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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障碍

2016-10-15孙婷婷

新西部·中旬刊 2016年8期
关键词:相互融合诚实信用民商法

孙婷婷

【摘 要】 文章叙述了信用原则是民商法体系的基本品质,概述了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与发展,论证了建立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二者融合的重要性,分析了民商法同个人信用体系相互融合的现实障碍:民商法在信用原则方面存在问题;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出现的问题;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融合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关键词】 民商法;诚实信用;个人信用体系; 相互融合;障碍

民商法作为一部重要的社会生活规范法律,体现了市场经济内在规律与本质要求,是市场经济中法律秩序的关键基础,将诚实信用原则归入民商法当中,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诚实信用已经被确立为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本文讨论的是关于进一步强化信用原则的地位,使个人信用与法律融合,在经济发展中真正的发挥作用,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一、信用原则是民商法体系的基本品质

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之为善意原则,来自罗马法中。信用在我国原本是种道德原则,在许多其他国家则列入法律、法典中。在民商法范围内的交易,当事人应依照市场经济制度互惠性实施经济交往。缔约合同要诚实,缔约合同后要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这就是信用在民商法中的基本体现。

诚实信用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基础。以交换的形式分配资源就是市场经济的内容的体现,而信用是进行交换的基础和必要前提。没有诚实信用,就没有规范的经济秩序;没有诚实信用,就没有平等的交易交换;没有诚实信用,一切关于市场经济的活动就难以快速、平稳的发展。诚实守信是建立交换关系的基础条件,是建立人与人之间普遍信任的支撑。[1]

二、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与发展

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运行的根本。个人信用素质的高低会影响社会信用水平的高低和发展。社会信用水平不稳定,广大人民群众的价值观念、道德水平得不到提高,直接影响和制约市场经济健康的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基础会产生动摇。个人信用体系在构建市场经济过程中,不同的参与者有不同的信用关系,相互形成紧密相关的有机网络。我国对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研究起步较晚,从各个方面与其他西方“征信国家”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所以无论是政府还是各行各业都在努力进行这方面的工作。尤其是我国金融界,正对市场的新生产品而产生的对信用评分模型的构建及发展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在对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研究方法方面的理解和实践举出了相关实例和大量数据来加以详细分析和反复论证。同时在个人信用体系研究的角度方面,不但从宏观的体系建设出发,还结合了详尽的微观的个人征信及其他模型,深入浅出的探讨个人信用制度的相关内容,并不断的补充完善。

三、建立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二者融合的重要性

首先,分析建立民商法信用体系的价值。信用体系的建立就是为了创造一个公开、平等的环境,拥有一个清晰的标准界限,创建一个公平的交易平台。在这样的前提下,交易双方都可以明确各自的利益追求,分别获取对方真实的信用信息,能够使用平等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这样不仅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同时也降低了交易的成本。这样的交易对市场经济整体来说,不仅活跃了市场,还降低了整体交易成本和运行成本,进一步维护了经济秩序的健康持续长远的发展。民商法确立信用制度和体系的基本价值取向就是维护交易安全。其次,如果缺乏健全的民商法信用体系,交易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就得不到保障,从而会引起大多数交易者丧失交易信心,然后各种投资、消费和其他交易行为就会减少,最后形成对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大阻碍。因此可以说,建立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融合,为个人信用体系建立一个良好的商业环境,保障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在交易中的平等关系,使各方的交易关系和谐发展,是关键中的关键,是重中之重。

四、民商法同个人信用体系相互融合的現实障碍

1、民商法在信用原则方面存在问题

首先,法律学界在对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外延方面没有明确的界定。有观点认为其具有道德调节和法律调节两方面的功能,也有观点认为民商法在立法上应为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该做到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平衡。还有要求民商法成为民事活动的指导原则,要形成统一的遵守条款,凡参与者必遵守,所做无任何欺诈行为。[2]另外,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特权法、债权法领域均有相关体系,但在序位方面比较滞后。没有相关法律对信用原则进行保护,确立信用原则的应有的法律地位。强化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地位。加强与信用相关的立法,能够清晰界定民事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使民事活动的责任更明晰。对于民商法而言,在政府信用、企业信用还有个人信用方面,都要制定出明确目标,才能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于此同时要实现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融合,应该在尚未出台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针对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需要,遵循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制定与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法规,使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法律规定逐步完善,力求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出现的问题

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已经初具规模,但是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大多数居民的消费方式难以形成信用消费观。尤其是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出现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影响信用消费。另外,我国目前没有一套评估个人信用等级的模式和可行的、科学易推广的程序,来统一个人信用等级、信用形式、相关内容资质等方面的标准。使信用软件开发和数据库建设等方面有统一、科学的标准,保障其各个方面顺利发展。要建立规范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来制定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将涉及的目录、格式和标准统一。各有关部门或行业按照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格式和标准,完善数据库条件并成立独立的征信服务机构,发展建立覆盖城镇居民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总库。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掌握的信息为基础,形成个人信用数据交换的平台。

3、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融合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两者分别属于不同的体系,在双方分别设立法律法规时并没有进行综合的考虑。双方虽然有一定的共性但明显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严重制约和阻碍两者的相互融合。而且两者在我国运行的时间不长,没有操作运行的经验,遇到具体的事件发生没有相应的解决措施可以借鉴。并且因为涉及的法律法规比较模糊缺少法律法规的约束性。同时,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属于不同的两个监管系统,两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较少,必然会在监管方面会出现重复管理和管理漏洞。使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两者在管理过程中难以相互融合。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蓬勃的飞速发展,人们对自己的信用状况会越来越重视,个人信用作为交易的形式会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得到更好的完善。在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融合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障碍,在实际的运行中会存在各种问题,影响经济的建设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只有逐步健全司法制度,完善国家信用体系才能保障个人信用体系安全有效运作。使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健康、有序地不断融合。

【参考文献】

[1] 杨锟.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1).

[2] 蒋梅.十八大后我国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J].法制与社会,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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