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樾《左传平议》指瑕
2016-09-29李思睿
○李思睿
俞樾《左传平议》指瑕
○李思睿
一、“大叔完聚”
《左传·隐公元年》文云:“大叔完聚,缮甲兵,具卒乘,将袭郑,夫人将启之。”杜预注云:“完城郭,聚人民。”孔颖达《正义》云:“服虔以聚为聚禾黍也。段欲轻行袭郑,不作固守之资,故知聚为聚人非聚粮也。完城者,谓聚人而完之,非欲守城也。”①
对此,俞樾提出了新的看法,认为“完”当读“捖”,训为“聚”。其文云:
段既不作固守之资,又何必完其城郭?若谓借此为聚人之计,则传文必当详述其事,不得但曰完聚也。今按完聚二字同义。完当读为捖,捖之言抟也。《淮南子·俶真篇》:“嫥捖刚柔。”嫥即抟字。《玉篇·手部》:“捖,抟圆也。”捖聚犹言抟聚。大叔将欲袭郑,故先抟聚其民也。《商子·农战篇》:“凡治国者,患民之散不可抟也,是以圣人作壹抟之。”又曰“抟民力以待外事”,即此传捖聚之义。杜以本字读之,而分完聚为二义,殆失之矣。②
今按:俞樾首先从逻辑层面否定杜预以“完”为完城郭之说。杜注中完、聚的宾语分别为城郭、人民。孔疏以“段欲轻行袭郑,不作固守之资”为由驳服虔“聚”为聚禾黍说。俞氏则认为公叔段既因意不在守城而不聚粮,也根本无需聚人以完城郭,并进一步提出如果完城郭的目的不在于守城,公叔段依托完城郭来聚人民,则传文必有详细说明。由此即确立了完城郭与聚人民的不兼容关系。故俞樾训完为捖,认为捖有抟义,抟有聚义,因此完为聚义。又抟有抟人之用例,完、聚同义连用,完聚即集聚人民。战前聚民则以《商子·农战篇》“抟民力以待外事”为参照。
俞樾以为公叔段志在起兵袭郑,不做固守之资,本非为防备郑庄公的讨伐,故无需完城郭。但完城郭作为一种防御性措施,其目的未必只在“将袭郑”之当下。战争的发展与攻守形势变化是难以预料的,公叔段将主动攻击郑国都城,并不意味着就不需事先做好败退回守的打算。在进行攻击军事行动之前先完善己方之防御,在情理上未尝不可。而后文郑庄公闻公叔段袭郑计划,“命子封帅车二百乘以伐京”③,更说明公叔段战前完城郭的准备是合理甚至必要的。俞氏并未能对其否定训“完”为修治之说从逻辑上做出有力的论证。
考察《左传》中“完”的用例。除去“大叔完聚”,《左传》中“完”字共出现17次,其中七例作人名,余下10例都是动词,根据其语义特点,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两例为保守、保全。《左传·昭公十五年》:“获一邑而教民怠,将焉用邑,邑以贾怠,不如完旧。”杜预注:“完,犹保守。”④杨伯峻注:“旧指不怠,勤慎。”⑤《左传·昭公十九年》:“叔孙昭子曰:‘楚不在诸侯矣,其仅自完也,以持其世而已。”杜注:“迁阴城郏,皆欲以自完守。”⑥杨伯峻注:“迁阴城郏,皆是防御性措施,故云:‘仅自完。’完,犹保守。”⑦
八例为修筑、整治。例如《左传·昭公五年》:“敝邑虽羸,若早修完,其可以息师。”杜注:“完器备。”⑧《左传·昭公二十三年》:“完其守备,以待不虞。”《左传·襄公八年》:“完守以老楚,杖信以待晋。”杨伯峻注:“坚固守备以使楚军疲惫无士气。”⑨《左传·襄公十年》:“子产闻盗,为门者,庀群司,闭府库,慎闭藏,完守备,成列而后出,兵车十七乘。”《左传·襄公十八年》:“二子知子孔之谋,完守入保。”杨伯峻注:“完守者,加强守备也。”⑩《左传·襄公三十一》:“是以令吏人完客所馆,高其闬闳,厚其墙垣,以无忧客使。”杨伯峻注:“馆,舍也。完为修葺。”⑪
