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秦简《廿七年质日》所附官吏履历与三卷《质日》拥有者的身份
2016-10-17史达
[摘要] 岳麓书院藏秦简《质日》的四枚漏简的归属原来不清,现在透过分析简背划线等物质因素,可以确定它们应附于《廿七年质日》的末尾,是一位名叫“爽”的小吏的履历。综合履历和三卷《质日》的内容,可知“爽”极有可能是《质日》拥有者的下属;另外,《质日》的拥有者很可能曾任江陵县丞。又因岳麓秦简很有可能出自墓葬,所以拥有者应该就是墓主。
[关键词] 岳麓秦简;《质日》;官吏履历;墓主;简背划线
[中图分类号] H121;K877.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8—1763(2016)04—0010—08
Abstract:This paper discusses four slips that belong to the Yuelu Academy calendars but were not included in the respective edition. The reason for this is that it was formerly unclear to which of the manuscripts in the Yuelu Academy collection these slips should be assigned. Fortunately, an analysis of material factors such as verso lines has meanwhile made it possible to determine that they were originally attached at the end of the “Calendar of the 27th Year”. As it turns out, the four slips contain a concise curriculum vitae of an official named Shuang. From an analysis of this attachment and the three Yuelu Academy calendars it becomes clear that Shuang was very likely a subordinate of the owner and user of the calendars. Furthermore, that owner and user very likely once was the vice prefect of Jiangling and after his death became the occupant of the tomb, from which the Yuelu Academy Qin slips in all likelihood derive.
Key words:Yuelu Academy collection of Qin slips;calendar;curriculum vitae; tomb occupant; verso lines
在2009年发表的《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以下简称《综述》)一文中,陈松长对岳麓秦简作过初步介绍,并且提了三个很重要的问题:“这批秦简是否出自同一个墓葬?墓主人到底是谁?墓主人与这批竹简的关系如何?”陈松长:《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文物》2009年第3期,页88。关于以上问题,学界至今还没有充分的回答。本文将介绍四枚属于岳麓秦简《质日》的漏简。这些简《综述》早已提到,但当时还不清楚它们的归属。现在透过分析简背划线等物质因素,可以确定它们应附于《廿七年质日》的末尾。这为探讨三卷《质日》的关系和它们拥有者的身份提供了新的数据。笔者在本文将利用这些新数据,尝试对陈松长提出的问题提出一些初步的答案。
一岳麓秦简到底出自墓葬还是官署遗址?
为方便讨论,笔者先提一个更基本的问题,即岳麓秦简到底出自墓葬还是官署遗址?因为岳麓秦简不是通过正式考古发掘所得,而是岳麓书院收购自香港古玩市场,简的来历不详。不过,整理者早已怀疑这批简是从墓葬盗掘,此可从上引陈松长的问题,屡屡涉及“墓葬”和“墓主人”得知。笔者认为,不论从这批简的内容,还是它们整理前的形态,都暗示它们极可能从墓葬盗掘。
第一,从内容而言
从内容看来,岳麓秦简跟其它从墓葬发掘的文献/写本集(manuscript collections)非常类似。关于此点,张家山247号墓出土的汉简可为我们提供一个比较好的例子。
关于张家山汉简的信息来自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着:《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关于岳麓秦简的信息来自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贰)、(叁)》,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2011、2013年。若对比岳麓秦简、张家山汉简,两批简的简数虽然差得比较远(张家山汉简一共大概1200枚,岳麓秦简一共大概2100枚),但两者法律和数学文献所占的比率基本一样,即三分之二左右。另外,张家山汉简和岳麓秦简都包括至少一种日历文献。除此之外,张家山汉简还包括医学、兵学文献和遣策,而岳麓秦简则包括官箴、占卜文献(参表1)。
其实,这两批简的组成部分(即不同内容的文献)皆常见于墓葬出土简牍,不算例外。
