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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社会中的农村养老的真问题与政策变革

2016-09-20汪超姚德超

求实 2016年9期
关键词:家庭养老农村养老

汪超 姚德超

[摘要]传统家庭养老是当前农村老人养老保障模式的合理选择,但老人留守农村却是传统家庭养老的瓶颈所在,其问题的症结点在于流动社会中的离散性家庭结构裂解了传统代际支持模式,抑制了传统家庭养老功能的发挥。既然农村老人留守与养老问题源自于农村家庭离散式流动,回归家庭应是该问题解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鉴于此,应依循“多赢”思路,将农村家庭养老问题置于以人为本的国家现代化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在统筹兼顾与合理预期的基础之上构建起“支持家庭”的融合统一体,有效化解传统农村家庭养老困境。

[关键词]农村养老;家庭养老;家庭离散;老人留守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6)09-0088-09

《中国老龄产业发展报告(2014)》的官方数据显示,中国老年人口比例已超过总人口数的15个百分点,远超10%的老龄化标准,这其中超过60%的老人居住在农村。另据《2014中国农村养老现状国情报告》统计,农村老人中有50%以上处于空巢状态。体现马克思主义人本观的“中国梦”是全体人民幸福的梦,对于过半数生活在农村的老人而言,他们的“中国梦”就是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梦想。当前,农村养老问题触痛了敏感的社会神经,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焦点议题。农村养老问题究竟为何在流动社会中变得如此困难重重?本文试图在社会流动大背景下从家庭结构及其变迁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诊断真诉求:合理选择下的农村家庭养老模式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其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模式: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家庭养老保障模式、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集体保障模式、80年代至今的以家庭保障为主的多元化模式[1]。农村养老保障模式以家庭养老为主,也是当前农村老人养老保障模式的合理选择,西方国家在养老保障改革与选择上也“垂青”东方式的家庭养老[2]。

(一)安土重迁的传统文化根深蒂固

费孝通在其《乡土中国》一书中运用“差序格局”概念较好地阐述了中国社会的乡土性,认为蕴含中华传统文化和自然法则的“乡土”是每一个中国人骨子里具有的天性,也形成了不同于西方个人社会的“熟人社会”[3](P9-10)。现阶段的农村老人正是从这样一个传统的乡村文化下生活过来的,对家庭的情感依赖性很强。在“差序格局”的农村社会范围内,村民遵循共同的习俗、观念和礼仪,处在以一定血缘连接起来的人际关系网中[3](P30)。在熟悉的社会环境与相互联系的人际关系网中,农村老人能找到自己的精神慰藉,符合老年人“落叶归根”的传统养老观念。尤为重要的是,赡养父母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被视为天经地义之事,去敬老院、养老院则容易给外人留下子女不孝顺的印象。

中国传统社会尤为重视“孝”“仁”“德”,以礼治维系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并在制度层面给予保证。北魏孝文帝《本纪》中有言“民八十以上者,一子不从役”。唐律规定,子孙应孝养父母、祖父母。“供养有阙”为“不孝”之一种,而“不孝”则被列为十恶之罪[4](P12)。为了使子女能够更好地赡养父母,唐律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若祖父母、父母令别籍及以子孙妄继人后者,徒二年;子孙不坐。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者”要被“徒一年”[4](P236)。《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养老保障模式与具体落实做了相应的规定,如:“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中国传统社会在制度保障与舆论约束中共同塑造了老年人权威至上的地位,依靠儒家文化所构建的礼治体系又使得家庭养老由可能变为现实。

(二)国家与市场在养老上“双失灵”

为了向广大农村老龄人口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2009-2012年期间,我国开始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渐进性政策。随着生活成本的上升,面向农民的新农保因养老金过低而难以满足农村老人的养老需要。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信息,截至2012年,我国农村养老服务机构有32787个,远远满足不了农村老人的需求。在供需不平衡的背景下,进入农村社会养老机构的门槛也不断抬高;私人设立的养老机构因按市场价格提供养老服务,农村老人一般很难承受市场价格的养老服务。而农村家庭养老既能享受国家政策的关怀,又能获得情感上的慰藉,因而成为绝大多数农村老人的养老选择。

