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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户赋”新证

2016-10-17陈松长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4期

[摘要] 本文通过对岳麓秦简中一条金布律文的解读,证明秦代不仅确有“户赋”,而且还有很明确的有关征收“户赋”的时间和数量的具体规定,尤其是其中有关“刍”、“钱”的换算关系,给我们解读秦和汉初时期“户赋”的数量差异提供了新的材料。

[关键词] 岳麓秦简;户赋;新证

[中图分类号] F812.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8—1763(2016)04—0005—05

Abstract:Through the analysis on one article from gold and cotton statutes in bamboo slips of Qin Dynasty collected by Yuelu Academy, this article proves that there had existed “poll tax” in Qin Dynasty. In Qin, the law regulated when and how much the “poll tax” should be collected. The exchange rate between hays and coins regulated in statutes provides us new materials to discuss the quantity variance of “poll tax” in Qin and early Han.

Key words:bamboo slips in Qin collected by Yuelu Academy; poll tax; new proof

秦代是否有 “户赋”的问题,一直有争议,这主要是因为在已经发表的秦简牍材料中,仅在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出现了“户赋”之名:

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不繇、使,弗令出户赋之谓殹。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22页,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故有些学者仍认为仅以此不足以证明秦代实施了“户赋”的征税制度。《里耶秦简》第一卷出版后,学者已发现了许多与秦代“户赋”相关的信息,如:

卅四年启陵乡见户,当出户赋者志

见户廿八户当出茧十斤八两(8-518)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

尽管这仍然只是出现了一次户赋的名字,但已有学者根据其简牍文书的内容解读,确认了秦代已有户赋。如邬文玲曾就此简文指出:由此可见,“户赋”的确是秦代的税目之一。同时,她指出:这枚简提供了秦代户赋征收的详细内容:第一,户赋的征收内容不止一种,因此需要分别进行统计;第二,茧是户赋征收的内容之一;第三,每户交纳的户赋应是等额的。在此基础上,她还通过对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中的相关内容的解读,详细讨论了秦汉户赋的一些具体内容。

邬文玲《里耶秦简所见“户赋”及相关问题琐议》,《简帛》第八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

在最近出版的《岳麓书院藏秦简(肆)》

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12月版。中,有一条关于“户赋”的完整律文,它既可作为秦代实施“户赋”的新证,同时又提供了比睡虎地秦简和里耶秦简更详细的规定秦代户赋的具体内容,为我们更好地解读秦代的户赋制度提供了崭新的资料。为讨论的方便,我们且先将释文录之如下:

1287:·金布律曰:出户赋者,自泰庶长以下,十月户出刍一石十五斤;五月户出十六钱,其欲出布者,许

1230:之。十月户赋,以十二月朔日入之,五月户赋,以六月望日入之,岁输泰守。十月户赋不入刍而入钱

1280:者,入十六钱。吏先为印敛,毋令典、老典、老:指里典和里父老。里父老,见《居延汉简甲乙编》45.1:“东利里父老夏圣等教数”。《汉书·食货志》:“二千石遣令长、三老、力田及里父老善田者受田器”。挟

挟:持也,藏也。《汉书·惠帝纪》:“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挟书律。”颜师古注引应劭曰:“挟,藏也。”户赋钱。(见图)

这三枚简的文字形体相同,内容前后连贯,系联应该没什么问题。但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枚简的后半段文字与前面的律文之间有一段空隔,这空白处又看不出有刮削的痕迹,而这后面的文字抄写于两道编绳之间,其字体也与前者有点不同,因此,我们认为,它很可能是律文之后附加上去的有关这条律文的实施条款。

这条律文中不仅多次出现“户赋”的名称,而且对收取“户赋”的对象、时间、数量、品种和征收的要求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下面我们且分别作些讨论。

首先,这是一条明确题为“金布律”的律文,它至少说明“户赋”的管理,在秦代是金布律的内容之一,这或许也可说明,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所讨论的“弗令出户赋”之类的问题,也应该是跟金布律有关的相关规定。但是,部分内容基本相同的简文,在《二年律令》中却属于“田律:

“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

《张家山汉墓竹简》(释文修订本)第43页。文物出版社2006年。

湖南大学学报( 社 会 科 学 版 )2016年第4期 陈松长:秦代“户赋”新证

这条律文与岳麓秦简《金布律》中的这条律文部分文字相同,显然也是一条有关户赋的法律条文,但它怎么又归在《田律》中呢?或许我们可以这样解释,因为刍稾的生产都与田作和收成有关,而户赋就是根据“入顷刍律入钱”的,因此,户赋或许也可能是田律的内容之一。

但从内容看,它又与《二年律令》中其它《田律》的内容多少有些距离。我们知道,户赋和田赋并不是一回事,缴纳田赋确实是田律的内容,这在睡虎地秦简《田律》中就有:

“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田律”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7-28页,文物出版社,1978年。

同样的内容在《二年律令·田律》中也有:

“入顷刍稾,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稾皆二石。”

《张家山汉墓竹简》(释文修订本)第41页。文物出版社,2006年。

可见,入田赋确是《田律》的内容,这也说明秦汉律文是一脉相承的。但户赋尽管与田赋有关,但毕竟不是田赋,它是面对所有有户籍者征收赋税的一种财政制度,在现在所看到的秦汉简牍文献中,有关财政制度的法规基本上都是金布律的内容。这一点,高恒曾对秦简中出现的金布律做过详细的解释,他说:

“从字面上说,金、布均为货币。以金、布作法律篇名,也反映出该法律是有关财政制度的法规。

秦简有《金布律》一篇,共有律文十六条,也有助于判断汉《金布律》的性质,其主要内容有:

(1)货币管理以及各类货币折算比例。

(2)财物出纳记账方式。

(3)官、民间债务偿还办法。

(4)官吏享受的物质待遇。

(5)囚衣领发制度。

(6)官府财务保管和废旧物资的处理。” 高恒《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第137-138页。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

可以说,高恒的解释,基本上概况了睡虎地秦简《金布律》条文中的所有内容,而这些内容都没超出所谓“财政制度”的范围。岳麓秦简中的这条有关户赋的金布律,显然也是秦代财税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故其律名之为《金布律》是与睡虎地秦简中的《金布律》的内容完全一致的。因此,我们怀疑《二年律令》中的这条名之为《田律》的律文也许本来就是《金布律》的律文,只是在整理简文排序中,将其误入了《田律》的条文之中。因为这条律文之后并没有《田律》作为律名的明确标注,故将其从《田律》中拿出,归入《金布律》之中应该也没有什么大碍。

其次,律文中的“出户赋者,自泰庶长以下”明确规定出户赋的对象,即缴纳户赋的是“泰庶长以下”的人。我们知道,泰庶长即大庶长,是秦爵的第十八级,是级别很高的一种爵位。但是,这里所记载的“泰庶长以下”在《二年律令·田律》中却变成了“卿以下”,整理小组对此没有出注,大概是认为“卿”比较常见,无需出注。其实,这里应该给予界定的是,这个“卿”并不是汉代所谓三公九卿的“卿”,而是指汉代军功爵中的卿级爵,如《二年律令·赐律》记载:

“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关内侯以上比两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褭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张家山汉墓竹简》(释文修订本)第49页。文物出版社,2006年。

这里的“卿”位于“关内侯”和“五大夫”之间,显然是秦汉时期二十等级军功爵中的一个专指代称,也就是“卿级爵”的简称。对此,朱绍侯曾指出:“从《二年律令》所载律文中可以看出,汉初军功爵的等级划分有侯级爵、卿级爵、大夫级爵、小爵四大等级。”朱绍侯《军功爵制考论》第233页。商务印书馆,2008年。他同时指出:所谓卿级爵即十级左庶长、十一级右庶长、十二级左更、十三级中更、十四级右更、十五级少上造、十六级大上造、十七级驷车庶长、十八级大庶长的总称。朱绍侯《军功爵制考论》第234页。商务印书馆2008年。这就告诉我们,《二年律令·田律》中的“卿以下”,也就是卿级爵以下,更准确点说,也就是第十级左庶长以下。

我们知道,汉初的军功爵等级与秦代是完全一样的,朱绍侯在这里只是根据《二年律令》来讨论汉初的军功爵制而已。

两相比较,我们可以看出,从“泰庶长以下”到“卿以下”的变更,多少说明汉初户赋征收的对象范围相对秦代来说是缩小了。因为按岳麓秦简《金布律》的律文理解,其户赋征收的对象是包括“泰庶长”以下的有爵位者,即十七级驷车庶长等八个卿级爵都是被征收的对象,而《二年律令》中则用“卿”来代指所有卿级爵者,所谓的“卿以下”,即所有的卿级爵都不在户赋征收的范围之内。这也许正可说明,秦代的户赋征收,相对汉初来说,是涵盖范围更广、更苛酷的一种赋税形式。

