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户外探险旅游意外伤害事故的规避及法律问题研究
2016-10-28肖海婷
肖海婷
(惠州学院体育系,广东 惠州 516007)
我国户外探险旅游意外伤害事故的规避及法律问题研究
肖海婷
(惠州学院体育系,广东 惠州516007)
户外探险旅游作为一种体验式的新兴的旅游方式在中国迅猛发展的同时,法制体系、救援机制、行业规范、安全保障、责任归咎等诸多因素不健全导致意外伤害事故和纠纷的产生。通过分析、探讨我国户外探险旅游的现状发展,着重对户外运动的风险规避及法律责任这一法理问题进行探讨,理清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对涉及到户外探险旅游的法律理论和现有法律条文进行梳理和归纳,并归纳了美国户外探险旅游意外伤害事故基本状况及有关法律问题,旨在借鉴其有益之处,以期能为户外探险旅游全方面、多样化的发展提供一些可行性对策,从而为推动我国户外运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户外探险;旅游;意外伤害事故;规避;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里高效率、快节奏、超负荷的工作模式使人们与自然环境接触越来越少,人们渴望回归大自然的想法也越来越强烈。传统的观光式旅游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普通群众的需求,市场对个性化旅游产品的呼声愈来愈高,向往参与度与自由度更高的、回归自然的体验式户外探险旅游方式。在国外,户外探险旅游是大众健身、休闲娱乐、教育的重要方式,甚至成为他们余暇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如英国、新西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开展非常好,并且参与程度非常高[1]。在我国,早在1989 年就成立了第一个户外探险旅游的民间社团,到目前户外探险旅游已成为非常热门而又普遍开展的一项新型体验式旅游方式。户外探险游在我国发展相对滞后,但发展速度却异常迅猛,每年参加人数累计不少于一亿人次,带动了旅游业、体育产业、制造业、服务业等多个行业的全方位发展[2]。随着我国户外探险游的发展规模日益扩大,其带来的诸如安全保障等方面的问题也日益凸显,由此而产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不能完全避免并成为常见性伤害,其责任归属纠纷又成为困扰、制约这一项运动的全面而健康发展。近几年来发生了数以百计的户外探险意外伤害事故及法律纠纷,在出现人身伤害或伤亡的情况下,需要从法律角度对有关风险进行规制和考量。但目前却没有专门的高层次法律法规进行调整规范,不能不说是法律之漏洞。在户外探险旅游中如何减少或尽量避免意外伤亡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由谁救援,如何救援,责任归属等诸多问题,都有待我们进一步的思考。本研究通过分析我国户外探险游的发展现状,着重对户外运动的风险规避及法律责任这一法理问题进行探讨,理清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对涉及到户外探险旅游的法律理论和现有法律条文进行梳理和归纳,试图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找出其合理规避的可能及方法,并归纳了美国户外探险游的基本状况和意外伤害事故的有关法律问题,旨在借鉴其有益之处,以期能为户外运动的研究提供可行性对策,从而为推动我国户外运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1 户外探险旅游的基本内涵
尽管户外探险旅游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但发展速度却异常迅猛,也带动了相关研究的增多。笔者通过对1995-2015年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全国体育核心期刊、优秀博硕论文数据库、全国各学院学报,惠州学院图书馆书籍、报刊、杂志、以及搜索互联网,对国内外关户外探险旅游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汇总、分析,发现以“户外探险”、“体育旅游”等词为研究主题的博士论文共有4 篇,硕士论文也有数157篇,期刊论文226篇,且大部分是在2010年之后发表的,而在2005年以前,与户外探险相关法律问题的论文数量屈指可数。在这些研究中主要涉及到户外探险游概念的界定、组织类型、组织形式和特征等问题的研究。
1.1户外探险游的概念
