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藩宁河王府沛县县君朱氏墓志铭
2016-10-10郝丽君
周 翔 郝丽君
(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太原030001)
晋藩宁河王府沛县县君朱氏墓志铭
周翔郝丽君
(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太原030001)
在今太原文庙东南角的院落内,笔者发现一块被用作铺地砖的明代墓志。据墓志可知,墓主人沛县县君系属晋藩宁河王府,其父为辅国将军朱奇瀔,丈夫为阳曲仪宾郭清,生三子二女,享年三十五岁。墓志内容单薄,信息量小,所记述仅其为女、为妇、为母三个人生阶段的家庭关系。根据相关明代宗室的历史文献及粗简的墓志,推知如沛县县君这样的宗室末支子女,在明嘉靖王朝已成为寄食于社会边缘的角色。
沛县县君仪宾郭清墓志岁禄
在今太原文庙东南角的院落内,笔者在排房后大杨树下发现一块明嘉靖年间的墓志,该墓志已被用作铺地砖,整体嵌入地面,表面与四周小块现代铺地砖齐平,志石边角有多处小块磕损。关于这块墓志的具体来历已不可查。据附近居民回忆,上世纪八十年代,文庙(原山西博物馆)曾在阳曲县搬迁来一座明代的木棺,存放在院落中,怀疑此墓志或与此有关,其后棺已搬迁或腐朽,只余墓志被混砌在铺地砖之间。
志石长67厘米,宽46厘米,厚度暂无法测量,表面镌有11行152字志文,四周阴刻纹饰,上端饰三朵如意形云纹,下、左、右环饰忍冬纹。表面附有少量由于现代施工造成的石灰、水泥硬结斑块,遮挡少数文字,简单清除后可见完整志文如下:
明故晋藩宁河王府辅国将军奇瀔嫡长女诰封沛县县君朱氏,生于正德丙寅,卒于嘉靖辛丑,配阳曲仪宾郭清,生子者三:长邦安,娶董氏,次邦宁,定张氏,次邦定;生女者二,长曰钏,次曰凤,尚俱幼。
以礼卜葬于祖茔,永垂不朽,复何憾焉,君其妥哉。嘉靖二十三年岁次甲辰十一月十九日吉旦孝子郭邦宁郭邦安郭邦定勒石。
太虚西峯子书
一、墓主人家族谱系考
据墓志可知,墓主人沛县县君系属晋藩宁河王府,其父为辅国将军朱奇瀔,丈夫为阳曲仪宾郭清,生三子二女,长子已婚,次子已订婚。“县君”为中国古代宗女、命妇的位号,始见于西汉,时武帝迎其同母异父姊金俗,“诏因賜湯沐邑,號修成君”[1](东汉)班固.汉书(卷九十七上)·外戚列传.中华书局,1962.(P3948)。自唐至清,“县君”之义多有变化,《明史》记载:“明制……亲王女曰郡主,郡王女曰县主,孙女曰郡君,曾孙女曰县君,玄孙女曰乡君”[2](清)张廷玉等.明史(卷一百二十一)列传第九.公主.中华书局,1974.(P3661),可知墓主人沛县县君当为宁河郡王曾孙女。
晋藩宁河王一脉,始封于明英宗正统二年,“侧晋定王诸子镇国将军为王……第八子美堛为宁河王”[3](明)孙继宗,李贤,陈文,彭时等.明英宗实录(卷三十三)正统二年八月.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82.(P644),晋定王即朱棡嫡长子朱济熺。济熺纵下不法,不为明成祖朱棣所喜,又屡遭其弟晋废王朱济熿毁谤,永乐十二年,成祖“夺济熺爵,及世子美圭皆为庶人,俾守恭王园,而立济熿为晋王”[4](清)张廷玉等.明史(卷一百一十六)列传第四·诸王.中华书局,1974.(P3563)。新立晋王济熿之暴虐更甚于济熺,“毒弑嫡母谢氏,逼烝恭王侍儿吉祥,还幽济熺父子,蔬食不给”[4](P3563),终被宫中老媪告发,成祖遂释济熺父子,封其世子美圭平阳王,使其奉父居于平阳。宣宗时,汉王朱高煦叛乱,济熿与其勾结谋逆,事发后被废为庶人,幽居凤阳。济熿事败后,晋藩绝封八年,“至英宗即位之二月,乃进封美圭为晋王,还居太原”[4](P3564),自后,晋王一脉皆为济熺一系,宁河王美堛即为晋定王济熺庶第八子,晋宪王美圭之弟。
明太祖大封宗藩,“令世世皆食岁禄,不授职任事”[5](清)张廷玉等.明史(卷八十二)志第五十八·食货六.中华书局,1974.(P2001),亲王之长子世袭亲王,其余诸子封郡王;郡王之长子世袭郡王,其余诸子封镇国将军;镇国将军之长子世袭镇国将军,其余诸子封辅国将军。明初“太祖以子孙蕃众,命名虑有重复,乃于东宫亲王世系,各拟二十字,一家为世”[6](清)张廷玉等.明史(卷一百)表第一·诸王世表一.中华书局,1974.(P2504),为晋王宗室命名的二十字是:济美钟奇表,知新慎敏求;审心咸景慕,述学继前修,由此可知墓主人之父辅国将军奇瀔为宁河王美堛之孙。
