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车险经济市场的博弈分析
2016-09-24武汉东湖学院经济学院王康郭蕾邝俊伟
武汉东湖学院 经济学院 王康 郭蕾 邝俊伟
我国车险经济市场的博弈分析
武汉东湖学院经济学院王康郭蕾邝俊伟
近年来,在我国汽车市场不断发展的同时,机动车车辆保险的增长速度也随之加快。然而,由于保险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特点,致使道德风险成为车险经营中的不利因素之一,欺诈骗赔的情况屡见不鲜。针对这一市场现象,本文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进行博弈分析,针对分析结果提出了防范机动车辆保险欺诈骗赔的相关对策,以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欺诈骗赔 博弈分析 风险防范
1 我国车险市场概况及欺诈骗赔的表现形式
1.1我国车险市场概况
我国的汽车保险欺诈骗赔一直都是保险市场中的一大痛症。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我国的保险行业实现了2995.56亿元的车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11.75%,较2014年下降5.09%,增速下降较为明显,为近10年来的最低增速。其中,车险占财产保险业保费收入的比重为70.17%,较2014年下降了2.94个百分点,较去年同期下降 0.05个百分点。即便如此,车险全行业却实现了承保盈利,且盈利水平较2014年有所提升。截至2015年底,车险行业的数据大概与上半年相持平。与此同时,我国车险理赔和给付支出2943.05亿元,同比增长了7.52%。显然,我国车险产业总体情况较为平稳,但是,在理赔和给付支出方面仍存在较为负面的影响。为我国打造一个完善健康的车险投保平台,建立打击欺诈骗赔的机制已成为我国车辆保险产业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1.2我国车险欺诈骗赔的表现形式
(1)伪造假案骗赔:指投保人故意出险,造成损失,从而向保险人索取赔款的造假行为。
(2)顶包骗赔:指投保人出现后,因相关因素无法向保险人进行索赔时,找符合要求的人冒名顶替,从而获得理赔的行为。
(3)非险骗赔:指并非出险,投保人谎报出险,榨取保险理赔的行为。
(4)一险多赔:常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将一次事故让多方赔偿;二是将一次事故按多险索赔。
(5)出现后再投保骗赔:指投保人尚未投保,出现后再投保,然后伪造相关信息混淆视听,让该事故成为能够给付索赔的对象,从而获得保险公司的赔款。
(6)低险高赔:指投保人出现后,损失较小却故意夸大损失情况以小抵大,向保险公司骗取赔款。
(7)将责任免除事故弄成保险责任内事故:指投保人出险,但属于责任免除事故,而投保人利用其他手段将该事故伪造成责任内事故从而骗取保险公司的赔款。
车险中欺诈骗赔现象屡见不鲜,不论是投保人还是保险公司,都亟待提升自我素质,为保证保险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2 汽车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博弈分析
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是指汽车保险交易中的参与者拥有对方没有的信息,我国的车险市场是信息不对称市场的代表,汽车保险具有自身的特性,无论是汽车保险的卖方还是买方,都不能够从对方立场获得较为充实的相关信息。而正是这种双方所拥有的不对称信息的情况,较为轻易地被保险市场中的双方所利用,从而会影响我国汽车保险经济市场的运行质量。
2.1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的博弈分析
如果在我国现有的保险经济市场中,有一位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了相关汽车保险,保险人则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若被保险人利用车辆来获得骗保金,保险公司将对被保险人进行严惩。此时,被保险人获得的收益为0,保险公司严惩时获得的收益也为0;相反,如果保险公司选择不严惩被保险人,那么被保险人将会获得的收益为3,保险公司会获得的收益为1。通过以上分析,博弈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表1 博弈支付矩阵1
从表1中可以看出博弈均衡在“被保险人欺诈,保险公司不严惩”的情况下达成。从上文中可以分析出,对被保险人严惩的威胁不可置信。由于被保险人有骗保的行为而不会被保险公司发现的心理,保险公司将面对逐渐增多的车辆保险欺诈案,除去没有被发现的欺诈案件,剩下的保险欺诈案件,如果保险公司要严惩被保险人的话,将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去调查欺诈案件,这样会损失保险公司自身的利益,所以,保险公司通常选择不严惩被保险人。
从上文中可以看出,博弈中的关键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严惩政策无法令人置信,如果保险公司大力打击被保险人的欺诈骗赔行为,为相关工作增强必要的资本,加大对反欺诈骗赔人才投资,那么,保险公司想要回收欺诈骗赔投入的“打击诈骗”人力、物力、财力等成本,就会对被保险人的保险欺诈实施严惩政策。则博弈支付矩阵如表2所示。
