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与腐败的博弈:发达国家的经验与我国的对策选择
2016-10-27孟祥林
孟祥林
(华北电力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河北保定071003)
反腐败与腐败的博弈:发达国家的经验与我国的对策选择
孟祥林
(华北电力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河北保定071003)
十八大以后的诸多高压反腐策略对打造政治新生态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反腐形势仍然异常严峻,反腐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热词,诸如塌方式腐败、裸官、能人腐败、山头主义、走读干部、“苍蝇式腐败”等。腐败是人民的大敌,反腐败是国家长治久安过程持续不断进行的一场“战役”。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国历史上也出现过腐败阶段,这些国家的反腐经验能够为我国提供很好的借鉴。在反腐败与腐败的博弈中,只有强化反腐败的制度设计,才能让心存侥幸的机会主义者“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为此在反腐败进程中需要编织反腐天网,包括加大“蚁贪”处罚力度、让违法者有更多担忧、完善举报制度、提升公务员福利、领导干部以身作则、授予反腐机构绝对执法权。
反腐败;博弈;发达国家;反腐经验;对策选择
一、反腐新政:铁腕反腐还原廉洁政治生态
2015年1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此前习总书记在一系列重要讲话中都用不同的表述方式强调反腐的决心,这包括“刮骨疗毒、壮士断腕”以及“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最强音。在从严治党方面进入“反腐新常态”。在反腐进程中坚持“大打虎、打大虎”以及“治病树、拔烂树”的策略,同时也特别强调“拍苍蝇、除蚁贪”和“抓作风、除陋习”。腐败是政党的大敌,是人民的大敌。几代领导人都从“党亡政息”高度强调反腐的重要性。早在瑞金时期以及延安时期,毛泽东就亲自处理了5起巨大的贪污腐败案,这包括谢步升案、左祥云案、黄克功案、肖玉壁案、瑞金腐败窝案等,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又打响了“新中国反腐第一枪”,在保定军校广场枪毙了刘青山、张子善。在反腐问题上,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上就曾经做过“两个务必”的指示,号召全党务必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务必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毛泽东说,在生活条件艰苦的时候保持艰苦朴素比较容易做到,当生活条件好起来后有条件讲究时不讲究就不太容易做到,共产党员就是要做别人难以做到的事情。毛泽东说,嚼得菜根才能百事可做。腐败就是权力与利益进行交换而谋取私利的行为,只有将“权力关进笼子中”,才能够实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几代领导人都是在用不同方式表述着“为人民谋福利”的思想:第一代领导人提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二代领导人提出“我是伟大人民的儿子”,第三代领导人提出“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第四代领导人提出以“以人为本”为核心内容的“科学发展观”,第五代领导人提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五代领导人从不同侧面解决了或是解决着中国的问题,如果分别用三个字表示几代领导人已经完成或者正在完成着的事业就是“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跳起来”、“飞起来”。