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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克图与广州对外贸易管理体制比较研究

2016-10-10刘建生王

史志学刊 2016年3期
关键词:行商清政府两地

刘建生王 锦

(1.山西大学晋商学研究所,太原030006;2.山西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太原030006)

恰克图与广州对外贸易管理体制比较研究

刘建生1王锦2

(1.山西大学晋商学研究所,太原030006;2.山西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太原030006)

恰克图与广州对外贸易模式的异同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在中央集权的大背景下,清政府对南北贸易的差别管理是造成南北两地贸易模式不同的重要原因。恰克图以“部票”制度为主,而广州采用的是行商制度,两种制度虽在许多方面趋于一致,但是对交易程序、贸易地点、商人管理、交易商品等方面的规定存在诸多差异。

清政府对外贸易管理体制恰克图广州十三行

清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大规模发展,对外贸易也不断发展壮大,清政府为更好地管理中外商人,制定的政策制度也随着贸易的发展扩大更加完善。恰克图与广州作为当时南北两个主要贸易地,清政府实施了不同的管理体制,不同程度地促进了两地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也造成了两地差异甚大的贸易模式。

一、南北对外贸易管理体制概况

清政府对恰克图与广州对外贸易的管理不仅表现在设官上,而且表现在“条约”及对商人的制度约束上。在恰克图因清政府与俄罗斯的对等关系,其关系的维护一直是以条约为基础的。恰克图贸易开始时有规定:“按照所议,准其两国通商。既已通商,其人数仍照原定,不得过二百人,每间三年进京一次。除两国通商外,有因在两国交界处所零星贸易者,在色楞格之恰克图、尼布楚之本地方,择好地建盖房屋,情愿前往贸易者,准其贸易。周围墙垣、栅子酌量建造,亦毋庸取税。均指令由正道行走,倘或绕道,或有往他处贸易者,将其货物入官。”[1]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三联书店,1957.(P8-9)而在广州则没有类似条约的约束,都是直接的制度约束。

在制度约束方面,清政府对恰克图贸易的管理是通过理藩院发放贸易许可证——部票来实现的,《理藩院则例》有规定“凡互市,商给以院票”[2]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中国藏学出版社,2006.(P355-356)。对海上贸易的管理是授权广州十三行全权代理的,规定洋人要向清政府禀告的一切事宜由行商代为转达。对前往恰克图贸易的商人规定:“各商至乌里雅苏台、库伦、恰克图及喀尔喀各部落者,皆给院票。由直隶出口者,在察哈尔都统或多伦诺尔同知衙门领票;由山西出口者,在绥远城将军衙门领票。”[1]叶柏川.17、18世纪清朝理藩院对中俄贸易的监督与管理.清史研究,2012,(1).(P47-57)在广州,外商只被允许与行商接触,不能自由与内地商人交易货物。如:“粤海关监督只准英船互巾于澳,不许驶人黄埔。”[2]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P67)1760年清政府下令:“外人只能与公行行商交易;外人不能借贷银两与内地行栈商人;外人不能雇用中国仆役;外人必须在澳门启碇回国。”[3]黄静.清代广州十三行研究.档案学通讯,2010,(2).