比如睡虎地77号汉墓出的竹简。它们“主要可分为质日、日书、书籍、算数、法律五大类。”另外,此墓也出了内容为司法文书与簿籍的竹、木牍。见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云梦县博物馆:《湖北云梦睡虎地M77发掘简报》,《江汉考古》2008年第4期,页35。值得注意的是,具有类似成分的文献/写本集(manuscript collections)好像在墓葬以外的地方(古井、边塞遗址等等)从没发现。张家山汉简的整理者从《历谱》中的“病免”记载推论247号墓的墓主曾任官吏,怀疑“他可能是专精法律的学者”。
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文物》1985年第1期,页15。假设这个推论是对的,岳麓秦简很可能也来自一个官吏的墓葬。事实上,与张家山汉简《历谱》类似,岳麓秦简的三卷《质日》同样涉及官吏活动的记载,比如“视事”
岳麓秦简《廿七年质日》简10.4;《卅四年质日》简4.2、5.3、22.3、31.4(《岳麓书院藏秦简(壹)》,页50、68、74、77)。、“具事”
岳麓秦简《廿七年质日》简49.6;《卅四年质日》简20.3(《岳麓书院藏秦简(壹)》,页63、74)。、“治”
岳麓秦简《卅四年质日》简33.4/5;《卅五年私质日》简16.4、33.4、34.4、41.3、42.3、43.3、44.3(《岳麓书院藏秦简(壹)》,页78、96、102、105、106)。,因此它们的拥有者应该也是官吏。
第二,从竹简整理前的物质形态而言
岳麓秦简整理前的物质形态显示,竹简原来好像存放于竹笥。整理者在《综述》提到岳麓秦简入藏时分成8捆,其中“一捆竹简的最外面,还残存有一大块原包裹简的竹篾……因此,我们推测这批简可能是用某种竹笥盛放的。”
《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页75。“笥”是一种“外形像带盖的扁箱子”。
孙机:《汉代物质文化资料图说(增订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页395,图87-1。简册被盛放于竹笥的习惯在很多战国、秦和汉时期的墓葬中可以找到例子,比如说五里牌406号楚墓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长沙发掘报告》,科学出版社,1957年,页54。据报告406号墓发现的竹简“也许是曾放在竹箧里面的”。“笥”与“箧”有形状上的区别:前者像“扁箱子”,后者“呈长而近椭之形”,见《汉代物质文化资料图说(增订本)》,页395,图87-1、87-2。、周家台30号秦墓
湖北省荆州市周梁玉桥遗址博物馆编:《关沮秦汉墓简牍》,中华书局,2001年,页65,图1、2;页154。、张家山247号汉墓
按同墓发掘的遣策(简34)记:“书一笥”,可见竹简原保存在笥中(《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页304)。参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张家山三座汉墓出土大批竹简》,《文物》1985年第1期,页3。、印台60号汉墓
郑忠华:《印台墓地出土大批西汉简牍》,页207,载《荆州重要考古发现》,荆州博物馆编,文物出版社,2009年。、定县40号汉墓
河北省文物研究所:《河北定县40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81年第5期,页3。等。当然,使用竹笥盛放简册这种保存方法,很可能不限于墓葬环境
比如说,秦汉简牍偶尔提到盛放或者运送“课”、“券”、“名籍”等官文书的“笥”。见里耶秦简8-906:丗四年迁陵课笥;8-1200:丗三年当计券出入笥具此中;8-1201:仓曹廿九年当计出入券甲笥(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里耶秦简》,文物出版社,2012年,图版页127、153,释文页54、63)。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18简129也提到“御史下书别居它笥”,又简136记“名籍、副并居一笥中”(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页364)。,但现在发现的例子好像都属于墓葬。
那么,既然岳麓秦简来自墓葬,为什么其中没有遣策呢?上文提到的张家山247号墓或许能为此问题带来启示。张家山247号墓中虽发现了遣策,但遣策和别的竹简出自墓中不同的位置:遣策原来位于头箱内紧贴椁室西部挡板的底部;别的竹简放在竹笥内,位于头箱内紧靠南壁板的底部。
《江陵张家山三座汉墓出土大批竹简》,页3。这种将遣策和其它文献分开放置的方式,应属当时比较流行的习惯。比如说,张家山136号汉墓的遣策也是分开放置的。
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张家山两座汉墓出土大批竹简》,《文物》1992年第9期,页4。此外,也有不少出土了简牍文献的墓葬(尤其是秦墓)并没有发现遣策,比如周家台30号秦墓
《关沮秦汉墓简牍》。、睡虎地11号秦墓
云梦睡虎地秦墓编写组:《云梦睡虎地秦墓》,文物出版社,1981年。。根据考古报告,两座墓的墓主都是下层官吏
《关沮秦汉墓简牍》,页158;《云梦睡虎地秦墓》,页70。,可证秦官吏的墓葬不一定必出遣策。因此,岳麓秦简的情况基本上有两种可能:第一,盗墓者盗取将来被岳麓书院收购的简时,没有发现或者没有拿走放置在不同位置的遣策;第二,墓中原来就没有遣策。所以,没有遣策不意味着岳麓秦简并非出自古墓。综上所述,岳麓秦简出自墓葬的可能性至少比较大。
二岳麓秦简是否出自同一个墓葬?