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个“飞起来”的中国梦的过程中还有很多事情需要做,其中从严治党就是所有这些事情中的重中之重。十八大以来在反腐问题上重拳出击,“抓大不放小”,从规范党政干部日常行为做起“反四风”,在官方网站设立曝光台,将违规违纪行为曝晒于阳光之下。通过人民监督、法制规范等多种举措让腐败行为无处藏身[1]。让廉洁自律从外在约束逐渐成为自觉行为。早在延安时期黄炎培老先生就向毛泽东提出“历史周期律”的问题,毛泽东告诉黄炎培说已经找到了跳过历史周期率的办法,这个办法就是“人民监督”。在反腐战役中,人民监督同样能够显示出巨大威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及《决定》可以改变违法乱纪方面存在的“牛栏关猫”旧常态,高压反腐进入新常态阶段,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与国家法律法规建设之间实现“无缝对接”,通过密织法律法规天网清零“法外之地”,在反腐问题上将“监管篱笆”扎得越来越密,在对待官员方面讲求立法和立德“双引擎”并用,坚持“既管自己又管家人,既管才德又管财产”,德治与法治“双核”对策初见成效。在全社会范围内打造“不敢腐、不想腐、不能腐”的风气,将政治生态建设提升到新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五次会议上再三强调,对于腐败分子“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氛围,清空各种陈规陋习,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廉荣贪耻”的政治生态环境。
二、热词点击:反腐过程中的问题与措施
在网上搜索一下就可以找到很多有关反腐的热词,包括塌方式腐败、裸官、一家两制、能人腐败、山头主义、断崖式降级、走读干部、“苍蝇式腐败”、通奸、腐败合伙人、烧坏点钞机、封闭式权钱交易等。这些反腐热词一方面说明反腐的艰巨性、紧迫性,另一方面也说明反腐进入到了一个新阶段。一些违法乱纪者在被绳之以法之前存在的畸形炫耀行为在社会上产生了“劣币逐良币”①的负面影响。“塌方式腐败”的特征是“一挖一大片,一提一大串”。裸官是配偶(子女)已移居国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了遏制腐败,相关规定要求“裸官”需要配偶(子女)回国或者调离目前岗位。“一家两制”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在国家机关另一方在商业部门工作,这样的家庭成员配置方式为“家庭式腐败”的滋生铺就了温床,腐败方式更加隐蔽。“能人腐败”是指有能力的官员涉腐,对于这些能人有关部门在一定程度上会存在“用其能、忍其腐”的问题,这样就会更加让这些“能人”肆虐张狂,为此在对待这样的“能人”时需要采取“刮骨疗毒”方法,以“挥泪斩马谡”的气势让腐败伏法。“山头主义”就是在工作中“拉山头”,通过“占山为王”为腐败创造条件。“断崖式降级”是指官员职务被大幅度降级,这表明处分违纪官员的力度在增大,这不仅表现出中央反腐的决心而且能够对其他官员产生警示作用。“走读干部”指家住城里而在县(乡)办公的干部,工作上晚出早归脱离群众,影响党员干部的形象。“苍蝇式腐败”指基层干部官小却权力大,这样的官员数量众多,与人民群众直接接触,腐败行为在群众中间造成恶劣影响。“通奸”是以“错位感情”为基础而造成腐败的“催化剂”,“通奸”这一热词近来频频出现在纪委通报的内容中,在反腐过程中视“通奸”者情节给予撤除党内职务以及开除党籍等处分。“腐败合伙人”是指贪腐官员身边的奸商、同僚、家人、情妇、秘书以及司机等与贪腐官员相互合作从贪腐中受益,在反腐过程中由于“腐败合伙人”的存在,往往会“拔出萝卜带出泥”,这样的“病树”、“烂树”需要连根拔起。“烧坏点钞机”是指贪官被查时从家中搜出巨额现钞,在清点时都烧坏了点钞机,贪腐官员贪腐程度之高令人咋舌。“封闭式权钱交易”是指领导干部与老板之间保持关系圈子,进行封闭式交易,由于长期在一个封闭的圈子内运作,腐败的供给与需求不容易露出破绽。
图1 腐败与反腐败的博弈的示意
三、理论分析:腐败与反腐败的博弈理论基础
(一)腐败与反腐败的博弈分析