清政府对恰克图的管理在不断变迁。康熙五十三年规定:“凡俄罗斯商人前来贸易,若持有色楞格、伊尔库茨克所发执照则准贸易,若仅有尼布楚城执照,则予驳回。”[4]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第一编下册)第210号文件.(P487)雍正二年强调:“边境地区若有使臣往返,除其所带零星商品贸易外,凡从事贸易者,则按原先所定之例,须有俄罗斯色楞格、伊尔库茨克城长官所发执照,方准于边境地方贸易,事毕遣回。”[5]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第一编下册)第209号文件.(P485)而在广州,因贸易事宜全权交由行商代理,其制度约束也围绕行商展开,并制定了总商制度,总商由清政府任命,一般是一到三名,总商作为公行的发起者而存在,总商的担任者必须是资本雄厚的行商,比普通行商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但在享受更多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清政府钦定掌控行商的直接负责人。1760年清政府任命了十三行的第一任总商。而对行商的选择也要求“身价殷实”。且规定“除遇十三行内有歇业者,准其联保承充外,不得无故添设一商”[6]梁廷枂.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粤海关志(第19辑,第25卷).文海出版社,1975.。还规定“殷商不准求退,即实有老病残废等事,亦应责令亲信子侄接办,总不准坐拥厚资,置身事外”[7]屈大均.广东新语(第2卷).地语·澳门.转引自邱旺土.清代前期海外贸易商的构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7,(4).(P28)。对行商的责任规定“夷船到粤,不论公司港脚船只,均有保商。如有漏税等事,按例罚出”[8]文庆.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9卷).文海出版社,1970.(P620-621)。一旦外商触犯中国法律,“不独该夷商照新例惩办,并保办之洋商亦干斥革治罪”[8](P620-621)。

恰克图的照票制度另有规定:“每照票1张内,不得过10人,车不得过20辆。该处章京与商卓巴特等查核照栗,铃盖印记。每票准其贸易1次,即令回归,里缴换给沥票。向在恰克图贸易者,大铺小铺共有数十余家。小本铺户车辆不能成票者,俱附搭大铺票内,报明张家口都统衙门,请领理蒲院照票运送该处,各自造送货单报验,名为朋票。所以小铺字号不能尽有照票。”[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外交类.嘉庆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山西司奏折.转引自孟宪章.中苏贸易史资料.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1.(P180)清朝规定:“商人领照票,每张照票准予携带12000斤货物。”[10]赖慧敏.清政府对恰克图商人的管理(1755-1799).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无照贸易者,“枷号两个月,期满笞四十,逐回原省,货物一半入官”[11](清)何秋涛.中国边疆丛书(第二辑)·朔方备乘2(第37卷).文海出版社,1972.(P41-42)。理藩院还“颁其商禁,票商令以现银现货交易,定限一年催回,不准藉索欠为名,潜留各部娶妻立产,不准取蒙古名字,查出照例治罪逐回,货物一半入官。”[11](P36)

二、两地管理体制的相同点

两者对比,可以发现清政府对两地的管理有很多相同之处:两地的商人在清政府看来都不是用来单纯从事商业去达到经济目的,在清政府的制度管理之下,都带有了政治的色彩,是清政府对外政策、治国防边的重要工具。两地的对外贸易除了政府的管理,都有政府要求的商人的自主管理。

(一)清政府的外交观念

南北对外贸易体制都体现了清政府的“闭关”政策。从经济社会发展来看,这是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中国依赖资源禀赋经历了上千年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人们彼此隔绝,受传统经济发展与观念的影响,统治阶级在外交上也表现为闭关自守。清政府固步自封,以“天朝上国”自居,自认“地大物博”不需要依赖国外去开展贸易。中俄贸易中,理藩院规定:“鄂罗斯国贸易人不得过二百名……一应货物不令纳税,犯禁之物不准贸易,到京时安置俄罗斯馆,不支廪给,限八十日起程。”[1]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转引自叶柏川.17—18世纪清朝理藩院对中俄贸易的监督与管理.清史研究,2012,(1).(P49)从贸易人数、货物、期限等的限制说明了清政府的防范心之重。在与俄签订《尼布楚条约》之后,仍将俄罗斯当作蛮夷国家,与之贸易也被清政府当成对俄罗斯的施舍。清政府认为“恰克图互市于中国初无利益,大皇帝普爱众生,不忍尔国小民困窘;叉因尔萨纳特衙门吁请,是以允行;复失和,罔再希冀开市”[2]刘选民.中俄早期贸易考.燕京学报,1935,(25).(P193)。在广州,清政府同样视前来贸易的国家为番邦,需要依赖清帝国。顺治时期,清政府一再向周边国家宣示,只要他们倾心向化前来建立朝贡关系就可以“与朝鲜一体优待”。

