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强盛公司破产疑云
2016-09-20法人王磊磊汪定强
文 《法人》记者 王磊磊 见习记者 汪定强
徐州强盛公司破产疑云
文 《法人》记者 王磊磊 见习记者 汪定强
靠挪用资金的违法手段维持公司运转,事发后突然破产,疑窦丛生的破产重组过程又引起债权人的质疑,并导致刑事案件受害者陷入多年的“追赃难”——发生在徐州强盛城市煤气有限公司的这一切,是否有神秘力量在操纵?
“这个案子判决已经有6年多的时间了,当年的犯罪分子也已经刑满释放,而作为被害单位,我们损失的1685万元,至今都没有拿回来。”周明华说。
周明华是无锡新大中薄板有限公司董事长,他顾不上夏天的炎热,在多个涉案地来回奔波。他告诉《法人》记者,2009年12月,其公司一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资金2816万元给徐州强盛城市煤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盛公司)使用,案发后陆续退回资金1131万元,但仍有1685万元未能追回,经法院多次执行追缴,却因徐州强盛公司的意外破产而被耽搁多年。
就在无锡新大中、徐州强盛公司涉案员工被判刑之后不久,2010年1月14日,在四家债权人连续对其“发难”的情形下,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裁定徐州强盛公司破产重整,重组由徐州观茂焦化有限公司介入完成。自此,强盛公司的破产重组过程便陷入了一场“假破产、真讨债”的争议旋涡中,被涉事多位债权人,以及无锡新大中在内多家受害公司质疑。
而由以新大中公司为代表的受害公司,也因此被拖入了追赃难的“泥沼”,“这个案子,法院都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何执行起来如此困难重重?”作为一位在生意场上摸爬滚打近30年的企业家,周明华表示第一次感觉自己是这般无力。
起因系挪用资金案
无锡新大中薄板有限公司(下称新大中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生产和销售包装材料、家电材料、建筑材料、室内外装饰材料,专做“表面文章”的知名企业。其凭着自主创新的锐劲,所开发生产的镀、涂产品打破了少数发达国家的技术垄断,填补了国内空白,成为无锡市惠山区重点企业。
让时间拉回到2005年8月,根据法院判决书显示,强盛公司副总经理蒋志强找到无锡新大中财务经理黎耀金,称其朋友需转贷款想借资金周转,并许诺以高额回报。黎耀金随即将新大中公司的一笔价值700万元的三张承兑汇票,私下交给了蒋志强使用。
法院审理查明,在不足三年的时间里,黎耀金按照蒋志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以承兑汇票或转账方式,共分5次为其挪用资金高达2816万元,其中最多的一次是转账1000万元,最少的则是300万元承兑汇票。
纸终究包不住火。2009年,新大中公司在财务审计过程中,发现有多笔账目存在严重问题,后经核查发现,资金被黎耀金挪用了。
东窗事发后,新大中公司为了挽回损失,要求其尽快将此资金补足,然而通过多次追讨,黎、蒋二人先后仅退回涉案资金1131万元,剩余的1685万元却迟迟不能补齐。
为此,无锡警方将二人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名移送检察机关。2009年12月15日、2010年8月10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分别对黎、蒋进行了审理判决。
据相关判决书显示,2005年8月至2008年1月,黎耀金应强盛公司蒋志强需要资金周转以办理转贷的要求,利用其职务便利,先后五次私自将新大中公司的资金共计2816万元挪给蒋使用。后经查实,蒋实际将资金用于强盛公司的筹建与经营活动,并非蒋某作为股东的投资款。
法庭审理中,二人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惠山区法院据此依法作出了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黎某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三年,同时明确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新大中公司。
据记者了解,徐州强盛公司还以同样手段从无锡市惠山区多家企业进行了“融资”。
艰难的追赃之路
随着法官手中法槌的落下,该案件审理终结,两名案犯也受到了法律应有的制裁。但对新大中公司来讲,却是其踏入艰难“追赃”之路的开端。
“原本以为只要案子判下来,公司就可以拿回钱了,但没想到竟等来这样的结果。”新大中公司董事长周明华介绍,案件判决生效后,惠山法院依法进入了执行追赃的程序,但在此过程中,法院曾多次前往强盛公司进行依法追赃,对方却以各种理由阻碍执行,且提出了执行异议。
多次追赃无果之下,惠山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做出(2015)惠执异字第00031号裁定,驳回强盛公司的执行异议,并冻结了其的部分账户以及部分土地和房产。随后,徐州强盛公司不服惠山区法院裁定,又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出了复议。
徐州强盛公司在复议中称,黎、蒋被刑事判决时,其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并于2010年1月经贾汪区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其次,公司在破产重整前已资不抵债,其投资人通过竞标取得股权并付出了大额对价,破产重整大额债权仅获得不超过30%的偿还比例,如要其承担退回1685万元的责任,对投资人和大额债权人是不公平的。