表2 博弈支付矩阵2
从表2中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严惩变得可以置信。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选择欺诈骗保的话,保险公司则会从其中得到的收益为1,相对于选择不严惩得到的收益为0 较高,那么,保险公司就会投入大量资本调查以及严惩欺诈骗保的被保险人。从而使这种保险公司的严惩威胁变得可以置信,所以被保险人不会选择欺诈骗保,从而便保险公司得到的收益为2。相比较而言,保险公司则会加大力度严惩“欺诈骗保”,打击欺诈骗保的政策也是可行的。
2.2被保险人激励机制
假设在上文的“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的博弈”中,双方选择相互对抗即“严惩、欺诈”时,双方收益都为1,而当双方选择相互合作即“严惩、不欺诈”时,双方收益均为2。如果被保险人想和保险公司长期合作,那么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博弈可以循环无数次。
此时,若收益在时间上存在贴现,下一段时期的收益为1,那么只能等于现在收益为c的这一时期的收益,此时,0<c<1。若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事先都选择合作,而若在合作过程中察觉到对方开始慢慢选择对抗,那么自己也会从下个时期开始就会选择对抗。反之,如果一方没有察觉到对方开始对抗,则自己就会在第t个时期来确定自己是否选择对抗。而相对于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来说,在第t个时期之前合作所能得到的收益为2;若对方约定在第t时期仍然合作,而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中的一方选择了对抗,那么在第t时期他会得到的收益为3,但是,从第(t+1)时期开始,他获得的收益只能为1。所以,一方在第t期选择对抗策略的收益为:
如果合作下的收益大于等于对抗下的收益,那么双方就会选择继续合作,由上式解得c>1/3为彼此继续合作的条件。也就是说,只要c>1/3,就可以共同达成合作的目标,反之,c<1/3,合作关系则会破裂。由上文中博弈的结果可见,如果博弈的次数足够多(关系维持足够长),那么双方就有意愿来选择通过合作树立的声誉来获得长期的利益。
3 防范机动车辆保险欺诈骗赔的对策
3.1加强对外合作,大力打击欺诈
现阶段保险公司对于已发现的车险欺诈骗赔行为,处理方式太过温和,对于虚假案件,保险公司往往采取拒赔或者要求客户放弃索赔即可,没有进一步追究欺诈实施人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加强与政法部门合作,一旦发现欺诈骗赔行为,保险公司应该严格处理,立刻上报政法部门,绝不姑息。保险公司应积极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对案件进行查办,并配合政法部门将欺诈实施人绳之于法。其次,加强行业合作。各保险公司应积极进行反欺诈合作,实现反欺诈信息共享,避免重复保险和多次索赔现象发生,对欺诈骗赔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3.2完善法律制度,依法处理欺诈
目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体现了关于我国保险欺诈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定,只有诈骗金额达到一定数量才能诉讼法律。然而,这些法律对于保险欺诈界定的金额太大,使得保险欺诈中常见小额欺诈,尚未构成保险诈骗罪,对其处罚力度也有限制。此外,与国外专门制定的保险欺诈法案相比,我国的法律约束还存在不足。由此可见,我国的保险法律有待强化和完善,除了完善保险法律,还需要针对不同的保险类型制定专门的特殊法律。
3.3建立反欺诈数据库,实现风险预警
建立专业的行业反保险欺诈数据库,会给保险公司在核保核赔过程中解决与投保人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等问题带来很大帮助。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保监局可以通过建立“高风险修理厂端数据库”、“高风险客户端数据库”、“高风险保险人员数据库”、“保险犯罪数据库”等,从保险的不同角色为保险公司提供防范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车险欺诈风险,从而实现智能反欺诈。此外,随着我国信息平台技术的发展,保监局可以建立“机动车辆保险联合信息平台”、“人身险综合信息平台”、“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信息系统”,利用大数据时代的特点筑力反保险欺诈,有效打击保险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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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6-0298(2016)08(b)-1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