腐败与反腐败可以通过博弈理论进行分析,图1展示了两种行为间的关系,图中X和Y分别表示腐败和反腐败。图1是将以X和Y为原点的两个坐标轴放在了一起,腐败与反腐败的博弈过程就是两种行为在各自的横纵坐标轴上进行资源分割的过程,图中假定两种行为在行为过程中只有两种可资分配的资源,由于资源是既定的,所以当一种行为分割的资源较多时,另外一种行为分割的资源就会相对较少,但是资源分割量的多少会直接影响每一种行为预期达到的效用状态。图1中以X为原点的曲线X1X1、X2X2、X3X3以及以Y为原点的曲线Y1Y1、Y2Y2、Y3Y3等分别是X或Y的效用线,这些效用线的特点是:同一条效用线上不同点的效用是相同的,并且离开原点越远的效用线效用水平越高。如果用U表示效用,根据图1,对于X而言U(X1X1)〈U(X2X2)〈U(X3X3),对于Y而言U(Y1Y1)〈U(Y2Y2)〈U(Y3Y3)。图1中越是接近四边形右上角的区域表示反腐力度越弱,反腐的效用线这时候距离原点Y很近,说明反腐取得的效用较低。图1中越是接近左下角的区域表示反腐力度越强,腐败行为得到的效用会很低。这时候坐标系横轴和纵轴上的资源被反腐败行为分割较多,反腐败行为取得了较高的效用。图1中沿着箭头方向即“Y→C→B→A→X”方向为反腐力度逐渐增强的方向。在反腐过程中总是会遇到多种阻力,反腐败会将“权力圈进笼子中”,腐败者在用权力和谋求私利过程中会感到不方便。有时候虽然反腐败成本在增加,反腐败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腐败问题还是很严重。例如图1中的P、Q两点就表示了这个问题。在从P向Q的位置调整过程中,X在纵轴上分割的资源在降低(从P1x降为Q1x),在横轴上分割的资源却有所提升(从P2x升为Q2x),从两种资源的总分割情况看,X的资源占有总量在下降,应该说反腐取得一定成效。从图1中可以看出,这时候反腐败的效用曲线从P点所在的l1上升为Q点所在的l2,但是由于P和Q在同一条腐败效用曲线上,所以腐败的效用水平并没有降低。为了取得更大的反腐败效应,就应该继续投入反腐败成本,让P不能在同一条腐败效用线上滑动,而要移动到较U(X2X2)水平更低的效用曲线上去,如X1X1或者较X1X1更接近原点X的曲线上,这时候反腐败就能够取得实质性成效,但是这种效果很不容易达到。腐败与反腐败是两种相反的作用力,沿着“X—A—B—C—Y”曲线(契约线)移动,腐败行为总是会存在机会主义心理,沿着契约线自左下角向右上角移动。所以契约线实际上就是腐败与反腐败两种行为在不同状态下的均衡点的连线。只要反腐败力度稍微有所减轻,腐败行为就会沿着契约线沿着X→Y方向进行,腐败于是分割更多的社会资源,对社会发展形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在高压反腐政策下,图1中的Y的效用线趋向于向左下方移动,腐败的效用水平降到最低。图1中的X点或者接近X点的位置应该是反腐败与腐败两种行为的长期博弈结果。
(二)腐败的变化过程分析
图2 腐败变化过程示意
根据前文,契约线就是腐败与反腐败较量的过程,当然这个过程的结果是腐败行为退居原点X,但是达到这样的过程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制度总是存在漏洞的,这就给腐败者提供了机会。图1中的契约线分为YC、CB、BAX三个区段,这三个区段分别与图2中的RS、STM、MN三个阶段相对应。图2中的RS阶段是腐败的缓慢发展阶段,这一阶段与低水平的GDP状态相对应。STM段的GDP水平已经发展到较高水平,在此期间腐败行为发生了“∩”形变化,即经历了较高水平阶段后又回落到较低水平阶段。MN段的GDP水平已经发展到较高阶段,与之相对应的腐败水平也显著降低。由此看来腐败需要经历一个“低水平—高水平—低水平”的轮回,这个轮回与经济发展状态有关,也与不同经济发展状态下体制机制设计的完善程度有关。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低水平阶段,人们的行为主要靠道德自律,这时候虽然体制机制设计不完善,但由于社会财富总量相对较少,即使存在腐败也徘徊在低水平。随着生产力水平提升,社会财富积累速度开始增加,但由于体制机制建设还停留在最初状态,体制机制漏洞的存在就为腐败滋生提供了条件,所以在经济转轨时期腐败发生的可能性较大。但是腐败对社会经济发展会制造更多障碍,腐败者从一个角度看在短期内会受益,但是从长期看在另外一个方面会蒙受损失,腐败的供给与需求就会用利益链条侵蚀制度链条,并且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不良风气,每个人都会觉得做事成本很高,于是每个人都会成为腐败的受害者,但又都在不断地成为腐败的供给者。