关于户外探险游的概念,目前学术界并没有清晰的定论,尚未达成一致的说法。户外探险游起源于欧美,它的英文名称为“outdoor travel”,所以圈内统称为 “户外运动” 、“特种旅游”、“探险旅游”或“野外探险运动”[3]。在国内,户外探险游常常与“探险旅游”、“户外休闲运动”、“野外体育”、“体育旅游”、“极限运动”词混用。一般而言户外探险游多指在野外自然环境中所进行的有极大难度和挑战性的活动。董玉明[4]认为,户外探险旅游是指前往一些在一般情况下能够确保人身安全,但又能使人产生不同程度兴奋或刺激的旅游活动,在活动过程中能够锻炼旅游者的意志和毅力,增强旅游者解决各种困难的应变能力;刘纯[5]认为户外探险旅游是指以自然环境为场地的,带有探险性质或体验探险性质的体育活动项目群旅游。从目前文献资料来看,国内外学者对于户外探险旅游的概念及内涵并没有形成统一而又权威的界定,但经过多年的探讨与研究,户外探险游的概念日渐明确,相关专家学者也逐渐形成类似的认识,在这些关于户外探险游的概念中都涉及“自然环境” “探险” 和“体育运动”两个词语。因此,笔者认为所谓户外探险旅游一般是指以自然环境为场地的,以运动休闲为目的,具有探险性质或体验性质的体育活动项目群旅游。
1.2户外探险游的内容
在我国比较热门的户外探险游的主要项目有登山、荒岛生存、野营溯溪、攀岩、漂流、溯溪、热气球、高空跳伞、滑翔、丛林穿越、扎寨、探险挑战赛、露营、探洞、泅渡等。以上项目可以划分为四大类:山地户外、海岛户外、荒漠户外、高原户外、人工建筑物户外探险等。
表1 我国户外探险旅游的类型
1.3户外探险游的组织形式
目前我国户外探险游的活动组织体主要包括旅行社、俱乐部、个人三种,这些组织多以民间组织为主,不同类型的组织,具有不同的经济和法律关系因而会产生不同后果的风险和法律责任。根据目前的这三种组织体,我们把它划分成以下四种形式:(1)单个人:亦即所谓的独行侠。这种形式很简单,基本是在旅行过程中费用自负,责任自担。(2)自然人组合:在这种组合中一种是以个人或非正式的组织通过QQ、微信等网络渠道寻找或邀约同行者。即我们通常所说的AA制自助组合旅游形式,即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自由组合、自负费用、自主判断、自助完成任务、自担风险责任”规则自愿组成的活动组合。(3)经营性组合[5]:即由经营性法人或社团组织组成的,如户外运动俱乐部、户外用品商店、经营性户外网站、运动用品销售商等为发动人、组织者,公开向不特定人群召集户外探险活动所形成的组合。(4)争议性组合:这种组合常见的有两种形式,一种就是经营性户外运动俱乐部不是以俱乐部的名义,而是以与其有聘用或挂靠关系的人的名义到户外运动相关网站、论坛上发布信息,召集活动。例如有商品广告收益的户外活动QQ群群主或微信群群主以个人名义向“群众”发起的户外活动;另一种是经营性户外网站不以网站自己的名义,而是以其授权或者委任版主的个人名义向不特定网络用户人群发起的户外活动。以上两种类型的组织形式和其性质都具有一定争议。
1.4户外探险游意外伤害事故类型
户外探险游与一般性观光式旅游不同的是,户外探险游所面临的风险是多方面的而且难以预测的,它有可能是来自恶劣天气等自然环境方面的风险,也可能是因发起者、领队或导游的过错或疏忽造成的伤害,还有可能是参与者自身的健康问题或自身的过失等因素造成[6]。笔者根据户外探险游意外伤害事故的致害因素来源进行分类,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4.1自然力致害:这种意外伤害是户外探险旅游中意外伤害事故最多发、最常见、最不可预见的突发性事故。它包括自然灾害、地质灾害等所造成的危害,如山洪致害、泥石流、雷击致害、冰雹、雪崩致害等意外。
1.4.2人为致害:这种意外是因户外探险活动的发起者、组织者、领队人或参加者因过错、过失或故意所造成的危害,包括对自身或他人造成的危害。如旅游者的身体状况造成的伤害如先天性的疾病、体力衰竭、失温、缺水等,他人造成的危害如恶作剧使他人跌伤,过涧跳跃过猛将其他人碰倒致伤,自己失稳跌坠伤等等。
1.4.3第三方致害:活动组织者、参加者以外的人或事件所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称第三方致害。比如在活动过程中因交通、住宿、饮食、导游或动物袭击等由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危害。如包车交通事故伤亡、饮食中毒、马蜂袭击、毒蛇咬伤、过村穿寨被狗咬伤等等都属于这种类型。
2 我国户外探险游意外伤害事故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2.1我国户外探险游意外伤害事故的现状
表2 1957-2013我国户外探险游意外伤害事故一览
注:1957-2007年数据来自与“中国登山协会:《2007 年中国登山户外运动事故报告白皮书》”,2008-2013年的数据来自孟刚.户外运动不是说走就走的旅行.《中国消费者报》.2014-04-23