《左传·襄公三十一年》:“以敝邑之为盟主,缮完葺墙,以待宾客。若皆毁之,其何以待命?”王引之云:“杜注云:‘葺,覆也。’《释文》云:‘谓以草覆墙也。’然则缮完葺墙者,既缮完之又以草覆之耳。”⑫《说文》:“缮,补也。”⑬又杜预注《左传·昭公二十三年》:“必葺其墙屋。”云:“葺,补治也。”⑭盖缮、完、葺三词同义连文。又《左传·成公元年》:“冬,臧宣叔令修赋、缮完、具守备。”杨伯峻注:“修赋是一事,即襄二十五年传‘量入修赋’之‘修赋’,治理军赋,亦即实施‘作丘甲’之政令。缮完是一事,即襄三十一年传‘缮完葺墙’之‘缮完’,修治城郭。”又云“以缮完为缮甲兵、完城郭两事亦通。”⑮
按《说文》:“完,全也。”⑯先秦文献中完字的其他使用情况:
一为形容词,完整、完全,又因描述对象不同,有坚固义。
《战国策·齐策四》:“夫玉生于山,制则破焉;非弗宝贵矣,然夫璞不完。”《韩非子·三守》:“人主有三守,三守完则国安身荣,三守不完则国危身殆。”《庄子·天地》:“不以物挫志谓之完。”《大戴礼记·劝学》:“巢非不完也。”王聘珍《解诂》注云:“完,固也。”⑰《国语·晋九》:“长子近,且城厚完。”
二为动词,使完好。根据受事宾语的不同,有保守、保全义与修筑、整治义。
“完”之保守、保全义,例如《庄子·让王》:“非所以完身养生也。”《战国策·燕一》:“仁义者,自完之道也,非进取之术也。”《商君书·慎法》:“万乘能以战者,自完也。”以“完”为修治,例如《诗·大雅·韩奕》:“溥彼韩城,燕师所完。”郑笺云:“彼韩国之城,乃古平安时众民之所筑完。”⑱《孟子·万章上》:“父母使舜完廪。”赵岐注:“完,治。”⑲《国语·晋语九》:“从者曰:‘长子近,且城厚完。’襄子曰:‘民罢力以完之,又毙死以守之,其谁与我!’”“之”当代指长子城。据完、守发生的先后顺序,知此“完”当可训为修治。
“完”用作动词,其保守义例如“自完”“完旧”,涉及的对象超出具体器物之外。“完”的修治义,宾语可为守备、器备、馆舍、墙垣、堤防、要塞,以建筑物为主。又《国语》:“民罢力以完之。”“之”代长子城。大叔完聚之“完”字,当为动词,与后文“缮甲兵”“具卒乘”并列,同为作战之前的准备。故“完”字作修治解与城郭组合,在字义上可以疏通。
考释论证通假关系应遵循一定原则。于省吾曾借用古代司法术语,提出“律例兼备”说。⑳“律”即音同或音近,“例”则指古书数据中的相同例证。洪飏亦云:“在古文字考释中,我们论证两个字有双声叠韵关系,只能说从理论上具备了通假的可能,但不等于具备了必然性。因为汉语中的同音字太多了,所以最好还要有文献上的相同例证作佐证,才能使结论更可靠。”㉑按《玉篇》:“完,户端切。”㉒“捖,乎官切”㉓,皆为匣母桓部,“完”读为“捖”在音理上具有可能。但“完”“捖”相通并无实际用例。俞樾训“完”为“捖”,或失之轻率。
《说文》无“捖”字,段以“捖”附于“刮”下。汉以前捖字用例极少,仅见《考工记》“刮摩之工五”郑注。《法言》:“梡革为鞠。”孙诒让《札迻》引司马光云:“秘曰:‘梡当为捖。捖,刮摩也。’宋曰:‘梡当作捖,胡官切,从木误也。捖,刮摩也。言刮摩皮革以为鞠。’”㉔此《淮南子》之例,训“捖”为“刮”亦可释通。以抟捖为连绵词,则“捖”从“抟”得聚义。此前无以捖为聚之它例。《玉篇》云:“捖,抟圆也。”㉕然其亦已是南朝所出。“捖”之用例多见于明清诗文,且多与抟连用。如徐光启《规诫箴赞》:“抟捖众有,以资人灵。”㉖钱谦益:“抟捖厚土成珪璋。”㉗然此二诗抟捖为塑造义,捖训为刮亦通。林则徐诗文“捖土掷作黄河黄。”㉘是以捖为聚之例。盖俞樾之朝,捖字之聚义见用,或为其晚出之义,是否可训释《左传》文字,当再考。且此训为聚之捖是及物动词,所捖之对象在句法层面应当出现,若谓《左传》单言捖字,恐难成立。
二、“序民人”