家庭养老背后还蕴含了理性选择的文化认同。农村家庭养老文化在中国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广为人们接受,日渐内化为人们的敬老意识和养老行为[4]。按照马林诺夫斯基以及L.A.怀特等人的观点,文化具有传承性,可以从一个有机体传送给另一个有机体[5](P136)。所以,子女自觉内化农村家庭养老文化观念,并转化为敬老养老的实际行动,引导后代遵循家庭养老模式。正是因为家庭养老文化的传承,即便在改革开放后各种文化价值观的冲击下,人们的个人主义与崇尚自我价值在不断泛化,对待农村家庭养老文化也出现了批判性态度,但却难以消除人们头脑中积淀深厚的家庭养老文化。正如迪尔凯姆所说:“当我履行我的合同时我实施的是从外部规定着我本人行动的法律、习俗也就是文化,而不是其他什么。”[6](P37)

二、寻找真问题:农村家庭养老问题应是家庭离散与老人留守问题

尽管家庭养老是最令农村老人满意的选择,但转型时期农村劳动家庭离散式流动所带来的离散型家庭结构,抑制了传统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发挥。显然,农村劳动力家庭离散式流动带来的家庭结构功能的部分缺损,造成了难以弥合的灾难性裂解问题[7]。由此可见,当前农村养老问题应该是老人留守农村的问题,必须通过适应性、维系性和修复性举措对离散家庭予以弥合。

(一)农村家庭离散、老人留守与老人精神空虚无以慰藉

在传统的农村社会中,因为世代耕种,农民在一定程度上是与土地绑定在一起的,人口流动性不强。但是,随着农村人口的流动日益增强,家庭的结构功能开始分化,老人独守“空巢”的情况十分普遍。全国老龄办2012年发布的数据显示,随着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规模的不断扩大,农村老人“空巢家庭”比例达到了383%,且上升速度比城市更快。截至2013年9月,我国农村老龄化水平平均高出城镇124%,据测算已有接近5000万的农村空巢老人[8]。《2014中国农村养老现状国情报告》显示,“与子女居住”是423%的农村老人最喜欢的养老方式,但实际上却有50%以上老人处于空巢状态,使得原本完整的家庭呈现出离散化状态。在农村规模庞大的空巢老人群体当中,失独老人开始增多,他们除了要承受经济压力外,失去子女的悲伤使他们对未来工作和生活失去信心和希望,回归社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

人性尊严是社会关系的最高价值尺度,而精神养老是一种准公共产品,是一个有关人性尊严的价值问题。根据人生发展阶段论,60岁以上的老人正处于人生发展的最后一个阶段,即自我整合的绝望感,心理健康状况不断滑坡,对精神抚慰的心理需求不断增强[9]。“空巢家庭”的出现,弱化了“养儿防老”的作用,许多空巢老人常年无人关心,没有儿孙绕膝,阖家团圆也成了农村老人最殷切的期盼。“中国梦”的本质内涵就是民族复兴、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而让农村空巢老人过上更加幸福、更加有尊严的生活,无疑也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依旧有农村老人不但享受不到天伦之乐,反而在年老体衰的境况下继续承担照顾整个大家庭的责任。部分农村地区村民将“有吃有穿”作为衡量“孝顺”的标准,却忽视了老人们精神层面的需求。

(二)农村家庭离散、老人留守与老人年迈体衰难以自理

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思想,以孝道为核心的儒家家庭伦理所强调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多子多福观念势必成为传统家庭伦理的核心组成部分。在传统农业社会落后生产力与生产条件下,农业人口的多寡关系着国运,子女的多少关系到父母的幸福。对社会而言,由于资源相对无限,整个社会经济情况同人口多寡呈正比关系。对家庭来说,“劳力”多少关系到能挣几倍收入的问题,还关系到老人晚年生活的幸福程度。多子才能有更多的经济回报,才能提供多福的可能与机会。这种传统理念背后所隐藏的是关于代际互惠的预期:生养的儿子越多,供奉养老的儿子则越多[10]。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与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村年轻劳动力纷纷外出打工,留在农村照顾老人饮食起居的子女越来越少,老人在家庭中的地位逐渐由家庭中的核心变为家庭中的从属。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老人的身体每况愈下,自理能力也不断减弱,无疑会增加居家养老的困难。传统道德控制机制因孝道文化日益衰落而削弱其对外出者的约束力,增加了子女逃避赡养义务的空间与加剧了留守老人的照料风险[11]。另一方面,我国从1972年开始正式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最初主要通过扩大生育时间间隙的方式来控制人口增长速度,到1979/1980年后开始实行“一孩政策”。我国的总生育率在1965-1970年时大约为6,而到1990-1995年时已经下降到2以下,2010年时达到1.18的超低水平[12]。家庭的小型化无疑更是增加了农村家庭养老的困难。