由于经济发展的惯性,经济发展速度会在较长时期内快于体制机制的建设速度,所以腐败就会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时期内存在。腐败问题的广泛存在说明既有的体制机制漏洞太多,需要快速对其进行完善。社会要继续向前发展,就不能不遏制腐败,于是各种遏制腐败行为的政策开始出台,腐败行为也逐渐收敛,但是完善体制机制是一个历史的长过程。在反腐败与腐败较量的过程中,问题展露得越多反腐败的对策也就会越完善。所以在图2中的MN阶段内,虽然GDP继续保持在高位,但腐败问题会逐渐减少。“人之初,性本善”是“道德优先”管理模式的思维前提,而“人之初,性本恶”是“法制优先”管理模式的思维前提。只有强化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才能够让体制机制变得更加完善,真正将“权力关进笼子中”,让权力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腐败的发展曲线可知,反腐败需要持续进行,就像毛泽东所言“一定要将反腐败看成是一场大战役”,进行这场战役不但要讲求力度,而且要讲求策略,让腐败分子无处藏身。从经济人的角度考虑,具有资源占有优势的人总会存在机会主义心理,只要体制机制存在漏洞,这种机会主义行为就会不断发生,所以弥补漏洞从而让制度变得更加完善,从根本上杜绝腐败发生需要持续不断地进行下去,在反腐败过程中不仅要关注“巨腐”也要关注“小贪”,这需要扎密“制度的篱笆”。
四、他山之石:发达国家的反腐历程分析
(一)美国历史上的腐败问题与反腐败措施
专家研究表明,美国历史上腐败最严重的时期出现在1840年前后、1857至1861年期间以及19世纪70年代。这三个时间段是美国腐败的大爆发期。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后美国的腐败状况维持在较低水平。在立法、行政、司法等各个部门都有存在,具体主要表现为伺机偷窃国库、优先分配公共职位、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投机取巧、利用职位寻租、将制度人情化等。在社会制度不能够按照客观标准运行的时候,社会运行秩序就会紊乱。美国历史上这三个时期腐败达到鼎盛。美国在这一时期腐败严重的原因在于经济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商人需要权力的支撑使其生意得到发展,而权力部门受到利益的诱惑,就会在商人与官员之间形成权钱交易。在这期间也是美国城市化进程最快的时期,很多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城市的数量和规模迅速膨胀。城市中的很多资源是相对紧张的。这也为某些部门寻求个人利益提供了很好的机会。腐败问题就会在各个角落滋生。金钱腐蚀权力的问题到处存在,不免就会出现权钱交易,行业腐败问题也随之产生。20世纪30年代发生过警察集体受贿案,在选举制度中也存在着严重的腐败问题[2]。在这一段时间内美国的法律制度还并不是非常完善的,人们在司法过程中会找到很多漏洞,这也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温床。为了减少腐败问题,就需要加大法律的惩治力度。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同时还需要加大公众的监督力度,让相关的监督部门履行职责。政府部门进行自我约束,国家对各级政府部门在某些事情上的自由决策权进行约束,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限制腐败。在所有反腐败的措施当中,其中有一点是很重要的,即美国实施了新的道德标准,将这种道德标准上升到法律范畴,这就是美国的《政府道德法》。按照人们一般的思维方式,道德与法律不是同一个层面上的东西。相关人员违反道德之后不一定违法。但是《政府道德法》出台之后,将某些道德标准上升到法律层面,这些违背道德的人就要受到通告的谴责,并且要被迫辞职,严格的财务公开制度在其间也发挥了重要作用[3]。随后又连续通过了《联邦反贪污实践法》以及《联邦选举法案》,用严格的典章制度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在这种情况下,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就相对比较高了。这些人在违法的时候就要掂量一下。在违法收益低于违法成本的时候,就会尽量收敛自己的行为。美国的社会环境逐渐好了起来。
