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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吐鲁番坎儿井买卖*

2016-09-29

关键词:坎儿井吐鲁番年限

赵 毅

(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北京100081)

基层社会是国家统治的基础,特别是边疆地区,在族群多元复杂的情况下如何找到一种行之有效的治理方针,是国家治理中长期探讨的课题。而吐鲁番坎儿井买卖所呈现的问题,实际上就是清朝在新疆区域社会经济治理理念的一个体现。现今关于晚清吐鲁番坎儿井买卖的研究,前辈学者已有涉及①详见金玉萍:《清季吐鲁番地区的租佃契约关系——吐鲁番厅察合台文文书研究》,《西域研究》2001年第3期。王金环:《清代新疆水利开发研究》,新疆大学硕士论文,2004年。张世才:《清同治后吐鲁番地区土地买卖的形式及特点》,《西域研究》2006年第4期;《清代天山南路维吾尔族社会经济发展之不平衡——以地权转移为例》,《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田欢:《清代吐鲁番厅法律文书所见“租卖”土地交易》,《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主要集中在吐鲁番土地买卖上,对于坎儿井买卖契约本身和其买卖关系,及其所反映的清朝对新疆区域经济的治理理念和族群互动等内容关注甚少。故本文试图对这些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学界前贤。

一、坎儿井买卖契约

据《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中不完全统计,吐鲁番坎儿井买卖契约有64份,其中汉文45份,察合台文19份。这批契约订立的时间,跨越道光至宣统。作为光绪年间吐鲁番厅的档案为何会出现道光年间的契约?究其原因有二。

其一,变乱时,坎儿井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光绪三年(1877)吐鲁番收复后,善后局员雷声远推行“汉民有契据认领,准其认领补修,无契认领者,作为绝产”[1]册6,308的认领政策。故大批民众执旧约前来,使光绪以前的约据得以存留。

其二,这批契约疑为官府销案时收存的。其中一份契约上方空白处注“此约系他里布缴呈,批销存案,十一年八月□日”[1]册28,89,而其它契约亦有圈写的“销”字之情况,故当为产生诉讼纠纷时,呈上公堂作证而留下的。

这批契约文书,主要反映了维吾尔族与汉族、回族之间的买卖交易,其契约形制采用汉文和察合台文合璧,故其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为了便于探讨,现摘录光绪四年(1878)一份租卖契约如下:

立写出卖卡尔地文字人沙害、以沙尔兄弟二人。因为不便,今将自己耕种卡地情愿出卖到于张万全名下耕种。仝(同)中言明,地价银六百两整,其银当日交清,并不短欠分文。沙害、以沙尔兄弟二人,同中言明,张姓耕种一十八年……至二十三年(1897)秋后为满。同中言明,淘捞坎尔不与业主相干,一面张姓承当,所有明渠、捞扒(涝坝)以内树木不准客主便(变)卖、砍伐,以作□□,内所有□□院落两处,大门一合,二门一合,天□一道,里外房屋七间,门房俱全。所有上粮随地□□,不与业主相干,地主所有差事、陈粮,一面地主承当,不与张姓相干。恐(空)口无凭,立约为证。

同中见人:□买体(提)、哈生木、柯乡老、日应木□、牌祖尔、张万盛、沙五体(提)、海体(提)□沙五尔、义阿拿头体(提)。

代笔人:王先生。

立写卖卡地主:沙害、以沙尔兄弟二人。

清真①此处“清真”系指“光绪”;“□”此类为文中之缺字,“沙”为根据原文或残缺补全之字;“(同)”此类为同音假借字之本字,下文同此。四年七月初二日(察合台文内容与之相同,从略)[1]册7,196。

此契约有几个要点:(一)契头列有立约双方、出卖缘由;(二)银两交割、业产、价格、出卖形式、四址、出卖年限;(三)对业产转移的认定和保证;(四)中见人(证明人)、代笔人和卖主分别画押;(五)书写订立时间,并附察合台文一份。该契约骑字剪开,双方各执一张,作为凭证。民国初年此格式亦被沿用②如《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6册,第223页。此档案之时间实为“民国三年”,编目误作“光绪三年”。。

