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谈我国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完善

2016-10-21李双汝

青春岁月 2016年5期
关键词:不足完善知识产权

李双汝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的建立,知识产权已然成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核心竞争力。中国加入WTO以来,经过长期的努力,建立起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海关知识产权执法制度。然而,随着知识产权诉讼的增加,如何在进出口环节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更为有效的遏制侵权商品进出口,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很多权利人需要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不足;完善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的财产权利,极易被仿制,且仿制成本很低,加上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等特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非法贸易活动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也呈上升趋势。为了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流入商业渠道,加强对知识产权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地域保护,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规定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海关在进出口环节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方面,可以遏制正在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海关扣留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商品进入商业流通渠道,将侵权商品扼杀在边境地区,能够避免或者减轻知识产权权利人遭受侵权损害;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将来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海关没收侵权货物、对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加大了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对故意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违法分子必然产生强大的惩戒和威慑作用。与此同时,也使一些因为缺乏法律知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企业和个人能够引以为戒,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觉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运用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可以为启动民事救济提供便利条件。通过海关查获进出口侵权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获得对侵权人采取法律行动所必需的证据,为将来进行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作铺垫。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实施后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立法时间仓促,加之缺乏必要的实践积累,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第一,我国实行的是“先备案后保护”的原则,备案成为保护的前提条件,权利人要申请知识产权备案的,还需要交纳一笔备案费用。这些规定,尽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同时也阻碍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保护合法利益。而且备案需要较长的时间(最长可达一个月),如果等备案生效以后才实施保护,可能会使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的保护,甚至会使权力人的权利受损。

第二,根据我国《海关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权利人只能以担保金的形式提供担保。在实践中,对于那些其知识产权屡遭侵犯的企业,“在全国各口岸均有侵权货物的情况下,往往需要在极短的期限内同时筹措多笔担保金,确实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权利人合法权利的行使,对有效打击进出口环节的假冒侵权行为形成障碍。”并且,海关扣留侵权涉嫌货物后,调查取证的时间过长,到最后认定货物不构成侵权时,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担保金负担了扣留货物期间的仓储费和其他费用,可能所剩无几,更不必说赔偿给由此给收货人造成的损失了。当收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的货物未侵犯申请人知识产权的,只有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可以在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的,即反担保放行,但是能否放行由海关审核决定,如果涉嫌侵犯其他权利的货物,不具反担保放行资格,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第三,根据我国《海关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的,海关有权予以扣留。该规定对证据要求过低,只要发现货物中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嫌疑,海关即可进行扣留,这样给予了海关过多的自由裁量权,易导致海关滥用职权,随意扣押货物,同时,被扣货物的企业由于延误交货时间,会丧失出口的机会,还需支付合同违约赔偿,损失也就产生了,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存在竞争恶意,其非法目的也就达到了。而且,该规定对于因海关滥用职权扣押货物造成权利人损失的,没有规定赔偿问题,这样不利于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

第四,由于知识产权海关保護制度主要侧重于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进行保护,而对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力的行为规制相对不足,因此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了不正当的商业目的而滥用权利,他们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程序作为恶意打击竞争对手、谋求建立市场霸权的手段,从而使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偏离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宗旨。

第五,根据我国《海关保护条例》规定,中止放行期限最长为15日,期限从海关扣留货物的通知送达权利人之日起算。该规定并没有海关向权力人送达通知所需要的最高时限。如果海关不履行通知义务,拖延时间,势必会延长中止放行期限,这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来说,是相当不利的。

最后,根据我国《海关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海关保护,要求权利人提供侵权嫌疑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营业场所。而在实践中,权利人可能只知道侵权货物存在,却并不知道侵权人是谁,更不可能知道侵权嫌疑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营业场所,因此该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

笔者认为,基于以上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不足之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第一,建议取消“先备案后保护”的做法,将备案由强制程序改为自愿程序,即备案不再是请求海关保护的先决条件。无论备案与否,权利人都可以依法申请海关采取保护措施,而海关不能以未备案为由拒绝采取保护措施。这样不仅能够及时的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提高海关的办事效率。

第二,建议灵活的担保形式,如财产抵押或质押,银行提供的保证等,这样既可以保证海关的适度自由裁量权,又可以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使侵害降到最低。同时,将反担保放行的权利扩大到涉嫌商标权,著作权等其他权利的收发货人,这样对防止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力,保护正当进出口贸易的正常开展意义重大。

第三,建议采用TRIPS协议58条规定,海关扣留货物货物必须符合“其已获得初步证据表明有关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的条件,排除海关滥用职权的可能;并且,对海关因主动行为失误造成知识产权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如果损失难以避免,则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第四,建立进出口环节执法协作机制。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广泛参与知识产权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开发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产品;完善知识产权投资、融资服务平台,引导企业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范围;引导和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重点支持;通过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对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给予风险补偿;增加知识产权保险种类,扩大知识产权保险试点范围,加快规范知识产权保险市场;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完善投诉举报平台,听取专利权人的意见,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执法部门与海关建立联合协作,完善海关保护申请、保证金收取、侵权的认定和取证程序、情报与信息交换、侵权案件的举报、奖励等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以便于执法操作和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余敏友, 廖 丽. 知识产权边境保护[J]. 法学评论, 2010(09).

[2] 郭鸿雁.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若干问题探讨[J]. 中国海关, 2007(06).

[3] 许宗茂. 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技术贸易[J]. 安徽科技, 2009(09).

猜你喜欢

不足完善知识产权
论比例原则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保护知识产权 激发创新动能
2019年度PALM展参展商获取知识产权优胜奖获奖单位名单
中国知识产权量质齐升
关于当前群众文化工作的冷思考
关于企业营运资金管理的研究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资本项目开放与完善国内金融市场的探讨
完善企业制度管理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