(二)英国历史上的腐败问题与反腐败措施
17世纪末到19世纪初是英国腐败问题最为突出的时期,主要的腐败问题有:卖官鬻爵、官商勾结、政治腐败、官员贿选等,腐败是社会发展的大患,虽然百姓在物质生活条件方面比较宽裕了,但是由于腐败问题将社会搞得乌烟瘴气,人们的心情是非常糟糕的。为了抵制腐败,英国早在1906年就出台了《反腐败法》。英国的反腐败措施是非常实用的,往往是针对一类问题就出台一个相关的法律条款,甚至是设立一个机构。针对高官的腐败行为,英国政府强化了监督,1994年英国就专门设立了罗伦委员会,专司对议员等高官的行为监督职能。英国反腐并不是通过在全国范围内成立一个整齐划一的系统实现的,而是各个行业、系统都有自己的反腐体系,各个体系之间互不干涉,各系统内部的事情由自己解决。英国在反腐问题上,非常重视预警防范而不是事后惩处,在前者上花费的精力要远远大于后者。在欺诈者、腐败者对被害对象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的时候,只要害人者能够主动向被害者承认错误,并且返还被害人钱物,往往采取庭外和解的方式处理问题,无论是在官方还是在民间都很少再追究相关责任者的刑事责任。从这个层面看,英国的反腐败措施中强化的是教育功能,并且主张相关责任者自觉,目标并不在于惩罚,害人者在这种教育环境下会在内心深处发生心理方面的转变。以后不会再发生相类似的事情。所以英国的反腐败法强调的是教育而不是惩罚。英国人认为教育才是法律的真正含义。英国在反腐败问题上除了设立前文谈及的罗伦委员会之外,还有包括保健反欺诈处、地方政府监督专员、重大犯罪处理办公室等在内的其他专门机构。保健反欺诈处是对居民免费保健医疗过程中出现的欺诈问题进行监督的部门。因为英国实行全民免费医疗。这种福利就会伴随巨额拨款。于是相关部门就可能出现骗取医疗费用的事情。对该部门进行监督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地方政府监督专员专司对地方行政官员进行监督,防止这些官员侵害当地老百姓利益的问题发生。重大罪犯处理办公室的责任在于处理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大罪犯。从英国的反腐败措施看,虽然各个行业、部门“各行其是”,从而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整齐划一的反腐体系。但是这正是从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的。并且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上至议员下至普通官员的严格监督措施。英国议会的质询制度是议员监督政府的主要方式,“弹劾和不信任投票制度”以及“调查制度等”在英国反腐败进程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4],官员们在做事的过程中即使“有恃”也是“有恐”的,况且治理腐败的重点放在教育和防范层面,所以整个社会环境是相对不错的。
(三)新加坡历史上的腐败问题与反腐败措施
新加坡在独立之初,殖民时期给新加坡留下的贪腐风气成为新加坡发展的严重障碍。虽然1952年新加坡成立了贪污调查局,但在长时期内该机构并未见成效。在李光耀出任新加坡总理后,在反腐败方面着力做了两件事:其一是完善和强化法律,其二是调整贪污调查局定位。新加坡1960年出台了《防止腐败法》,该法律对腐败行为进行了详细界定,对行贿和受贿行为处理方法都极其严厉,让有腐败行为动机的人逐渐认识到腐败是一种“高风险、低回报”的犯罪行为。以对贿赂行为的惩罚为例,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贿赂数额进行详细规定,但规定任何在法律界定范围内的贿赂行为都构成犯罪并受到惩罚。从对违法行为的各种处罚措施来看,“让违法者违法成本足够高”是新加坡反腐败措施的特点,因此违法行为自然就会很少。在反腐败措施中,新加坡设立了独立有效的调查机构即腐败行为调查局,该机构具有独立的权力,为了保障该调查机构具有充分的调查权力,该调查机构直接隶属总理公署。新加坡在公务员制度方面是比较独到的,从公务员选拔伊始就对被选拔人员进行严格把关,将思想道德与其拥有的知识技术等视为同等重要,在被选拔人员任职后还要对其进行严格廉政教育的培训。