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学闹”分析及对策选择
2016-10-13刘月兰谷宝柱
刘月兰++谷宝柱
摘 要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深水区和攻坚期,很多不和谐的社会因素逐渐显露出来。“学闹”就是这一时期的产物,严重影响了中小学的正常教学秩序,给中小学带来了严重的困扰。本文运用社会燃烧理论对产生“学闹”的“燃烧物质”“助燃剂”“点火温度”三个基本条件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学闹”问题的可行性建议,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
关键词中小学 学闹 社会燃烧理论
曾有媒体报道,一名小学生在假期溺水身亡,家长在开学后强行闯入学校,并封堵学生宿舍、拉条幅、放鞭炮,导致学生不敢出宿舍楼去上课和进行日常活动。类似的“学闹”在我国中小学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有些家长不管发生事故的责任是否在学校,都会向学校索要巨额赔款、讨说法,一些极端的家长还会堵校门、静坐、摆花圈、拉横幅,给学生和教师带来了严重的困扰,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因此,在2015年召开的江西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政协委员、南昌师范学院党委书记姚电牵头上交了提案《用法制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和治理学闹问题》,这一建议引起了现场政协委员的讨论与共鸣,纷纷在提案上签名[1]。
一、社会燃烧理论与校园“学闹”的契合
社会燃烧理论是牛文元院士运用物理学的思维方式和基本原理对现实中的社会学问题进行研究而得出的理论成果。该理论认为,自然界中的燃烧现象是在燃烧材料、助燃剂和点火温度三个基本条件同时具备时才会发生的。把自然界燃烧过程的这一原理引入社会稳定领域,即发生的“人与自然”关系的不协调和“人与人”关系的不和谐,可以视为提供社会不稳定的“燃烧物质”;一些媒体的误导、过分的夸大、无中生有的挑动、谣言的传播、小道消息的流行、敌对势力的恶意攻击、非理性的推断、片面利益的刻意追逐、社会心理的随意放大等,相当于社会动乱中的燃烧“助燃剂”;一个小的突发性事件,就可以成为达到社会不和谐的“点火温度”,最终导致社会的不和谐[2]。
“学闹”是由于学生生命安全意识淡薄、家长理性缺失、学校缺乏突发事件预警机制、法制的不完善等“燃烧物质”的充分积累,社会媒体舆论夸大其词、带有主观偏见报道等“助燃剂”的推动,家长与学校的博弈中学校没有满足家长要求引燃“学闹”“点火温度”的燃点,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会发生。因此,很有必要运用社会燃烧理论对“学闹”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构建和谐校园。
二、基于社会燃烧理论的中小学“学闹”分析
1.“学闹”燃烧物质的充分积累
(1)学生生命安全意识淡薄。在我国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后,现在的中小学学生多为零零年代出生的独生子女,在父母的精心呵护下长大,经受挫折和苦难很少,心理承受能力差,缺少包容和感恩的品质。普遍具有较强的自我主体意识,注重自我价值的实现,主要表现在对自我崇尚、自我价值、自身利益的追求上。而中小学是一个由众多师生组成的大集体,学生不能像在家里那样,处处得到他人的迁就,就会造成部分学生不能很好地融入这个大集体,出现交际困难,感到自我价值不能实现,生活、学习毫无乐趣可言,会采取自杀、自残这种极端方法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中小学学生社会经验缺乏、安全意识淡薄,在遇到危险时,未能采取正确的解决措施,会造成不必要的悲剧的发生。
(2)家长理性缺失。家长想通过“学闹”为自己获得更多的话语权,把事件扩大化,通过媒体等舆论手段博得社会各界的关注,让学校为学生发生校园安全事故作出解释并进行一定赔偿。各层级的纠纷解决途径同时存在,人们的冤屈不满大部分通过较低层级的非正式的纠纷解决途径来消除,只有少数日常生活中的纠纷演变成法律层面上的纠纷,并通过金字塔塔顶的司法途径来解决[3]。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家长选择“学闹”这种较低层次的非正式途径解决事情的原因。家长缺少理性意识,按照“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传统固化思维解决问题。我国是法治国家,一切纠纷的解决是要通过法律途径的,家长要保持理性,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3)中小学缺乏法制化的管理意识和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目前,有些中小学在处理“学闹”问题上,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缺少法制化的管理意识和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在发生“学闹”后担心会给学校带来不良的影响,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为了维护学校的自身品牌形象,不管发生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是否在中小学承担的责任范围之内,都会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这让部分家长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通过“学闹”可以搏得社会舆论的同情,学校迫于压力就会牺牲校方利益,让学生家长可以获得更多的补偿,在无形中助长了一些“学闹”家长的嚣张气焰,学校成了责无旁贷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这种不管责任是否在校方都会向家长作出让步的态度,再加上没有“学闹”预警机制,加剧了“学闹”的发生频次,给中小学带来了巨大压力。