据《明英宗实录》所载,“景泰四年夏四月……戊戌赐宁河王庶长子名钟镰”[7](明)孙继宗,李贤,陈文,彭时等.明英宗实录(卷二百二十八)废帝郕戾王附录第四十六.景泰四年四月.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82.(P4980),又据《明孝宗实录》,“弘治六年五月……癸巳赐……宁河王府镇国将军钟镰嫡第二子曰奇瀔”[8](明)刘健,谢迁,李东阳,焦芳等.明孝宗实录(卷七十五)弘治六年五月.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82.(P1443),可知奇瀔得赐名于弘治六年,其父为宁河王美堛庶长子,镇国将军钟镰。
承袭钟镰镇国将军爵位的嫡长子,文献中未见记载,承袭奇瀔辅国将军爵位的嫡长子亦未见记载。至此,墓主人沛县县君前代家世中可以查知直系,尽列如下:
二、嘉靖朝县君、仪宾群体婚姻生活蠡测
墓志称沛县县君“配阳曲仪宾郭清”,所谓“仪宾”,即明代对宗室亲王、郡王之婿,孙女婿、曾孙女婿、玄孙女婿的统称。宣德三年定郡主仪宾秩从二品,县主仪宾从三品,郡君仪宾从四品,县君仪宾从五品,乡君仪宾从六品。
据墓志所载,墓主人生于正德丙寅(1506),卒于嘉靖辛丑(1541),享年三十五岁,生三子二女,长子已婚,次子订婚,第三子及两女尚幼。关于明代女子的成婚年龄,正德辛巳进士黄佐所作《泰泉乡礼》称:“男子未及十六,女子未及十四成昏者,谓之先时,男子二十五以上,女子二十以上未成婚者,谓之过时,先时者夭,过时者病,皆不能顺阴阳交际以保太和。”[1](明)黄佐.泰泉乡礼.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沛县县君其人史料无载,墓志也未见其成婚时间,但她若属适龄婚嫁,即十四至二十岁间成婚,则其时间当在正德十五年至嘉靖五年之间,根据长子已婚,次子订婚,或可推测其成婚未违时。
在宗室女子仪宾选择方面,弘治年间即对其年龄、品貌、家室等作出严格的规定:“令王府选择仪宾,务要年及十五岁以上,人物长成俊秀者,方许具奏成婚,又令各王府子女,不许于本府军校之家选配。”[2](明)李东阳等.大明会典(卷五十七)·王国礼三·仪宾婚配.中华书局,1989.此外,对于选中的仪宾,还要进行严格的文化、礼仪教育,“各王府选中仪宾,本府长史教授俱要通送本处提学,拨发读书习礼,不时考验,年至三十方止”[2]。
严格按照弘治年间所规定的各项标准及选配程序为宗室女子选择的仪宾,当属识书达理,成熟俊美的青年男子。但明代宗室婚嫁谬乱频出,如擅婚、私婚、滥婚、花生子女等现象皆层出不穷,在仪宾的选配上亦不免有此类情况。如正统十四年,“礼部尚书胡濙等言:‘靖江王府奉国将军佐良不经奏请,擅选桂林府广储仓副使唐绍次子唐普为乡君仪宾,其长史司并广西布政司官吏不行谏止,宜治其罪。’上曰:‘且不究治,令具情以闻。’”[3](明)孙继宗,李贤,陈文,彭时等.明英宗实录(卷三十三)正统二年八月.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82.(P644)更有贪横不法之徒上下其手,私选罪人为仪宾,如嘉靖二年,晋藩庆成王府镇国将军奇瀶等“以纳贿私选犯罪人为仪宾尚六合郡君,命夺禄米各三之一,庆成王奇浈亦坐失察代奏,降敕遣责”[4](明)徐阶,张居正等.明世宗实录(卷二十七)嘉靖二年五月.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82.(P759)。宗室擅选仪宾,明英宗“不究治”,庆成王府选罪人为仪宾,只受到夺禄米三分之一的惩罚,违规违法婚姻的处罚如此之轻,无怪乎明代宗室嫁女怪象横生。
此外,王室对于与其结亲的人家,“往往恣意求索,或尽夺家产,故民间相戒,以不婚王府为幸,而不以连姻帝室为荣”[5](明)俞汝.礼部志稿(卷十六)·凡选择婚配.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嘉靖时,詹事霍韬在《自陈不职疏》中说:“往年仪宾,人皆乐为焉,今则有强之不愿者矣,故宗室之女,皆配匪人。”[6](明)霍韬.自陈不职疏.明经世文编.中华书局,1997.(P1931)沛县县君仪宾郭清史籍方志皆无记载,墓志仅录其名,故对其家世、品行、学识、作为等皆概无所知。