清政府将贸易当作外交手段。曾在恰克图三次开关闭关为使俄罗斯在政治上妥协,在广州通商口岸由“四口”到“一口”的改变,也是清政府为达到“以商制夷”的目的。中俄贸易的地点也从初始的尼布楚到齐齐哈尔到库伦,最后到恰克图和祖鲁海的开放,直到贸易集中在恰克图,都是清政府对外防范加强的表现。这也与中国的历史环境背景有关,自秦统一来,北方少数民族就一直受生存环境所迫不断侵犯北方边境,南方则是海盗出没,这都导致清政府不断防范边境,力图维持和平。另一方面也是维护自己的皇权统治。所以俄罗斯的屡次破坏条约和英国多次违反清政府禁例,都引起了清政府的不安,防范意识越来越强,并体现在对外贸易的管理体制中。

总之,恰克图的中俄贸易和由十三行管理的中西贸易在清政府的宏观调控下,清政府的过多干预使贸易不能自由发展,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限制了中国的经济发展,阻碍了中国与世界的联系,影响了对外贸易与航海事业的发展。

(二)商人自主管理

在南北对外贸易中,清政府宏观调控之下,还有商人自发组织的商会,中俄贸易中有库伦十二甲首、恰克图八甲,与十三行行商的职能作用有许多相似之处。“清代的保甲制度规定商人的保甲在维持治安,随时稽查邪匪盗贼、娼妓赌博、私铸私宰、违禁器械、外来可疑之人等。”[3]王晓琳,吴吉远.清代保甲制度探论.社会科学辑刊,2000,(3).(P94-100)其与广州行商管理外商的保商制度比较相似:“外商购销、报关、向官府递送文书等在华事宜均由该保商代理,并且要对外商、他们的船和他们的水手的一切行为负完全责任,从买一篮水果直到一件谋杀案。”[4](美)马士著.张汇文,姚曾廙.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63.(P84)说明行商也要负责治安等方面的事件。库伦甲首与行商的总商比较相似,甲首与总商都是选举出来的比较富裕的商铺或商人代表,且管理其他商家。

(三)政治经济作用

随着中俄贸易的繁荣和海外贸易的不断发展,清政府为了管理市场,分别规定恰克图实施“部票制度”和广州由行商管理,都是清政府为了对贸易商人进行甄别,规范进入中国市场的贸易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并防止外患。不管南北,清政府开展对外贸易的最终目的是政治的稳定,维护以满族贵族为核心的封建统治,在管理南北贸易的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越来越严谨、苛刻,也表明了清政府对外国的防范。虽然清政府将贸易作为政治手段,但是清政府利用政策对恰克图与广州的宏观调控,也使两地的市场主体得以确定并规范,在与外国商人交易中为本国商人提供了一定的产权保护。同时清政府设置的官员监督,也肃清了贸易的边疆市场,为贸易的持续开展提供了稳定的环境。

此外,清代前期,清代财政收入除却田赋、盐税外,榷关税是保证财政收入主要部分之一,有“盖取商贾之纤微,以资军国之需”的财政作用。为保证稳定榷关税收,清政府在常关与海关都设立了严格的稽查制度,包括规范奏报制度、严格考核手段。负责奏报的相关官员需向上级督抚报告当地征税、正盈银收支情况,一年四次的奏报可以让当地督抚明确并监督税关的税收情况,另关期结束时将“三簿册”提交督抚审查,督抚经核查属实后上奏皇上。为了加强对榷关的管理,“三簿册”——商填册、稽考册和循环册被编印,对管关官员进行制度的约束。

三、两地对外贸易管理体制的差异性

恰克图的中俄贸易与广州的对外贸易虽在同一国内外环境背景下有许多相似的体制约束,但是因两地历史环境背景、贸易性质、商人主体性质等多方面的差异,也导致两地形成了更多的不同体制。

