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如何保障社会底层劳动者权益的讨论
2016-10-08文婷夏星星
文婷 夏星星
摘 要:在劳动力市场日益繁荣的背景下,劳动纠纷和劳动者权益被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妥善解决劳动纠纷,帮张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十分重要。
关键词:社会底层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会
至今,我国的劳动法已经颁布实施了20余年,已经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巨大作用。
但是在市场化、全球化等因素的作用下,劳动关系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劳动权益侵害中恶意拖欠工资,无劳动安全保障,拒签劳动合同,无休息休假,无理由辞退等现象层出不穷。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多难度加大,与此同时,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程序较为复杂,持续周期较长,效率较低,致使很多争议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直接影响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一、本文将从影响劳动者维权几个制度方面来进行探讨。
1.工会作用较弱。在我国,工会的普及程度较高,基本符合《工会法》中关于设立工会的要求。但是事实上,工会大量存在却没有能够完全发挥其职能。在社会底层劳动者群体中,其工作单位多是中小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在这些单位中,劳工关系尚不完善,单位往往为谋取利益,忽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易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在最需要工会为劳动者谋取福利的地方——社会底层劳动者群体中,恰恰是工会作用最薄弱的地方。
2.劳动者维权之路不顺利。社会底层劳动者在受到侵权行为侵害时,往往不选择“起诉”。原因如下:第一,法律意识较弱,不知如何维权;第二,诉讼周期时间较长,时间成本大;第三,诉讼需要高额的代理费用。现在小城市小额官司的诉讼费都高达千元以上,而这对于社会底层的劳动者来说无疑是巨大的一笔开支。
二、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社会底层劳动者能够体面地劳动、有尊严地生活?如何让处于弱势的他们走一条顺利的维权之路?是当代我们必须探讨的话题。通过研究国内外的保障劳动法以及实践中的各种措施,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措施
1.保障工会独立性。工会的主要经费及工会工作人员的工资支付采取扣缴的方式,使得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受企业的影响比较大,不能完全反映劳动者的意愿,也限制了参与工会的人数。工会作为工人的组织,在实行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应该不受其他组织的干预和阻挠。
对此可借鉴加拿大,将工会分为全国总会、地方总会和基层工会,工会的各层级之间明确责任分工。上级对下级工会有义务进行业务指导,提供咨询与支持,不过全国总会一级的工会并不承担具体的谈判、签订集体合约的工作,其主要职能在于与立法机关、行政部门沟通意见,扩大工会组织的影响力。基层工会的主要职能在于代表雇员与雇主谈判,签订维护雇员利益的集体合约。
2.降低劳动维权成本。大部分低薪劳动者大多从事劳动密集型行业,工资胡乱克扣后再难有支出进行自身权利维护的余地,发生劳动争议后,采用法律手段实际效果往往低于预想,甚至实际获得低于成本,由此导致权利诉求难以满足,劳动者的维权意志和积极性受到打击,维权活动再难进行。
为了降低维权成本,经过研究和咨询发现,服务产品“私人律师”能够在最低的支出内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私人律师是指由委托人个人聘请并长期为该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其中包括法律问题解答、法律后果评价、法律风险评估、法律事务代理等主要工作。私人律师服务产品与保险类似,在于用事先支出的律师费来防范未来的法律风险。就这个角度而言,律师团队能够得到基本的工作劳酬,委托人又无需支付太过高昂的律师费用即可以获得全面的法律服务保障。于此同时,加强社会的法律援助帮助劳动者维护其权利。
3.先调解后审判。在劳动争议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要求劳动争议应注重调解,实行“一调一裁两审”的解决机制,但在实践中,这样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非但没能有效解决劳动争议,反而由于先调解后诉讼拉长了劳动者维权的周期,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劳动者直接诉讼的权利,而在近年来饱受争议。
(1)法国亦将调解置于整个解决机制的最前面,带来的却是不同的解决效果。在负责调解的人员素质上,法国以荣誉法官作为调解人员,保证了调解的效率与准确性。因此,要想真正提高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效率,首要的就是将劳动争议调解规范化,虽然我国缺少相应业务素质的调解法官,但同样能够通过制定劳动争议调解部门的行为规范来提高调解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对于调解结果的信任度,提高调解效率,为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提供制度保障。
(2)借鉴英国ACAS制度,建立一个权威的专门化的机构,为雇主雇员免费提供相关信息和法律咨询。一方面可以通过普法,使劳资双方能够积极主动的保障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预防对他方的不法侵害。另一方面,在我国,并没有一个权威的免费的法律咨询机构,使得众多雇主雇员对诉讼结果没有一个准确的预期,从而盲目的进入诉讼程序,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是对社会成本的一种浪费。为避免这种情况,我国应该积极做好普法宣传活动,为有需要的雇主雇员提供权威可信的咨询。
(3)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可借鉴英国雇佣法庭,设立专门性处理劳资关系的法庭。在这个劳资争议不断复杂多样的情况下,能够培养出一批高效率,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缩短争议双方的等待时间,降低了不必要的成本,同时案件结果也更加可信减少上诉。
当然,仅有以上的措施是不够的,保障社会底层劳动者的权益是整个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去研究调查。在我国,社会转型的时期,需要对保障社会底层劳动者权益给予更多的关注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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