宗室女子与仪宾成婚后,需至京城谢恩,嘉靖六年议准“王府选取子弟婚毕谢恩,许于三年以里举行。如过三年者,照例治罪”[5],但宗室子弟众多,皇帝赐名赐婚且应接不暇,以至明末崇祯时“宗藩婚嫁命名,例请于朝……积疏累千,有白首不能完家室,骨朽而尚未名者”[7](清)张廷玉.明史(卷二百五十一)·何如宠传.中华书局,1974.(P6491),自也无暇顾及成婚三年而未谢恩者,翻看《明实录》,数见嘉靖朝有“仪宾有因成婚年远不曾赴京谢恩参奏者,悉皆宥免”[1](明)徐阶,张居正等.明世宗实录(卷三十八)嘉靖三年四月.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82.(P965)的记载,其后宗亲繁衍益盛,到万历十年,便议准“亲郡王及将军之女选中仪宾俱免赴京谢恩”[2](明)俞汝.礼部志稿(卷十六)·凡选择婚配.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
明代仪宾虽名为贵戚,但在明代王室中地位不高,如嘉靖三年,宁津怀康王妃史氏受校尉姚鸾挑唆,杖杀仪宾王檀,同年,晋藩宁化王府奉国将军奇涿杀仪宾赵昌祐。虽然最终“鸾按问发遣。其(史氏)子宁津王俊禄以不能谏阻其母之恶,降敕切责之”[3](明)徐阶,张居正等.明世宗实录(卷三十五)嘉靖三年正月.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82.(P884),“奇涿革为庶人,发高墙禁住”[4](明)徐阶,张居正等.明世宗实录(卷四十三)嘉靖三年九月.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82.(P1124),但仪宾竟遭王妃、镇国将军肆意挞杀,足可见其地位惨淡。此外,弘治十六年令曰:“仪宾因郡县主君故,求回还侍亲者,不准,止许照天顺年例,移亲侍养”[2],可知仪宾一经婚娶,便终身不得离开王室了。
三、嘉靖朝县君群体经济生活蠡测
明太祖大封宗藩,“令世世皆食岁禄,不授职任事,亲亲之谊甚厚”[5](清)张廷玉等.明史(卷八十二)志第五十八·食货六.中华书局,1974.(P2001),明代宗室子女是名副其实的寄食阶层,“徒仰岁禄而别无出仕及谋生之路”[6](清)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十二)·明分封诸藩之制.中华书局,1974.(P747),墓主人沛县县君家族当然也不例外,她幼时生活在父亲辅国将军奇瀔的羽翼之下,衣食无虑,成婚之后开始领取禄米,“岁给发放,自成婚之日始,于附近州县秋粮内拨给”[5](P2000)。
县君岁禄数额在《明史》中也有明确记载:“(洪武)二十八年诏……公主及驸马二千石,郡王及仪宾八百石,县主、郡君及仪宾以二百石递减,县君、乡君及仪宾以百石递减。自后为永制。”[5](P2000)据此推算可得出,自洪武二十八年以后,县君的岁禄为三百石。在官吏以薪俸微薄而著称的明代,这位寄食贵妇的岁禄竟高于正四品官员(月俸二十四石[7](明)姚广孝,夏原吉等.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八十五)洪武二十年九月.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82.于是户部奏定正一品月俸米八十七石,从一品七十四石,正二品六十一石,从二品四十八石,正三品三十五石,从三品二十六石,正四品二十四石,从四品二十一石,正五品一十六石,从五品一十四石,正六品一十石,从六品八石,正七品七石五斗,从七品七石,正八品六石五斗,从八品六石,正九品五石五斗,从九品五石.(P2778),推算可得其岁俸为二百八十八石),果若如此,沛县县君确可坐享优裕生活。
但明代宗室子弟众多,岁禄支出数额巨大,《明史·食货志》云:“国家经费,莫大于禄饷”[5](P1999),在宗室岁禄问题上,山西尤为突出,弘治八年,山西巡抚顾佐奏曰:“山西分封宗室独繁于他省,亲王、郡王、将军至郡、县等主毋虑千余。”[8](明)刘健,谢迁,李东阳,焦芳等.明孝宗实录(卷一百)弘治八年五月.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82.(P1839)嘉靖八年,詹事霍韬对晋藩府的人口激增颇感忧虑,称:“洪武初年,山西惟封晋府一王,岁支禄米一万石。今增郡王、镇国、奉国将军、中尉而下,共二千八百五十一位,岁支禄米八十七万有奇。由一万石增而八十七万石,则加八十七倍矣,举山西而推之天下可也。”[9](明)徐阶,张居正等.明世宗实录(卷一百二)嘉靖八年六月.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82.(P2405)沛县县君去世二十年后的嘉靖四十一年,御史林润又于奏言中列举了一系列触目惊心的数字:“以山西言,存留百五十二万石,而宗禄三百十二万;以河南言,存留八十四万三千石,而宗禄百九十二万。是二省之粮,借令全输,不足供禄米之半,况吏禄、军饷皆出其中乎?”[5](P2001)可见到明代中晚期,宗室人口滋衍及随之而来的岁禄支出已严重超额,侵蚀国本,成为明代社会经济的一颗毒瘤。