《左传·隐公十一年》文云:“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孔颖达《正义》云:“经谓纪理之,若《诗》之‘经营’‘经始’也。国家非礼不治,社稷得礼乃安,故礼所以经理国家、安定社稷。以礼教民则亲戚和睦,以礼守位则泽及子孙,故礼所以次序民人、利益后嗣。”㉙
俞樾则读“序”为“豫”,训为安,其文云:
序当读为豫。《尔雅·释地》《释文》
引《春秋元命苞》曰:“豫之言序也。”《礼
记·射义篇》“卿大夫序从”,郑注曰:“序
或为豫。”是序与豫古通用。《尔雅·释诂》
曰:“豫,安也。”豫民人,犹言安民人。
《正义》以为“次序民人”,非其义矣。㉚
按:俞樾先据古书古注证“序”“豫”通用,又以《尔雅》训“豫”为“安”,解“序民人”为“安民人”,以为孔疏非是。
俞樾所举例证,似只能证明“豫”可读为“序”,而未证明“序”可读为“豫”。《尔雅·释地》“河南曰豫州”,《经典释文》云:“《春秋元命苞》云:‘豫之言序也。’言阳气分布各得其处,故其气平静多序也。”㉛则此处“序”“豫”相通,为“次序”义。又《礼记·祭义》“卿大夫序从”,郑注曰:“序,以次第从也,序或为豫。”㉜此“序”“豫”亦于“次序”义通。则俞读“序民人”为“豫民人”,似仍有可榷。
段于《说文》“序”下注云:“‘次弟谓之叙’,经传多假序为叙。”㉝“序”字见于《左传》另有16例,皆为“次序”义,如:《襄公十年》“以位序”,孔疏:“以位之次序。”㉞《昭公十三年》“有业而无礼,经则不序。”杜注:“须礼而有次序。”㉟《昭公三十二年》“迟速衰序”,杜注:“序,次也。”㊱以“序”为“次序”之用例见于其他典籍如:《诗·大雅·行苇》“序宾以贤”,毛传“宾客次序皆贤也”㊲。《周礼·春官·肆师》“令外内命妇序哭”,郑玄注:“序,使相次秩。”㊳孔说于字义可通。
《尔雅·释诂》“豫、宁、绥、康、柔,安也”。郝懿行《义疏》云:“安兼静、乐二义,《尔雅》‘豫、康’为安乐之安,‘宁、绥、柔’为安静之安。”㊴俞以《尔雅》为据,则应是解“序民人”作安乐民人。
卡拉胶是从麒麟菜、石花菜、鹿角菜等红藻类海草中提炼出来的亲水性胶体。卡拉胶稳定性强,具有溶解性、胶凝性、增稠性、协同性,可以被大肠细菌酵解成短链脂肪酸,成为益生菌的能量源。从几百年来人们的食用和商业应用可以证明,这种东西并不含有害人体的物质[3]。卡拉胶本身是增稠剂,但它不是从工业中提炼出来的,而是从海里的植物中提炼出来的,所以具有一定的营养价值。
“序”之宾语为“民人”。先秦“民”“人”有别。《诗·大雅·假乐》“宜民宜人,受禄于天”,朱熹注:“民,庶民也。人,在位者也。”㊵“民”字见于《左传》,例如:《昭公十九年》“王曰:‘吾未抚吾民。’”《昭公二十年》“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昭公二十三年》“民弃其上,不亡,何待?”“民”的词义特点是“下”。“民”与“君”“上”对照说,其词义实际所指是在地位上处于下等的众庶。“抚民”“服民”“息民”“亲民”“安民”等词句表述的君民对应关系,是上与下的对应。“人”字用例如:《成公十七年》“人所以立,信、知、勇也。信不叛君,知不害民,勇不作乱。”㊶《成公十八年》“欲求得人,必先勤之。”《昭公七年》“务三而已:一曰择人,二曰因民,三曰从时。”以上《左传》用例所显示的“人”不同于“民”所指代的百姓,其词义主要指称仁德、有才能者,在位者,地位是“民之主”,词义特点是“上”。“君”对其态度为“用”“择”,“人”在政治上当属于统治阶层,“民”为“人”管辖治理。“民”“人”既处于不同等级,则“礼”之于“民”“人”更当言“次序”,即区别“民”与“人”,使“上”“下”有序,维持不同阶层的分明界限。