陈松长提这个问题主要可能有两个原因。第一,岳麓秦简入藏时分成大小8捆,已不是出土时原来的状态。
《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页75。第二,岳麓秦简中有三卷《质日》(原来称为《日志》),按照形制、书体、出现的人名可以大致分为两种。
《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页76-79。所以,这批简不出自同一墓葬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不过,若仔细分析8捆简中简的分布情况,以及《质日》简的内容,应可排除以上两点疑问。
先讲第一点。岳麓秦简入藏时分成8捆,如果各捆分别出自不同墓葬,应该会反映在简的分布形态。比如说,假设捆1-4出自墓A,捆5-8出自墓B的话,复原简册之后,一个简册应该全属墓A或者墓B出的简,不可能兼有两座墓出的简。《岳麓书院藏秦简(贰)》、《岳麓书院藏秦简(叁)》附录中的“揭取前的简序位置图”和“揭取位置示意图”对此问题很有参考价值。它们证明属于岳麓秦简《数》的简分布于捆1至4、6至8,大部分简原来属于捆4,只有捆5完全不包含属于《数》的简。
《岳麓书院藏秦简(贰)》,页189-196。对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的四类简来说,属于第一类的简分布于捆1至5;第二类的简分布于捆2、3与7;第三类的简分布于捆2、4、7与8;第四类的简分布于捆2与4。捆6好像不包含属于《为狱等状四种》的简。
《岳麓书院藏秦简(叁)》,页337-343。参《岳麓书院藏秦简(壹)》,页203-219。笔者以前也分析过《岳麓书院藏秦简(壹)》中的《为吏治官及黔首》,发现此简册的简分布于捆1、2、4、5与6。
史达(黄海 译):《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的编联修订——以简背划线与反印字迹为依据》,页99,载《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第三辑)》,王沛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如果只看岳麓秦简《数》的话,尚可怀疑捆1至4与6至8的简出自墓A而捆5的简出自墓B,但从《为狱等状四种》第一类简和《为吏治官及黔首》的例子可知,捆5与其它捆从简的分布形态仍有一定关系。也就是说,岳麓秦简入藏时分成8捆不支持竹简出自不同墓的假设。
关于第二点,从其它墓葬出土简牍的内容看来,一座墓出土几卷《质日》不乏其例。比如说,睡虎地77号墓中甚至发现了十卷《质日》。①从内证而言,陈伟通过仔细分析岳麓秦简《质日》的内容,指出从三卷《质日》出现的人名来看,它们之间有一定的相互关系。比如说,“爽”与“亡尸”这两个人名同见于《卅四年质日》和《卅五年私质日》。②如果将三卷《质日》中出现多于一次的人名收集起来,他们的分布将如下表:
从上表来看,不难发现“腾”只见于《卅四年质日》,“爽”和“亡尸”见于《卅四年质日》和《卅五年私质日》。因为《卅四年质日》与《卅五年私质日》之间有人名上的关系,所以很可能属于同一个拥有者(或出土自同一个墓葬)。不过,《廿七年质日》中既不见“腾”、“爽”也不见“亡尸”,似乎表示其与别的两卷《质日》没有关系。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廿七年质日》和其它两卷《质日》也有人名上的联系。未正式发表的岳麓秦简中,有四枚(编号0687,0625,0552,0415③)属于《廿七年质日》末尾的漏简。整理者虽然早已提到过这些简,也发表了释文,但简的归属当时仍然待考。④按照笔者的分析,这四枚简应属于《廿七年质日》,理由有三:
第一,就形制而论,四枚简的形制与《廿七年质日》简完全一致,长约27厘米,宽约6毫米,同有上中下三道编绳,绳的位置也相同(参图1)。⑤
第二,就简背划线而论,四枚简的简背划线与《廿七年质日》最后一枚简(编号54)背面的划线相连(参图2)。从划线推断,简0625与0552之间应有一枚缺简,所以原则上可能简文也有缺漏。然而,也有可能是这枚简早在书写之前已被排除。比如,《廿七年质日》简9与10、简38与39之间,据背划线也应有缺简,但正面内容却显示简文肯定完整。⑥因此简0625与0552的简文之间是否有缺简,尚未能定谳。
第三,就编绳而论,《廿七年质日》最后十枚简,于正面第二和第三编绳之间,还有一组连贯的编绳痕迹。无独有偶,四枚简中的简0687,正面也有类似痕迹,并可以与简54的绳痕连接起来(参图3)。笔者怀疑,这条编绳的原来作用是在简册卷上时,用以将它捆在一起,但最终好像在简册卷起时被卷入册中,结果在简册正面留下痕迹。