据来自中国登山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参加户外登山运动的人数已上升到全民健身排行榜的前5位,探险类、挑战类户外运动正逐渐兴起[8]。中国登山协会对1957-2007年在中国大陆发生的山难事故进行了较全面、详尽的统计报告。1957-2000年,户外运动意外伤害遇难人数报告共计33人。这个统计数据由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运动事故调查研究小组提供,但并不完全,还有一些事故由于各种原因未见公开报道。同时,这些伤亡统计中境外人都未统计入内,另外数据有一部分来自民间和网络新闻,因此数据精确性受到很大限制,实际的伤亡人数远不止这些。最值得一提的是,在2001-2013年统计数据中,2007年的登山和户外探险中遇难的有29人,重大伤害的有12人,发生重大险情的有400多人,地区涉及全国21个省、市、自治区[9]。从总的数据来看2007年户外探险遇难总人数比2006年大幅上升,2008年在登山和户外运动中遇难的人数为20人,2009年增加到44人,2012年增加到45人,2013年则增加到48人。由此看见,1957年至2013年户外运动意外伤害事故呈不断上升趋势,值得管理部门高度关注。
我国户外探险游意外伤害事故的案例有很多,以下是几个较典型的案例。2015年5月29日,内蒙古阿拉善盟阿右旗宣传部发布消息称,吉林建筑大学的两名大学生在穿越内蒙古巴丹吉林沙漠时“失联”,该盟行署启动沙漠搜救,沙漠参与救援的越野车辆为15辆,在沙漠外等待随时进入的越野车辆有30辆,每辆参与救援的越野车费用每天在4000元和6000元之间,通过4天的搜救,最后确认一名学生死亡,另一名学生获救。2011年10月“今日说法”栏目报道了9月30日“四姑娘山”驴友失踪事件:一批由9名游客和1名当地高山协作、4名背夫组成的14人户外登山团队进入四川四姑娘山景区海子沟后失踪13天,在这次救援过程,当地政府花费近二十万的费用。2010年1月,北京铁镐户外网站论坛“铁镐”负责人发起了去新疆夏特古道的徒步旅行的活动,北京10名网友报名参加了这次旅行,不幸的是41岁的“青城”和29岁的“彦小新”两名女性网友在徒步过程中被突然而至的急流冲倒,不幸遇难;2009年7月11日,重庆一支“驴友”探险队,在万州潭獐峡流域穿越峡谷时,遭到山洪袭击,35人的团队最终生还16人,18人死亡,1人失踪,这次事故被称为“中国户外活动史上最大灾难”[7];2006年7月,广西南宁市 13 名驴友相邀去郊县森林旅游,不料夜间山洪爆发,21岁的小骆被山洪冲走不幸身亡。小骆的父母状告组织者梁某以及其他11名同去的“驴友”,要求赔偿35万,这件事情在全国引起巨大的争议,被称为“中国驴友第一案”,由此之后户外探险自助游以及相关法律问题开始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并被关注;以上一系列的户外探险事故究竟由谁负责、谁救援、救援费用到底谁买单?触目惊心的意外事故带来的伤痛,不但没有给持续“高烧”的户外运动旅游市场降温,反而有越来越热之势。因此,户外探险游意外事故的频发和处理纠纷引发了大众的热议和对此项运动的规范制度以及法律问题的思考。
在这些户外探险游意外事故当中,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也是以下三种,自然力致害、人为致害的、第三者致害。以上意外事故死亡人数中因暴雨引起的泥石流、山体崩塌、雪崩等恶劣天气遇难者达69人,占17%;因猝死、心脏病、高山病、中暑、体力衰竭、失温、缺水等健康意外致死者55人,占12%;另有9人则因为攀岩时保护装置失灵第三方所引起的伤害,占2%。除此之外,还有部分是因落水、过河、海浪卷走、漂流翻船等导致溺水身亡者有34人;发生冰雪岩石陡坡滑坠、悬崖拓展架等高处坠落、探洞时高处坠落、滑行撞击硬物等滑坠事故遇难者有30人;还有一些是由山地自行车冲出悬崖、漂流时悬崖撞击、徒手攀岩、瀑降时窒息、落石击中等事故丧失宝贵生命。从统计数据就可以看出,户外探险游意外事故中因自然力致害的占绝大多数。
表3 1957-2013 我国户外探险游意外伤害事故类型分析
2.2我国户外探险游意外伤害事故的立法现状
法律建设总是滞后于现实生活的发展,在我国至今尚未有一部独立的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对户外探险游意外伤害责任作出明确的规范,甚至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任何一个章节或者一条具体法条是专门为户外探险游意外伤害事故责任而量身打造的。我国目前对户外探险旅游还没有进行真正意义上进行分类,由于户外探险旅游兼有体育运动与旅游的特征,使一些组织游离在体育组织与旅游组织之间,体育系统与旅游系统针对这些组织的管理也容易产生交叉和混淆不清。
2.2.1户外体育运动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体育高层次的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作为规范体育运动的专门法,对户外运动意外伤害保护问题没有作出任何具体规定。国务院出台的《全民健身计划与纲要》也都没有对这方面作任何规定。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2013年2月已经在官方网站联合发布了《关于户外社会体育指导员(户外领队)职业资格认证的声明》,这个声明对户外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证书如何确定有了明确规定,但户外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取得者从业的具体监管没有规范。2001年,国家体育总局出台了《户外运动俱乐部资质认证标准》和《户外运动俱乐部技术等标准》,登山运动管理中心成立了户外运动部,对从业人员进行户外运动技术培训和资质认证。由此可见,户外探险在我国的体育法律体系中没有形成法律概念和相应的法律地位。另外,我国对户外运动法学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户外体育运动相关法律研究的专业性人才屈指可数,研究户外运动立法的论文数量少且质量一般,特色研究少,层次有限。
