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的阻力及出路
2016-10-20郭成
郭成
[摘要]:自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以来,《行政诉讼法》一直被冠以“民告官”法的绰号,但是随着二十几年的实践来看,其并没有发挥民众所期待的效用。为此2014年全国人大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改,目的就是為了解决“民告官“之难,但从现有的数据分析,“民告官”之难仍未得到有效地解决,这其中究竟存在何种阻力,而破除该阻力的出路又在何处,值得深究。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 民告官 阻力 出路
“民告官”难一直都是一个较为现实的问题,为此,1989年政府颁行了《行政诉讼法》,该法也被冠以“民告官”法的名号。政府寄望借此法能够有效地排除“民告官”之难,但通过对二十几年实践结果的分析,“民告官”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现状仍没有得到改善,为此2014年全国人大还专门针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不过,尽管制度的阀门已经打开,但实践的道路却任重而道远。
一、“民告官”第一案
提及“民告官”案件就不得不说“包郑照告苍南县政府一案”,此案被称为是近代中国“民告官”第一案,而主人公“包郑照”也被媒体冠以“中国民告官第一人”。
此案的案情大致如下:1985年,包郑照经批准在巴艚镇东面的河滩上建造了三间三层楼房,占地面积126平方米,并办理了房产产权登记。两年后,苍南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强行拆除包郑照违章房屋的决定》,包郑照不服,致使双方矛盾激化。7月,苍南县调动70余名武警及县区镇干部300多人对包家附近进行了封锁,采用爆破手段连续爆炸17次,对包郑照的房屋实施了强行拆除。包郑照提出,县政府曾将他家8位亲属实施捆绑和人身侵害,非法拘禁达12小时之久。据此,包郑照提出状告县长黄德余,要求确认他的房屋的合法性,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县政府则认为,包郑照的房屋盖在巴艚海堤的范围内,不但非法侵占了河道,而且对抗洪防汛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干扰。在包家房屋的建造过程中,镇政府就曾经按浙江省有关河道清障的规定发出过停止施工的通知,可是包家未予理睬。在以后的一年多里,镇区各级官员做了近百次工作,仍然无效,故强制爆破拆除。
此案经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包郑照的房屋盖在海堤闸坝的区域内,影响了挡潮防洪,危害水利安全,其有关建房手续未经水利主管部门同意,属手续不全。苍南县政府对其强行拆除,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包郑照不服,继续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同年12月,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此案来看,尽管包郑照状告苍南县政府最终以失败告终,但该事件却标志着中国公民几千年来第一次可以以平等的姿态和政府站在一起,以一种理性的方式进行利益博弈,它还直接催生了中国的《行政诉讼法》,使得“民告官”真正有了法律依据。
二、“民告官”的阻力
尽管《行政诉讼法》已经颁行实施了二十几年,但是对于“民告官”而言,其所遇到的阻力却丝毫没有减弱,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三难”现象有增无减。归结来看,笔者认为造成“民告官”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尊卑有序观念的残存
长期封建残余思想的侵蚀,慢慢在普通民众内心形成了一种尊卑有序的观念。“民”与“官”之间是“官尊民卑”、“官可告民而民不可告官”,他们之间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区分,而不能随意僭越,此外,官员也常以“父母官”自诩,将其自身立于百姓之上。正是因为这些旧思想的影响,导致民众内心形成了不敢告官、不能告官的思想,进而导致“民告官”没有生存的余地。
2、法治意识淡薄
人治观念的影响也是导致“民告官”难的重要原因。人治强调官是造法者,而民是遵法者,因而百姓只能通过官员阶级的表述来知晓何事可为何事不可为。长此以往,“官本位”的思想开始盛行,官员们逐渐成为了国家法律的制定者,他们可以随意修改一国之法以满足其一己私欲,而民众由于缺乏法治意识,最终只能听之任之,逐渐成为官员的奴仆。而“奴仆”如何能够去告“主人”,所以这也进一步阻碍了“民告官”的进程。
三、摆脱“民告官”难的对策
如何改变“民告官”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现状,其出路究竟在何处,通过结合最新的《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笔者认为可以从下几方面来进行架构。
其一,大力推行法治,使民众逐步摆脱人治思想的禁锢。不断地推行法制宣传,努力提升民众的法治意识;其二,对于行政干预司法的行为,立法需予以规制,保证司法机关在不受行政机关干预的前提下,独立公正的审理“民告官”案件;其三,认真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避免“只见民不见官”的现象发生;其四,推行跨区域管辖,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以及行政干预司法的出现;其五,对于拒不执行的行政机关的直接负责人可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从而在法律上对其形成威慑。
如果能够以以上几个角度来进行架构,笔者认为至少可以对“民告官”之难的现状有所改观。
四、小结
对于“民告官”难的现象,尽管在《行政诉讼法》颁行后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不可否认,这与此前所预期的结果还相差甚远。如何摆脱“民告官”难,寻求“民告官”的真正出路,这就需要清楚摆在其面前的阻力因素。对此,笔者认为“民告官”阻力主要有“尊卑有序观念的残存”、“官本位思想”以及“公民法治意识淡薄”等。对于这些因素,笔者希望在新《行政诉讼法》颁行后能够有所好转,同时,笔者也根据新《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提出了一些关于改善“民告官”难现象的思路。总之,制度之门已经打开,但实践之路还很遥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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