又据传文,“序民人”当是论述“礼”的作用。而以安乐民人为“礼”之作用,似不确。《左传》对“礼”进行了深入阐释,据杨伯峻先生的统计,“礼”在《左传》中出现了462次。围绕礼的性质功用主题直接论述的,可见于《左传·昭公二十六年》齐侯向晏子问礼,晏子对曰:“礼之可以为国也久矣,与天地并。君令臣共,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礼也。君令而不违,臣共而不贰;父慈而教,子孝而箴;兄爱而友,弟敬而顺;夫和而义,妻柔而正;姑慈而从,妇听而婉:礼之善物也。”此所言礼者,作为社会性的存在,规定了人人关系的范式,即在其相应社会身份中应享之权利和应承担之义务。“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这一论述既针对郑庄公而发,强调的是礼的治国行政功能,而“君令臣共,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是国家统治有序的表现,这些道德伦理的现实完成需要制度化的礼起作用。可以说礼的本质是规范人民,使民、人遵循礼的要求而成其为社会人,从而使国家政治及伦理秩序正常运行。故传文中礼对于民、人的作用,以礼教民的目的,当偏向于“次序”,而非“安乐”。
《左传·庄公二十三年》传文云“夫礼,所以整民也。”“整”义当可与此处“序”字相参照。《说文·攴部》“整,齐也。”㊷整字于《左传》有两种用法:一为形容词“整齐、有序”义,例如《僖公三十年》“以乱易整”,《宣公十三年》“夭且不整”;一为动词“整顿、整理”,当为形容词本义的引申,例如《昭公二十三年》“后者敦陈整旅”㊸,《哀公十三年》“建鼓整列”。“整民”之“整”当为动词,即使民整齐有序。正可与孔说相印证。
俞说通假不确,于文意亦不顺畅。
三、“鄙我是欲”
《左传·襄公八年》文云:
冬,楚子囊伐郑,讨其侵蔡也。子驷、子国、子耳欲从楚,子孔、子蟜、子展欲待晋。子驷曰:“周诗有之曰:‘俟河之清,人寿几何?兆云询多,职竞作罗。’谋之多族,民之多违,事滋无成。民急矣,姑从楚,以纾吾民。晋师至,吾又从之。敬共币帛,以待来者,小国之道也。牺牲玉帛,待于二竟,以待强者而庇民焉。寇不为害,民不罢病,不亦可乎?”子展曰:“小所以事大,信也。小国无信,兵乱日至,亡无日矣。五会之信,今将背之,虽楚救我,将安用之?五会之信,今将背之,虽楚救我,将安用之?亲我无成,鄙我是欲,不可从也。不如待晋。晋君方明,四军无阙,八卿和睦,必不弃郑。”
杜于“亲我无成,鄙我是欲,不可从也”下注云:“晋亲郑,楚欲以郑为鄙邑,而反欲与成。言子驷之言不可从。”㊹俞樾对“鄙我是欲”作出不同解读,释“欲”作“好”,其文云:
传言“是欲”不言“欲与成”,杜解非也。“欲”犹“好”也,凡可欲者即可好,故曰“耆好”亦曰“耆欲”,曰“好恶”亦曰“欲恶”,《孟子·吿子篇》“所欲有甚于生者”,《中论·天寿篇》作“所好”,《荀子·不苟篇》“欲利而不为所非”,《韩诗外传》作“好利”,是“欲”与“好”义通。鄙我是欲,犹言鄙我是好,盖谓晋亲我而我不与之成,楚鄙我而我反与之好也。㊺
俞列典籍异文以证“欲”“好”义同,故释“欲”作“好”。“欲”有“好”义,当无异议,俞樾所论甚是。然考俞樾所举“欲”“好”通用之例证,“好”当为“喜爱”“爱好”义,其实“欲”仍为“想要”义。而俞解此传文为“与之好”,则“好”似为“交好”“和睦”义,“欲”与“好”于此义不能相通,俞说恐有偷换概念之嫌。
俞解传文“亲我无成,鄙我是欲”谓“晋亲我而我不与之成,楚鄙我而我反与之好也。”杜预、俞樾皆以“亲我无成”指晋言,恐失之。杜预既以其下“不可从”者为“子驷之言”,则此句为子展就子驷言所展开的论述,子驷的态度确为从楚以纾民,然其亦云“晋师至,吾又从之”。则子驷之意是先以从楚为权宜之计,楚、晋两待,非为不与晋成。若以“亲我无成”为无与晋成,岂非矛盾?