(4)校园安全事故相关法律不健全。教育部2002年9月1日实行的《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简称《办法》)规定模糊,没有对校园安全事故进行明确说明[4]。并且《办法》实行了10余年的时间,与现在新发生的一些“学闹”的新特点脱节,并与新修订的相关法律存在冲突。《办法》只是部门的规章,位阶比较低,家长不会认同,在法院判决中也只会作为参考,其效力就很难被适用。因此,出现了学校在司法诉讼时“每打必输”的情况,根源在于法律上对学校与学生的权限不清、责任不明。例如,在处理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时,《办法》规定学校与家长协调,并没有明确划分学校的责任。在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后,家长认为所有的责任应该由学校承担,而学校没有明确的法律做支撑,常常向学生家长做出让步进行赔偿。如果学校不能满足家长的要求,一些家长就会进行学闹,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学校有理说不清,变成了“受害者”。
2.“学闹”助燃剂的催化作用
他人发生不幸时,我们会感同身受,关心他人的命运。学生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后,舆论往往会站在出事学生的家长一方,人们为学生受伤或死亡感到伤心,为他们的不幸感到同情,在舆论上给予家长支持。社会媒体掌握了人们同情弱者的心理,为了吸引人们的眼球,在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后会夸大事实,给学校带来负面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互联网逐渐普及,网络成为人们表达意见和传播信息的一个重要平台,加快了信息传播的速度。但互联网的很多信息是没有经过证实或者是经过夸大处理的,再经过一些别有用心之人的推波助澜,很容易使学校处于被动的地位,让学校在处理“学闹”问题上举步维艰。
3.达到“学闹”的“点火温度”
当“燃烧物质”和“助燃剂”同时具备,只要再达到“点火的温度”,“学闹”就会发生。而这里的点火温度指的就是学校和家长之间的博弈,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家长的情绪往往很激动,容易失去理智。如果学校与学生家长沟通不畅、不能满足家长提出的条件,家长极易采取“学闹”这一极端的方法去解决问题,给中小学带来困扰。“点火温度”在处理得当的情况下是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的。但有些中小学在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后,没有及时跟家长进行有效沟通,也没有进行必要的人文关怀,并试图隐藏事实,让家长和社会大众更加痛心,从而激化矛盾,暴发“学闹”。
三、中小学“学闹”的对策选择
1.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法律素养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们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家长之所以选择学闹,是因为他们缺少对法律的敬畏及法律素养的缺失。这就需要国家加强法制建设,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法律观念。使家长知道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应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时,就能采取正确的行为进行维权,避免“学闹”的发生及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相关政府部门要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宣传依法维权的正确途径,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干扰学校教学秩序的“学闹”事件进行处理。学校要加强校园法治文化建设,多角度、多形式进行法律宣传。在新生开学的第一天,让法律顾问走进课堂,邀请家长和学生学习一些日常可以运用到的法律常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学生和家长懂法、知法、守法。学校要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方式处理“学闹”。