(一)交易程序的差异

随着贸易的繁荣,清政府为更好地管理对外贸易,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根据南北贸易的具体情况,分别规定了恰克图贸易和广州对外贸易的具体交易程序。在恰克图贸易者需领取政府机构颁发的院票;而在广州贸易则被全权委托于行商。两地不同的贸易性质也决定了两地交易程序的差异。

在恰克图,据史料记载前来互市者须有理藩院规定办理的院票;而在广州前来贸易者则需要找到全权负责外贸事宜的行商即可。对比两地国内商人的贸易程序,恰克图贸易者分别在所属衙门领取照票,并在票上标明姓名、货物、地点、日期等相关内容即可进入恰克图市场,而在广州行商则没有相关的规定,行商是经清政府层层选拔确立的代理人,在对外贸易中既是市场主体,也是市场管理者,在政府允许的范围内完全操控着市场,市场完全被垄断在行商手里,其他可以交易的小商小贩也必须经由行商同意,贸易商品也有所限制。商人在恰克图取得贸易的照票之后,“其已至所往之处,又欲他往者,需呈明该处将军、大臣、札萨克,改给执照”[1]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中国藏学出版社,2006.(P355-356)。前往不同的贸易地点需要不同的监督官员进行稽查,如“所至则令将军若大臣、若札萨克而稽察之,各商至乌里雅苏台者,由定边左副将军、兵部司官稽察;至库伦者,由库伦办事大臣稽察;至恰克图者,出卡伦时,由卡伦上会哨之札萨克稽察;至商集,由恰克图本院司官稽察”[1](P355-356)。在广州的交易程序则完全由行商在清政府允许的范围内自行抉择,完全垄断,一应手续均由行商办理。

一南一北两个市场,一个可以看作是“自由边贸区”[2]成艳萍.恰克图市场的边境自由贸易区性质.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一个可以看作是“垄断市场”,两个通商口岸遥相呼应,在有清一代的外贸历史中占有重要地位。两地不同的市场规则的形成与南北的历史背景密切相关,也与清政府当时在世界所处的历史地位有关,中俄对等的国防实力是恰克图市场更自由的主要原因,而沿海地区的优越地理环境使清政府立于不败之地,可完全把控经济市场。总之,虽然清政府对经济有过多的干预,但不可否认政治是与经济息息相关的,清政府为当时南北贸易的发展繁荣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二)制度中对贸易地点的规定

从宏观上看,南北对外贸易的贸易地点是在不断改变的,从最初的贸易开始,其贸易地点变迁如下:

清代南北两地贸易地点的变迁

从图表中可以看出,虽然南北贸易地点不断变迁,但在鸦片战争前有清一代的将近一百年的时间里,恰克图与广州作为清政府规定的为数不多主要两通商口岸,充分说明了清政府的对外防范。对比在两地贸易过程中清政府对中外商人贸易地点的规定均集中在边境地区,禁止外国商人深入中国腹地,也可以看出清政府虽然同意贸易,但其对贸易的限制严苛,也反映了清政府的防范意识。

中俄贸易集中在恰克图以后,专门划出一片地区供两国商人贸易。位于恰克图小河沟两侧,有卡伦、鄂博两地分属于中俄两国,在两地间居中设立了通商之地。集中在粤海关的海上贸易有规定外商不准居住在广州,《防范夷商规条》记载:“各夷商到粤,伤令行商将伊带来货物速行销售归还原本,令其置货依期随同原船归国,即间有因洋货一时难于变卖,未能收清原本,不得已留住粤东者,亦令该夷商前往澳门居住,将货交与行商代为变售清楚,归还价银,下年务令顺搭该国洋船归掉。如洋船已去之后,仍任听夷商潜居省会及侵吞货价致累远夷守候者,即将行商通事分别严行究拟。”[1]两广总督李侍尧为陈粤东地方防范洋人规条事奏折.乾隆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转引自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广州“十三行”档案选编.历史档案,2002,(2).(P11)依规定外商在广州必须尽快交易,逗留者需前往澳门,禁止在粤。而恰克图的外商却有自己的居住地。

