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十二铜表法》的形式主义
2016-10-27范良河张广杰
范良河 张广杰
(1.安徽省当涂第二中学,当涂 243011;2.安徽省阜阳市红旗中学,阜阳 236112)
议《十二铜表法》的形式主义
范良河1张广杰2
(1.安徽省当涂第二中学,当涂243011;2.安徽省阜阳市红旗中学,阜阳236112)
《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实验)》关于罗马法的学习要求是:“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课程标准还要求:在历史教学中,培养学生“汲取人类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的精神.[1]5-8罗马法是人类社会的财富,而《十二铜表法》是第一部成文的罗马法.因此在教学中,应引导学生正确看待《十二铜表法》的历史地位,以期从中汲取有利于“法治”进程的信息.
但笔者在教学中发现,2012年高考全国新课标文综卷第34题,重点考查的是《十二铜表法》的不足.尽管此题对《十二铜表法》似乎存在着一定的误解,但不少同人却将其作为高质量的试题,使其频繁地出现在近几年的各类试卷中.为防止谬误的蔓延,有必要对这道高考试题进行再次讨论.为便于讨论,先将原题呈现如下.
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记述过一个案例:有人砍伐了邻居家的葡萄树,被告上法庭,原告虽提供了确凿证据,却输掉了官司.原因是原告在法庭辩论中把“葡萄树”说成了“葡萄”,而《十二铜表法》只规定了非法砍伐他人“树木”应处以罚金.该案例说明当时在罗马( B )
A.不重视私有财产的保护
B.法律具有形式主义特征
C.审判程序缺乏公正性
D.审判结果取决于对法律的解释
该题认为,不能把“葡萄树”说成“葡萄”,否则,即使有确凿的证据,也免不了败诉.这生动地说明,《十二铜表法》具有形式主义的特征.
2012年高考以后,许多教师利用这道试题,向学生分析《十二铜表法》的局限性.这就是典型的误解与误导.其实,该题旨在使学生更加全面地了解与认识罗马法,并无指责与批评之意.因为,形式主义并不是《十二铜表法》局限性的表现,相反,还是其进步性的体现.
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写道,“不能为要求他人返还我们的物品而使用‘如果查明他应当给付’这样的程式用语”,因为“我们不能要求给付已是我们的东西”.“这些诉讼遵循法律的词句并且因而同法律一样被奉为是不可改变的.因此,某人就砍葡萄树一事提起诉讼,在诉讼中使用的是‘葡萄’这个名词,得到的回答是败诉,因为他本应当使用‘树’这个名词:人们有权据以就砍葡萄树一事提起诉讼的《十二铜表法》笼统谈到的是砍树.”[2]288-290可见,盖尤斯的“葡萄树”案例,说明《十二铜表法》具有权威性、确定性,是“不可改变的”.
早期的罗马法的确存在着“形式主义”的特征,对此盖尤斯也有记述.立遗嘱就需要较为复杂的程序:“立遗嘱的人聘请五位成年的罗马市民作为证人并聘请一位司秤,他先书写遗嘱,然后在形式上将他的家产……卖给他人;为此,家产买主使用这样的词句:‘你的家产和钱款被托付给我并且由我看管,为了使你根据公法可合法地立遗嘱,我用这块铜和这把秤将其买下’;然后,他以铜敲秤,并且把铜交给遗嘱人充当价金.”[2]114诉讼中也是如此.“把可动物或者动物带到或者牵到法庭上,人们就应当以下列方式提出诉讼要求:提出要求的人手持一根小木棒;然后握住作为诉讼标的物,比如一个人,说道:‘我声明这个人根据罗马法名正言顺地归我所有.因此,我把木棒放在你身上’,与此同时,他把木棒放在那个人身上;对方当事人也说同样的话并做同样的动作.”[2]292“如果某一物不可能被方便地带到或者牵到法庭,比如是一根柱子或者一群牲畜,则把它们的一部分拿来;然后,就像整个物都在场一样针对该部分提出诉讼要求.这样,人们从一群牲畜中把一头绵羊或者山羊牵到法庭,或者取一根羊毛并把它带到法庭;对于船只和柱子,则拆下它的某一部分.同样,如果争议涉及的是一块土地、一间房子或者一份遗产,人们取其一部分,把它带到法庭,就像物都在场一样针对该部分提出诉讼要求,比如:从土地上拿一小土块,从房子上取一片瓦.”[2]294
可见,《十二铜表法》的形式主义主要表现在:指定的动作、特定的道具、规定的人员、固定的言辞等.这种形式主义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与《十二铜表法》的来源有关.“由于它的产生远在书写艺术发明之前、至少是在书写艺术广为流行之前,所以手势、象征的行为和庄严的成语便被用来代替了文件的形式,冗长的和繁复的仪式是为了使有关各方都能注意到交易的重要性,并使证人们可以因此而获得深刻的印象.”[3]也就是说,形式主义的存在有客观的历史原因,而且在当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早期罗马的大部分平民来源于战俘,所以贵族说他们“无祖先”“无家庭”“无宗教”“不行婚礼”,只有“天然的家”,没有“宗教组成的家”“像畜牲一般生活着”.平民如同畜牲,自然也就“无产业权”,不能与人订立契约;也没有资格了解作为法律的宗教命令,不受法律保护,也没有诉讼资格.[4]当时,习惯法完全被祭司垄断,由他们解释;程序性的活动也完全由他们掌控.祭司们往往偏袒贵族,歧视平民.逐渐壮大的平民要求制定公开的法律,经过反复斗争,贵族被迫让步,《十二铜表法》诞生了.该法把一向由祭司垄断的神秘的法律以及相关的程序固定下来,“排除了‘法是神授’的宗教信条”“肯定了侵犯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都是违反国家的法律,而不是什么触犯上帝、有悖神意”.[5]38-39在文字使用还不普遍的情况下,在订立遗嘱等活动中举行隆重的仪式,邀请证人参加,“既可使当事人慎重考虑,也可防止错误、欺诈、胁迫或无端反悔”.[5]37-38因此,《十二铜表法》“表现出一种对形式的特别追求,这同当时的法所含有的宗教成分有关”,[6]与社会经济文化较为落后也有一定的联系.这种形式主义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平民的利益.
《十二铜表法》是“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李维)和“人类智慧的完美体现”(西塞罗),是罗马法历史中独一无二的立法里程碑[7],有助于学生“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1]8.当然,分析其价值应立足于特定的历史时代、特定的地理区域.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十二铜表法》的价值并不在于它的具体条文,而在于它的精神内涵.如果以今人的眼光,站在今天的立场上,指责其形式主义色彩,不仅会影响人们对《十二铜表法》历史价值的认识,也可能构成对整个罗马法的伤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实验)[S].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
[2] [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3] [英]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140.
[4] [法]古郎士.希腊罗马古代社会研究[M].李玄伯,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96―198.
[5] 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6] [意]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16―117.
[7] 江平.十二铜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4.
(责任编辑:马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