此坎儿井契约呈现了几大特色。其一,此类契约文书采取汉文与察合台文合璧体,“合同文约二纸,各执为据”[1]册11,28。其书写格式受汉地影响较大,可追溯到高昌国时期的葡萄园买卖③参见《武周长安三年(公元703年)西周高昌县严苟仁租葡萄园契》(《吐鲁番出土文书》第7册,文物出版社,1986年,第279页)。,但更为规范,基本与内地无异④如巴县档案中道光十五年(1835)二月十二日条(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合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14页),且察合台文契约的书写与汉文契约的内容基本相同,只是在个别用语有所不同。其二,多名中见人一起署名,一般由地方头目或乡绅充当,且涵盖当地主要民族,即汉族、维吾尔族和回族。

此类契约形式与南八城田产买卖⑤南八城指喀什噶尔、英吉沙尔、叶尔羌、和阗、乌什、阿克苏、库车、喀喇沙尔。差异甚大,如“伊斯兰教历1249(鸡年)年10月6日,巧尔旁妣妣给吐尔地和加卖地契约”[2]7-8。此契约与坎儿井契约相比,皆有时间、立约人、买卖业产、价格、买卖形式、中见人等内容,但差别亦十分明显。

南八城的田产买卖,文体为察合台文。其格式保持传统形式,纪年为回历,且“所有契约均要经过伊斯兰教法庭的最后决断和认可方为有效。”[3]一般由宗教首领如毛拉等作证,其社会效力就越大。须言明所有权“非坟地也非礼拜寺瓦哈甫田”,此后如果出现纠纷,在教法面前是无效的。“立约人必须符合宗教规定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违约或者说谎,为教法所不容许。”[2]前言,8

此外,南八城的田产买卖以“死卖”为主,光绪年间亦是如此。而吐鲁番地区,至少在道光年间已经开始有“租卖”交易,虽然比重较小,但随着坎儿井经济的发展,“租卖”形式逐渐处于上风。可见其与坎儿井买卖契约差异甚大,为何会如此?实际上,其与吐鲁番地区特殊性有关。

吐鲁番地区自古以来就是内地民众的迁入地,各民族间的相互交往与融合直至清朝亦是如此。汉族民众大量聚集,故中原文化影响甚深,在民间的经济交往中所普遍采用的契约形式,是对汉文契约模式的仿效和改进。至晚清时期这种格式更加成熟,形成汉文与察合台文合璧的地方特色。

官府曾一度想革除这种方式,但由于相沿已久,只得顺其习惯。故只要呈官纳税,清政府都予以承认。1906年吐鲁番厅的札文中曾记:

吐厅缠俗,向只榻(沓)用阿洪猫儿戳记,并不报官盖印,以致争执兴讼,无凭查核,本应一律革禁,但念相沿已久,准附城及东西两路,各派总阿洪一名,经理榻(沓)戳盖印事件,以专责成……由该阿洪戳记,随时扣存,按月呈署印税[1]册33,203-204。

清政府把这种合璧契约作为其管理吐鲁番地区经济的方式之一。实际上,这种方式也反映了清政府在新疆推行“因俗而治”的治理理念。

二、契约中所反映之坎儿井买卖形式

这批坎儿井买卖契约,从时间上看,主要集中在农历的1—3月和9—12月,其约占总数的85%。吐鲁番地区因纬度和地形原因,农作物和经济作物一般是春种秋收,故这些月份实际上是吐鲁番地区的春冬季节,此时期为春耕或秋收该偿还外债与掏捞坎井之时。吐鲁番农民这种质地的做法是历来风俗的沿习,据《新疆图志》载:“而农家称贷视商家尤重,如吐鲁番、昌吉、绥来等处,农户当春耕时,播种无资,辄指耕地为质,不问丰欠,俟秋成后,系刈所获,畀诸债家以为偿。此风沿习已久,至今尤盛。”[4]其都可归结一点,即急需银两,不得已出卖坎儿井来维持生计、偿还外债或周转资金。故推之,卖主多为亟需用钱之户民①金玉萍:《清季吐鲁番地区的租佃契约关系——吐鲁番厅察合台文文书研究》(《西域研究》2001年第3期)一文认为“出租者是贫苦农民”,此论断欠妥。据光绪十年(1884)同知黄炳琨上报:“修整坎井一道工程,大者需费千余两,小者数百两不等。”(《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9册,第447页)故坎儿井开挖与掏修并非一般贫苦农民所能承担起的。,而买主则一般为地方富户。笔者根据其内容将其分为租卖、典卖和死卖三种。