第三,律文中的“十月户赋,以十二月朔日入之,五月户赋,以六月望日入之,岁输泰守。”明确交代了秦代户赋征收的次数和上交县郡的具体时间。所谓“十月户赋”和“五月户赋”,说明秦代的户赋征收是每年两次,一次是岁首的十月,一是年中的五月,且征收的时间都有明确的截止时间,即十月的户赋要在十二月朔日“入之”,而五月的户赋要在六月望日“入之”,这里所谓“入之”,即将所收“户赋”上交县官或县官所辖之机构。这种具体的期限规定,正好解决了里耶秦简中那几枚“茧六两”残简中所记时间的问题:

茧六两卅五年六月戊午朔丁卯少内守(8—96)

茧六两卅五年五月己丑朔甲(8—447)

茧六两卅五年六月戊午朔乙(8—889)

邬文玲指出:“简文中的日期集中在三十五年的五、六月份,很可能与五月交纳户赋的制度有关。虽然规定五月交纳,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稍微后延至六月出亦在情理之中。”

邬文玲《里耶秦简所见“户赋”及相关问题琐议》,《简帛》八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现在看来,邬文玲的这种推论是完全可以成立的,因为岳麓秦简的律文中明确规定,“五月户赋,以六月望日入之”,那么,凡“六月望日”之前的记载都是完全符合律文规定时限范围内的正常记录。而里耶秦简中所记的时间,也正好是六月望日之前交纳茧数的凭证记录,故其中第三条中的“戊午朔乙”就应该是“乙丑”日,也即六月八日,而不可能是十八日的“乙亥”日。

除了这么明确的户赋征收时间限定外,简文中还有“岁输泰守”几个字也很重要。它说明各乡县分两次所征收的户赋,在“足其县用”之后,每年都要向上输送给郡守,因此,户赋的征收应该是秦代郡级财政税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律文中的“十月户出刍一石十五斤;五月户出十六钱,其欲出布者,许之。”明确规定了秦代户赋征收的具体内容,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每户所出户赋的数量,二是每户入缴户赋的品种。

每户所出的刍数和钱数分别为“十月户出刍一石十五斤”和“五月户出十六钱”,也就是说,每年要缴纳两次户赋,一次是“出刍”,一次是出钱。如果在十月“出刍”的时候,“不入刍而入钱者”,那也是“出十六钱”,这样,如果都按入钱计算的话,那一年两次的户赋数量一共是三十二钱。

每户入缴户赋的品种原则上是两种,即十月“出刍”、五月入钱。也就是说,户赋的品种主要是刍和钱,当然,这里所说的“刍”本来就是“刍稾”的简称,因此,我们或许可以说,秦代户赋的品种主要是刍稾和钱两种,我们知道,刍槀是物、钱为货币,两者是可以换算的,而秦代作为货币之一的“布”也是容许进行换算和替换的,故律文规定,如果有户不出钱而出布者,也是容许的。因此,从这条律文来看,秦代户赋征收的品种好像只有刍稾、钱和布三种。但我们从里耶秦简中发现,作为户赋的实物除了刍稾之外,还有“茧”,如上引的里耶秦简就注明是:

“卅四年启陵乡见户当出户赋者志

“见户廿八户当出茧十斤八两。” (8-518)

邬文玲就此推论:“二十八户的户赋总额为茧十斤八两,换算成两,共为一百六十八两,除以二十八,为六两。即每户要交纳茧六两。”同时,她还发现《里耶秦简》(壹)中有好几枚残简上都有“茧六两”的记载,据此,她认为这正好是每户应纳的户赋数额。

邬文玲《里耶秦简所见“户赋”及相关问题琐议》,《简帛》八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这也就证明,秦代的户赋品种除刍稾、钱、布之外,确实还有“茧”,其数量是每次交纳六两。我们知道,湖南湖北在战国秦汉时期是丝织业很发达的地区,而茧是丝织业的重要原料,故在两湖地区用茧顶替刍稾作为户赋的征收对象也是很自然的事。