新加坡规定公务员要定期严格进行财产申报。新加坡对公务员施以高薪,不但在职期间享受优厚的待遇而且退休后待遇也相当高,公务员不必贪腐就能够享受很好的生活,但是公务员一旦贪腐就要失去所有所得,并且其劣迹会曝光,公务员于是名誉扫地。公务员的违法成本太高,于是加大了其违法风险,新加坡公务员于是达到了很高的廉洁程度。除了以上谈及的几点外,新加坡的“举报人保护制度”也是清廉氛围得以形成的重要基础。由于举报人能够积极提供行贿受贿线索,让腐败行为无处藏身,完善的“举报人保护制度”让更多的百姓能够站出来指证腐败。新加坡在反腐过程中不仅将矛头指向“大老虎”也指向“小苍蝇”,并且对“小苍蝇”的处罚力度与“大老虎”同样严厉,在小事上切断“不干净的手”。新加坡的反腐措施中,不仅要让腐败分子倾家荡产,而且要让腐败分子身败名裂,有贪腐劣迹的官员在新加坡无法立足。新加坡对贪腐定罪的门槛很低,即便是100新元的贪腐同样可处以10万新元以及5年监禁。严厉的处罚措施让新加坡的国家蛀虫贪腐不起。
五、措施探索:多管齐下编织反腐天网
综合分析美英新等国家的反腐措施可以发现,严格立法、严格执法、处罚力度高是这些国家反贪腐对策的重要特点。反腐败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需要进行的持续性战斗,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上升阶段,新生事物不断出现,这就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腐败行为不仅会影响权力形象,而且让人们感觉到办事成本很高,整个社会会进入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十八大以来我国实行高压反腐,在反腐这场战役上已经初见成效,但是反腐形势仍然很严峻,需要对反腐策略进一步细化。
(一)加大“蚁贪”处罚力度
“蚁贪”不但存在“小官巨腐”问题,而且在全社会形成不良风气后,“蚁贪”数量就会非常巨大,“蚁贪”会存在于社会系统的各个“毛细血管”中。“蚁贪”由于数量巨大,所以危害程度也就最强。这些“蚁贪”都是权力末端的小人物,掌握基层单位的权力,其行为会直接影响所在部门的发展。“蚁贪”虽然每次贪腐数额较小,但其“蚂蚁搬家”行为在长期会对社会形成较大损失。“小贪”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实际上很大,所以应该效仿新加坡对“蚁贪”施以重典,对“蚁贪”与“巨贪”施以同等程度的处罚。在反腐败问题上只有彻底改变“牛栏关猫”问题,才能够让反腐败的“篱笆”没有缝隙,让“蚁贪”无容身之地。
(二)让违法者有更多担忧
目前的刑罚对违法者处罚力度过轻,违法成本过低是贪腐问题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所以在治理贪腐过程中除了目前的相关制度设计外,还需要让违法者有更多担心,让与其有关系的人也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因贪腐而受到的惩罚。有专家提出,在相关规定中可以考虑让这些贪官的后代以及直系亲属等在较长年限内不能入仕,或者规定与贪腐者有关系的人不能从事公务员以及其他某些种类工作。同时也可以像新加坡那样通过向社会曝光贪腐者的劣迹,让贪腐者颜面扫地,这会对贪腐者形成更大的震慑力。让贪腐者感觉到还有比罚没财产更严重的处罚,这些措施不仅会影响到贪腐者个人,也会对自己的相关人员产生负面影响,这种“一损俱损”的惩罚措施会在一定程度上让贪腐者的行为得到收敛。
(三)完善举报监督制度
无论是“巨贪”还是“蚁贪”,腐败行为都是以圈钱交易为基础进行的。行贿者创造腐败的同时通过不正当方式侵害了他人应该得到的机会,公平竞争的社会局面就无法形成,最优秀的资源就无法浮在社会的顶层,社会发展也就失去了最优秀的标杆,从这个层面看腐败实际上严重削弱了社会进步的动力。既然有腐败的受益者就有腐败的受害者,完善检举举报监督制度并让举报者受到保护,就能够让更多百姓成为捍卫社会正义的使者,让举报的监督者包围贪腐者,让贪腐者有“草木皆兵”的感觉,具有贪腐倾向的人就真正能够做到“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在全社会就能形成清廉的社会风气。“监督举报制度”就能够在“应得利益”与“非法利益”之间划出清楚界限,让贪腐者不敢轻举妄动。
(四)提升公务员福利待遇