(一)坎儿井租卖

租卖系指业主保留所有权,仅将业产的使用权转让出去,期到归还的形式。坎儿井的租卖以死租为主。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中有49份租卖契约文书,汉文34份,察合台文15份。其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其一,大部分租卖交易是坎儿井和坎地一起出卖,但亦有单卖的情况。道光、咸丰、同治年间多以坎井一道、半道租卖,光绪、宣统年间则趋于坎水几天、坎地几石、几斗的租卖,甚至是“坎井一角”、“坎水半天”[1]册22,311的买卖。其反映了坎儿井的租卖交易更加趋于灵活,似乎亦反映了买卖双方考虑到土地增值的问题,而出卖年限变短。

其二,其交易以银两为主的货币地租的情况居多,同时存在少量的实物地租。依据坎儿井的大小及水量情况,其价值亦不同。

其三,差务承担形式多样。有买卖双方均摊;掏捞买主承担、差粮业主承担;掏捞、上粮买主承担;掏捞、杂项差事业主承担;从坎地、坎水中扣除当差费用等众多形式。

坎儿井租卖中续卖的情况十分常见。如一份档案中记:“前续十年为满,后续四十年。同中说明,作卖价银六百两整,当日同面交清,并不短少分厘。”

坎儿井租卖后,任凭买主管种,买主享有对其再度转卖的权利。1878年,台吉查办孀妇马氏控告哈底尔霸占卡地一案称:

哈底尔卡尔系哈底尔卖给汉回耕种,年限二十年为满。该汉回耕种十八年,其余二年卖给孀妇马氏之夫耕种,二年为满,仍归原主管业。哈底尔耕种三年,又转卖给素伏耕种,素伏转卖给沙五提为业,沙五提转卖给哈麻尔为业,哈麻尔转卖给哈底尔为业[1]册7,145。

可见此坎儿井经过多次转卖,业主哈底尔→汉回→孀妇马氏之夫,后期满归还业主。业主哈底尔→素伏→沙五提→哈麻尔→哈底尔。这种所有权的频繁转移,反映了该区的商品经济有长足的发展。不过有的交易规定“自种可以永远为业,倘出卖仍归原主”[1]册19,94,似乎以此来限制买主的再次转卖。

(二)坎儿井典卖

典卖系指业主保留所有权,仅将使用权抵押出去,银到归赎的形式。其特点是:不限定年限②载龄修纂:《钦定户部则例·田赋》(卷十,同治十三年校刊,日本早稻田大学图书馆藏,第12页)曾规定:“民人典当田房契载年分,统以十年为率,限满听赎”而吐鲁番坎儿井典卖一般未有年限规定。,银到归赎。如果无银回赎,则买主长年耕种[1]册11,192。一般典当须指明四至,如“东抵戈壁,西抵铁木尔地畔,南抵沙吉满地畔,北抵戈壁为界。”[1]册11,33以便在赎回或发生纠纷时作为凭证。

“银到归赎”为典卖的一般原则,不过也有例外。如1879年户民卜沙克称:“小的等将坎地当给正盛茂号内同小的等伙种,年限五年为满”[1]册7,419。再如“小的(哈的尔)有底湖祖遗坎井水二天、计地二石,小的哈的尔当于色唐坎水二天,年限五年。”[1]册17,191此类典卖规定典卖年限,不过数量甚少。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中有11份典卖文书,汉文7份,察合台文4份。其中,有的典卖条件十分苛刻。例如“立写当地缠约一张,限至八月不赎,作为死卖。”[1]册15,324倘若八月无法回赎,则坎儿井归典买者所有。故典卖者时常面临失去对坎儿井所有权的风险,因而光绪年间坎儿井典卖价格相对较低,这样利于赎回。