为方便下文的讨论,此处先依照简背划线提示的顺序,迻录整理小组新修订的四枚简的释文如下:
0687:廿四年十二月丁丑,初为司空史。
0625:廿五年十一
原释文为“五”字(《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页77)。月壬子,徙为令史。
0552:爽初书年十三岁
原释文缺“岁”字(《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页77)。,尽廿六年,年廿三岁。
0415:卅年十一月爽盈五岁。
陈松长指出这四枚简如果都与爽有关,则爽“是一位曾做过‘司空史、‘令史的官。”
《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页77。陈伟也讨论过这些简,认为它们“实际上记有两个人的事迹:记录者与爽。”他还指出,爽在秦始皇廿六年(公元前221)二十三岁的话,应该在秦王政三年(公元前244)出生,在秦王政十六年(公元前231)十三岁的时候“初书”。不过,陈伟也提示了一个问题,即简
0552与0415的简文似乎成为矛盾:爽如果在秦始皇廿六年(公元前221)二十三岁的话,他在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不可能只有五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陈伟怀疑简0415上的“卅年”用秦国以外的纪年。
《岳麓书院秦简“质日”初步研究》。参陈伟:《岳麓书院秦简考校》,《文物》2009年第10期,页86。诚然,陈先生解释“卅年十一月爽盈五岁”为“三十年十一月爽成五岁”之意,初读之下确有其理,但笔者在此希望提出一个相对简单的解释:以上四枚简其实都与爽有关,所谓“盈五岁”是“任令史五年”的意思。此用法在秦汉简中屡见,可以参看: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效律》162-163/《效律》20:故吏弗效,新吏居之未盈岁,去者与居吏坐之,新吏弗坐。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释文页57、72。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效律》347-348:唯(虽)不免、送(徙),居官盈三岁,亦辄遣都吏案效之。效案官而不备,其故吏不效新吏,新吏居之不盈岁,新吏弗坐。
《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页228。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史律》482-483:史、卜受调书大(太)史、大(太)卜而逋留,及亶(擅)不视事盈三月,斥勿以为史、卜。
《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页302。
《居延汉简》210.29:视事盈三[岁]
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照:《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页325。
《敦煌汉简》244B:视事盈岁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敦煌汉简》,中华书局,1991年,页229。
从简0625得知爽二十五年十一月为令史。那么,三十年十一月他任令史正好五年了。虽然简0415的简文似乎省略“为令史”、“居官”、“视事”等说法,但据简0625的简文,可以推测简0415应该理解为“三十年十一月爽任令史五年”。
据上文物质因素的分析,可见简0415属于《廿七年质日》,但这卷《质日》被编写的时候,三十年还算未来,何以会附于廿七年的《质日》呢?笔者猜测,《质日》这种文献最可能的编写过程应该是:先书写干支部分,再将简编在一起,然后书写记事部分;又或者先编后写干支部分,再书写记事部分。但不管是哪一个编写方法,对《廿七年质日》来说,前两阶段应该在二十七年之前完成,最后阶段应该是二十七年中渐渐作成。
