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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中投机行为的博弈分析

2016-09-24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张欣媛

中国商论 2016年23期
关键词:私营部门投机援助

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张欣媛

PPP项目中投机行为的博弈分析

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张欣媛

PPP项目是政府与私营部门之间的一种新型合作关系,在这种合作模式中,信息的不对称会诱发私营部门采取投机行为,获得不正当利润。本文借助博弈论来分析二者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构建函数模型,试图帮助政府建立合理的监管原则,遏制私营部门的投机倾向,保证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PPP 博弈论 重新协商 重新招标

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的缩写,即“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是公共部门(通常为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而形成的各种合作伙伴关系。在PPP项目中,筹资人和政府之间经常发生冲突和战略互动,但冲突和互动在项目的运行过程中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机会主义、重新协商、竞争性投标和合作等问题,都在考验着PPP项目的参与人。

1 PPP项目中资金重新协商的问题: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想要投机的私营部门,一开始就打算在项目出现问题的时候,期望政府能够给予重新谈判的机会,从而获得资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补充,所以他们在竞标的时候,就会有计划地低估项目可能出现的风险,或者夸大项目的收益性,以此来胜过其他竞争者。随着项目的进行,一旦项目成本、市场需求或者其他市场环境变得非常不利时,相关的敲竹杠问题就有可能会发生。政府面临的进退两难的境地是,尽管重新协商资金是不合理的,但政府会努力接受谈判,原因在于项目一旦破产,会造成巨大的损失。这种矛盾就引发了严重的机会主义和相关的交易成本。

由于投机主义的存在,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我们需要利用博弈论来帮助政府分析应该如何回应重新协商的要求,考量重新协商会对PPP项目产生哪些影响,最后作出决策,选择救援还是拒绝救援,以此保证公共效益的最大化。

1.1模型设置

图1呈现的就是对PPP模式的博弈分析,它是广义上的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由于私营部门自身低效管理和正常的企业风险造成的成本超支或执行损失,并不能成为需要政府援助的原因。如果这个项目无正当合理的理由要求补贴,但政府还是给予了援助,那么政府的公信力将会下降,甚至受到群众的质疑。政府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博弈又是在完全信息下的,博弈中信息是完全的,即双方都掌握参与者对他参与人的战略空间和战略组合下的支付函数有完全的了解,但行动是有先后顺序的,后动者可以观察到前者的行动,了解前者行动的所有信息。在这里,政府就属于后者,政府可以观察到私营部门的行动,并根据私营部门的行动采取相对应的策略。

此博弈假设私营部门在竞标开始就具有投机行为,所以项目进行到后期,便会出现超出成本预算等情况,此时私营部门一般情况下会要求重新协商。如果政府没有同意重新协商,不给予项目补贴,项目最终会破产。若政府同意重新协商,进行补贴,定义援助金额是U。U在这里被定义为资金流量的现值,是私营部门可获得的最大补贴金额。但实际上补贴的多少还是取决于重新协商的最终结果。如果私营部门选择破产,政府不会主动要求进行救助补贴,所以这条分支只会有一种结果,就是选择破产,重新招标。

一方面,如果PPP项目破产,政府将支付的金额为-b(G+t)。这个支付金额表示的是项目破产,政府需要重新招标的成本,G表示当项目破产或重新招标时,所需支付的最低金额;t表示机会成本(由于破产和重新招标导致项目中断的成本)。假设项目已经结束了采购阶段,这时,项目必须要具有设备或服务上的经济价值。在这场博弈中,假设在实际中,如果项目将要破产,政府是希望进行重新招标的。另一方面,筹资人能够以最大额U开始和政府协商补贴。补贴可以有多种形式,例如借债担保、特许经营期延长。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政府的担保或补贴,银行是不会提供额外资金的。因为借债担保对政府而言是责任,而对于私营部门来说却是资产,借债担保相当于从政府那儿获得了补贴。

当筹资人要求政府补贴时,博弈就开始了,图2展示的是政府的两个选择“协商补贴”或者“拒绝”。如果政府拒绝私营部门的要求,项目就会破产需要重新招标。私营部门的收入为0,政府部门的收入为-b(G+t)。如果政府愿意重新协商,概率g在0-1之间,私营部门的收入为gU,而政府的收入为-b(gU)-r(gU)。-b(gU)-r(gU)是政府同意补贴的成本,包含两个函数b和r,将在下文中解释这两个函数。当政府决定给PPP项目补贴时,就面临着受到质疑的风险,政府将要承担的巨大的成本。

图1 对PPP模式的博弈分析

1.2政府成本模型

(1)政府援助的政府成本

如果政府提供援助,那么政府成本函数是b(gU)+r(gU),b是预算超支的政府成本函数,r是补助超支的政府成本。这个函数建立的基本假设是资源的稀缺性。如果政府有无限的资金能够使用,就不会存在政府援助项目的政府成本。由于政府只有有限的预算,那么为项目所需提供额外资金,就是政府的成本。这类型的资助越多,政府成本越高。b(gU)相当于由资助产生的预算负担而导致的政府成本,这是“基本”成本。图2展示的就是政府援助成本是资助的增函数。