(三)农村家庭离散、老人留守与老人收入微薄难以维持生计

“积谷防饥,养儿防老”是中国流传几千年的传统观念,深深植根于中国“百善孝为先”的千年传统之中。在“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支配下,形成了以血亲价值为基础的均衡代际间取予的中国传统家庭养老模式[13],这实际上是农民限于当时社会经济条件在风险最小化选择下为未来生活而“买”的一种人格化的保险[14](P28-34)。在以往的农村,由于家庭经济收入绝大部分来自于务农,当家中老人退出劳作之后,对其赡养责任自然转移到了下一代。然而,转型时期的社会经济变革动摇削弱了父母在家庭经济生活中的主导地位与传统孝道文化所赋予的家庭权威,而父母传统家庭核心地位的被剥离也带来亲子之间的绝对顺从关系向一种新的代际关系的转变。在传统道德良俗流逝与正式监督规约缺位的情况下,成年子女依据自我责任感来向父母提供养老支持。

尊老敬老养老的孝道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华部分,但如今整个社会的孝道文化正日渐衰落,加之现代化带来的农村人口红利外流,导致当下大多数农村老人几乎无法依靠儿女养老,部分老人甚至处在自生自灭的生存状态之中。老人自身身体状况不允许其进行高强度工作以挣取一定的收入,但由于子女外出务工,农村老年人却成了种田耕地的主力军。《2014中国农村养老现状国情报告》的相关数据显示,546%的农村老人还在从事职业性劳作,几乎所有老人仍然从事一定程度的家庭劳作。农业相对较低的经济效益,使得老人们的农业收入只能维持基本的日常费用,难以应付突发状况及满足更高的养老需求。子女无力养老、无心养老以及老人自身生计脆弱等多重困境都对农村家庭养老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问题症结点的探索:现代化、社会流动与家庭养老问题

传统农村家庭养老的基本支持系统为血缘关系,其责任主体与支撑单位为家庭或宗亲,实质上是将养老院搬回家。然而,传统农村家庭养老模式因遭遇流动社会的巨大冲击而变得脆弱,传统家庭结构经历着离散化的变迁,抑制了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发挥。由此可抽离出一条关键性信息:国家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农村劳动力迁移所带来的离散性家庭结构裂解了传统代际支持模式,阻碍了传统家庭养老功能的发挥。

(一)国家现代化进程与传统农村家庭关系崩塌

家庭是传统和现代性之间斗争的场所[15](P141),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也是不断地对传统家庭意识产生冲击的过程[16]。“现代性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把我们抛离了所有类型的社会秩序的轨道,这种断裂正在改变我们日常生活中最熟悉和最带个人色彩的领域。”[17](P3-4)家庭是我国农村社会的基础单位,从古至今在农村乃至整个社会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949至1978年间的政治大潮持续冲击着传统家庭关系,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在经济基础和意识形态层面不断地摧毁传统家庭模式,将绝大部分农民组织在跨家庭的集体组织之中,在1950-1958年间,加入互助组织行列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比重呈直线上升趋势直达963%[18](P28-30)。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组织结构,村落社会与国家权力相衔接,世俗化政治权力渗透农村各层次各领域,进一步溶解了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关系。文化大革命的政治风暴席卷了中国广大农村,极度政治化将伤害家庭本体价值推向极致[16],“左”的政治标准具有至高性,一旦有亲人被认为是“异类”,与之相近的一切亲情就得被铲除,碎解了血缘关系压制了血亲关系。“文革”的结束让人们看到现代社会对人性与家庭价值复归的希望,但改革开放以来,现代社会的基本单元下沉到独立的个体上,家庭丧失了应有的单元功能作用,进一步强化了个体单元价值,淡化了家庭单元意识。

