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2016-10-25王瑞
王瑞
摘要:运用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将造成利润重复计算、扭曲业绩指标等突出问题,对此,本文结合这些问题产生的过程和原因,深入探讨了改进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有效策略,以期为今后的会计核算提供合理、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权益法;问题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1-000-01
一、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利润重复计算的问题较突出
利润重复计算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计量公允价值面临较大的困境,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过度注重“公允价值”,但因难以掌握可辨认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尤其在确认方面尚有相当的主观性,导致计量操作的困难加大,投资企业难以获得被投资企业负债、资产的公允价值。其次,提取盈余公积致使重复计算利润,权益法核算过程中,投资企业所预留的收益中包含了预留在被投资单位最低10%作为盈余公积而不给投资者分配的机会,假定被投资企业把提取盈余公积以后的所有净利润作为股利参与分配,则二次计算投资比例之积的利润与被投资企业利润的10%,逐级投资的企业数量越多,这一状况就愈发严重。在交叉占有股份的情形下,只要任意一家企业获取了高额收益,则其余企业同样会取得可观的利润。再次,投资利润与现金流存在不一致性,因被投资企业年度获得的利润金额要到隔年才实施分配,所以造成投资企业在当年预估明确的投资利润与现实中的现金流不一致,于是就出现了投资企业利润虽高却资金紧张的不合理情况。若被投资企业很久未推行股利分配,则这种不相一致还会延续下去甚至愈发严重。最后是确认投资利润的弹性较大,权益法背景下,采用不同的办法明确投资利润,对投资企业所造成的影响不同,但长此以往,会计利润将被操纵。
2.权益法的概念不同于核算
在权益法实施的框架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会随投资企业所有权利益的变化而波动。依据权益法的相关条款,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阶段的投资成本与投资过程中所享有被投资企业辨认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不相一致时,均需做出有效的调整。然而,《会计准则》仅就低于差额的部分加以调整,理论与现实核算形成实际冲突。
3.过度凸显20%-50%的表决权比率
美国有关会计机构指出:20%-50%的表决权所展示的是影响重大却控制乏力的现象。然而,现实中的不少企业均对另一个企业拥有控制能力,但实际获得的表决权却<50%。所以,只要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拥有控制权,那么合并便是财务报告所借鉴的重要技术手段。例如,不同企业之间以订立协议的方式,限制一个企业在未经其它企业认可的前提下就单方面采取某些行动的能力。这种合同的控制权常在购销合同、债务契约等协议中体现出来,其结果是,控制能力经由契约来妥善安排。另一方面,在对外财务报告时,若投资所持的表决权≤50%时,那么拥有实际控制能力的企业就会从形式层面否认存在控制权。
二、改进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有效策略
1.规避利润重新计算的问题
(1)缩小权益法的应用范围。对于上市企业持有其它上市企业股份的持股问题,不论持股比例的多少,统一运用成本法开展核算,同时辅以必要的会计信息披露。其余类型的循环持股问题,则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运用权益法开展核算,同时对所获得的利润单独披露。这样以来,不但能满足一般企业的会计核算要求,还能有力避免由于交叉持股所致的经济泡沫。
(2)构建数学模型以相互分配。在权益法的背景下,若两、三个企业之间交叉持股,则可运用数学办法明确交叉持股的净利润。例如,甲、乙两家企业交叉持股,可用如下数学方程式表示:甲企业相互分配后的利润=甲企业分配前的利润+乙企业分配后的利润×甲企业持乙企业的股权占比-甲企业分配后的利润×乙企业持甲企业的股权比例;乙企业相互分配之后的利润=乙企业分配前的利润+甲企业分配后的利润×乙企业所持甲企业的股权比例-乙企业分配后的利润×甲企业持乙企业的股权比例。若有三家公司交叉持股,方法同上述公式。
2.科学明确权益法的基本概念
权益法背景下的被投资企业取得净损益时,投资企业要以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前提,对账面的净损益加以适时调整,再依照持股比例科学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账面价值,同时明确投资损益。在成本法背景下,被投资企业取得净损益时,投资企业可不明确投资损益,也无需对投资的实际账面价值展开必要调整。所以,对权益法可做出如下理解: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的净损益中所占有的股份额,借助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账面价值可做出符合现状的反映。这样不但能完全区分两类办法,还可依照损益来实现对业务之外会计事项的科学调整。
3.投资利润回报要单独列出并完全公开
在不违背新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况下,要运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进行核算,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栏目下加设“权益法待获得的利润”和“已获得的利润”两项栏目。前者可通过权益法核算所获得的投资利润,并严格限制对该部分提取盈余公积以及鼓励分配的请求,待获得现金股利后方能提取此部分利润的盈余公积,同时把获得的股利金额与提取到的盈余公积相减后转入“已获得的利润”部分。这有助于避免投资企业对提取盈余公积重复计算的问题,科学划定了可支配利润与不可支配利润的界限,也为企业科学决策创造了便利条件。
三、结束语
在新《会计准则》的指导和规范下对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进行核算时,要科学规避利润重复计算的问题,合理明确权益法的基本概念,通盘考虑辨认净资产的公允机制,其中投资所得的利润回报要单独列出并完全公开,促使会计核算的科学化、有序化、规范化运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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