2.建立“学闹”预警机制,提高学生危机意识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中小学学生也随之具有了一些新的特点,或多或少会出现一些心理问题和缺乏危险意识。学校要派专门的教师对有心理障碍的同学进行辅导,发现问题后及时沟通和处理,有效遏制自杀、自残等极端行为的发生。学校在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中要让学生懂得珍爱生命的道理,进行安全教育与演练,提高学生应对意外伤害的防范能力,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中小学要通过防范和采取正确措施避免发生这些安全事故,把中小学学生的健康成长放在第一位。在发生“学闹”后,学校要建立紧急预警机制,该承担的责任绝不推卸,不该承担的责任要量力而行,不能因为发生“学闹”、媒体的夸张报道就一味地妥协,要视情况而定,满足家长的合理要求,抵制“学闹”这种影响构建和谐校园的极端行为。
3.加快《校园安全条例》制定,使学校有法可依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而我国在校园意外伤害事故上缺乏相关法律依据,需要我国立法机构利用这个契机加快推进《校园安全条例》的出台。《条例》中应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学校是主体,学生是客体,学校对学生具有管理权,学生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管理。中小学对学生有传授知识并提供安全学习环境的责任。对不同的校园安全事故要进行细分,实行归责的原则,明确校园安全事故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并建立案例库;《条例》还要解决学校实际中存在的“学闹”问题,在发生“学闹”时,学校可以申请警察局等执法部门的保护,并要求停止“学闹”的继续进行,保护学校师生的安全和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教育部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中小学要依法治校,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现代的学校制度[5]。加快《条例》制定的步伐,对中小学依法治校并对建设现代的学校制度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4.正确引导舆论,做好“学闹”助燃剂减排工作
社会是由不同利益阶级组织起来的有机整体,每个人的利益诉求、情感心理各不同,对待中小学“学闹”的看法和观点就会存在差异,决定了社会舆论的复杂性。拟态环境理论认为人们所认识的世界是由大众传播媒介对新闻的加工、选择后输送给人们的景象,具有特定的倾向性,制约人们的行为和思想,进而对客观现实产生影响。社会舆论的复杂性和传播媒介的强大功能,要求中小学在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后要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和社会媒体进行有效沟通,及时向家长和社会如实公开学生的伤亡情况。学校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家长和社会大众公布对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后的处置方案,安抚家长和社会大众激动的情绪,增强公众对学校的信任。要让公众理性看待学校安全事故,如果是学校的责任,学校要做好赔偿和安抚工作,承担应尽的责任,但如果是学生自身因素导致伤亡,社会对学生充满同情的时候,也要站在客观的角度看待问题。学校要引导公众正确看待校园安全事故,做好“学闹”助燃减排工作。
5.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控制“点火温度”
在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要派专门的人员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向家长解释学生伤亡的原因,和家长理清法律责任。如果是出于学校的责任而使学生伤亡,学校要义不容辞地承担应尽的责任,满足学生家长的合理要求。对家长的无理要求,学校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避免家长情绪激动进行“学闹”这样的过激行为。而责任出于学生本身,学校也要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对受伤的学生进行探望。受伤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校要给予适当的资金援助;学生发生死亡,学校要加强重视,要照顾好家长的情绪,表达学校的关心,做好善后工作。严格控制“点火温度”,想尽一切办法使之处于“点火温度”的燃点之下。
参考文献
[1] 李菁莹.江西:教育界别全体政协委员共同提案治理“学闹”[N].中国青年报,2015-3-29.
[2] 牛文元.社会物理学与中国社会稳定预警系统[J].中国科学院院刊,2001(1).
[3] 陆益龙.纠纷解决的法社会学研究:问题及范式[J].湖南社会科学,2009 (1).
[4] 教育部.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Z].2002-9-1.
[5] 国务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R].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责任编辑 郑雪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