对此,新大中公司则辩称,该公司作为被害人可以依法享有申请的权利,刑事判决确认了涉案赃款最终流向为强盛公司,故对赃款应当依法予以追缴。另外,虽然强盛公司破产重组,但是赃款的性质并非是债权,破产重组对该公司不发生效力。
然而,无锡市中级法院对此则认为,惠山区院(2015)惠执异字第00031号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楚、应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定,并发回惠山法院继续审查。
《法人》记者注意到,在上述相关裁定书中,惠山法院在执行追赃过程中,相继作出(2011)惠执字第0036-1号、(2011)惠执字第0036-3号、(2011)惠执字第0036-4号的执行裁定。
对此,周明华认为,“强盛公司是涉案赃款的最终落赃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没有法律依据提出追赃的异议,除非惠山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彻底推翻,否则,赃款就该一追到底。”
破产重整超出法律时限
资料显示,强盛公司是一家于2003年投资兴建的煤化工企业,注册资本1.5亿元,法人代表滕道春,总占地面积500余亩,厂房面积2万平方米。2005年一期二号炉完工试生产,紧接着粗苯、硫铵收集工程及一期一号炉工程陆续完工。截至2008年,该公司已形成60万吨产焦能力和5万吨粗苯、1.5万吨硫铵的收储能力,泡花碱项目也已完成并生产。
但由于强盛公司长期资金短缺,管理混乱等原因,导致其涉诉案件不断。2009年12月、2011年1月,南通山江能源物资有限公司、宝丰县豫西洗煤有限公司、杭州金灿化工有限公司及山东力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四家企业先后向徐州贾汪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强盛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2010年1月14日,贾汪区人民法院对强盛公司作出了破产重整的裁定。
据(2009)贾民破字第13-2号裁定书显示:被申请人强盛公司价值7290万元的动产已质押给江苏银行贾汪支行,价值5174万元的动产已质押给广东发展银行无锡锡惠支行,其一号、二号炉及所有相关附属设备已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出现了其名下已无合法财产可供法院进行执行。
法院认为,被申请执行的强盛公司负债巨大,仅其承认的就达到5.24亿元,其主要资产已被质押或查封,已经没有用以偿清公司债务的其他财产,如果不能对其重整,大批债权将面临无财产可供清偿的巨大风险,债权人的权益不能得到任何保障,会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而对其重整,可以引进战略投资人,增加公司偿债能力,实现清理债务、挽救企业的目的。据此,法院裁定该公司重整。
2010年6月7日,贾汪区青山泉镇人民政府与强盛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联合发出邀请函,希望有识客商到当地考察洽谈该公司的收购事宜。
2010年12月15日,徐州观茂焦化有限公司上报了其关于强盛公司破产重整的竞标书。
据《企业破产法》第72条规定,第79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一般为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期间最长不能超过9个月。
然而,贾汪区法院于2010年1月14日裁定强盛公司重整后,法定重整期限应至2010年7月14日,延期后也不应超过2010年10月14日。事实上管理人于2010年12月15日才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于2011年1月13日才做出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已超出法定最长期限3个月之久。
破产重组过程被指有“猫腻”
官方消息是这样总结这次破产重组的:“自2010年1月14日,贾汪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盛城市煤气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始,历经一年的时间,至2011年1月13日止,这起涉及193家债权人和10.12亿元债权金额的企业破产重整案顺利审结,成为国内高危企业破产重整演绎高稳定的典型案例。”
事实上,早在破产重组进行过程中,江苏本地多家债权人便曾对破产程序进行了质疑。
“彼时,无论是占地面积还是生产产量,徐州强盛公司都比重组方观茂公司更多,但对于两家的资产评估却与事实不符。此外,导致破产的几个案件总标的,尚在强盛公司的承受范围内,并非无法清偿,而法院便匆忙地裁定了破产。”对此,一位要求匿名的债权人向记者透露。
在追赃过程中,无锡新大中以及其他受害企业均对强盛公司的破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根据重组方案,观茂公司必须投入3亿元资金,而事实上,对方只投入2个多亿元。”周明华告诉记者,不仅如此,重整方案还约定了强盛公司账面应当预留2800万元,用于处理强盛公司的遗留问题,但目前此笔款项不翼而飞。
此外,根据记者得到的在法院听证会出现的一纸《观茂公司支付徐州强盛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款》的清单中显示,原本应由观茂公司支付的三亿元,其中有一个多亿的资金系强盛公司账面的自有资金,而据记者得到的另外一张汇款凭证显示,在观茂公司没有足额缴纳的情况下,观茂公司又从法院退回了3000万元的资金。
究竟强盛公司的破产重组还隐藏着哪些“秘密”,本刊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