在广州,不仅规定外商不得在广州居住,还禁止外商在贸易地点租购土地建筑房屋:“查澳内西洋人房屋,自乾隆十四年议定章程,止许修葺,不许添造。嗣因西洋夷人生齿日繁,以致屋宇逐渐增添。至澳内华人,原议不准携带妻室,以杜贩卖子女之弊。嗣因西洋夷目呈称,华夷贸易,惟赖殷实华人,方足取信。若室家迁移,则萍踪靡定,虚实难稽,是以住澳华人仍准携带妻室,安土重迁,亦难概令挚眷远徙。惟澳内为地无多,华夷杂处,若不定以限制,恐日致蔓延,应将西洋人现有房屋若干、户口若干,逐一查明,造册申报。已添房屋姑免拆毁,不许再行添造寸椽。华人挚眷在澳门居住者,亦令查明户口,造册存案,止准迁移出澳,不许再有增添。”[2]梁廷枂.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粤海关志(第19辑,第25卷).文海出版社,1975.而在恰克图对于此规定则有所不同:“至中外通商外,其附近边界之地零星买卖在尼布楚、色楞格二处。择平妥地面盖造住房,令愿往贸易者前往贸易。住房周围墙栅量与修造,亦不征税。”[1]中俄边界条约集.商务印书馆,1973.(P15)

对比两地贸易地点,恰克图商人可以在固定的贸易圈自由交易,而在广州外商则不被允许进入市场,一应货物必须交由行商处理,更不准在贸易地停留或夜宿,必须返回或前往澳门住宿。对于房屋租赁修葺,在广州也被禁止,相反在恰克图外商可在附近边界值低择地改造住房,且不征税。两相对比,恰克图商人有更加自由的贸易环境,来粤商人却连进入中国市场的资格都没有,更不允许在内地停留居住,也不许在澳门租赁土地建造房屋,所受管制更加严格。

(三)对商人的管理

在对外贸易中,商人主体所代表的是各自的国家,商人的地位取决于国家的国防实力和国际政治地位。对比南北两地对外贸易中对国内外商人的制度约束,从两地的差异可以看出清政府在国际上所处的政治军事地位。

关于本地商人,在恰克图市场上,只要持有路票的商人就可以去交易。而在广州对外贸易中,则是行商一家独大,但是对行商清政府也有规定,必须是“身家殷实”。市场也完全由行商掌控,“夷船到粤,不论公司港脚船只,均有保商”。只要有交易,必须经过行商,外商无法直接接触中国市场,只能找委托人委托办理其相关贸易的业务。故行商可以被看作是广州对外贸易中唯一的国内商人。还特别规定,“除遇十三行内有歇业者,准其联保承充外,不得无故添设一商”[2]肖楚熊.行商制度到买办制度变迁研究.广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而对于外国商人,在恰克图只要持有俄国照票的商人经查验即可进入恰克图市场与中国商人自由交易,在广州外商来华却只能“令寓居行商馆内,并由行商负责管束稽查”,其不能进入市场,买卖商品只能通过中间商——十三行行商代理,交易时需要告诉行商所需买卖的货物种类、数量、质地要求等,由行商完全垄断市场,不像恰克图的俄罗斯商人可自行选购所需商品,两国商人可在恰克图市场上公平竞争,获取利润。此外,广州外商不得随意走动,“嗣后夷商居住行商馆内,不许夷商擅自出入,致与奸民交易营私。其在省河坐驾三板船只,不准扬帆飞驶,与省河民船碰撞争闹。凡附近省城村落、好市,不准听其游荡,以杜衅端”[3]梁廷枂.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粤海关志(第19辑,第28卷).文海出版社,1975.。“在馆居住夷人,只准于初八、十八、二十八三日,在附近之花地、海幢寺散游一次。每次不得过十人,限申刻回馆,不准在外住歇、饮酒。如非应准出游日期,及同游至十人以外,并赴别处村落、好市游荡,将行商、通事一并治罪。”[3]相比恰克图,外商在广州贸易时所受限制甚多,规定既不能自由出入市场,也不能在贸易地随意走动,只有节日期间才能外出游览但是不能过夜,人数也有严格限制。这些规定都断绝了外商私自交易的可能性,更加巩固了行商的垄断地位。

