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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新常态下小微企业的税收筹划

2016-09-10李文琦魏育红

时代金融 2016年17期
关键词:税收优惠税收筹划小微企业

李文琦 魏育红

【摘要】经济新常态下,为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惠及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研究小微企业在经济新常态下的税收筹划问题,以助小微企业实现更好的发展,该论文分析小微企业相关数据,从税收优惠政策的视角,对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优惠临界点做出分析,就如何把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优惠临界点范围内提出建议,并且对小微企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选用做出筹划分析和建议。

【关键词】小微企业 税收优惠 税收筹划

一、小微企业的概念

“小微企业”一词最早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根据相关文件,小微企业有两种定义,分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

其中,小型微型企业的概念来自工信部联企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三种类型,小型微型企业指的是其中两类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则是来源于企业所得税税收制度的规定,这里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对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对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因此通常所说的“小微企业”主要指小型微型企业,但是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小微企业”则指小型微利企业。

二、经济新常态下小微企业的发展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5月考察河南时首次提出了“经济新常态”,该词是习总书记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做出的重大战略判断。经济新常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增长速度新常态,即从高速增长向中高速增长换挡;二是结构调整的新常态,即从结果失衡到优化再平衡;三是宏观政策新常态,即保持政策定力,消化前期刺激政策,从总量宽松、粗放刺激转向总量稳定、结构优化。

经济新常态下,我国总体经济增长速度放缓,本来就处于劣势地位的小微企业更是举步维艰。“汇付—西财中国小微企业指数”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数据显示,小微企业整体经营下滑,全国有39.3%的小微企业营业额较2014年四季度减少,全国盈利小微企业的比例跌至46.5%,全国亏损小微企业持续上升,从2014年第二季度的9.5%一直上升到2015第一季度的23.3%。不过,全国小微企业预期营业额增加的比例为45.4%,比预期营业额减少的比例高19.9%。这显示,在总体经济放缓脚步,小微企业经营下滑的情况下,小微企业对未来的经营仍显示出信心。这主要来源于国家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经济新常态下产业结构升级优化做出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给小微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而税收的优惠对小微企业来说,无疑是最能起到效果,改善现状的政策。

三、小微企业税收筹划基本思路

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经济总体下行,为了促进小微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拉动就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延长了执行期限;增值税方面,进一步提高了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起征点;印花税方面,免征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印花税等。小微企业要做的就是熟悉研究并掌握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企业自身特点,积极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提高经济效益,自主改善现在的困境。从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视角上,笔者对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大税种的筹划分别作出以下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的临界点筹划

财税部门2015年第34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了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2015年第99号文件又将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到3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纳入上述减半征收的范围。

目前,凡是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的,无论是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都可以在20%优惠税率基础上再享受所得额减半征收的优惠。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或者处于小型微利企业边缘的企业来说,需要做的就是把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控制在规定范围内。但由于企业的盈利水平是动态变化的,而且相对不易自主掌握,所以对应纳税所得额处在30万元临界点边缘的小型微利企业来说除了把握30万的临界点,还需把握一个净所得增减平衡点,避免处于临界区间。

我们通过以下案例分析来看:某一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时,其应纳所得税为30×50%×20%=3万元,净所得为30-3=27万元(假设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一致,下同);当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到32万元时,其应纳所得税为32×25%=8万元,净所得为32-8=24万元。虽然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增加,但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后便不在税收优惠的范围内,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应纳所得税随之增加,使得最终的净所得低于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时的净所得,那么,这2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增长明显是得不偿失。此情况下进行税收筹划就显得尤为必要,而且筹划的效果也是最为明显。

上述案例中,随着应纳税所得额进一步增加,净所得将会逐步提高。那么,应纳税所得额为多少时,净所得才会大于27万呢?我们可以计算一个临界区间,在这个区间应纳税所得额虽然大于30万元,但净所得反而少,企业应避免应纳税所得额处于这个区间。