这里所说的“户出刍”实际上是可以与钱或布折算的。如里耶秦简中就有“十月户刍钱三百”(8-559)、“户刍钱六十四”(8-1165)

释文引自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179页,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就直接说的是“刍钱”,按,根据岳麓秦简中有关户赋的数量规定,“十月户刍钱三百”可能是三十的笔误。至于刍与钱的折算标准,这在《二年律令·田律》中有明确的规定:

“入顷刍稾,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稾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入刍稾,县各度一岁用刍稾,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

《张家山汉墓竹简》(释文修订本)第41页。文物出版社,2006年。

这里有三点值得注意,一是顷入刍稾的数量,即按田亩的面积规定每顷要交刍三石、稾二石。二是这刍稾与钱的折算比值是“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三是县一级征收户赋时,主要是征收当年所收割的刍稾,在保证“足其县用”后,其余的就折算成钱上交郡守,其折算的比值就是“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故律文中规定“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这五十五钱也正好是顷入刍三石和稾二石所折算的钱的总数。

关于这折算的比价问题,秦简中的记载好像有些差异,对此,邬文玲曾指出:

从[简九]“户赋钱六十四”的记载,不难推算出,秦代刍与钱的比价应为“刍一石当十六钱”,跟《二年律令·田律》“刍一石当十五钱”的规定略有差异。湖南大学岳麓书院藏秦简《数》书中关于刍、稾与钱换算的算题,亦可左证秦代一石等于十六钱。其算题为:

刍一石十六钱,稾一石六钱,今刍稾各一升,为钱几可(何)?得曰:五十分钱十一,术曰:刍一升百钱十六,稾一升百分钱六,母同,子相从。

稾石六钱,一升得百分钱六,刍石十六钱,一升得百分

这两则算题中设定的刍与钱的比价皆为“刍一石十六钱”或“刍石十六钱”,与[简九]的推算结果相同,则秦代每户每年的户赋总额为三十二钱。[简九]“户刍钱六十四”应为四户交纳的户赋。

邬文玲《里耶秦简所见“户赋”及相关问题琐议》,《简帛》八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

应该说,这种推断是很有理据的,但现在我们所看到的岳麓秦简中的这条律文却又给这种推论提供了重新思考的材料。这里记载的是:十月每户所出的刍数是“一石十五斤”,而且后面有专门的说明:“十月户赋不入刍而入钱者,入十六钱”。这说明所谓的十六钱,乃是“刍一石十五斤”,而并不是一石。

而《二年律令·田律》中记载是:“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两相比对,岳麓秦简中多出了一个“十五斤”,这该怎么解释呢?

我们知道:汉代是“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一石为一百二十斤。如果按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规定的刍、钱换算规定来计算,“刍一石当十五钱”,那么,每一斤刍当是0.125钱,而十五斤就应该是1.875钱,也就是说,这十五斤换算出来的钱也不是一钱,而是1.875钱。这是不是可以这样解释,秦代的所谓刍一石十六钱,乃是刍一石十五斤十六钱的省称。这十五斤所折算的钱可能本身就是一个大致的估量数。因为对刍稾的计算还有一个容量的考虑,这15斤也许就是汉代一斗的大致重量,如果这样理解的话,那刍一斗也许就是1.5钱。此外,汉代还多见大石和小石的记载,据日本学者富谷至的研究,“大石与小石的比例为6比10”,如“出谷小石十五石,为大石九石。 148·15”“入靡小石十二石,为大石七石二斗 148·41”

富谷至《文书行政的汉帝国》第302页。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如果这种大小石的换算由来已久的话,那么,岳麓秦简中所记载的“十五斤”是否也可以看作是小石“十五斤”?如果可以这样处理的话,那这“十五斤”换成大石就是“九斤”,再按“刍一石当十五钱”计算,这大石的“九斤”可以换算成1.125钱,按四舍五入的方式处理,也就大致是一钱。如果这种推算可以成立的话,我们至少可以这样认识:《二年律令》中的“刍一石当十五钱”和秦简中的“刍一石十六钱”并不矛盾,因为这条有关户赋的秦律中明确注明了,秦代的“刍一石十五斤”才是十六钱。也许是这“十五斤”的计算比较麻烦,故在汉初就取消了这“十五斤”的单独计算,而是直接以整数“刍一石当十五钱”来计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