2.2.2旅游安全法律法规
我国第一个关于旅游业管理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于1985 年 5 月 11 日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国家旅游总局分别在1993年4月15日颁布了《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国务院也在1996年10月15日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在2001年12月27日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6月3日颁布《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2007年9月公布的《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中在第20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开发的旅游资源区域开展旅游经营活动。”这一规范性文件属于部门规章,严格来讲还不属于法律法规,效力层级比较低。 2012年3月15日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日前接受采访时表示,全国人大正在牵头起草《中国旅游法》,但截至到目前还未出台。严格来说,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旅游法制体系中有关旅游安全的也只有法规,没有法律,各个主要方面的法规大多是“通知”“条例”之类,部分还只是政策性的文件,法律效力和法律层次都较低。
2.2.3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联合推出了“登山及户外运动专项保险”,成为了我国保险市场上唯一的专项登山户外运动保险产品,该项产品填补了我国在户外运动领域的空白[9]。我国旅游保险从1990年发展至今,基本形成了具有旅行社旅客责任险、旅游意外保险、旅行社责任险、旅游人身伤害险、旅游救助保险等险种的旅游保险体系。通常谈到的旅游保险有两种:一种是旅游意外伤害险,一种是旅行社责任险[10]。对于旅游意外伤害险,旅行社只是向游客推荐,并不强制购买;根据国家旅游局目前的规定,正规的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险。随着旅游业的发展以及新情况的出现,2009年,有关部门对原有的2001年发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了国家旅游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11]。尽管有以上一些旅游保险给予旅客一定的风险保障,但是,相关保险制度却不尽如人意,产品险种设立单一,许多意外伤害保险都把登山、攀岩等危险体育活动作为免责的条款,或者通常在参与这些危险体育活动前往往会签订一个协议,规定危险活动风险自负。
综合以上的体育、旅游、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我国户外探险游意外伤害事故的立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户外运动和旅游安全相关法律研究都比较薄弱, 可依据的法律条文屈指可数,研究的总体数量和质量有限,特色研究较少;(2)法律效力低,缺乏高层次的立法,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3)适时性差,较为原则,且操作层面上的立法滞后。(4)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比户外运动发展慢。以上立法方面的不足和问题加之实施不力等其他因素,致使目前的户外运动的相关法律仍是我国立法中的一个薄弱环节。
2.3我国户外探险游发展中存在问题
2.3.1行业管理不规范,监管机构缺位
据调查,目前我国大中城市有许多组织户外探险、户外旅游、户外拓展和从事户外体育用品经营的企业和中介机构,但绝大多数没有经过专门机构审批许可和批准[12]。在组织管理上,不同的组织机构也存在着很大差异,比如有的户外俱乐部有详细的户外活动计划书,但有些俱乐部根本没有纸质版的计划书;还有些户外俱乐部有定期的专业培训,有的则连最起码的注意事项都没有;有些户外俱乐部在保险上做得比较完善,但有些根本没有办理保险;另外,有些户外俱乐部只接受18岁以上的成年人,有的则没有年龄限制等等。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户外运动俱乐部有几百家,但是得到中国登山协会认证的只有34家[8]。由此可见,大多数户外运动俱乐部资质认证及培训体系尚未建立,缺乏统一的管理,相关监管部门在具体工作中相互协调不够,监管机构缺位等等问题。