前文述及,新加坡对公务员实行高薪政策,腐败者有腐败劣迹后不但会受到经济惩罚,而且会失去所有待遇并且名誉扫地。所以提升公务员待遇并提升公务员的选择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遏制腐败。腐败排除为了“贪多求大”外,还在于增加生活保险系数。政策多变就会使人们对未来产生不稳定的预期,为了预防这种不稳定性,人们就会不断积累财富,在此过程中“权力”就可能为积累财富提供便利条件,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就会滋生腐败。提升公务员的待遇并提升公务员的选拔标准,与此同时增大公务员的违法成本,在“两弊相权取其轻”的原则下,腐败问题就会较少发生。公务员“生活稳”、“待遇高”、“担忧少”,腐败就会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廉洁”就会蔚然成风。
(五)领导干部以身作则
腐败是丑陋的,不希望别人腐败的前提是领导干部要做到以身作则,主要领导干部是其他人的行为标杆。在治贪腐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腐败窝案”、“拔出萝卜带出泥”的问题。所以主要领导者清廉整个部门就会清廉。习近平总书记号召领导干部要“照镜子”、“勤洗脸”、“正衣冠”,实际上就是要求领导干部要不断反省,保持廉洁自律。治理“窝案”的关键在于清理“官场圈子化”,防止“权力圈子化”。“坐轿子”与“抬轿子”在“圈子文化”中就会形成“权力串”、“利益链”,所以打破“圈子”、斩断“链条”在形成廉洁风气过程中是很关键的。管理学理论认为“管理”包括“管”和“理”两个层面,前者侧重“堵漏”后者侧重“疏通”,后者较前者更加有效。主要领导干部是部门、组织的掌舵者,其言行影响着部门的发展方向,强化其“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就会让“社会细胞”清洁,社会肌体因而也就会健康。
(六)授予反腐机构绝对执法权
正如前文所述,新加坡在反腐过程中反腐机构直接对总理负责,“权力与义务是对等的”,只有赋予反腐部门反腐的绝对权力,才能够让反腐机构减少反腐的中间环节进行“直线反腐”。同时执法者也要具有高度职业精神,香港[注释]
建设廉政公署之前为了建设廉政清明的政治环境,反腐执法者付出了很多牺牲。“腐败”与“反腐败”总是一对矛盾,只有反腐败的“长矛”足够锐利,才能够击碎腐败的“盾牌”。反腐败进程中的反腐机制设计以及权力赋予程度,都会直接影响反腐败“长矛”的锐利程度。当然此间更要强调执法者的素养,让“法制”走向“法治”,否则也会由于权力执行不当造成不必要的错讹,让反腐行动将真正的“虎”、“鼠”揪出来,反腐做到“用力猛”、“反腐准”,“权力赋予”与“正确执法”实现完美对接。
①劣币逐良币是在金银贵金属充当流通手段情况下的一种现象。含银量较低的货币在市场上流通时,由于与含银量较高的货币能够担当相同的支付手段,人们就开始将含银量较高的银子铸造成含银量较低的银块,久而久之市场上就不存在含银量较高的银块了。
[1]孟祥林.马克思主义民主观视域下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问题与对策[J].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14,(3):87~91.
[2]靳玉波.20世纪美国政府的反腐败措施[J].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69~72.
[3]徐洪波.美国反腐败工作浅谈[J].特区实践与理论,2012,(1):29~30.
[4]赵永仁.英国的反腐败与监督机制[J].中国人大.2014,(15):54~55.
责任编辑:徐慧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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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479(2016)05-0098-07
2015-07-27
孟祥林(1969-),男,河北保定人,经济学博士,华北电力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区域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