商人行为的背后反映的是所代表的政府政策行为,恰克图市场上的商人行为反映出两国商人相对平等的地位,而反映在广州商人行为上就是中国商人的完全垄断。两者对比,恰克图的中外商人更加自由,其所受约束力更小。国外商人在恰克图更有贸易自由,但是外商在广州行为约束力更强,没有行商外商在广州就没法交易,相反在恰克图只要外商领取路票就可以与晋商自由交易。说明清政府与俄罗斯地位相当,而在海上对外贸易中占有绝对主导权。

(四)交易商品的规定

在对外贸易的管理中,除却对交易程序、地点、商人的管理外,还有一些对进出口商品的规定和限制。清政府允许的对外贸易商品以日常消费品为主,在恰克图华商被允许出口的商品有丝绸、烟草、棉布、茶叶以及陶瓷器等,进口如毛皮、金属、牲口、布料、玻璃制品及刀剪等杂货,所有与军事相关的材料用品被严格管制,禁止出口如硫磺、钢铁等。清政府虽与俄签订条约友好贸易,但从贸易商品来看清政府对俄国的防范未曾因贸易的兴盛而停止。在广州,因与恰克图贸易体制的差异,并非市场上的任何商人都可以随意进出口清政府允许的商品,据规定只有公行才可以承揽大宗商品贸易,如茶叶、丝绸、大黄等,散商、铺商仅可以承揽小宗货物如皮靴、瓷器等,禁止越俎代庖。对交易商品的规定反映出恰克图市场上中外商人有更多的贸易自由,广州市场上仅拥有特权的行商可以相对自由的进行商品贸易,且居于垄断地位。

总之,通过以上几方面的管理体制的比较研究,虽然恰克图与广州对外贸易处于相似的国内外大环境背景下,两地的管理体制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因为清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制定的差异,两地存在的差异却更加明显。恰克图比广州有更加自由的贸易环境,商人所受限制也比较少。此外,恰克图贸易有重要的保证边疆安定的作用,因在当时的国际背景下俄罗斯迫切需要打开中国的市场,满足自己开疆扩土的经济需要,故不会轻易打破与清政府的条约规定,一旦有侵犯意图,清政府会让恰克图闭市以掐断俄罗斯的经济保障以起到安定边疆的作用。与之相比,广州因地处沿海地区,长久地实施海禁,即使广州对外贸易发展到一定规模,清政府也未曾完全开放对外口岸,只是让外商经由行商交易,不得擅自跟中国商人接触并交易,这是一种“以商制夷”的手段,与恰克图的“以商治边”遥相对应,说明不管是南北,清政府不曾真正以经济利益为出发点对待贸易,只是将其作为一种保疆卫国的手段,这是两地的相同之处。

结语

清代延续了中国传统封建社会的“重农轻商”,把贸易作为政治工具,但其对南北两地贸易的管理对市场亦有许多积极作用,如规范了市场秩序,肃清了边疆市场,为贸易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利的环境。在封建社会清政府的中央集权下,政府的宏观调控对经济发展趋势的影响尤为重要。清政府在恰克图贸易中实施“部票”制度,在广州贸易中则是将贸易委托于十三行商人代为管理,两种不同的管理体制决定了两地贸易模式的区别,对两地外贸的交易程序、贸易地点、中外商人、交易商品等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恰克图市场是贸易相对自由的竞争市场,而广州市场则是垄断市场。

(责编:高生记)

刘建生(1956—),男,山西右玉人,山西大学晋商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研究方向为中国经济史、晋商研究。

王锦(1989—),女,山西运城人,山西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史。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规划基金项目《清代恰克图贸易与广州十三行贸易比较研究》(项目编号:14YJA790033)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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