2.3.2缺乏专业的应急救援保障队伍
我国的户外运动突发事件救援体系尚未进入制度化轨道,还没有建立专业针对户外探险游意外事故的救援队伍,游客一旦出现事故,很难找到具体的部门来管,多数需要依靠活动参与者的自救和互救来处理,还有部分人报警,由当地的民警负责救援。民警如果没有配套的救援工具,只能靠自己经验进行搜救,因此会花费大量时间,同时也加大遇难的游客危险性。例如2011年出现的“四姑娘山”驴友失踪事件,在这次救援过程,当地警方不是专业的救援队伍,因此花费了近14天的时间,救援费用近20万元。
2.3.3安全保障、事后责任认定等法律机制缺乏
我国目前尚未明确法律法规对民间自发组织的户外探险游活动做出专门的规范,没有相关专业的法律,也没有一个责任认定机构。户外探险游的组织者或领队是否需要资质?谁来监管?当户外探险游意外事故出现时,对当事人责任的判定与判决,由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结果变得扑朔迷离,无法让人琢磨。2006年南宁“7.9案件”——“中国驴友索赔第一案”、北京“3.11灵山山难案”都引起过热烈的讨论,尽管两案都已终审判决,这个判决结果到底是否合理? AA制的户外运动意外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到底如何判定?民间的争执到今天还余温未止,到底谁该负责,还没有说清。
2.3.4缺乏专业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户外运动是一项危险性很大、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运动项目,户外探险游没有一致的运动规律,情况复杂多变。对于这项新兴的体育项目而言,我国广大的户外运动爱好者仍是新手,没有经过专业知识的培训和技术训练,缺乏对气象、地形、地貌的了解,大部分的户外运动参与者在野外防范,规避危险,救助知识方面的经验不足,缺乏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意外一旦发生往往束手无措,无法自救。如2006年“南宁7.9案”,其中受害人骆某就是因为在遇到紧急情况时,缺乏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从而导致丧失生命。
3 美国户外探险旅游发展现状及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的相关法律问题
户外探险旅游起源于欧美早期的探险和科学考察活动。二战后,随着战争的远离和经济的发展,户外活动开始走出军事和求生的范畴,成为人类休闲娱乐和提升生活质量的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美国是户外探险旅游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户外探险游发展时间长、参与程度高、内容丰富、技术先进、配套制度完善,且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率较低[13]。根据 Cordelletal[14]的研究,美国在 1994-1995 期间,参加背包徒步越野的有1520万人,而参与登山活动和洞穴探险人数也分别达到900万与950万 。这是一个相当大的户外参与群体,充分反映了户外探险旅游在美国的发展规模。在美国被视为户外探险旅游的运动项目主要包括登山、急水漂流、山洞攀岩、边远地滑雪和潜水[1](具体类型见表4)。总结其发展经验,美国户外探险旅游的发展过程存在以下特点:
3.1组织管理规范
美国户外探险旅游组织管理较为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户外探险组织的申报要经过教育部、青少年司法局、青年服务局、家庭服务部等部门的认可[13];第二,探险领队和工作人员须经2~3年或更长时间的专业培训,经考核获得探险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探险活动;第三,地方法律强力执行机构,意外伤害事故一旦发生,必须进行搜寻和营救。第四,在热点探险区建立综合服务站,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将实时动态信息传达给探险活动的组织者同时向游客提供相应的服务,如出售食物和药品,出租或出售帐篷、烧烤炉、睡袋、雪崩发射器等用具,派专人负责露营区的安全等。正是因为美国户外探险旅游组织考虑到以上四个方面,有效减少了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了探险旅游的正规、顺利运行,确保了其在户外探险旅游运动与户外探险安全保障的专业性。
3.2保险制度完善