(二)非均衡现代化发展与传统家庭结构解体

新中国成立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工业化”是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农业的发展始终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相反却人为地制造了工农产品交易中的价格“剪刀差”。从1953-1981年,国家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方式从农民手中筹集资金共7000多亿元,而在此期间,国家对农业的投资总计只有300多亿元[19]。中国农业相对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趋势与发达国家工业化的基本规律存在较大差异,工农业之间差距不但没有明显消弭,反而不断呈现出扩大之势。历经改革开放30多年的超高速与非均衡发展,中国正面临着一系列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在工农业比较效益失衡的“内在推力”和工业化发展急需劳动力的“外在拉力”的复合作用下,农村大量人口红利逐渐流向城镇,在造就城市繁荣与提升城镇化水平的同时,致使农村“空心化”和家庭“离散化”趋势明显。

过去跳跃式的发展路线造成了四化发展不同步,现代化的不均衡发展使农业现代化滞后于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发展进程,造成了大规模的农村劳动力家庭离散化流动。农村劳动力在转移过程中以家庭中青壮年个人转移和家庭留守农村的分散式迁移为主,很少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迁移。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结果,2014年全国外出农民工16821万人,比上年增加了211万人,增长13%。在外出农民工中,举家外出的农民工仅有3578万人,占总数的21%,意味着有将近80%的农村外出劳动力家庭处于分散状态。这种异态的家庭结构,使老人与子女长期分离,其结果是老人不仅无法在物质和精神上得到很好的照顾,甚至还要抚养孙辈、进行农业和养殖业劳作。同时,由于农村女性劳动力转移滞后于农村男性劳动力,在青壮年为增加家庭经济收益而外出务工时,农业或养殖业劳动、家务劳动、照顾老人和孩子等一系列重任都落在了农村留守妇女的身上,过重的劳动负担分散了她们照料老人的精力,家庭养老得不到保证。

(三)现代性的政策理念与传统家庭聚合降解

现代性是工具理性倡行、价值理性退让的时代,家庭价值的退让似乎是不可避免的[15](P141)。公共政策一般是建构在决策者价值理念基础之上的,从一定意义上说,具体的公共政策往往是政策价值理念的具体化[20]。然而,地方发展政策蕴含着经济主义和功利主义价值倾向。美国学者戴维·伊斯顿认为,公共政策是政治系统权威性决定的输出,它是对全社会的价值的权威分配[21](P129-134)。伊氏的“价值”“不仅包括实物、资金,还包括权力、荣誉、服务等等有价值的东西”[22](P18)。缺乏价值关怀的发展政策也必然会忽视人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忽视发展的最终目标应是让社会成员平等共享尊严、体面劳动和幸福生活的根本目标。

地方发展政策蕴含着追求现代性的发展理念与地方政府走优先发展重工业的道路,这也是客观的世情国情使然。中华民族要从根本上改写备受列强侵略与压迫的命运,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崛起与复兴,就必须优先发展重工业与相关的军事工业以加快推进社会主义工业化。一个行动发生的可能性是行动者期望从多种可能的行动结果中获得功利的函数,行动者的这种行动所追求的是价值或利益的最大化[23](P376-377)。在发展资源有限的现实困境下,尤其是在以GDP来考核政绩的背景下,秉持现代性发展观的地方政府无疑会倒置现代化发展的目的和手段,偏执于为了发展而发展的畸形发展逻辑,导致在发展过程中的城乡非均衡化发展,造就了焕然一新的中国城市,却忽视了传统农村家庭的聚合属性,造成农村“空心化”与家庭“离散化”的异态结构。

(四)碎片化的家庭政策与务工家庭的脆弱性

现代性发展理念落地的重要外载便是政策建构在国家发展需要上,处于国家视野边缘的家庭由于难以进入政府议程因而难以成为制度受益对象。政策理念中“家庭友好”价值的缺位,势必导致公共政策丛林中缺乏专门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家庭政策,对家庭在政策层面上的支持大多散见在综合性的法律和制度条例之中,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并能够促进整个社会协调发展的新型家庭政策体系尚未建立起来。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家庭福利制度基本上是补缺型的福利制度,其重点放在了问题家庭与那些失去家庭依托的边缘弱势群体,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留守与务工家庭脆弱性这一事实,忽视了此类家庭在养老、抚幼等方面的成本,其实质是对家庭承担社会责任的变相惩罚。早在1968年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就提出当时我国已进入了风险社会,认为“当代中国社会因巨大的变迁正处在泛城市化阶段,可能进入高风险社会”[24],显然,易受伤害[25]的农村留守家庭与乡城务工家庭更是社会风险的薄弱环节。