《廿七年质日》中有不少简的第一或者第四栏的干支部分简文被编绳痕迹覆盖,比如简3、16、30、31等的第一栏,简17、18、28、36等的第四栏(《岳麓书院藏秦简(壹)》,页48、52-53、56-57、59)。这好像意味《廿七年质日》是先写后编。不过,笔者怀疑有时候编绳痕迹不反映编绳原来的位置。比如,简49第六栏的“事”字下部被编绳痕迹覆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页63)。这个简文属于记事部分,但很难想象《廿七年质日》简是书写记事部分之后才编的。更可能,编好之后编绳有所移动,之后才覆盖了“事”字的下半部分。这种移动的存在也可见于简11、12(《岳麓书院藏秦简(壹)》,页50-51)。竹简刚编在一起时,编绳在两枚简上应该处于相等的位置,面貌也应该类似。然而,现在编绳痕迹的位置、面貌已有比较大的区别,似表示编绳的位置已经跟新编时存在一定的变化。因为覆盖现象在干支部分比较常见,干支部分应该是编前书写;而就记事部分而言,笔者还是认为应该是先编后写的。笔者认为,因为四枚漏简背面的划线与《廿七年质日》最后一枚简54背面的划线连贯,这些简应该不是后来补编,很有可能一开始就与别的简同时被编在一起。漏简的简文究竟在什么时候书写,因为没有明显的“编绳覆盖简文”现象,比较难说。然而,从字迹看来,简0687、0625、0552的简文与《廿七年质日》的干支部分可能是同一人所书。相反,简0415的简文好像是另一人或者同一人在另一时候书写。这可以从“年”和“岁”字的不同写法得知(参表3)。
因为干支部分应该在二十七年之前写成,所以简0687、0625和0552的简文可能也书写于那个时候。三枚简里,时间最晚的记事是简0552的“尽廿六年,(爽)年廿三岁”。“尽廿六年”的意思就是“到二十六年”
《岳麓书院秦简考校》,页86。,这大概就是《廿七年质日》干支部分被书写的时候;甚至可以说,有可能简0687、0625和0552的简文,是与干支部分同时书写于二十七年之前的。至于简0415上的“卅年十一月爽盈五岁”,是三十年才补写的可能性比较大。换言之,它被书写时不太可能涉及未来。
从以上讨论得知,《廿七年质日》最后附有一名叫“爽”的官吏的简略履历。由于“爽”这个名字也出现于其它两卷《质日》,说明岳麓秦简三卷《质日》之间有着内容上的联系。而《质日》的例子也侧面说明岳麓秦简不出自同一个墓葬的可能性很低。
三墓主到底是谁?
岳麓秦简三卷《质日》基本存在两种记事方式:一种提及行动者之名(比如腾、爽、亡尸等),另一种单单记述行为,不提行动者之名。苏俊林已指出,后一种行动者应该是《质日》的拥有者。
苏俊林:《关于“质日”简的名称与性质》,《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页19-20。因为三卷《质日》中都出现“爽”,很有可能说明它们的拥有者也是同一人。又前文既述,岳麓秦简很可能出自墓葬,所以《质日》的拥有者应该就是墓主。陈伟认为三卷《质日》“虽然有陈松长先生所指出的竹简形制方面的差异,但其记事部分却很有可能是同一人所书。”
《岳麓书院秦简“质日”初步研究》。按照笔者的分析,三卷《质日》的记事部分的书体还是有一定的差别。不过,这种差别是由于不同人书写还是同一个人在不同时候书写所造成,很难确定。
事实上,涉及《质日》拥有者的记事也不一定是他自己写的,有可能是他让一个下属写的(就等于向秘书的口授)。解决这种问题可能需要综合分析所有岳麓秦简的书体,此恐怕远远超过小文的范围。那墓主跟《质日》中提及的腾、爽、亡尸等人物有什么关系呢?陈伟怀疑墓主是爽的父亲,主要论据是按照他对简0415的分析,认为墓主记录了爽哪一年成五岁,意味着他们很可能是父子。
《岳麓书院秦简“质日”初步研究》。不过,据以上讨论爽是墓主的儿子的可能性好像不大。从与爽、腾有关的记事来说,他们应该是官吏,而被称为“走”
岳麓秦简《卅四年质日》简34、53(《岳麓书院藏秦简(壹)》,页79、85)。的亡尸地位好像比前两个人低。亡尸可能是负责文书传递的隶臣。
参里耶秦简8-133背、8-135背、8-373背等的“走”(《里耶秦简》,图版页30、61,释文页16-17)。笔者估计这些人都是墓主的下属。
于洪涛也已提出类似的看法,参于洪涛:《秦简牍“质日”考释三则》,《鲁东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页72。周家台30号秦墓出土的《秦始皇三十四年历谱》也有不少类似的记载,部分人物可能是墓主的下属,也有一些人物可能是墓主地位相等的同事或者长官。
比如 “守丞登”、“史竖”(简19.2)、“史但”(简28.2)等。参《关沮秦汉墓简牍》,页94。
笔者认为爽最有可能是墓主的下属,理由是《廿七年质日》上附着他的履历。类似的履历,也发现于里耶1号井,其自名为“伐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