美国针对户外探险旅游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方面也较为规范。美国救援以救援公司为主,需求者可以在保险公司购买紧急救援的险种,获得紧急救援卡。一旦发生紧急情况,遇险者可以拨打救援公司的电话,报出游客的紧急救援卡卡号,由救援公司就最近的一个救援点实施救援,保险公司承担救援费用[14]。但如果没有保险的话,则由游客自己承担所有费用。另外,户外探险参与者有着很强的保险意识,无论是出门旅行、汽车、医疗等,都会把各种保险安排妥当,以防万一。同时,由于户外探险旅游发生意外事故的概率远远超出普通旅行,且事故的救险及医疗费用也要高出许多,高档户外装备器材的赔偿也很高,所以很多户外探险爱好者很自然的就会选择投保。
3.3技术先进、救援专业
美国通过通讯、信息、交通等方面的科技进步,大大增加了人们参与户外探险旅游的机会[6]。美国在户外探险相关装备的先进性、旅游知识的普及、突发事故后的紧急处理等是减少事故发生或者说是减少事故伤亡的一项基本措施。装备先进可以提供更高的安全保障,科技进步在丰富户外探险旅游内容的同时,安全保障方面也获得了突飞猛进的进步。例如“雪崩发射器”这样的创新技术可减少参与者受伤和死亡的几率,大大增强人们的安全感;“新一代皮船”的使用可以让皮船手能够划过非常湍急的河流。美国高山救援协会在美国参与了大量的救援工作,全国各州都有它的分会,每个地方的高山救援组织都有当地政府的授权,可以为高山紧急事件提供救援,其经费的主要来源一是社会捐助,二是政府拨款。
4 我国户外探险游意外伤害事故的规避对策
户外探险游具有高风险性,意外事件发生不可避免或排除。那如何在开展户外探险旅游的同时,合理规避不应当的风险及责任承担,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是摆在大家面前不容回避的难题。笔者针对我国目前户外探险游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以下几点规避对策:
表4 美国户外探险旅游的类型[13]
4.1健全户外探险游准入制度
户外探险游是一项关系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体育运动,它同时也是体育产业的一个分支,为了旅客的生命安全,从事户外运动的组织者或管理者则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资格认证,制定统一的规范和标准,要有资格准入。目前,我国“驴头”的准入资格、网络相关信息的准入、目的地准入等制度的缺失,使得参与者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存在较大的隐患。首先,对于户外探险的组织者——“驴头”应强制要求资格认证,“驴头”的资质、能力、经验、技术、户外装备质量等应符合相关规定,坚决杜绝无证领队出游。同时,一切不符合条件的俱乐部、旅行社、户外网站依法应予以取缔。其实,还应加强对有关户外网站的准入和监管,相关管理部门最好能够建立全国统一的自助游服务网络,使旅客能够正确选择网络信息。最后,我国对户外探险游的目的地实行准入制度,制定相关限定,实行登记管理,对旅游景区进行风险评定,对于风险较高的景区进行风险提示等等。综上所述,为保证自助游客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必要让国家对户外探险游组织的身份进行认证、网络信息的管理、目的地准入区域和禁入区域的进行划分,有针对性地对户外探险的准入区域的配套设施以及救援设施进行完善。
4.2完善户外探险游保险制度
随着我国户外运动和旅游市场的蓬勃发展,户外探险旅游保险产品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户外探险旅游者也越来越需要相关的保险为他们的出游提供安全保障。但是目前我国户外探险游保费较高,投保程序较烦琐,最主要的是旅游参与者投保意识不强烈,很少购买专门性质的保险。这相对于蓬勃发展的旅游业而言,户外探险游保险产品还是相对滞后的。因此,保险公司应根据户外探险项目的难度系数、出行人员数量,为出行团队设计不同保费、不同保险金额的险种。同时,政府部门应尽快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将危险级别较高的旅游点设定为强制保险,实行“不保险不出行”的原则。
4.3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系统
我国目前还没成立全国性的户外探险旅游专业救援队,当危险出现时,应对相对迟缓,救援技术和救援工具缺乏专业性。建立完善的户外探险应急救援系统,能有效地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和降低事故的死亡率。各级政府和有关体育部门要组成户外探险救援专业队伍,同时制定预防户外探险旅游意外伤害事故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模拟演练,不断提高处理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能力。
5 结论与建议
5.1结论
5.1.1我国1957年至2013年户外探险游意外伤害的死亡人数呈上升趋势,自然力致害的占绝大多数。