典买人对坎儿井拥有再次转当、租卖的权利。据《清代新疆档案选辑》载:“小的(尕四尔)家中贫苦无力管种……转当于阿不都牙思,原夏水十四天、秋水二十天,阿不都牙思管种八年,今春又转当于回民蓝保夏水七天、秋水十天,当于玉子阿洪夏水七天、秋水十天。”[1]册12,180

事实上,基于经济压力被迫出卖坎儿井的业主,很难在短时间内筹措款项赎回业产,加之回赎条件苛刻,从而促使户民更多选择租卖。

(三)坎儿井死卖

死卖又称杜卖、绝卖,系指业主将业产出卖,出卖后的所有权归买主。此类契约有4份,皆为汉文。其形式多为“永远执业”、“卖成死业”、“永远为业”、“永远之业”等。此类交易价格较高,灵活性大。如“同众(中)议时价银九千两[1]册22,234,再如“吉立尔买卡思木坎水一昼夜,价银一百两……冯忠买乌满尔坎井一角,价银一千八两……玉素甫买艾米提坎水半天,价银二百两。”[1]册22,311-312故很少出现光绪年间之前坎儿井一整道交易的现象。

坎儿井死卖后,产权转移,买主拥有对坎儿井再次出卖的权利,且所有差务均应由买主承担,不过亦出现不当差之事。据光绪十六年(1890)胜金户民怕四提称:“因当差拉债,无奈将坎井出卖于吐尔但名下永远耕种为业,伊差事随地应当,不料吐尔但屡年推执不当差事,害小的年年当差,拉着账欠债一人当五人差事。”[1]册12,248

同时,吐鲁番同知造报的九年的税契簿中,死卖交易就达94起。据此推之,光绪、宣统年间吐鲁番地区坎儿井死卖的数量应该不少。

无论是租卖或死卖皆可从中获利。故一部分人利用坎儿井滚利盘剥,低价买入,高价卖出,从中赚取差价。据光绪二十八年(1902)户民哈思木称:“(坎井)绝卖于张掌柜(张业昌)名下,言明价银六百五十两……(张业昌)将坎井卖于杨顺武名下,价银二千金。”[1]册18,175张业昌通过倒卖坎儿井从中获银一千三百五十两。值得注意的是,坎儿井租卖后,存在退价赎回的现象。光绪三十一年(1905)“通事哎沙尔退价赎回坎水三天”[1]册19,302即为明证。张世才先生认为:“在笔者所见的吐鲁番‘租卖’土地契约中,均未有回赎的内容,也未见因赎回出现纠纷的情况。”[5]田欢亦认为“吐鲁番的租卖,通常不会出现回赎或找价的问题。”[6]152这样的论断似乎值得商榷。

这三种买卖形式是晚清吐鲁番各族人民长期经济生活的选择,同时也是族群互动的结果,这种族群互动推动了吐鲁番经济的发展。

三、民事纠纷中之坎儿井买卖

虽然坎儿井买卖契约保存下来的数量相对较少,但民事纠纷案中却对此有所反映,据《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不完全统计约有229次,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首先,同治年间坎儿井买卖相对较少,似乎跟时局有关。同治变乱期间内地来疆民众遭受重创,使其意识到,清政府在该区的权威没有强大到可以永葆他们的长期投资安稳无虞。同时,租卖交易占绝对比重,典卖和死卖的比重相对较少。这似乎是买卖双方从自身利益考虑的结果,内地来疆民众大多愿意在吐鲁番临时经营,而这种租卖交易使双方有更多的自主经营的可能性,亦可规避因土地增值而带来的问题。同时,亦反映该区民众更愿意将地产出买,从中收租的一种生产方式。

其次,道光、咸丰年间坎儿井的成交价格相对较高,如:

洋海西滩湖里小水坎儿一道,业主尕四尔,道光十八年(1838)买年限四十年,价银三千六百两,咸丰四年(1854)又绪(续)二十年,加价钱二千四百两。西滩古原台台西南大水坎儿一道,业主孔参提尖蛋,道光二十三年(1843)买年限六十五年,价钱七千两,咸丰六年(1856)又绪(续)十五年,加价钱一千六百两。东棚杆大水坎儿一道,业主米太离海子,道光二十年(1840)买年限五十年,价钱五千四百两,同治元年(1862)又绪(续)二十年,加价钱一千八百两……洋海街镇大水坎儿一道,业主夏得拜恪,道光十九年(1839)买年限五十年,价钱五千两,咸丰二年(1852),又绪(续)十五年,加价钱一千七百两[1]册7,82。