除基本成本以外,援助超过合理数值,政府便会被质疑资源配置严重不当,从而产生额外成本r(gU)。为了定义r,我们首先要定义J,J表示政府提供的援助资金的金额不会引发群众质疑的数值。在模型中J就被定义为“合理的资助”,这是民众认为比较合理的资金数量。举个例子,如果损失是由不可抗因素造成的,政府有合理理由提供资助,但补贴金额高于合理的资金数量,那政府的公信力就会受到质疑。所以在图2中,可以看出对r的定义,当gU≤J时,r(gU)=0;当gU>J时,r(gU)是递增函数,这时政府会因过度资助受到批判或被质疑受贿,政府全部的援助成本为基本成本加上额外成本,即援助成本函数=b(gU)+r(gU)。

图2 政府援助成本函数

(2)项目破产的政府成本

项目破产后,如果还具有竞争价值,政府便会对其进行重新招标。从这个角度看,项目的破产就是政府有代价地重新选择私营部门。项目即使重新招标,其中的资金依旧要靠借款支持。所以,当项目破产时,政府的预算模型为G+t。根据上文的对b(gU)函数的定义,项目破产时的政府成本模型为b(G+t)。

(3)援助的纳什均衡

图2的博弈树已经说明了政府与私营部门在这场博弈中的选择,私营部门的最佳选择就是求救,只有选择求救才有获利的可能,所以最后的结果取决于政府的选择。如果政府选择救援,那么就得到了这次博弈的纳什均衡解(求救,救援)。

图3所示,一条曲线代表政府救助的成本,另一条是项目破产,政府重新招标的成本。两条曲线的交点S就是政府会做出何种选择的临界点。在S这个点,政府救助成本与让项目破产的成本是一样的,但(求救,救助)是这个博弈的占优战略,所以政府一般会选择救助。当G<S时,即救助成本小于重新招标成本,这时政府必然会选择救助,就能够得到纳什均衡解,这个均衡结果是筹资人所期望的,会诱使他们产生投机行为。因此,胡(Ho,2006)分析指出,政府对PPP项目最重要的政策就是要降低S的值,以此减少投机的可能性。

2 政府在PPP项目中的监管原则

我们可以从上述博弈中分析得出一些对监管原则和政策的启示。有时候建立的模型无法量化博弈函数和变量之间的关系,所以分析只能是集中在减少重新谈判的问题和提高管理效率的政策方面。

2.1提前做好重新协商的准备

因为没有可能排除(求救,救助)这个纳什均衡解实现的可能性,所以政府应该要为这种因机会主义造成的问题做好事前的准备工作。在项目采购中,政府应该要意识到投机问题会出现的可能性,不能够认为私营部门所做出的一系列资金计划就是铁板钉钉不会有任何问题的合同,或者相信私营部门完全会遵循自己制订的计划书。政府还要制定一套能够让私营部门披露更多其私人信息的机制。比如,政府可以制定一项正式的政策,如果私营部门被发现有投机行为,就取消该私营部门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

图3 援助的纳什均衡

2.2降低救助均衡出现的概率

虽然重新协商非常有可能出现,但是可以通过政策提高过度救助的政府成本r,减少项目破产重新招标的机会成本t和合理补贴最大值J,从而将这个纳什均衡出现的概率最小化。这种方式就是降低救助均衡出现的概率,从而遏制私营部门想要做出投机行为的动机。

首先,法律可以约束重新协商和协商的补助金额,当补贴金额不合理时,法律还能够提高政府的行政成本r。其次,良好的监测或者预警系统可以让政府提前有充足的时间去替换筹资人,从而最小化对PPP项目的影响,并且还能够减少项目破产重新招标的成本t。最后,为了减少合理补贴金额J,政府应该要注意合同中内容和执行条款的质量,例如,私营部门的权益与义务的范围,双方的风险分担,文件和合同管理的过程。

2.3制定合理的补贴标准

政府应该要制定一个公平合理的补贴标准J,让其可以匹配合同规定的私营部门需要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之所以PPP项目的规模和复杂性很难厘清,是因为项目经常是由筹资人主导的,这就很难界定清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筹资人主导”现象常常意味着信息的不对称,筹资人会隐藏信息,做出投机行为,从而引发了PPP项目中的机会主义问题。

(1)特许公司与政府之间的风险分配应该是在协议中明确,这可以帮助在未来确定公平合理的补贴标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金[2014]113号文件中提到,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原则上,项目设计、建筑、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2)PPP项目中之所以会出现私营部门的投机行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没有掌握充分的信息,由私营部门单方面掌控项目的进度。所以必须加大政府对项目运行的了解程度。政府可以指派专家小组在项目公司的董事会任职,一方面可以给予私营部门专业的指导,另一方面也能够适当地监管项目,以及收集到准确的信息。这种方式可以使得政府不再处于被动的地位,当私营部门需要求助的时候,政府能够根据掌握的信息来判断是否救助。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孙振正.PPP模式下基础设施项目融资风险管理研究[D].华东理工大学,2010.

[3]徐飞,宋波.公私合作制(PPP)项目的政府动态激励与监督机制[J].中国管理科学,2010(03).

[4]柯永建,王守清,陈炳泉.私营资本参与基础设施PPP项目的政府激励措施[J].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09).

[5]The PPP Reference Guide Version 2.0[A].http://www. worldbank.org/en/topic/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 publication/the-ppp-reference-guide-version-20.

F224.32

A

2096-0298(2016)08(b)-1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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