5.1.2我国户外探险游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行业管理不规范,监管机构缺位;缺乏专业的应急救援保障队伍;安全保障、事后责任认定等法律机制缺乏;缺乏专业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5.1.3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具有针对性的户外探险旅游的管理办法,户外探险游立法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法律效力低,缺乏高层次的立法,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
5.1.4美国是户外探险旅游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户外探险旅游的发展时间长、参与程度高、内容丰富、技术先进、配套制度完善,且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率较低,在处理户外探险旅游意外伤害事故有自己独特一套方法。
5.2建议
5.2.1针对我国目前户外探险游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以下规避对策:严格户外组织者的资格认证、目的地的准入、保险制度和应急救援系统的完善。
5.2.2政府部门及体育管理部门需要转变传统的管理思维模式,储备一支由公安、户外体育专业人士、卫生、林业等组成的应急户外救援队伍,并由政府全额资助,对重大事故提供专业救护,使户外探险旅游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率降低到最低程度。
5.2.3政府部门应当尽快丰富并完善相关保险产品,在适当的时候出台有针对性的户外探险游方面的政策法规,将危险级别较高的户外探险旅游点设定为强制保险,实行“不保险不出行”的原则。
5.2.4我国户外探险旅游的组织者、参与者、管理者应多加强该项目的发展经验介绍,借鉴“他山之石”、结合“本土特色”促进户外探险旅游在我国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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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 on the Avoidance of Accidental Injury Accidents and Legal Problems of Outdoor Adventure Travel in China
XIAO Hai-ting
(College of Physical Education of Huizhou,Huizhou 516007,China)
As a new way of travailing, outdoor adventure rapidly gains its popularity in China. Along with its rapid development, the imperfection of law system, rescue system, safe security, responsibility, industry standards as well as some other factors lead to the frequent occurrence of disputes caused by poor managements of accidental injuries. This research analys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China's development of outdoor adventure, discusses the existing legislation's connecting with outdoor adventure, elaborates legal problems on cases of being harmed while taking outdoor adventure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ries to figure out effective methods in China's existing law system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outdoor adventure; Travel; accidental injuries; avoidance; legal considerations
2016-02-18
肖海婷(1980-),女,湖南衡阳人,硕士,副教授
G80
A
1007-323X(2016)05-0033-06
研究方向:体育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