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活”在党章里
2016-09-20张东保
张东保
[摘 要]中国共产党严格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原则,把纪律和规矩写在党章上。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等各项纪律建设都在党章中有着深刻的体现。
[关键词]党章;纪律;规矩;历史演进
[中图分类号] D2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6)09-0023
党章,是政党为保证全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的一致和组织上、行动上的统一所制定的章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1]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严格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原则,把纪律和规矩写在自己旗帜上。
一、纪律建设的初创与探索
1921年,党的一大通过的第一个纲领中,涉及纪律的内容占有相当比重和突出位置,为党的纪律建设奠定了“纪律立党”的基础。一大党纲规定了“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保守秘密”等纪律,对保证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党纲中对纪律的规定不够详细,也缺乏执纪机构和碰纪行为的处罚,一大以后,党内甚至党中央内部关于纪律问题产生了一些本不必要的争执。如,1921年7月,已经结婚的周佛海又与上海富商之女杨淑慧发展出了婚外情。张国焘、刘仁静等党员对周与杨的恋情采取不赞成的态度。但由于党内并没有关于党员生活作风方面的纪律,周佛海则认为自己是反对封建包办婚姻,且自由恋爱纯属私事,其他人是小题大做。这次争执虽然规模不大,但发生在当时党的主要领导干部之间,必然对初期党的工作开展起到负面作用。
二大党章首次设立“纪律”专章,并提出了9条纪律要求,涉及组织纪律、宣传纪律、党员从业纪律等,使党的纪律建设有了实质性内容和进展。二大党章第一次系统规定了党员的违纪责任,明确规定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予以开除:一是言论行动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二是无故连续两次不到会。三是欠缴党费三个月。四是无故连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五是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六是泄露党的秘密。这些严明的纪律和规矩,对于规范党员的行为,提高党的战斗力,起到了关键作用。1922年元月,广东军阀陈炯明叛变革命,中央要求广东党组织断绝与陈炯明的关系。但是陈公博对党组织的决定置若罔闻,并在《珠江评论》公开发表对抗中央的意见,公然支持陈炯明的叛乱行动,申明“今后独立行动,不受党纪约束”,甚至扬言“拟离党而另组广东共产党”。鉴于陈公博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中共中央于1923年春决定将其开除出党。
党的三大把修改党章的重点放在强化组织纪律、完善入党手续等方面,细化了组织纪律的程序性规定,要求党的中央机构带头执行组织纪律,并允许党员“自请出党”。1923年周佛海从日本留学回国后,应邀来到广州出任国民党中央宣传部秘书,同时兼任广东大学教授,每月能领到400多大洋工资。周佛海对自己的“引荐人”国民党右派戴季陶感恩戴德,与党的离心倾向日益加重,并不断散布对党的不满情绪。周恩来、陈延年多次做他的工作,但周佛海丝毫听不进去。鉴于此,中共广东区委决定将周佛海开除出党。
四大党章将中央领导体制明确为“总书记制”,对基层党组织进行规范,强化了对组织和党员的日常监督。五大党章首次以专章规定设立监察机关并赋予了监察机关很高的地位,明确提出中央及省监委会成立的目的是“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六大党章突出强调“严格的遵守党纪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明确了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操作性规则,对于纠正党内家长制和极端民主化两种倾向、加强组织纪律建设影响深远。但其不足之处是撤销了刚刚成立的监察委员会,导致党内监督“有纪律,无组织”。七大党章首次把“四个服从”即“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作为党的组织纪律予以确立,并重新规定设立监察机关,并明确其“在党委指导下工作”,对后来确立纪律检查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具有重要影响。
二、纪律建设的曲折与重生
八大党章初步探索执政党的纪律建设,首次将民主集中制表述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强调任何党的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党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同时,八大党章确立了延续至今的纪律处分体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并对党的执纪机构做出新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得到确认。遗憾的是,由于当时对执政党建设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缺乏深刻认识,八大党章并没有得到全面贯彻执行。特别是八大党章有关发展党内民主和加强集体领导、反对个人崇拜的规定,在党的建设和国家政治生活中没有得到很好贯彻。
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各级组织普遍受到冲击并陷于瘫痪,这些消极影响在党章有充分反映。九大党章废除了八大党章有关党纪的许多正确规定,既没有“纪律”专章,又取消了监察委员会。十大党章基本上延续了九大党章的错误规定。
粉碎“四人帮”后,文化大革命给党和国家造成的严重后果及影响亟待清除。在此背景下,十一大党章在总纲中增写了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内容,强调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提出“不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私利”和“遵守党纪国法,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等纪律要求,并要求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为恢复重建纪律检查机构、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奠定了前提条件。
三、纪律建设的成熟与深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结束了党的工作在徘徊中前进的局面。十二大党章宣告纪律建设重回正轨,全面具体地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六条基本原则,把纪律要求纳入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明确了纪律处分的类型和程序,并首次对纪律执行程序做了必须按照组织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的规定,实现了党内监督“有组织、有纪律”。从1982年到1986年,中央纪委和各级纪检机关查处了大量违纪案件。
十三大党章着力以党内民主推进纪律建设,使党的建设更加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要求。首次明确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并将这一规定作为党的组织纪律的重要内容,这是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和发展党内民主,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体现。十四大党章首次写入“从严治党”方针,标志着我们党正式将其作为管党治党、严明党纪的总遵循和根本原则。十四大以后,党的纪律建设进入了稳定发展和局部调整期,党章中关于党的纪律的相关规定与论述基本稳定下来。十五大党章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和纪律建设的根本遵循。十六大党章突出强调“依法治国”和强化法制意识,提出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丰富了纪律检查工作的内涵。十七大党章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纪律建设的重要载体,第一次写入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针。
十八大党章在纪律方面强调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并增写了干部选拔监督的内容和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等内容,强调党员领导干部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有利于促进全党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方面发挥表率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执纪机关按照“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强化纪律审查,先后查处周永康、徐才厚、令计划等“大老虎”,并重点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着力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氛围,充分发挥了纪律建设的治本功能。
参考文献
[1]习近平.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3.
作者单位:中共上海市委党史研究室
责任编辑:周奕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