可见交易皆在上千两以上,前后总年限在60年以上,而续卖单价并未有太大的变化①田欢:《清代吐鲁番厅法律文书所见“租卖”土地交易》(《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一文认为续租时土地的年单价骤然降低然而并非全然如此,此处即为例证。。有的租买年限长达上百年,如“小的(马金禄)祖父马增德,道光十六年(1836)买哈希木之父四十里大墩坎井一道,年限九十九年,咸丰八年(1858)又续年限四十八年。”[1]册12,333而同治时期以后,坎儿井的成交价格则呈现下滑趋势,大多交易价格在七百两以内,年限二十年以内。这种价格下滑主要与坎儿井出卖形式有关,有一道、半道的出卖,也有几角、水几天的出卖,还有仅出卖坎儿井、坎地或坎水和坎地一起出售的情况,故其单价无法估算,如果按同等情况来比较,实际上,单价变化不大。

再次,道光、咸丰、同治年间至少有10起坎儿井典买,一半为汉族和维吾尔族之间的买卖。田欢认为吐鲁番土地买卖与“只卖年限,并不典卖”的情形不同,建省后吐鲁番维吾尔族农民将田地绝卖给汉民的例子开始出现[6]155。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如“道光年间(沙已尔、瞎四木、哈的尔)将未竣坎尔一道、荒地一股,凭中典卖年限于陈天贵名下为业。”[1]册8,110

事实证明,汉族和维吾尔族之间是有典卖交易的。实际上,在嘉庆年间汉族和维吾尔族之间已有死卖之例,“高月旺于嘉庆初年在吐城贸易,开设永义公字号,置买坎井一十七道、葡萄园数处。”[1]册10,205

表1 民事纠纷中之坎儿井买卖统计表

最后,死卖的价格高于租卖。坎儿井的绝卖之后,买主拥有所有权,死卖价格高于租卖才能收回成本,并从中获益。同时,在租金一笔付清的情况下,租期时间越长,价格就会趋近于绝卖的价格。

实际上,维吾尔族之间是存在租卖交易的。如光绪二十三年(1897)维吾尔族买朗称:“将祖遗夏秋坎水五天、地十八亩,卖于大河口缠民和加买提并子托合牙思父子名下,年限十年,议定价银一百十五两,立有缠字文一张为据。”[1]册16,71此即维吾尔族买朗将坎井地亩租卖到维吾尔族和加买提并子托合牙思父子名下经管之例。此类维吾尔族之间租卖甚多。而汉族人民之间亦进行租卖交易。光绪十三年(1887)山西人高文科将坎井地亩租卖于王老爷(王瑞)名下之契约中载:“自置辟展五里桥坎井地亩四石、水八天,情愿出卖于王老爷名下,耕种七年为满。同中言明,共作卖价银二百八十二两八钱。”[1]册11,187

自嘉庆年间以来,各民族之间的坎儿井买卖一直十分频繁,仅坎儿井契约、民事纠纷案及契尾税簿中所反映的就达368起,且此为官方档案之记载,足见其买卖之频繁。坎儿井的频繁买卖反映其所有权转移的加快,也反映了吐鲁番地区商品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

四、结 语

晚清吐鲁番坎儿井买卖皆以契约为凭,其形式多采取汉文和察合台文合璧为主,与同时期的南疆地区田产买卖有较大的差异,却沿用了魏晋以来该区汉文契约的格式与内容,并加以发展,使之具有地方特色。这种合璧文书的出现是新疆少数民族与汉族长期经济文化交往的结果,也是吐鲁番各族人民对中原传统契约文化的一种传承和发展,有效解决了各民族之间的经济往来关系。同时,这也是清朝治理该区经济的一种政策,反映了清朝在新疆推行“因俗而治”的治理理念。

自嘉庆年间以来,吐鲁番坎儿井在汉族、维吾尔族和回族之间的频繁买卖,反映了该区各民族杂居、相互融合情况。坎儿井经济繁荣的同时又加快了族群互动,这种族群互动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清朝在新疆治理理念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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