解决留守或家庭养老问题最有操作性、最有效的办法是支持务工家庭实现工作与家庭责任的平衡。公共政策缺乏对家庭的通盘考虑,家庭微观利益与国家宏观利益难以统筹兼顾,势必会对务工家庭造成损害,不利于其家庭及个人在城市的长期、稳定发展。随着国家社会的发展,补缺型家庭福利肯定难以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需要,家庭福利政策的受惠范围要逐渐由特殊群体向全员拓展,补缺型家庭福利向适度普惠型家庭福利转型。当然,适度普惠型的家庭福利同时也要考虑到我国经济的社会发展水平,避免重蹈福利国家的覆辙。检视当前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与政策,缺乏考虑家庭问题与满足家庭发展性需求的家庭政策,存在家庭福利政策城乡发展不均衡问题,部分家庭政策仍停留在宏观指导层面,缺乏具体可操作性条例。

四、政策变革:秉持多赢思维建构“支持家庭”的融合统一体

既然农村家庭养老困境缘于现代化进程中的农村家庭离散式流动,回归家庭就应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基于当前农村家庭养老与经济发展的矛盾,需要构建“支持家庭”的融合统一体。“对一切的人类关系而言,有一句话至关重要:既不要让自己去适应环境……也不要按照我们自己的喜好来塑造环境。”[26](P59-60)换言之,“支持家庭”的融合统一体要建构在统筹兼顾与合理预期的基础之上,达到降低传统农村家庭养老问题解决的难度与合理解决问题的效果,从而消弭人伦缺憾与社会痛点。

(一)政策对发展导向有合理预期:夯实以人为本的发展观

发展导向要有合理性预期,首先要从理论层面严格审视与深层次把握“发展”概念本身,从而廓清“发展”概念内涵理解上的迷雾[27]。国家现代化发展应是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发展,“必须更加自觉地把以人为本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28](P8-9)。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城镇化方针,实质就是反思过去现代性发展方式,强调城镇化进程中人本主义的回归。唯有“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29],才能使所建构的新政策对发展导向有合理预期,从而真正在四化同步发展进程中化解农村老人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养老问题,进而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

(二)政策对发展战略有合理预期:探索现代化的乡村复兴之路

人民幸福作为“中国梦”的核心要旨,也为“中国梦”增添了越发斑斓的瑰丽色彩。复兴农村不能抛弃和违背千年乡村社会演化形成的乡愁情结,即要汲取祖先智慧与发现乡村“传统基因”的生命力。探索现代化的农村复兴之路,应该走城市与乡村两元文明共生的道路,这就要求在城市化和工业化成为一种社会主流存在的状况下,形成“从城市到乡村”的资源回流态势,吸收城市资源保障农村留守人群的生活,最终吸引离土人群的回流。与此同时,乡村也应顺势而为,在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下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因地制宜地走特色乡村发展道路,用生态文明发展的道路吸引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就业创业,从而复兴农村弥合家庭离散。

(三)政策对发展策略有合理预期:建构中国特色的家庭政策体系

农村家庭养老要有中国特色,就应将弥合家庭离散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置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会管理创新总体部署,全过程、全方位、多角度地体现对家庭价值的重视,统筹兼顾家庭和国家利益。但现行的国家福利制度尚未能统筹兼顾宏观国家利益和微观家庭利益,需要积极推进涵盖终结留守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中国家庭政策体系的建构与完善,促进家庭福利与能力增量扩容。在当前改革的宏大背景下,积极创设专司家庭事务的常态化与位阶高的统筹机构,从组织体制上整合相关部门,有效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政策体系。

(四)政策对行动路径有合理预期:协同共建家庭本位的社会环境

弥合家庭离散与修复家庭养老功能,需要政府与社会协同共建“家庭本位”的关爱服务体系。要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为突破点,借助已有的工作阵地,培育宜情宜土的社会组织,吸纳留守服务中介,聚合分散化关爱力量,最大限度地整合关爱性资源与服务。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农民还难以超越私人领域进行理性思考,这也滞缓了农村社会组织的发育发展,因而,各级党委与政府要积极探索“群团组织统筹,团会组织联动,社会组织合作,公民志愿参与”的关爱服务体系与帮扶工作机制,激发社会的志愿性精神,复活农村传统乡规民约,终止乡村公共精神没落,抑制孝文化的沦落、代际之间的失衡及邻里关系的恶化,终止完整的代际结构和熟人社会关系走向没落,再造家庭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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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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