明中期以来,宗室子弟的岁禄便难以如期如数发放,弘治年间,礼部尚书倪岳奏请缩减宗室岁禄,以宽民力。嘉靖七年,又因“四方灾伤,边陲多事,民穷财尽,宜于岁禄少加裁抑”[1](明)徐阶,张居正等.明世宗实录(卷九十)嘉靖七年七月.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82.(P2076);前文提到的林润奏言中还有:“故自郡王以上,犹得厚享,将军以下,多不能自存,饥寒困辱,势所必至,常号呼道路,聚诟有司。守土之臣,每惧生变”[2](清)张廷玉等.明史(卷八十二)志第五十八·食货六.中华书局,1974.(P2001)。嘉靖十三年,户科都给事中管怀理等言:“迩者宗室相率入京,奏乞禄粮,越禁犯例,固宜切责,但臣等遍阅其状,无非饥寒迫切,婚丧废礼,穷戚之故,及查天下粮额,岁入率不给。如山西晋代沈三府,岁用禄粮九十五万六千有奇,而岁派不过八十四万二千余石,即此一省,天下可知。嗣后支派愈广,禄粮愈多,宗室贫苦至极,岂可坐视困毙,不为区处?”[3](明)徐阶,张居正等.明世宗实录(卷一六七)嘉靖十三年九月.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82.(P3671)生活于正德至嘉靖年间的沛县县君在明代宗室体系中属于偏末支,其岁禄发放,至此时应已未必能尽如人意了。此外,明代禁绝宗藩从事四民之业,《万历野获编》记载:“本朝宗室厉禁,不知起自何时,即绝其仕官,并不习四民业”[4](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四)宗藩·宗室通四民业.中华书局,1959.(P128),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断绝了宗室子弟获取禄米之外的其他收入,以致末支宗室生活艰难,求变无门。
沛县县君去世时年仅三十五岁,若此时仪宾郭清尚在,则依嘉靖七年令:“郡县乡君先殁,仪宾禄减半,本色二分,折色八分;仪宾先殁,郡县主君禄米悉减半,照旧本色四分,折色六分”[1](P2076),郭清丧妻后所能支取的禄米数额大幅削减,这对要抚养尚未成婚的非朱姓两儿两女的仪宾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难免会出现如林润、管怀里等所言“不能自存,饥寒困辱”“饥寒迫切,婚丧废礼”的情况。
四、结语
依《大明会典》记载:“凡县主、郡君、县君丧礼,御祭,中宫祭俱一坛,造坟安葬。”[5](明)李东阳等.大明会典(卷九十八)丧礼三·郡王.中华书局,1989.沛县县君的墓志内容单薄,信息量极小,所记述除其为女、为妇、为母三个人生阶段的家庭关系之外再无其他,涉及德行、品貌等华辞美誉的墓铭,未见一字。这种粗简的墓志或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丧仪的简略。沛县县君葬于嘉靖二十三年,至嘉靖四十四年“议定系亲郡王府者,照例赐祭,不给葬价。系将军以下者,祭葬俱革。”[5]更可见宗室末支子女,在江河日下的明嘉靖王朝,已成为寄食于社会边缘的尴尬角色。
(责编:樊誉)
周翔(1989—),男,山西太原人,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助理馆员,文物与博物馆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历史文献学。
郝丽君(1984—),女,山西榆次人,山西省考古研究所文博馆员,考古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商周考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