少了“磨洋工”现象,能让劳动者保持较高的劳动效率。
近几年,政府大力扶持家庭农场发展,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虽然中央文件没有对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进行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便于相关政策的实施,给家庭农场的规模设定限制,规模大都在100亩以上,如天津市规定家庭农场以粮食生产为主规模应在100亩以上。考虑到地区差异和作物品种的差异,这种“一刀切”的标准其合理性值得商榷。其次,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家庭农场面对大量分散的农户很容易在租期、租金等方面发生纠纷产。同时这种不稳定还会导致家庭农场不愿对农田进行维护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甚至进行掠夺性经营。
对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路径选择的讨论
调查发现,在农业企业化过程中常常出现侵蚀农民利益、难以监督劳动和应对风险缓慢等问题,部分工商企业进入农业后通过“组织创新”坐享政府的各项奖补,转化成“土地食利者阶层”。事实上,早在2001年中央就意识到这一问题,因此明确提出农村土地流转应当在农户中进行,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期、大量租赁农户承包地。但是由于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需要,工商企业进入农业领域依然很受优待。因此只有对政绩考核标准进行调整,才能真正转变地方政府对工商企业进入农业领域的态度,切实维护农民利益。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起步较晚,近年来在政府的大力鼓励和支持下虽然数量大幅增加,但由于制度不健全、资金匮乏、管理人才短缺,导致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较小、管理松散、效益有限,没有完全发挥出优势。政府应完善相关法规制度,采取专项扶持、税费减免、低息信贷等方式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和技术的支持,促使其充分发挥外部正效益。家庭农场既实现了适度规模经济又保留了家庭经营的优势,其重要性与恰当性逐渐显现,近几来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扶持。但地方政府对家庭经营进入门槛的设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家庭农场的迅速发展。农村土地内部自发流转形成的专业大户既改造了传统的小农生产模式,又是农村稳定的有力维护者。与其它路径相比,这一路径具有一个突出优越性:其发展速度与农村劳动力向外转移的速度相匹配,能够同时解决农业、农村、农民三方面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现阶段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特别是专业大户对于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具有重要意义,应重点关注。
我国农业发展正处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期,小农经营已经难以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成为必然趋势。在社会经济、自然禀赋和人文背景等方面,我国与西方国家有很大差别,我国不同地区也有很大差别。因此,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必须立足于地方实际,具体农产品品种具体分析。上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四种主要路径既有在广大农村实践中自发形成的,也有借鉴国外经验、政府大力推行的,每一条路径都有其合理性。实践中,农民在路径选择上具有自主性,政府要做的是建设好基础设施、提供配套服务,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恰当地引导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路径的选择。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路径的选择,不能单纯从农业角度出发,应立足于农民群体的切身利益、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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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谭林丽,孙新华.当前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三种路径.西南大学学报,2014(6)
本文系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信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问题研究”(编号1424004100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F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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