俞樾读“鄙我是欲”作“鄙我是好”。杜、俞皆以此句为指楚言,此语背景,为楚欲伐郑,正可与成公十八年,郑侵宋,西吾“大国无厌,鄙我犹憾”㊻之语相参,成十八年杜注云:“言已事之,则以我为鄙邑,犹恨不足,此吾患也。”㊼杜以“鄙”为名词意动,解“鄙我”作“以我为鄙邑”,合于文意。依俞说此句可补全为:“(楚)鄙我,(我)是欲。”“是”为“欲”的前置宾语,而考《左传》“动词短语+ 是+动词”句式,以“是”为前置宾语的共有五例,见于:《僖公二十八年》“有渝此盟,以相及也。明神先君,是纠是殛。”《昭公元年》“譬如农夫,是穮是蓘;虽有饥馑,必有丰年。”《昭公七年》“《诗》曰:‘君子是则是效。’”《昭公二十六年》“晋为不道,是摄是赞,思肆其罔极。”《昭公二十九年》“社稷五祀,是尊是奉。”上例所见“动词短语+是+动词”句式,动词短语均为“是+动词”形式,而“鄙我”显然不符合这一条件;且此“动词短语+ 是+动词”句是作为一个整体陈述同一主语,故将“鄙我是欲”拆分成两个主语不同小分句,恐怕是不合理的。从句法角度看,俞说存在一定问题。又俞、杜以“鄙我是欲”与“亲我无成”对文,上“亲我”句既非指楚言,此对文关系恐亦不能成立了。
对此,王念孙亦有论述,见于《经义述闻》:
家大人曰:“‘亲我无成’四句,承上‘虽楚救我,将安用之’而言,言楚之亲我有始无终,而其心且欲以我为鄙邑,故楚不可从,不如待晋也。杜注以‘亲我’为‘晋亲郑’,‘鄙我是欲’为‘郑欲与楚成’,‘不可从’为‘子驷不可从’,皆失之。”㊽
依王说补充省略或隐含部分,则此三句当为“(楚)亲我无成,(楚)鄙我是欲,不可从(楚)也。”“成”有“终”义,先秦典籍多见:《易·泰·象传》“后以裁成天地之道”,焦循章句:“成,犹终也。”㊾《书·益稷》“箫韶九成”,孔颖达疏引郑云:“成,犹终也。”㊿《大戴礼记·保傅》“素诚繁成”,王聘珍解诂:“成,犹终也。”(51)王释“无成”为“无终”,楚之“亲我无成”正能与下文晋之“必不弃郑”形成对比,文通意顺。王以“鄙我是欲”主语为楚,即以“是”为宾语前置的标志,“鄙我”为前置宾语,此句式见于《左传》,例如《僖公二十三年》“民不见德,而唯戮是闻,其何后之有?”(52)合于句法。
此“亲我”三句承上文“虽楚救我,将安用之?”为子展论述楚不可从之由,指明了子驷成于楚贰于晋想法的疏漏,作为论据支持了子展从本国利益角度提出的待晋主张。对比之下,俞、杜之说,在论从楚弊端时提及晋亲郑与子展不可从,则颇为突兀,而游离于整段论述了。
俞规杜过,其实亦未能理通文意,当以王说最为顺畅。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
①③④⑥⑧⑭⑱⑲㉙㉜㉞㉟㊱㊲㊳㊶㊸㊹㊻㊼㊿(52)阮元校勘《十三经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3725页,第3725页,第4511页,第4532页,第4436页,第4565页,第1233页,第5947页,第3770页,第346页,第4229页,第4498页,第4621页,第1151页,第1660页,第4173页,第4566页,第4210页,第4178页,第4178页,第302页,第3939页。
②㉚㊺俞樾《春在堂全书》(第一册)[M],南京:凤凰文艺出版社,2010年版,第398页,第400页,第421页。
⑤⑦⑨⑩⑪⑮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370页,第1401页,第958页,第1042页,第1186页,第782页。
⑫㊽王引之《经义述闻》[M],南京:凤凰出版社,2000年版,第447页,第432页。
⑬⑯㊷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275页,第150页,第67页。
⑰(51)王聘珍《大戴礼记解诂》[M],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31页,第59页。
⑳林澐《古文字研究简论》[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8页。
㉑洪飏《古文字考释通假关系研究》[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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