我们不妨设应纳税所得额为X,则有X-25%X≥27,解得X≥36(万元)。36万元就是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万元临界点时净所得的增减平衡点,当应纳税所得额处于临界区间30~36万元时的净所得低于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的净所得,只有当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6万元时,净所得才会随之逐步增加。因此,若企业年末预计应纳税所得正好处在临界区间30~36万元之间,那么,企业需要想办法把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30万元的范围内,从而适用优惠政策,减少税负,实现净所得的相对最大化。具体方法如下:

其一,企业可以通过向政府、公益组织捐赠,或者采取增加广告支出,将购买办公用品列入管理费用,增发员工奖金等方法增加企业开支,从而把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30万元内,这样不仅可以减少税负,增加净所得,而且可以提高企业形象、增加企业知名度等好处,一举多得。

其二,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认真分析企业业务流程,根据不同的业务内容把企业分立成两到三个小型微利企业作为子公司,由母公司控股。这样在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有利于企业规模扩大和专业化。有部分小微企业为了继续享受优惠采取裁员的措施,这不仅违背了立法的初衷,还加剧了就业压力,是不合理的行为。

(二)增值税的临界点筹划

2013年财税部门出台了关于免征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的规定。由于我国经济进入增速下行的新常态,国家为了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不断提高起征点,延长优惠时限。从最近一次出台的政策(财税〔2015〕96号文)来看,从现在到201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按季度纳税的单位,销售额和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对于这项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同样要把握好临界点的问题,避免销售额或营业额处于临界区间,从而出现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临界点,反而收益减少的情况。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30000元,对于月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0元的小微企业来说是不用缴纳增值税的,但由于超过30000后就需要全额征税,我们假设月销售收入为X元,已知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为7%、3%,则有X-X×3%×(1+7%+3%)≥30000,解得X≥31023.78,所以当销售收入为30000~31023.78元时,税后获利反而小于销售收入为30000元时的获利,当销售收入大于31023.78元时,收益会随着销售收入的增长而增长。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入应避免在临界区间即30000~31023.78元范围。

小微企业应尽量避免让销售收入和营业额处在临界区间内,而恰好处在临界区间的小微企业就需要进行更好的税收筹划。

其一,企业可以选择合适的销售结算方式来调节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如分期付款销售,委托收款结算等等。其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均衡的企业可以按季度纳税,把每个月增减相抵消,只需保持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就不要纳税。

(三)其他税收优惠的筹划

经济新常态下,为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财税部门2015年进一步扩大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行业范围,目前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领域重点行业,共十个行业纳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范围。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这项政策对一般小型微利企业来说是个利好政策,可以尽量将后期的费用在当期列支,这样企业就可以使得一部分税款缓缴,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但是这项政策并不适用所有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动漫、集成电路,相关软件企业,以及特殊地区的企业如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可以享受不同程度上的定期减免税政策。

对于上述减免税期间的小微企业来说需要慎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加速折旧法会使得固定资产在前期的折旧较大,后期折旧额较小。在减免税期间,若企业选择一次扣除或者加速折旧,对于免税期没有什么影响,但是对于后面非优惠期间就有较大影响,非优惠期内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就会减少甚至没有,从而相应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此时,企业就需要缴纳更多的税款。小微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可以选择不采取一次抵扣或者加速折旧法,继续用直线法折旧,最大可能的减少前期的折旧额,使得非优惠期的折旧费用较高,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

四、结语

经济新常态下,小微企业要抓住机遇,积极谋取发展之路。掌握并充分利用好国家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随着税务改革的不断推进,小微企业应根据最新的税收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合理地筹划,拒绝非法避税,以实现企业经济利润和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应小陆,姜雅净.税收筹划[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5.

[2]京报网.汇付-西财中国小微企业指数2015Q1报告发布[EB/OL].2015.04.23.

[3]谌英.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下小微企业税收筹划研究[J].西部财会,2015(10).

作者简介:李文琦(1994-),女,汉族,江苏南京人,徐州工程学院管理学院本科在读,财务管理专业;魏育红(1971-),女,汉族,江苏徐州人,徐州工程学院管理学院教师,副教授,从事税法、税务筹划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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